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文件汇编
(五)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
2018年1月
编 辑 说 明
为系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云南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扎实有效推进我省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省科技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文件汇编(四)》,供同志们在工作中学习使用,敬请妥善保管。
本汇编收集了云南省委、省政府及各委办厅局公开出台的19个重要改革文件,因编辑时间较紧,如有错漏的地方,请以原文为准。
目 录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6〕37号)……………………………………………………………………………………………………………………1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云政发〔2016〕90号)…………………………………………………………………………………………………………………10
3.云南省实现2020年全省R&D经费投入占GDP2.5%的实施方案(试行)
(云政发〔2017〕12号)…………………………………………………………………………………………………………………19
4.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云办发〔2017〕9号)……………………………………………………………………………………………………………………33
5.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厅字〔2017〕21号)…………………………………………………………………………………………………………………38
6.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7〕105号)…………………………………………………………………………………………………………43
7.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科监发〔2017〕1号)………………………………………………………………………………………………………………48
8.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实施方案》《云南省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和《云南省科技厅对新增规 模以上科技型企业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54
9.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公告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46号)…………………………………………………………………………………………63
10.《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公告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47号)…………………………………………………………………………………………71
11.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48号)………………………………………………………………………………………………………………………………………………78
12.云南省科技厅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50号)…………………………………………………………………………………………86
13.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51号)…………………………………………………………………………………………94
1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星创天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科农发〔2017〕1号)………………………………………………………………………………………………………………98
15.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科资发〔2017〕3号)………………………………………………………………………………………………………………115
16.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建立院士创新团队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科人发〔2017〕5号)………………………………………………………………………………………………………………119
17.云岭英才计划“云岭高层次人才”专项实施办法(试行)…………………………………………………………119
18.云岭英才计划“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专项实施办法(试行)………………126
19.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财教〔2017〕367号)………………………………………………………………………………………………………………130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新促进发展,打造云南经济发展新引擎,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有效整合资源,搭建创业创新转化孵化平台,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的路子来,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
——坚持机制创新,营造创业环境。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降低创业创新门槛,完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加强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创业创新资源,注重强化激励机制,实现人才等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暠、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坚持创新推动,打造经济增长点。推进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就业,构建市场化、专业化、资本化、全链条增值服务体系,大力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壮大创业创新群体,提高创业创新效率,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实现创业创新主体从小众到大众、创业创新载体从重点布局到全面建设、创业创新服务从强硬件条件到重软件服务的转变。全省各类孵化载体达到500个,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初步建成覆盖全省各州、市、县、区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体系,科技创业者突破15万人,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9件,建成50个以上众创空间等新兴创业服务平台,培育引进100个以上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孵化培育10000户以上创新型小微企业。
二、降低准入门槛
(三)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力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加快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鼓励各州、市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改革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要求,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的工商登记服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省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国税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配合)
(四)强化创业创新公共服务
建设和优化“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扶持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公用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分级设立众创咨询服务平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创业创新综合服务,建立面向创业创新者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绿色通道,为创业者提供更多便利。(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通信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配合)
(五)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开发建设小微企业扶持公示模块,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加快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挂钩。(省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财政厅、地税局、质监局、物价局、国税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配合)
(六)减轻创业者负担
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不得收取。依法开展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实行当地政府定价管理的,对初创企业在创办期间(2年内)按照不高于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三、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七)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
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单位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停薪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条件下,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并取得合法收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可将科技人员在企业或基层一线的工作业绩纳入评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八)允许国有企业职工停职创业
国有企业职工经单位批准,可停职停薪创办企业。3年内不再创办企业的职工允许回原单位工作,3年期满后继续创办企业的职工按照辞职规定办理。经单位批准停职的员工,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个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商局、国资委,省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九)支持大学生为主的青年创业创新
切实加大“云岭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等制度政策的落实力度,继续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2016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鼓励在高校或各地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孵化创业项目。(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十)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创新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税收减免和普遍性免费政策。支持各地依托现有各类园区,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支持各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引导优秀人才进入农村经营网络创业,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理念等全面支持,在农村开展网上代买、代卖、缴费、创业支持等工作,积极组织创业创新农民与企业、市场、园区对接,开发家庭服务、手工制品、来料加工等适合妇女创业就业特点的项目,激发妇女创业创新积极性。探索既有云南特色,又可复制推广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路径和模式。(省农业厅牵头;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十一)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
坚持“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建立面向南亚东南亚创业创新人才生态圈,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到我省创业创新,鼓励省内人才到国(境)外特别是南亚东南亚国家创业创新,充分发挥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中心、中国—东盟创新中心、国际科技特派员的作用,构建跨境人才联络、跨境合作创业平台,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业创新人才发展环境。鼓励国(境)外有关机构和组织来滇设立独立或联合研发机构,对我省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永久居留证,依法依规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滇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有关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十二)激发职工创业创新潜能
全面深化“云岭职工跨越发展先锋活动暠,组织引导广大职工积极投身创业创新生动实践,强化重点工程、工业园区劳动竞赛,广泛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竞赛活动,拓展工人先锋号创建和劳模推荐评选工作,发挥先进模范示范引领作用,汇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大动力。大力实施“云岭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建立健全职工参与技能培训、技能竞赛、技能鉴定“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强化职工创新成果交流转化,加大职工技术创新奖励力度,有效激发职工苦练技能、争当能手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提升职工整体创业创新能力。(省总工会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配合)
四、加大财税金融扶持
(十三)强化财政资金引导
落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创新紧密结合起来。(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配合)
(十四)落实税收优惠措施
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转增股本、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照税收规定享受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配合)
(十五)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
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创新,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及成长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鼓励优质企业发债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积极参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用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财银联动资金,运用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小微企业。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金融办分别按照职能牵头)
(十六)完善创业创新投融资机制
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平台挂牌融资,引导私募投资基金和股权众筹规范发展,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利用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市场等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完善省、州市、县三级联动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分别按照职能牵头)
(十七)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
积极参与国家新兴产业“双创”3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促进知识产权交易流转,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分别按照职能牵头;省财政厅、金融办、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部门配合)
(十八)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
减少投资领域、阶段限制和完善国有创投企业投资退出机制,在保障国有资本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国有资本进入创业投资的绿色通道,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创新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对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创业投资按照不同标准分类考核。允许国有创投在总量上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核销部分亏损,并给出资本回报时限的约定,以保证资金真正用在创新、创业的投资上。(省国资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五、提升服务水平
(十九)培育众创空间
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社会组织等为主力,以省级重点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相对集中区域、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知名电商为载体,集成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各种要素,兴办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孵化机构,打造一批创客空间、创业孵化营、创业咖啡、创业苗圃、创业公社、创新工场、创客总部等形式多样的众创空间。积极争取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在滇中新区、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建立人才特区,在人事管理、经费使用、税收管理服务、股权激励、成果转化、收益分成等方面进行创新试点,打造人才智力密集、制度创新、产业持续发展的示范区。鼓励各类开发区建设运行模式先进、配套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质、影响力和带动力强的示范创业创新中心。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团队参与运营管理,引导存量商业商务楼宇、旧厂房等资源改造,发展创业孵化和营销、财务等第三方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推动众创空间向农村拓展,支持县域电子商务集中发展区、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引导和支持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或开展网络销售,为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创业创新提供支撑、搭建平台。各级财政要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补贴。(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二十)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同创新研究院,做大做强产学研对接平台,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实践基地、企业研究工作站等,联合培养研究生。建成一批协同创新中心和智库,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创新成果有效转化。鼓励全省各类普通高校利用现有教育教学资源、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设立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创新场所。(省教育厅、科技厅分别按照职能牵头;省工商局、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二十一)创新服务模式
鼓励省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高校科研机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各类创新平台和载体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开放。加快发展“互联网+暠”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地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大力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商务厅、工商局、通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二)完善创业创新平台
探索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共享的新模式,整合形成若干产业创新中心, 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三)推进创业创新教育
发展与创业创新需求相匹配的技能教育培育,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加快应用技术类大学建设,继续推进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建立创业创新教育、实践、孵化、帮扶引导体系。加快建设创业创新视频公开课、创业创新核心课程教材。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创新教育,把创业创新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学分制管理。支持高校建立创业创新学院。按照1:500的师生比例配齐校级专职就业创业工作队伍,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人员纳入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范围。鼓励高校强化创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高校建立创业创新学院、创业创新园,开展创新实训项目,完善政府、高校、企业“三位一体”的创业创新教育支持体系。(省教育厅牵头;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配合)
(二十四)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具有创业需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可按照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每年组织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不少于1.5万人。组建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在全省实施“百县千企万人农村青年电商培训工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科技厅、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云南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发展、创业创新与扩大就业的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对创业创新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业创新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力度。(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六)形成推进合力
各州、市、县、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其他党政部门、有关群团组织的工作协调,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并不断充实和完善,抓紧推进“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七)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
各地要做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对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监察厅、工商局、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八)营造创业创新良好氛围
支持各类众创空间的创客创新实践和科普教育基地开展创新教育活动,宣传创业典型,鼓励创客文化。支持举办各类创客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活动。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介作用,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重大科技宣传活动,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省新闻办牵头;省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配合)
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加强舆论引导,主动作为、敢于担当,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汇集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全省跨越发展,努力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的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推进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16〕11号)精神,为重点产业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产业布局
(一)加强规划引导,合理布局产业
高标准编制各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引导重点产业合理布局,促进重点产业特色化、差异化、集约化发展。高水平规划建设重点产业园区,明确园区主导产业,引导企业入园发展,加强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产业链、物流链,提高重点产业发展的配套、协作和集约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发展
坚守绿色生态环保底线,对环境污染大、资源消耗高、技术落后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推行排污权等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优化环境容量指标分配。淘汰落后产能置换出的指标、企业减排指标省级统筹优先安排到重点产业项目。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环保投融资平台并实行市场化运作。突出经济发展质量、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生态建设等方面指标,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等配合)
二、提高创新驱动能力
(三)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支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发展理念、体制机制、商业模式等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创新。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大装备首台(套)等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落实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按照不低于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的60%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围绕“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目标,鼓励和支持重点产业领域创新主体加快技术创新,在落实《云南省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基础上,对全省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前100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级财政资金研发投入后补助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省科技厅、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统计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等,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推进科技管理体制创新,建立科技部门、经济部门、行业部门、州市人民政府协同创新机制和重大问题会商沟通机制,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认真落实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经费总额度内,预算不超过20%的经费比例,用于对项目实施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或人才和团队的后续培养。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奖励参与研发的科研人员及其团队的资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实行动态调整。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按照规定获取现金及股权激励。鼓励各类成果持有人(单位)以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实施企业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股权分红等激励试点。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积极落实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等所得税优惠政策。(省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深化关键领域改革
(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有企业改革精神,积极稳妥开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率先选择有条件、基础好、改革意愿强的企业开展试点,制定“一企一策”改革方案,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规范员工持股,推动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协同运转、制衡有效的经营机制,引导企业结合自身优势向重点产业领域发展。将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对国有企业绩效和领导干部考核,推进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激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参与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省国资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等配合)
(六)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及时修订并公布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进入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保税区、试验区、边合区、跨合区等新区(园区)的项目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优化管理服务流程,根据权力清单编制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理顺各类投资项目涉及部门审批事项办理顺序,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有关手续。创新融资体制机制,支持有真实经济活动支撑的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拓宽重点产业投资项目直接融资渠道,加强间接融资支持,建立开放的投融资体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重点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深化要素市场改革
推进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完善劳动力、土地、资本、资源等要素交易平台,促进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有效集聚,鼓励知识、技能、管理等各类创新要素参与利益分配。聚焦生产要素的流动、重组和优化配置,矫正要素错配,提高要素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配合)
四、加强主体和载体培育
(八)支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
推进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着力在重点产业领域培育一批有规模有效益、创新能力强、带动作用大的企业集团。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围绕产业链上下游重组。支持企业结合境内外资源,开展国际产能合作。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内部管理升级,创新营销模式,提高效益水平。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和智慧流通,提高产品的成品率、优质品率和精准营销匹配率。加快推进绿色制造,大幅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实现降本增效。推进小批量、多批次、低库存、少环节的柔性化生产和作业成本法应用,提高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国资委,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强化企业主体引进
按照“龙头与配套并重、制造与服务并举、研发与转化并列、空间与要素集中”的全产业链集群发展思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立完善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协同联动机制,围绕重点产业精准招商、集中招商、园区布局衔接、考核管理、招商专业队伍建设、项目落地推进等方面,制定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对策措施。支持各州、市安排重点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打造产业链和产业集群要求,编制招商引资项目清单。每年统筹组织若干场次集中性招商活动,突出外资外企、民资民企、央企、科技创新型企业等重点招商方向,支持大企业、大项目落地。(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国资委、招商合作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培育重点产业园区和平台
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园区因地制宜发展8大重点产业,支持设立8大重点产业专业化园区,支持8大重点产业主抓部门与州、市共建产业园区。强化园区土地集约利用和标准厂房建设,支持利用标准厂房和土地差别化租赁政策促进项目落地。8大重点产业专业化园区享受省级园区政策,有关政策向专业化园区倾斜。推进8大重点产业专业化园区管理体制机制和模式创新,赋予园区主管部门更多权限。支持建设一批省级“双创”示范基地,采取市场化方式构建一批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众创空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培育壮大民营经济
(十一)加强对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
保护企业家独立决策、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合法权利,减少政府对企业家日常经营活动的干预,加强企业家财产权保护、创新收益保护等,建立健全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责任追究机制。正确区分和妥善处理企业家的历史行为,坚持辩证思维和发展眼光对待企业家曾经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把因法律法规缺失、无主观故意而为与有法可依、明知故犯区分开来,不盲目“翻旧账”,打消部分企业家内心隐忧,集中精力推动企业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司法厅,省工商联等,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二)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
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加快形成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长远制度安排,研究精准的扶持政策,坚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最大限度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和褒扬企业家的社会氛围,支持企业家大胆创新、转型发展,鼓励企业家坚守主业、专注品质,引导企业家艰苦奋斗、回馈社会,培育企业家“讲诚信、守契约”的精神品质,完善企业家平等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三)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守好纪律底线,把握公正标尺,主动服务企业,建立亲近、清白的政商关系。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家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谏诤言,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六、有效降低企业成本
(十四)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优先统筹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有关政策。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于大规模工业用地、园区用地3年内可以申请暂缓缴纳失地农民保证金。对在国家级园区单位面积投入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产出率达到600万元/亩以上,省级园区单位面积投入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产出率达到400万元/亩以上,并且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的重点产业重大工业项目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其中,园区位于昆明市及滇中新区的,每亩不高于15万元;位于玉溪市、曲靖市、楚雄州的,每亩不高于12万元;位于其他州、市的,每亩不高于10万元。保障物流业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用活用好省级每年10000亩旅游项目预留计划用地指标,对省级重大项目和新业态项目优先落实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林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等配合)
(十五)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对用电量进入全省前100名的企业,优先支持与发电质量高、电价相对低的发电企业签订中长期合约,确保长期、稳定、低价用电;扩大产业分享电力体制改革红利的范围,支持一般工商业企业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电价。对工业企业累计用电量超上一年同期水平的,增量电量全部参与绝对增量挂牌交易。由电网企业对工业企业开展优化用电服务,累计用电量达到上一年同期水平的,基本电费优惠5%;累计用电量超上一年同期水平的,增量电量在给予5%优惠的基础上,按照用电量增长率同比例提高基本电费优惠率,增量电量提高的基本电费优惠率最高不超过50%。对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商业用户,超过基数电量的,由电网企业对输配电价给予超过基数电量同比例的相应优惠。对大健康、信息、物流、旅游文化等服务业龙头企业,优先支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落实售电侧改革方案,多途径培育面向8大重点产业的售电侧市场主体,协调省级政策性配售电公司为8大重点产业提供售电服务,支持和组建售电公司以规模化、专业化服务帮助小企业、园区分散企业参与电力交易。简化企业用户电力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省物价局、能源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云南电网公司配合)
(十六)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全面落实国家“营改增”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减、免、缓”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取消或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国家部署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查处和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要求取消减免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小微企业免征范围,落实好已明确的减免政府性基金等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地税局、物价局,省国税局等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出台降低铁路、公路货物运输成本的政策措施。对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议价政策规定的运输产品,通过议价方式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开展公路收费清理检查,取消到期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公路收费。落实好对从事跨境物流业务的三类以上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的优惠政策。探索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政策和标准货运车型计重收费的ETC应用。规范公路收费管理和监督执法,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减少各类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规范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等场所的收费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收费公示、明码标价等制度,禁止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以及在公示的收费标准以外加收其他费用等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昆明铁路局等配合)
(十八)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降低“五险一金”缴费比例。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区,生育保险费率降低至0.5%以下;省本级生育保险费率下调至0.2%。全省工伤保险行业类别从原来的三类划分为八类,平均费率由0.93%降为0.75%;从2016年5月1日起2年内,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低至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可阶段性降低至19%;有条件的州、市,可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继续执行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对符合产业导向、在生产经营中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继续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执行期为2016年5月1日—2018年4月30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九)利用积极财政政策扶持产业
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设立云南省重点产业发展基金,分母基金和子基金两层结构。母基金逐年整合扶持产业发展50%左右的存量资金以及全部新增投入部分,加上子基金收益的滚动使用,5年争取整合100亿元左右资金作为引导基金。下设8个重点产业发展子基金,以及服务8个重点产业的并购基金和国际产能合作基金,争取5年达到600亿—1500亿元的规模。鼓励基金与银行合作,形成投贷联动,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大力度对口向国家争取各类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牵头;省国资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等配合)
(二十)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产业
建立银政企合作平台,定期向金融机构推荐重点产业骨干企业和重大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重点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确保重点产业新增贷款高于上一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和优势产业集群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并购贷款。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完善风险分担机制。积极运用保险工具和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发展重点产业,继续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建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参与的产业与金融协作发展机制,支持我省企业和重点产业“走出去”发展。支持各级政府在风险可控、监管到位的前提下设立有政府参股的平台公司,以股债结合方式支持企业发展。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大力发展融资租赁。(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加强产业人才培养
(二十一)强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完善重点产业人才发展状况监测评估和人才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重点产业人才需求预测。聚焦8大重点产业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进一步完善政策保障措施。推动“云岭”系列和其他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项目等向重点产业倾斜。着重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子女就学、医疗保险、出入境及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问题,完善保障政策。优先支持引进“人才+项目+团队”“人才+基地”等新模式研发项目,着力培养一批本土高水平的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科技型企业家和创新团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二)完善产业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分产业制定紧缺人才目录,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加强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建设一批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支持以校企合作等模式培养面向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应用型人才。支持采用“互联网+”模式,推进重点产业从业人员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支持重点职业学院建设远程教育设施。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配合)
九、增强服务保障能力
(二十三)优化政府服务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管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合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的证照资质,实行联合审批。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按照国家部署,对符合条件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加快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审批事项办理进度,严禁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对看得准的新业态量身定做监管制度,看不准的技术和业态实行更具弹性和包容性的监管模式,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新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工商局等配合)
(二十四)改善公共服务配套能力
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金融、法律和风险预警等公共信息服务。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提高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加快制定公益类推荐性标准和满足市场、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推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行政区域内产品和服务。(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五)健全产业政策体系
本政策针对8大重点产业共性、关键问题而制定,对传统优势产业和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样适用。根据8大重点产业的各自特点,对各重点产业发展所需的非共性政策,由各重点产业推进组自行研究制定,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对重点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园区、企业、项目等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省重点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实施。强化统计,制定出台重点产业统计监测制度。引进第三方评估,加强政策绩效评价,做好重点产业政策动态调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统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各地、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省政府督查室要将重点产业发展年度目标任务和政策落实情况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内容,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提高工作成效,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重点产业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0日
云南省实现2020年全省R&D经费投入占GDP2.5%的实施方案(试行)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实现2020年全省R&D经费投入占GDP2.5%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3日
实现2020年全省R&D经费投入占GDP2.5%的
实施方案(试行)
R&D(研究与试验发展,以下简称研发)经费投入是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战略性投入,R&D经费投入与GDP之比(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是国际上通用的衡量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在科技创新方面努力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十二五”期间,我省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在全国排名处于24—27位,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较大。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争取“十三五”期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有较大突破,推进传统动能改造提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优化经济发展结构,结合当前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主线,以加快建设创新型云南、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动力,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部门互动、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引导以企业为主体的全省各类创新机构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提高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为云南实现跨越式发展、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达500亿元以上,力争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全国平均水平(2.5%);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达350亿元以上,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1%以上,力争省属国有骨干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2%。
研发经费投入结构进一步优化,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企业资金和其他资金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的比例分别为25%、70%和5%,政府资金有效拉动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力度从2015年的1:2扩大到1:3。
二、政策措施
(一)引导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新设立专业研发机构的,省财政按照相应管理办法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经费后补助。(省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继续实施省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办法,落实对全省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前100名规模以上重点产业企业,省财政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的政策。(省科技厅、财政厅、国资委、统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三)产学研结合促进研发经费投入。鼓励企业联合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基础性、前沿性的产业技术前期研究,引导支持企业自主选题,在高校、院所设立产业技术预研资金,省财政按照企业到位资金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承接省内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省财政按照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省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国家级(省级)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等重点科研平台,根据相应管理办法,以竞争性项目等方式分级分类安排省财政资金支持。对获批的国家实验室,按照有关办法规定予以足额和持续稳定经费支持。加大各类重点研发平台共建共享力度,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资源向社会开放。(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五)稳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研究工作。省财政安排相应科研经费,根据年度学科建设情况及科研业绩,支持省内重点高校及有较强实力的科研院所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根据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及科研业绩,支持普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应用基础、实用技术研究。(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六)引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升规、且有一定研发经费投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财政科技资金给予10万元补助。(省科技厅、统计局、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七)引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制定并完善省财政科技经费对下转移支付办法,按照州、市年度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等因素分配补助资金,由州、市择优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省科技厅、统计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八)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落实鼓励民办科研机构等各类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省级重点科研任务,以及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待遇的政策。(省科技厅、民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省内各类创新主体在重点产业、重点技术领域获取并维持知识产权。对上年度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或维持6年以上的重要发明专利5件以上,以及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品种审定证书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根据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和品种审定数量,省财政给予20万元以内补助,补助经费用于专利布局及维护,构筑知识产权优势。(省知识产权局、农业厅、林业厅、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十)吸引国内外知名院所落户我省。对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高校在我省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符合条件并引入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省财政给予经费补助,最高予以1亿元支持;对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高校在省内设立独立法人产业研究院,符合条件的,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10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省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招商力度,吸引外来研发经费投入。引导有关部门、各州市及各类园区用于补助招商项目生产性设施建设、经营性补贴等财政资金的一定比例转化为研发经费投入。引导州、市引进省(境)外高新技术企业入滇投资;着力引进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支持各类省(境)外资金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形式联合创新团队、创新机构在我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省招商合作局、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统计局、财政厅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银行资本加大对研发的支持力度。用好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确保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特别是八大重点产业基金中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研发经费投入。建立“风险资金池+银行+保险或担保”等多种形式组合的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制度,通过补偿机制的杠杆作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力度,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增加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省科技厅、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旅游发展委、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企业技术创新有关政策落实力度。税务、科技、国有资产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主动服务企业,指导企业做好政策与发展战略咨询等工作,采取定点、定期跟踪等服务方式,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的落实力度。(省地税局、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税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研发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把研发经费投入作为全省产业优化升级、全面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性投入进行部署,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建立研发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落实省、州市、县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要求,实现财政研发经费投入逐年增长,确保目标实现和方案落实。(省财政厅、科技厅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部门联动。建立研发经费投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有关工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问题,有序推进工作开展。加强部门的综合协调,促进部门项目、工作措施和政策的联动,推进政府财政研发经费投入目标实现,解决资金配置碎片化和研发经费投入中遇到的难点、卡点问题,促进财政资金聚焦研发投入。(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旅游发展委、统计局、商务厅、农业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厅、国防科工局、知识产权局、水利厅、文化厅、环境保护厅、体育局,省国税局、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研发经费支出机制,围绕重点产业链打造创新链,建立开放型研发创新体系,引导各类创新资源聚集,促进研发资源的共享与应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政策,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承担企业委托的横向项目和政府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同等对待,激励科技人员积极性,激发研发经费投入活力。(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四)整合现有资金用于研发经费投入。对现有部门和单位资金中用于研发投入的部分进行整合。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体育局、扶贫办等部门每年安排的资金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研发投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体育局、扶贫办、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研发经费投入监测和统计工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国有资产监管、国防科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计生等职能部门要建立研发经费投入季度监测统计制度,开展季度监测统计,为抓好研发经费投入工作,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提供支撑。加大统计、科技、教育、国防科工的研发经费统计工作力度,强化协调配合,推进统计结果共享与应用。加强省、州市、县级统计条件保障和规范化建设,加大依法统计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科技统计中心,并配置2—3名统计人员,安排专项科技统计经费。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和兼职科技统计人员。(省统计局、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教育厅、国防科工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水利厅、文化厅、环境保护厅、体育局、卫生计生委,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考核评价。把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在内的科技创新工作作为发展指标,纳入州、市综合考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加强政府财政研发经费投入部门的责任考核,纳入全省综合考评省直部门考核指标体系。对国有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进行分类考核,将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对国有企业绩效考核,推进国有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完善对科研院所、高校研发经费投入绩效考核制度。(省考评办、国资委、教育厅、科技厅、统计局、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水利厅、文化厅、环境保护厅、体育局、国防科工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全省R&D经费投入主要数据年度任务目标
2.全省、省级和州市级财政科技投入中R&D经费投入年度任务目标
3.全省国有规模以上及其他企业R&D经费投入年度任务目标
4.其他R&D经费投入年度任务目标
5.16个州市级财政科技经费支出中用于R&D经费投入年度任务目标
6.16个州市企业R&D经费投入年度任务目标
7.16个州市R&D经费投入强度(R&D/GDP)年度任务目标
8.按主要统计对象分类R&D经费投入年度任务目标
9.省级研发经费投入年度目标任务部门职责分工
10.省级研发经费投入年度统计部门职责分工
11.省级研发经费投入季度监测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1
全省R&D经费投入主要数据年度任务目标
指标 年度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
R&D(亿元) |
147.66 |
199.73 |
270.70 |
367.57 |
500.00 |
|
R&D经费投入强度(R&D/GDP)(%) |
1.00 |
1.24 |
1.54 |
1.93 |
2.50 |
|
R&D经费中政府资金 |
额度(亿元) |
48.05 |
61.02 |
77.50 |
98.42 |
125.00 |
占比(%) |
32.54 |
30.55 |
28.63 |
26.78 |
25.00 |
|
R&D经费中企业资金 |
额度(亿元) |
94.16 |
130.74 |
181.53 |
252.07 |
350.00 |
占比(%) |
63.77 |
65.46 |
67.06 |
68.58 |
70.00 |
|
R&D经费中其他资金 |
额度(亿元) |
5.45 |
7.97 |
11.67 |
17.08 |
25.00 |
占比(%) |
3.69 |
3.99 |
4.31 |
4.64 |
5.00 |
附件2
全省、省级和州市级财政科技投入中R&D经费投入年度任务目标
单位:亿元
指标 年度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
全省财政科技支出 |
61.75 |
81.53 |
106.98 |
139.64 |
181.67 |
|
省级投入 |
省级财政科技支出 |
34.58 |
44.03 |
55.63 |
69.82 |
87.20 |
其中:用于R&D的投入 |
20.75 |
26.42 |
33.38 |
41.89 |
52.32 |
|
州市级投入 |
州市级财政科技支出 |
27.17 |
37.50 |
51.35 |
69.82 |
94.47 |
其中:用于R&D的投入 |
16.30 |
22.50 |
30.81 |
41.89 |
56.68 |
附件3
全省国有规模以上及其他企业R&D经费投入年度任务目标
单位:亿元
指标 年度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
国有规模以上企业投入 |
合计 |
21.44 |
31.89 |
47.44 |
70.58 |
105.00 |
国有规模以上民□工业企业 |
15.07 |
22.42 |
33.35 |
49.62 |
73.81 |
|
国防□企业及机构 |
6.37 |
9.47 |
14.09 |
20.96 |
31.19 |
|
非国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其他企业投入 |
72.72 |
98.85 |
134.09 |
181.49 |
245.00 |
|
合计 |
94.16 |
130.74 |
181.53 |
252.07 |
350.00 |
附件4
其他R&D经费投入年度任务目标
单位:亿元
指标 年度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
科研院所、 高校投入 |
科研院所、高校自筹R&D经费投入(去掉政府资金和企业资金) |
3.65 |
5.19 |
7.40 |
10.53 |
15.00 |
其中:科研院所自筹R&D经费投入 |
2.25 |
3.20 |
4.56 |
6.50 |
9.26 |
|
高校自筹R&D经费投入 |
1.40 |
1.99 |
2.84 |
4.03 |
5.74 |
|
其他R&D经费投入 |
1.80 |
2.78 |
4.27 |
6.55 |
10 |
附件5
16个州市级财政科技经费支出中用于R&D经费投入年度任务目标
单位:亿元
州市 年度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昆明市 |
6.89 |
9.36 |
12.62 |
16.88 |
22.46 |
昭通市 |
0.66 |
0.93 |
1.30 |
1.78 |
2.43 |
曲靖市 |
1.40 |
1.93 |
2.65 |
3.58 |
4.84 |
玉溪市 |
1.32 |
1.82 |
2.49 |
3.38 |
4.56 |
保山市 |
0.67 |
0.95 |
1.35 |
1.90 |
2.66 |
楚雄州 |
0.53 |
0.73 |
0.99 |
1.35 |
1.82 |
红河州 |
0.64 |
0.88 |
1.20 |
1.64 |
2.21 |
文山州 |
0.63 |
0.88 |
1.22 |
1.68 |
2.30 |
普洱市 |
0.73 |
1.02 |
1.42 |
1.95 |
2.67 |
西双版纳州 |
0.27 |
0.38 |
0.53 |
0.73 |
1.00 |
大理州 |
1.14 |
1.60 |
2.21 |
3.04 |
4.17 |
德宏州 |
0.25 |
0.37 |
0.52 |
0.73 |
1.03 |
丽江市 |
0.52 |
0.74 |
1.05 |
1.48 |
2.07 |
怒江州 |
0.12 |
0.16 |
0.23 |
0.33 |
0.47 |
迪庆州 |
0.17 |
0.25 |
0.34 |
0.48 |
0.67 |
临沧市 |
0.36 |
0.50 |
0.69 |
0.96 |
1.32 |
合计 |
16.30 |
22.50 |
30.81 |
41.89 |
56.68 |
附件6
16个州市企业R&D经费投入年度任务目标
单位:亿元
州市 年度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昆明市 |
45.99 |
63.86 |
88.67 |
123.13 |
170.95 |
昭通市 |
1.34 |
1.86 |
2.58 |
3.59 |
4.98 |
曲靖市 |
11.59 |
16.09 |
22.34 |
31.01 |
43.05 |
玉溪市 |
8.44 |
11.72 |
16.27 |
22.59 |
31.37 |
保山市 |
2.04 |
2.84 |
3.94 |
5.48 |
7.61 |
楚雄州 |
2.83 |
3.93 |
5.46 |
7.58 |
10.52 |
红河州 |
9.21 |
12.79 |
17.77 |
24.67 |
34.25 |
文山州 |
3.56 |
4.94 |
6.86 |
9.52 |
13.22 |
普洱市 |
1.88 |
2.62 |
3.63 |
5.04 |
7.00 |
西双版纳州 |
0.76 |
1.06 |
1.47 |
2.04 |
2.84 |
大理州 |
3.19 |
4.42 |
6.13 |
8.52 |
11.83 |
德宏州 |
0.81 |
1.13 |
1.56 |
2.18 |
3.02 |
丽江市 |
0.94 |
1.29 |
1.79 |
2.50 |
3.47 |
怒江州 |
0.11 |
0.15 |
0.21 |
0.28 |
0.4 |
迪庆州 |
0.30 |
0.41 |
0.58 |
0.79 |
1.11 |
临沧市 |
1.17 |
1.63 |
2.27 |
3.15 |
4.38 |
合计 |
94.16 |
130.74 |
181.53 |
252.07 |
350.00 |
附件7
16个州市R&D经费投入强度(R&D/GDP)年度任务目标
单位:亿元
州市 年度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昆明市 |
2.04 |
2.38 |
2.94 |
3.62 |
4.49 |
昭通市 |
0.23 |
0.31 |
0.38 |
0.46 |
0.56 |
曲靖市 |
0.71 |
0.98 |
1.24 |
1.57 |
1.95 |
玉溪市 |
0.67 |
0.91 |
1.14 |
1.42 |
1.75 |
保山市 |
0.44 |
0.58 |
0.69 |
0.83 |
0.98 |
楚雄州 |
0.42 |
0.55 |
0.66 |
0.78 |
0.92 |
红河州 |
0.76 |
1.03 |
1.26 |
1.53 |
1.85 |
文山州 |
0.56 |
0.76 |
0.94 |
1.17 |
1.43 |
普洱市 |
0.46 |
0.59 |
0.70 |
0.84 |
0.99 |
西双版纳州 |
0.98 |
1.27 |
1.53 |
1.84 |
2.27 |
大理州 |
0.40 |
0.54 |
0.69 |
0.86 |
1.08 |
德宏州 |
0.50 |
0.67 |
0.82 |
1.00 |
1.23 |
丽江市 |
0.48 |
0.64 |
0.80 |
0.99 |
1.23 |
怒江州 |
0.28 |
0.36 |
0.43 |
0.51 |
0.61 |
迪庆州 |
0.31 |
0.42 |
0.51 |
0.62 |
0.77 |
临沧市 |
0.32 |
0.42 |
0.52 |
0.63 |
0.78 |
合计 |
1.00 |
1.24 |
1.54 |
1.93 |
2.50 |
附件8
按主要统计对象分类R&D经费投入年度任务目标
单位:亿元
州市 年度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国有规模以上民口工业企业 |
15.07 |
22.42 |
33.35 |
49.62 |
73.81 |
国防口企业及机构 |
6.37 |
9.47 |
14.09 |
20.96 |
31.19 |
非国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67.4 |
91.01 |
122.69 |
165.05 |
221.53 |
规模以上服务业(含非教育系统所属医院、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和社会工作) |
10.07 |
13.54 |
18.26 |
24.65 |
33.35 |
二级及以上建筑业 |
4.56 |
6.15 |
8.27 |
11.18 |
15.12 |
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业事业单位 |
30.57 |
39.53 |
51.22 |
66.49 |
86.47 |
高校及附属医院 |
13.62 |
17.61 |
22.82 |
29.62 |
38.53 |
合计 |
147.66 |
199.73 |
270.70 |
367.57 |
500.00 |
附件9
省级研发经费投入年度目标任务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
研发活动单位 |
责任单位 |
1 |
财政研发经费投入保障 |
省财政厅、科技厅 |
2 |
科研机构(含科技服务事业单位) |
省科技厅 |
3 |
高校 |
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 |
其中:附属医院 |
||
4 |
规模以上工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
其中:省属国有 |
省国资委 |
|
5 |
二级及以上建筑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其中:交通运输 |
省交通运输厅 |
|
省属国有 |
省国资委 |
|
6 |
规模以上服务业 |
省商务厅 |
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省商务厅、国资委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省科技厅 |
|
水利、环境 |
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 |
|
非教育系统所属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医疗卫生和社会工作 |
省卫生计生委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省文化厅、体育局 |
|
7 |
国防科工企业及机构 |
省国防科工局 |
附件10
省级研发经费投入年度统计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
统计对象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科研机构(含科技服务事业单位) |
省科技厅 |
省统计局 |
2 |
高校 |
省教育厅 |
省统计局、卫生计生委 |
其中:附属医院 |
|||
3 |
规模以上工业 |
省统计局 |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
其中:省属国有 |
省国资委 |
||
4 |
二级及以上建筑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其中:交通运输 |
省交通运输厅 |
||
省属国有 |
省国资委 |
||
5 |
规模以上服务业 |
省商务厅及有关部门 |
|
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省商务厅、国资委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省科技厅 |
||
水利、环境 |
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 |
||
非教育系统所属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医疗卫生和社会工作 |
省卫生计生委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省文化厅、体育局 |
||
6 |
国防科工企业及机构 |
省国防科工局 |
省统计局 |
7 |
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测算 |
省统计局 |
有关部门 |
附件11
省级研发经费投入季度监测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
监测统计对象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科研机构(含科技服务企业和事业单位) |
省科技厅 |
省统计局 |
2 |
高校 |
省教育厅 |
|
其中:附属医院 |
|||
3 |
规模以上工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
|
其中:省属国有 |
省国资委 |
||
4 |
二级及以上建筑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其中:交通运输 |
省交通运输厅 |
||
省属国有 |
省国资委 |
||
5 |
规模以上服务业 |
省商务厅 |
|
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省商务厅、国资委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省科技厅 |
||
水利、环境 |
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 |
||
非教育系统所属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医疗卫生和社会工作 |
省卫生计生委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省文化厅、体育局 |
||
6 |
国防科工企业及机构 |
省国防科工局 |
|
7 |
季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测算 |
省统计局 |
有关部门 |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精神,按照“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遵循规律,坚持‘放管服’结合,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省科技主管部门要调整工作机制,提前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进一步加强项目库建设,对已完成立项程序的项目在省人大正式批复预算前可按预算数的25%拨付资金。(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如采购需求发生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需求内容,同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三)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四)加大绩效支出激励力度。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五)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六)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七)规范管理绩效评价后补助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后补助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专利发展、科技机构运行、科技人员绩效奖励、扩大生产等工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八)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委托方无明确要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自行支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九)改进科技项目资金结算方式。项目承担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和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采用“公务卡”或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求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和确因需要临时聘用人员报销劳务费的报销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下放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权限
(十)改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实行区别管理,不受零增长限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十一)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未纳入政府采购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三、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十二)改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省财政厅、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十三)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省财政厅、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四、扩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
(十四)扩大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并属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实行核准以外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策,实行属地备案,不再进行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十五)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主管部门要指导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项目承担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省发展改革委、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五、落实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政策
(十六)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规定,授予科技成果研发团队或转化人员科技成果使用、经营、处置权,由科技成果研发团队或转化人员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激励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对科技成果价格、转化收益分配及激励等重大事项集体审定决策后,方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激励方案应明确收益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奖励比例等内容,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且无异议。激励对象仅限于对科技成果创造及转化作出直接和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严禁其他科技人员利用职务获取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收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十七)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式改革。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首先用于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支付报酬,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比例应不低于转化收益的60%,人员激励支出部分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单位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科技人员所获科技成果技术入股股权归个人所有,获奖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转让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十八)加强对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保障。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离岗创业。对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原单位应根据科技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申请回原单位工作的,双方变更聘用合同,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岗位。创业期满,离岗人员决定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要及时终止人事关系,解除聘用合同,并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手续。(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六、落实责任,优化服务
(十九)落实项目承担单位的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要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及时向项目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十)改进检查评审考核。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检查评审要适应科研项目的规律和特点,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在年度预算执行进度考核中,对科研项目资金应区别对待。(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二十一)优化项目承担单位内部服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七、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十二)细化完善相关措施。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项目主管部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二十三)建立健全科研信用管理体系。项目主管部门在科研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结题)、绩效评价等各阶段,建立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服务机构、咨询专家等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项目立项及科研经费安排、专业服务机构和咨询专家遴选等的重要依据,并与间接费用核定、科研经费结余资金使用、督查频次等挂钩;同时,将科研信用纳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共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二十四)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省财政厅、省审计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精神,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推进创新成果不断转化,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不竭动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以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省科技创新大会、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遵循"坚持价值导向、实行分类施策、激励约束并重、精神物质激励结合"的原则,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统筹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不同科学门类,统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全创新链条,加强系统设计、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措施,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逐步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水平。建立科研人员工资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探索构建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的三元薪酬结构。加大对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按有关规定提高省科学技术奖等奖励标准。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制定鼓励科技人员服务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奖酬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哲学社科规划办按职能牵头负责)
(二)加大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激励力度。建立健全引进国内外"高精尖缺"优秀人才来滇工作的长效激励机制。对于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最高给予200万元的生活补贴。通过"云岭英才"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端外国专家、青年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按规定给予工作生活补贴。与云南建立合作关系的院士、专家,可按规定给予在滇工作的生活补贴。柔性引进人才连续在我省工作5年,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不少于5个月的,可申报参评"云岭牌人才"和省级其他人才项目,入选者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在科技成果奖励等方面可享受我省同类人员待遇。鼓励院所高校和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依规自主制定薪资待遇。(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能牵头负责)
(三)引导院所高校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制度和内部鼓励机制。院所高校要履行法人责任,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突出业绩导向,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合理调节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落实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人员,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收入分配分类调节机制。科学设置考核周期,合理确定评价时限,避免短期频繁考核,形成长期激励导向。针对高校教学岗位特点,把教学业绩和成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学型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对高校教师开展的教学理论研究、教学方法探索、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手段创新等,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倾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能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四)落实院所高校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对科研人员实行岗位管理,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岗位等级的结构比例,建立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务费、间接费用管理制度,赋予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间接费用的统筹使用权。健全绩效工资管理,院所高校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办法,按规定探索实行高层次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奖励参与研发的科研人员及其团队的资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等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项目,动态调整。合理调节单位内部岗位收入差距,除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外,单位内部收入差距要保持在合理范围。积极解决部分岗位青年科研人员和教师收入待遇低等问题。(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能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五)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监管和成果管理制度。对目标明确的应用型科研项目逐步实行合同制管理。对实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和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探索在有条件的科研项目实行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绩效激励与绩效评价考核挂钩。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经费总额度内,预算不超过20%的经费比例,用于对项目实施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人才和团队的后续培养,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进一步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软科学研究项目撰稿费列支比例不超过项目经费的40%。(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按职能牵头负责)
(六)推动院所高校完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制度。院所高校应优先保证科研人员履行科研、教学等公益职能;科研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横向委托项目的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实施政策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委托方无明确要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自行支配使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按职能牵头负责)
(七)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加大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建立按需购买、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的购买机制,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加紧制定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取消劳务费的比例限制,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加大对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补偿和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探索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度。(省哲学社科规划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社科联、省社科院按职能牵头负责)
(八)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依法依规建立健全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配套措施。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院所高校应当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对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比例应不低于转化收益的50%。逐步提高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增加科研人员的成果性收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职能牵头负责)
(九)建立院所高校科技成果产权长期激励机制。强化院所高校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全面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院所高校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奖励制度,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免责。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分红等方面的激励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科研人员股权激励方面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院所高校的主管部门审批。(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能牵头负责)
(十)推进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的分配制度改革。落实企业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权。鼓励引导国有企业开展科研人员收入激励专项工资集体协商,健全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探索建立既符合科研技术岗位特点和需求,又符合企业实际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机制。支持国有企业根据岗位特点、岗位职责、岗位条件与科研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薪酬待遇,探索对聘用的高端科技人才、高端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收入分配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按职能牵头负责)
(十一)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经所在单位批准,高校教师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和教师多点教学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和权利义务,实行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和兼职收入备案制度,鼓励公益性兼职。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按职能牵头负责)
(十二)加大院所高校中长期目标考核力度。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和员工收入调整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对有条件的院所,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约定的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拨款、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建立健全院所高校财政拨款支出、科研项目收入与支出、科研成果转化及收入情况等内部公开公示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按职能牵头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哲学社科规划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组成的协调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我省改革部署要求,强化政策统筹,协同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和分工安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干部学习培训。有关院所高校、国有企业要加快制定具体落实办法。
(三)加强考核督办。制定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考核和评价管理办法,建立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规范相关激励措施,加强督查督办。
本意见所指院所高校、国有企业是指我省设立的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2017年7月20日印发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精神,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产业培育和转型升级
(一)支持指导县域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突出重点,谋划布局,面向国内、国际市场需求,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链延伸和产业聚集发展,打造“一县一品”,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
(二)支持城镇化地区整合集聚创新资源,推动烟草、水电、冶金、化工、能源、建材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以及新一代信息网络、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产业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生物医药和大健康、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集群,发展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
(三)支持农产品主产区围绕高原特色农业重点领域,加快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强化主要粮食作物、特色经济作物、地方特色畜禽资源、淡水鱼类、林木等新品种推广应用,提高良种良法覆盖率,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建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加快推进一、二、三产业相互渗透、相互交融、协同发展,打造全产业链,促进农业与农产品精深加工、旅游休闲、教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创意农业、跨境农业、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业态,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实施农业产业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引领支撑和服务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建设,建成一批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县,提升我省农业质量效益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四)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地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突破技术、贸易壁垒,促进县域特色产业绿色化、品牌化、高端化。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旅游发展委、移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
(五)构建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优化企业技术创新环境,培育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升规”,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提升实体经济发展水平。充分利用好“科技入滇”对外合作交流机制,鼓励县域内企业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用合作,加强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的转化和产业化。
(六)充分发挥产业基金作用,支持引导县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产业基金进行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探索建立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投贷保”联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科技保险、科技创新券等科技金融结合服务方式,分担分散县域科技创新风险。
(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金融办、财政厅、统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培育集聚创新创业人才
(七)以科技创新专业人才、科技型企业家、科技管理服务人才“三支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快培育集聚创新创业人才队伍。着力发挥科技型企业家的关键作用,支持其整合技术、资金、人才等资源,加快企业创新发展。积极争取国家“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西部和东北地区人才援助计划”“中国博士后科技服务团”等高层次人才服务项目支持。支持科技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等到县域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深入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新农村工作队和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探索推广“科技镇长团”“博士服务团”等模式,发挥乡土人才等农村实用人才作用,提升县域人才集聚和创新管理服务能力。
(八)落实国家和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法规政策,采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建立院所高校科技成果产权长期激励机制等措施,让创新人才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得到合理回报,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力。
(九)继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培育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农业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十)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创新创业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区升级为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农业科技园区。
(十一)建设覆盖129个县、市、区的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探索多元化、个性化服务模式与运行机制,组织和协调科技型企业、科研平台、科技人才和团队、科技成果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政策先行先试,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积极争取建设国家级创新型县(市)、创新型乡镇。
(十二)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促进创新创业与就业。鼓励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在县域开展应用示范,实现开放共享,鼓励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机构,面向县域开展服务。
(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知识产权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县域社会事业发展
(十三)加大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生态安全保障、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核心关键技术转化应用力度,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设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十四)围绕重大疾病防控、优生优育、毒瘾戒断等人口健康重大问题,加强疾病防治技术普及推广,建立更为完善的县域疾病监控、诊断技术体系,全面提升我省边疆重大疾病预防诊疗水平和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十五)开展集生产生活、文化娱乐、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社区综合技术集成与应用,推动科技成果更多惠及民生改善,全面推进“幸福云南”建设。
(十六)加强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和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城镇化与城市发展水平。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结合地方特色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加大对经济发达镇、特色小镇等的支持力度,建设美丽乡村。
(省科技厅、环境保护厅、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文化厅、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科技扶贫示范
(十七)完善省、州市、县三级联动科技扶贫机制,支持科技人员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推进科技扶贫示范县建设,重点围绕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和农民脱贫致富的意愿,探索“院士(专家)+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院士(专家)科技驿站、“互联网+科技扶贫”等新模式,汇聚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建立与需求相匹配的科技成果供给包,实现科技成果在县域转移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支撑引领作用。
(省科技厅、农业厅、扶贫办,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科学普及力度
(十八)深入开展农业科技教育、就业创业、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培训和农村科普活动,重点扶持一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素质教育网络培训学校(分校)、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切实提高农民科学素质。
(十九)加强基层科技创新(操作)室、科普活动站(室、中心)、科技图书室、科普画廊、文化馆(站)、“美丽云南微科普”微信平台、“彩云书屋”等基层科普基地及少数民族地区科普工作队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组织开展“百名专家下基层”科普讲学活动、“科技致富能手”下乡等特色科普宣传活动,推动在县域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二十)充分发挥县级学会、企业科协、农技协开展农村科普的独特优势和科技社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纽带作用,支持在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济组织中建立科协组织,面向县域有针对性地开展科学普及和信息服务。
(二十一)建立健全校内外相结合的县域科技教育课程体系,加强青少年科学工作室、中小学科普实验室等各类学校和青少年科普教育阵地建设,鼓励开展科技馆进校园、青少年科学体验、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夏令营等活动,提高县域中小学科普教育质量。
(省科协,省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和完善科技创新政策
(二十二)加强政策落实与衔接,督促指导县域构建县级科技创新政策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家和省实施转化法有关规定,适时制定《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在县域转移转化的法治环境。贯彻落实《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促进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稳步增长,推动落实《实现2020年全省R&D经费投入占GDP2.5%的实施方案》,促进县域研发经费投入水平大幅提升。加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普惠性财税政策落实力度,激励县域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加大采购力度,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支持县域企业发展。推动我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政策在县域落实落地,制定落实鼓励科技人员服务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奖酬政策。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面向县域企业等创新主体加强政策培训解读,建立县域科技创新政策落实监督评估机制,加强政策落实部门协调配合,完善政策实施程序,切实扩大政策覆盖面。
(省科技厅、法制办、财政厅、地税局、审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保障
(二十三)加强服务与指导。推动省、州市、县三级联动,强化县、市、区科技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县、市、区科技部门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强对乡镇科技工作的指导。推进落实国家创新调查制度,探索建立研发经费投入季度监测制度。
(二十四)加大支持力度。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要加强对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扶持,积极支持县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推动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在县域落地,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支持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在科技管理、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人才吸引等方面探索先行先试改革措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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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有关单位:
《云南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7年4月19日云南省科技厅深改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1月7日
云南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省级财政科技支出的管理,逐步探索和建立我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和《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科技经费管理规定等,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对归口管理的财政科技资金既定目标实现程度、科技项目的完成结果、投入产出效率、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等组织开展的工作评价。
第三条 根据我省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绩效评价分为科技计划、专项和项目3个层面。其中:科技计划根据全省科技发展需要设立,科技计划下设专项。
科技计划、专项绩效评价主要是针对省科技厅科技计划、专项的设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科技计划、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完成效果与影响、经费投入的效益、组织管理的有效性等。
项目绩效评价主要针对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设计、投入、活动、产出和影响等。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组织,分层次、分类别评价;
(二)评价重点为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公平性;
(三)评价方法为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四)评价过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五)评价结果的使用实行奖优罚劣。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云南省有关的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评价对象的职能职责、工作任务、绩效目标及其他绩效评价基础材料;
(五)有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或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科技厅监督与绩效评价处是绩效评价组织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组织全厅绩效评价工作,制定绩效评价工作计划,设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项目,对各科技计划、专项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质量控制;组织专家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审核、确定各类绩效评价报告,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省科技厅业务管理处室作为科技计划、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既是被评价的对象,也是评价工作的主要协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是按规定申报所涉及的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二是保障科技计划、专项目标的实现和达标;三是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合规、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工作和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有关材料;四是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完成并提交科技计划、专项绩效自评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作为科技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按要求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以及绩效评价基础材料。其中,绩效评价基础材料包括:项目立项合同书、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账及经费审计报告等其他财务会计资料、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或绩效自评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项目管理、经费管理规定;项目取得知识产权、项目成果登记和论文发表情况等有关材料、社会经济效益证明以及与绩效评价指标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数据等。
项目推荐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接受绩效评价,报送相关材料;督促落实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
科技中介机构是绩效评价工作的被委托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独立、客观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指标体系
第八条 省科技厅按照《云南省省级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暂行办法》《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组织开展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进行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目标完成程度等;
(二)项目资金评价。主要包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支出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三)项目管理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落实程度和有效性、采取的措施等;
(四)项目效益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完成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根据不同科技计划、专项的目标与特点,分类设置、分类组织评价。共性指标包括投入、过程、产出、效果4个一级指标,其中投入下设项目立项、资金落实2个二级指标,过程下设业务管理、财务管理2个二级指标,产出下设项目产出1个二级指标,效果下设项目效益、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2个二级指标。另设三级、四级若干指标。一级、二级、三级指标为共性指标,四级指标为个性指标。具体指标按照省财政厅有关绩效指标体系的调整进行动态调整。
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其中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绩效评价标准和绩效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主要方法为:
(一)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比较法是绩效评价中最常用的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而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价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价、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程序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绩效跟踪评价,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提交有关绩效基础信息表。在项目合同下达时,明确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执行方案。在实施阶段,通过中期检查评估、项目监理等方式,对项目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在验收阶段,对项目实施期内既定目标实现程度、科技项目的完成结果、投入产出效益、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性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的结果,是对科技计划、专项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评价准备
省科技厅选定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自行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成立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专业评估人员组成的绩效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编制评价工作手册,下达项目绩效评价通知书。
(二)单位自评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开展项目实施期自评工作,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科技计划、专项业务管理处室开展自评时,重点对过程管理进行自评,包括项目专家论证情况、项目检查监督情况、项目管理绩效(验收率、超期情况)等并提供佐证材料。
(三)专家评价
专家评价的主要内容:一是财政科技资金支出完整性、合理性及规范性;二是科技项目实施与管理情况;三是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果。评价专家组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须收集评价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文档,明确评价的目标、要求等。专家组根据评价项目的特点拟定具体评价方案,选择评价形式和方法,编制评价工作手册。
专家评价一般采取现场评价为主,非现场评价为辅的形式。
现场评价是专家根据评价需要在现场进行勘察、问询、复核等,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和记录。现场评价的主要方法有实地考察、询问答辩和材料核实。现场评价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单位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进行查验与质询,依据指标体系对所有指标进行量化评分,逐项指出扣分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形成对现场评价对象的评价报告。
非现场评价是专家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根据评价指标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并独立出具书面评价意见。
(四)综合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自评和专家评价结果进行分析评价,确定评价结果,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绩效评价工作组对项目基础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确定科技专项评价结果,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形成科技专项绩效评价报告报省科技厅审定。同时将评价工作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各专项的绩效评价情况通过汇总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对科技计划整体目标的实现程度、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价,形成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分别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专项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完善有关科技计划、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改进项目实施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绩效评价为优良的承担单位采取通报表扬、优先支持等方式给予鼓励;对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拨款、限制申报给予警示。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列入科研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推荐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总结分析项目组织实施经验,根据绩效评价意见,加强项目组织落实整改和实施工作,提高项目组织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绩效评价活动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绩效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评价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不配合或干扰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视同为不诚信行为,省科技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逾期不提供相关绩效评价基础信息的项目,项目绩效评价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专家或中介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省科技厅视其情节轻重,可以终止委托关系,并予以通报;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的,省科技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绩效评价活动的有关各方和人员需要保守与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评价工作组织单位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对外透露评价结果;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
能力提升专项实施方案》《云南省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和《云南省科技厅对新增规模
以上科技型企业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科技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及《云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相关工作部署要求,省科技厅自2017年起在“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中,设立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加强对州(市)区域创新工作的引导。为做好专项的组织实施,省科技厅制定了《云南省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实施方案》《云南省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和《云南省科技厅对新增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补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云南省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实施方案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3月10日
附件1
云南省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及《云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相关工作部署要求,省科技厅自2017年起在“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中,设立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以下简称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加强对州(市)区域创新工作的引导。为做好专项的组织实施,特制订本方案。
一、定位及原则
设立创新能力提升专项是省科技厅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和落实“放管服”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创新能力提升的组织实施,旨在充分发挥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对州(市)区域创新工作的引导作用,提高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激发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聚焦全省科技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夯实州(市)区域创新基础,增强科技支撑县域改造传统动能,培育发展新动能的能力。
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实施管理遵循“省级引导、州市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州(市)、县两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承担创新能力提升专项项目,主要负责履行组织、评审、立项、管理服务等职能。
二、主要支持方向及要求
(一)科技兴边富民
1.在全省8个州(市)的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区域要覆盖373个沿边行政村和19个边境农场。
2.项目以培育发展县域特色产业为重点,承担主体须是企业或专业合作社,鼓励产学研结合,与选派“三区”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员结合。有效采取“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须超过200万元,并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3.安排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经费每个县40万元。
4.项目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5.项目由州(市)科技局组织完成遴选立项程序,签订项目合同书。
6.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负责备案。
(二)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
1.根据《云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部署,到2020年,实现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在129个县(市、区)的全覆盖。从2017年开始,每年以40个县的规模,推进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
2.按照《云南省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2)要求,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坚持“统筹布局、分类指导、绩效导向、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新建、改建、依托建设等方式,州(市)科技局负责统筹规划安排,制定建设推进计划。
3.安排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经费每个县40万元。要认真落实州(市)、县(市、区)配套经费,按照省科技厅安排建设经费1:1的比例,落实建设经费,合力推进中心建设。
4.省科技厅创新发展处负责备案。
(三)新增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补助
1.根据《实现2020年全省R&D经费投入占GDP2.5%的实施方案(试行)》,对首次升规、且有一定研发经费投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经费中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2.按照《云南省科技厅对新增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补助实施方案》(见附件3)要求,从2017年开始,在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年度统计数据后,由州(市)科技局组织申报,并会同统计局审核后,安排下达经费。
3.省科技厅创新发展处负责备案。
(四)州(市)科技成果推广示范
1.州(市)科技局在实施完成以上工作内容后,自主确定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工作。
2.科技成果推广示范重点围绕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壮大新经济,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新产品,在州(市)、县(市、区)实现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助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
3.项目由州(市)科技局组织完成遴选立项程序,签订项目合同书。优先安排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实施科技成果推广示范项目。
4.项目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5.省科技厅农村处、高新处、社发处按照工作职责分别接受州(市)科技成果推广示范项目备案。
三、实施方式及要求
(一)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实行备案制。由州(市)科技局根据全省年度科技工作安排部署,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及各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具体负责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的组织实施,自主安排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经费,并报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备案,确保简政放权。
(二)创新能力提升专项采用“因素分配法”预算安排资金。因素分配法要尽可能客观全面地反应州(市)科技创新工作状况,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工作考核、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财政科技拨款、精准扶贫、管理绩效等,对科技兴边富民、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新增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补助等,实行全额预算安排。
(三)创新能力提升专项采取“逐年考核,持续支持”方式加强绩效评价。省科技厅每年底组织对州(市)年度创新能力提升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的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切实落实放管结合要求。
(四)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坚持规范管理和高效运行。州(市)科技局要公平公正公开安排使用专项经费,确保专项经费在阳光下运行;要切实加强创新服务和经费监管,确保专项经费使用合规,充分发挥绩效。
附件2
云南省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等文件精神,壮大县域科技创新管理服务队伍,促进县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更好地支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云南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按照《云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部署,从2017年开始,每年以40个县的规模,推进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到2020年,实现在129个县(市、区)的全覆盖。
二、建设原则
(一)统筹布局。州(市)科技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布局本州(市)所属县(市、区)中心建设。
(二)分类指导。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分类组织开展中心建设发展。
(三)绩效导向。中心实行“定期评价,动态支持”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
(四)可持续发展。对事业单位性质的中心,鼓励通过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获得收益,让从事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科技人员价值得到体现,实现中心人员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法规,以及有关的规划、计划和行动。
(二)开展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的需求分析研究。
(三)承担县域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搭建、运营,为转移转化提供孵化、培育等公共服务。
(四)组织和承担成果示范、技术推广等科技项目;承担科技政策解读与宣传、培训,科学技术普及、科技特派员和“三区”科技人员选派等专项工作。
(五)开展科技咨询、项目策划与组织服务。
(六)承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建设方式及要求
(一)建设方式
1.新建。鼓励以新建的方式,组建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性质单位。
2.改建。对县级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改造,调整职能职责,加挂中心牌子。
3.依托建设。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器、科技园区管理机构、科技型企业等,加挂中心牌子。
4.其他方式。州(市)科技局根据所辖县(市、区)实际情况,经省科技厅同意,可采取其他方式建设。
(二)建设要求
中心建设要做到:有机构承担、有机制保障、有经费支持、有专人负责、有良好实效。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稳定工作经费来源。
3.有3人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具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相关工作经验)。
五、运行机制
(一)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政策引导、监督检查、班子建设、国有资产监管、指导服务等职责。
(二)中心接受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同时,接受州(市)科技局的指导。
(三)中心享有人员使用、劳动分配、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自主权,打破主管部门所有、附属于主管部门的管理体制,避免行政化倾向。
(四)中心建立有利于成果转移转化的用人制度、内部分配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多元化、个性化服务模式与运行机制,不断增强中心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五)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对中心每2年开展一次定期评价,评估评价结果作为对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经费安排,支持中心开展转移转化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保障措施
(一)省科技厅加强对中心建设工作的推动和指导。对州(市)所辖县(市、区)建设中心统筹工作安排进行审核备案,对建设组建后的中心进行备案(见附表)。从2017年开始,省科技厅在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中,按照每个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一次性安排40万元支持中心建设。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建设、平台搭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技术示范推广,科技政策宣传、培训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
(二)州(市)科技局要对所辖县(市、区)中心建设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安排,制定中心建设计划,有序推进。要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共同推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要认真落实州(市)、县(市、区)配套经费,按照省科技厅安排建设经费1:1的比例,落实建设经费,合力推进中心建设。
(三)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中心建设的推进工作,为中心建设创造、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要制定并落实促进中心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心积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强化科技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努力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附件3
云南省科技厅对新增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
补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深入实施《实现2020年全省R&D经费投入占GDP2.5%的实施方案(试行)》,充分调动我省科技型企业争创规模以上企业的积极性,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加大对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引导,促进全省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对新增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补助实施方案。
一、补助条件
(一)经省统计局核准,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纳入研发投入统计,且有一定研发经费支出的企业;
(二)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并在我省缴纳税收;
(三)企业应是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企业必须有专(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并能按要求及时提供企业的各种统计数据和报表。
二、补助金额
从2017年开始,省科技厅在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经费中,一次性给予10万元省财政科技资金补助。
三、实施方式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的统计数据,省科技厅联合省统计局确认年度新增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州市企业名单后,及时反馈16个州(市)科技局。
(二)州(市)科技局根据已经确认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印发申报补助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云南省新增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补助申报(备案)表》(见附表),打印加盖公章后一式4份报所属州(市)科技局。
(四)州(市)科技局会同统计局,对企业填报的《云南省新增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补助申报(备案)表》进行审核后,及时从省科技厅安排的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经费中安排下达资金。
(五)州(市)科技局、统计局将审核汇总情况连同企业申报表,分别报送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进行备案。
(六)省科技厅根据州(市)科技局管理新增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补助资金情况,作为采用“因素分配法”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独立因素,给予全额安排。
四、达规宣传培训
(一)省科技厅、省统计局每年联合组织1-2次对新纳入统计的达规企业开展培训,加强科技创新政策措施宣传引导,提升企业履行统计法律责任义务的意识,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州(市)科技局、统计局负责组织有望纳入统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达规培训,加强政策宣传,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壮大。
(三)省科技厅将为省级、州(市)级科技企业达规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增加全省规企数量,不断提升规企质量。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公告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46号)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4月19日云南省科技厅深改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并经省法制办登记备案(登记号:1442号),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8月20日起实施。
2017年7月20日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予以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五类:
(一)省科技厅
(二)项目推荐部门
(三)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负责人
(五)专业机构
第五条 省科技厅的基本职责是:
(一)项目组织、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
(二)对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进行分类指导;
(三)对专业机构进行工作评估和监督;
(四)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主要包括州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委办厅局、省属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中央驻滇单位、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等所属科技管理部门(机构)。其他申请作为项目推荐部门的单位,需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确认。
项目推荐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协助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工作,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云南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承担项目实施的法人责任,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
(二)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资产等管理工作;
(四)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完成科技报告、项目资料呈交等工作;
(五)接受省科技厅、项目推荐部门和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安排研究任务分工,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二)按时组织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阶段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和科技报告等,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
第九条 专业机构是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监督和服务工作的机构。
专业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接受省科技厅的指导和监督,完成省科技厅委托的工作,为项目管理提供支撑;
(二)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监督评估、专家履职尽责情况等服务工作制度,开展项目过程管理服务;
(三)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开展项目成果汇交,负责项目资料归档;
(四)受理各方对项目过程管理中所涉及的单位、参与人员和专家的异议、申诉和投诉、举报,及时按相关规定处理反馈,并开展信用记录;
(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过程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置的意见建议;
(六)开展相关领域科技发展动向跟踪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科技发展意见建议;
(七)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创新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组织研究、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不少于50天。
第十一条项目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下放管理权限的项目采取备案制方式立项;符合招标条件的,采用招标方式立项。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科技创新规划部署;
(二)符合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上年度有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并达到或接近相关规定要求;
(二)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近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第十四条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书);
(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书(申请书);
(三)相关附件。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实行网络申报,集中受理。
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向其项目推荐部门逐级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打印纸质材料同步报送省科技厅政务服务窗口。
涉密项目按照省科技厅涉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执行,不通过网络申报和政务服务窗口受理。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政务服务窗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单位。
第十七条 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分管业务部门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初审工作,初审结果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开;
(二)省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在分管业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或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提出进入项目库建议;
(三)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审议)项目入库建议。资助额度达规定数额的项目,再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
(四)省科技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审定项目进行公示后,纳入项目库。
第十八条 备案制项目,由项目推荐部门按相应管理办法组织遴选,原则上再由省科技厅分管部门审核提出进入项目库建议,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审定,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后,纳入项目库。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科学合理建立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按财政年度预算要求,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编制年度预算,建立预算库。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要求,从预算库中分批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完成会签、报批等程序,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及经费通知下达后2个月内,项目推荐部门、承担单位应与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就项目目标、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经费预算、进度计划、实施期限、廉政承诺、科技报告等内容进行约定,正式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及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项目推荐部门、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按要求呈交科技报告。
提交报告情况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审批。合同书内容调整幅度较大的项目,须重新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
(一)技术、市场等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原定目标及实现路径需要适当修改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需要变更的;
(三)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变更,应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项目负责人变更,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予以终止。
(一)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项目不能正常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考核指标的;
(二)因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改制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
(三)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执行期过半基本没有实施项目的;
(四)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项目研究开发工作丧失必要性的;
(五)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
(六)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开发、经费使用、科研诚信、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七)承担单位单方面变更合同书内容,或不按合同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
(八)项目执行期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或者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的;
(九)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第五章 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书、实施过程中经省科技厅批准的调整内容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向项目推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项目推荐部门审查通过后,向省科技厅、受省科技厅委托的项目推荐部门或专业机构申请验收。
省科技厅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发放验收证书。
第三十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合同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四)科技报告收录证明、技术合同登记号、成果登记等相关附件。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合同书规定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预算执行和调整不符合规定,或者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专家组会议评价、网络评价、实地考核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验收应当形成验收意见,并对是否通过验收给出明确结论。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获奖成果、登记成果等,作为项目评价的重要依据。涉密成果按照省科技厅涉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管理。
省科技厅鼓励、支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三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承担单位应按照省科技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提交科技报告。
第三十五条省科技厅分管业务部门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科技档案归档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置
第三十六条省科技厅分管业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指导服务。
第三十七条 省科技厅采取中期检查评估方式,对在研项目组织开展检查评估。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开。在项目执行期内,检查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次。
第三十八条省科技厅建立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奖励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三十九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省科技厅向承担单位下达终止通知,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
对承担单位拒不退回经费的,省科技厅通过司法途径收回财政经费。
第四十条 对不予通过验收的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研发工作基本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已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但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达到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的,收回项目结余的财政经费。
(二)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积极主动实施项目,或弄虚作假企图验收的,全额收回所安排的财政经费。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厅严肃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违规违纪行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3年以内项目申报资格、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弄虚作假申报项目,有套取、骗取财政经费等行为;
(二)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有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
(三)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各工作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专业机构等行为;
(四)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五)项目组织实施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
(六)终止项目后不按要求退回财政经费;
(七)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不按要求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成果登记、科技报告;
(八)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20日。2006年4月30日发布的《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省科技厅公告第1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公告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47号)
《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院士专家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并经省法制办登记备案(登记号:1445号),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0月8日起实施。
2017年9月8日
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工作,结合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宗旨、主要任务、工作机制、申报、建立、支持、管理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建立、支持和管理。
第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宗旨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实施,加强产学研合作,引导省内外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来我省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我省重点产业和公共事业发展。
第四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着力搭建我省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加强区域创新合作,进一步提升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公共事业服务水平,推进创新型云南建设,打造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科技创新中心。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门、省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及院士专家工作站规划、政策制定,审议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及相关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站办公室”),作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工作站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工作站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抓好落实,向管理委员会提出需要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
(二)负责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省外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联络,向有关单位提供院士专家信息;
(三)负责组织协调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对接、建站等工作;
(四)负责受理建站申请,按照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目标任务,根据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公共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建站需求,并组织专家咨询、检查评估等管理工作;
(五)帮助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来自政府部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咨询委员会为由省委组织部门、省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提供院士专家工作站规划、政策决策咨询服务,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和运行提出专业咨询意见。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院士专家工作站规划、政策决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及专业咨询意见;
(二)对拟建站单位的建站申请进行专业咨询,提出咨询意见;
(三)对建设期满建站单位的出站申请进行专业评审,参加会议或现场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四)参与工作站调研检查和随访服务工作,对工作站运行管理过程中工作推进、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专业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立采取申报制。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书面备案”的方式进行:
(一)申请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年度申报指南等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二)申请建站单位可以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下载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书表格(企业类或非企业类)、建站合作协议建议范本、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表格等,了解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和相关政策。
第九条 申请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二)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状况良好,能为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三)具备较强研发能力,拥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团队结构合理;
(四)与引进的院士专家须签订3年及以上的建站合作协议,双方书面协议约定的工作目标清晰、任务具体、分工明确、方法可行、指标量化、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和受益分配清楚、成效结果可考核评价等;
(五)与引进的院士专家有前期合作基础,对双方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科技合作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考虑支持。科技项目原则上3年内完成,合作双方须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费预算书。
第十条 拟建站院士专家近5年来应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在国内成功转化应用,与建站单位协议约定建站后3年内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在云南转化应用,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以及经权威部门认定的国境外院士;
(二)在云南省外全职工作的中央组织部“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特聘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以及经权威机构推荐的在所属学术和行业领域里具有科技领军地位的教授、专家、学者。
第四章 建立
第十一条 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由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按照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目标任务,根据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公共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建站需求报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统筹安排审定,并随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发布。
(一)工作站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或对建站单位进行现场调研。对符合条件的,由工作站办公室根据申请受理情况不定期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申请材料采取会议方式进行集中专家咨询,提出专业咨询意见;
(二)工作站办公室根据专家咨询意见和调研情况提出拟建站建议名单,报请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管理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
(三)获准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自获准建站通知发布45日内,须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与省科学技术厅签订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工作任务书,编制工作经费预算书,并报工作站办公室备案。
(四)获批建站的工作站,由工作站管理委员会适时组织集中授牌。
第十二条 鼓励院士专家与云南省一家或多家单位合作建站,鼓励多位院士专家与云南省一家或多家单位联合建站。具体建站方式由建站单位、合作单位与院士专家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合作期内或合作期满但未验收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院士专家可以参与合作建站和联合建站。
(一)院士专家与一个单位合作建站的,授予建站单位“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称号,并注明院士专家类别、建站单位、建站期限。
(二)院士专家与多家单位合作建站的,授予建站单位和合作单位“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称号,并注明院士专家类别、建站单位、合作单位、建站期限。
(三)多位院士专家与一家或多家单位联合建站的,授予建站单位和合作单位“云南省院士(专家)联合工作站”称号,并注明院士专家、工作站类别、建站单位、合作单位、建站期限。
第十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合作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与院士专家共同制定近3年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签订建站合作协议和相关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二)负责为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研究和实验条件,提供必要的研发及成果转化经费,后勤服务保障等;
(三)配合工作站办公室做好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四)通过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信息报送平台,定期上报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工作运行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和问题清单;
(五)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开展实施科技合作项目;
(六)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协商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包括与院士专家共同协调院士专家所在单位,协调省内合作建站和联合建站单位。
第十四条 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按照工作站任务书要求,为建站单位解决重大关键科学技术难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或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水平;
(二)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研发人员开展联合科研攻关,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共同研发重大新产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建站单位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争取国家或省级科技项目支持,在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出版科技著作;
(三)帮助建站单位培养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活动,打造科技人才梯队,提升科研团队的持续创新能力;
(四)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和科技公共服务,为云南省创造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第五章 支持
第十五条 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经费。
(一)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周期为3年,对经批准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每个工作站每年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按照工作站经费预算书,主要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条件改善、日常运作(包括与院士专家团队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产生的技术引进、设备购置、专家咨询、知识产权申请、论文发表、交流培训、酬劳绩效、劳务支出、差旅住宿等费用)。
(二)对于院士专家与多家单位合作建站或者联合建站的,原则上每个工作站专项经费总额不变,经费由主要建站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合作单位参与使用。合作期内或合作期满但未验收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院士专家参与合作建站和联合建站的,原则上不再给予新建立的工作站经费支持。
(三)工作站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应进行专账管理,参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原则上应按照工作站经费预算书支出,须有明确的支出明细和相关台账。
第十六条 鼓励省、州(市)上下联动、共同培育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已建立州(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建立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十七条 对经批准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可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申报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项目,该项目作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依托项目。依托项目的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合作形成的技术成果,符合省级科技奖励申报条件的,省科学技术厅将予以推荐申报。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厅推荐院士专家工作站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国家有关科技计划,获科技部立项支持的,省科学技术厅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支持,参照《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联合支持国家项目工作流程》执行。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动态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年度报告制度、检查验收制度。
(一)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工作站办公室不定期对工作站进行随访抽查服务,建站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站办公室做好工作站随访检查服务工作。对于随访抽查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工作进展不顺利的工作站,工作站办公室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进展不顺利的,工作站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管委会审定后暂停、缓拨或减拨工作站专项经费。
(二)院士专家工作站取得重要进展或重大成果的,须通过院士专家工作站信息报送平台及时报告工作站办公室。若有影响院士专家工作站正常运行的事件发生,建站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作站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工作站办公室在收到报告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三)院士专家工作站于每年11月15日前通过院士专家工作站信息报送平台向工作站办公室提交《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表格可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下载),报告工作站自建站以来取得的年度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结束后3个月内,工作站办公室委托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采用会议集中或现场调研的形式对工作站进行验收考核,形成考核报告。工作站验收考核参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合作期满、考核合格并明确还需继续运行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重新提出申请,管理委员会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于考核不合格,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将参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终止工作站工作、追缴工作站剩余或全额专项经费,取消建站单位5年内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二十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验收考核完成后3年内,建站单位须继续向工作站办公室报送工作站后续工作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和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可由建站单位、院士专家单独或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建站单位在申请建站和运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委员会将责令该工作站停止运行,并参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追缴工作站全额专项经费,取消建站单位5年内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8日。2011年4月2日发布的《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登记编号:云府登1446号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48号)
《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4月5日云南省科技厅厅务会、2017年9月29日云南省财政厅、2017年8月17日云南省教育厅签署通过,并经省法制办登记备案(登记号:1446号),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1月9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9日
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主要是指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仪器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主要是指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将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原则:
(一)实现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
(二)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杜绝浪费,避免重复购置和盲目购买;
(三)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运行模式,鼓励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用户开放,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设立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科技厅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成员由相关部门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的发展方向、目标和任务。
(二)统筹全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四)完成其他需要开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省科技厅设立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大仪办”),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大仪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三)探索创新券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结合政策,进一步推进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工作。
(四)组织开展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联合评议工作。
(五)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完成其他管理协调工作。
第六条 大仪办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协调管理单位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审核管理单位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申请。
(三)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完善开放共享工作制度。
(四)负责省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工作,并对省共享平台进行宣传和推广。
(五)在大仪办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信息查询、服务推介、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六)协助大仪办完成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联合评议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仪器共享与协作共用
第七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制度。管理单位使用全额或部分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应当在仪器正常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在省共享平台发布仪器基本信息,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并及时在省共享平台上更新大型科研仪器信息。
第八条 鼓励管理单位将以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通过共享平台公布,并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九条 管理单位要做好开放共享仪器的保养维护工作,保障仪器设备具有良好的运行状态和足够的对外服务时间。
第十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或者由仪器提供方将收费标准在仪器共享平台和收费地点向社会公示。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单位的共享服务收入,根据单位提供的发票、服务协议等材料进行统计。发票内容主要包括检测费、测试费、技术服务费等三类。
第四章 仪器共享服务绩效评价与补助
第十一条 大仪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度在全省范围组织一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凡使用全额或部分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的管理单位,原则上都应参加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成绩为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单位给予补助。鼓励以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参加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一)从功能利用率、仪器使用率、对外开放共享程度、仪器完好程度以及仪器产生的经济效益等方面评价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
(二)从服务水平、人才培养、科研成果、管理水平以及条件保障等方面评价管理单位服务情况。
第十四条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时间范围为上年4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
(一)管理单位按照大仪办要求填报评价材料。
(二)大仪办委托服务中心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名额不超过参加评价的管理单位数量的15%。
(三)大仪办选择10%的参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现场抽查包括开放共享服务相关原始记录和大型科研仪器运行管理情况的核实等。
(四)绩效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按该单位在绩效评价时间范围内的共享服务收入的15%给予补助,每家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评价结果为合格的管理单位,按该单位共享服务年度收入的10%给予补助,每家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补助预算列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
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申请。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获得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运行维护、用户补贴及相关技术人员绩效奖励等。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对补助资金的开支行使管理和监督权,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明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管理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大型科研仪器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管理单位,当年不得申请用财政资金新购大型科研仪器,并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联合评议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拟使用省级财政资金,新购单台套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需向大仪办报送《云南省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联合评议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购买的必要性、绩效目标(新购仪器的利用率、预计用户数量、对外开放时间等)、科研工作需求程度、开放共享工作措施及有关管理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主要评议内容:
(一)相关科学发展和科研需要购置仪器的必要性;
(二)拟购仪器功能、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
(三)省内现有同类仪器的资源状况(如分布、使用情况);
(四)管理单位现有大型科研仪器的使用情况;
(五)新购仪器的技术队伍、场地等配套保障条件;
(六)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方案;
(七)购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大仪办对管理单位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联合评议,并按照《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联合评议评分表》打分。
第二十二条 联合评议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评价结果为“同意购置”;得分在70分以下的,评价结果为“暂缓购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评议结果是有关部门对相关预算或科研项目申请进行审批的重要参考。
评议结果为暂缓购置的,如科研确有需要,经费(项目)审批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申请单位使用其他单位大型科研仪器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管理单位未按要求参加联合评议的,经费(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同意相关预算或项目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9日。
附件:1.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指标表
2.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联合评议评分表
附件1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指标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标准 |
评分标准 |
分值 |
仪器入网及运行情况(45分) |
仪器管理(10分) |
仪器管理和共享制度完善 |
4 |
|
有上级领导分管 |
2 |
|||
仪器有专人负责 |
4 |
|||
入网仪器数量占比(仪器原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5分) |
(入网仪器/仪器总数)╳15 |
15 |
|
|
入网仪器原值(5分) |
≥2000万元 |
5 |
|
|
<2000万元 |
1~4 |
|||
平均使用机时 (总开机时/总入网仪器数,15分) |
≥1000小时 |
17~20 |
|
|
100~1000小时 |
6~16 |
|||
<100小时 |
1~5 |
|||
开放共享服务情况(35分) |
对外服务单位数(15分) |
>50家 |
13~15 |
|
20~50家 |
7~12 |
|||
<20家 |
1~6 |
|||
对外服务总收费(10分) |
>100万元/年 |
12~15 |
|
|
50~100万元/年 |
8~11 |
|||
<50万元/年 |
3~7 |
|||
服务优惠总费用(10分) |
优惠金额>50万元/年 |
8~10 |
|
|
优惠金额20~50万元/年 |
5~7 |
|||
优惠金额<20万元/年 |
1~4 |
|||
科研支撑情况 (20分) |
支撑项目数量(10分) |
>10项 |
7~10 |
|
1~10项 |
1~6 |
|
||
支撑项目产出成果数量(10分) |
产出成果(专利、新产品等)>20项 |
7~10 |
|
|
产出成果(专利、新产品等)1~20项 |
1~6 |
|
||
合计(满分:100分) |
|
附件2
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联合评议评分表
评议项目 |
评议内容 |
评分标准 |
专家 评分 |
得分 小计 |
1.购买的必要性(50) |
本单位是否已有同类仪器,现有同类仪器利用率(10) |
无(10) 有:利用率高(9) 利用率一般(6) 利用率低(3) |
|
|
单位所在地区同类仪器设施情况(10) |
无(10) 有:利用率高(9) 利用率一般(6) 利用率低(3) |
|
||
单位学科发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分析测试的必要性(10) |
必须(10) 一般(5) 非必须(0) |
|
||
预计购买后利用率及使用效益(10) |
利用率及使用效益高(10) 利用率及使用效益一般(6) 利用率及使用效益低(2) |
|
|
|
拟购仪器功能指标的先进性(10) |
仪器指标国际领先(10) 仪器指标国内领先(6) 仪器指标落后(2) |
|
|
|
2.开放共享服务情况(25) |
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制度(5) |
制度完善且对外发布(5) 建立制度但未对外发布(2) 未建立制度(0) |
|
|
上年度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成绩(20) |
成绩为优秀(20) 成绩为合格(10) |
|
|
|
3.设备管理条件(15) |
人员配备情况(10) |
技术人员较强,可满足仪器运转要求(10) 技术人员一般,培训后可满足仪器运转要求(5) 技术人员不能满足仪器运转要求(0) |
|
|
实验室场地条件等配套条件(5) |
符合要求(5) 基本符合要求(3) 不符合要求(0) |
|
|
|
4.设备购置经费预算(10) |
经费预算的合理性(10) |
经费预算合理(10) 经费预算基本合理(7) 经费预算不合理(3) |
|
|
合计 |
|
备注:在上年度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中不合格,或符合条件但未按要求参加绩效评价的管理单位,当年不得申请用财政资金新购大型科研仪器。新加入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平台,未参加上年度绩效评价的管理单位,上年度绩效评价成绩按合格算。
云南省科技厅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50号)
《云南省科技厅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17年4月19日云南省科技厅深改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并经省法制办登记备案(登记号:1450号),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2月7日起实施。
2017年11月7日
云南省科技厅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项目和经费监督工作,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我省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监督是指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和问责,以促进科技管理的科学规范、公平公开,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及资源配置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
(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
(三)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验收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
(四)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四条 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监督工作既要将有关内容和要求融入管理工作,又独立于管理工作,确保客观、公正。
(二)坚持遵循规律。根据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类开展监督工作,既强化监督的刚性要求,又要发挥监督的督导和服务功能。
(三)坚持分层分级监督。结合省科技计划管理层级,实行分层分级监督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和事后绩效评价,加强责任倒查,突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
(四)坚持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强化内部管理、法人负责和科研人员自律,加强公开公示和外部监督,减少对正常科技管理和科研活动的影响。
(五)坚持绩效导向。加强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突出有力有效,构建科研信用体系,促进管理优化。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都应当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的原则,各责任主体都要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责任,省科技厅、项目推荐部门、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等各监督主体,对受其管理或委托的责任主体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问责。
第七条 省科技厅是监督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监督相关管理制度规范;
(二)加强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基础能力建设;
(三)组织开展对省科技计划、专项工作、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重点环节管理工作规范性和科学性的监督,开展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目标实现、结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绩效评估评价;
(四)组织开展对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委员会、技术和财务专家履职的独立、客观、公正性,以及廉洁自律、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则遵守和执行情况等监督;
(五)组织开展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内部管理、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监督;
(六)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七)加强监督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建立统一的科研信用体系。
第八条 项目推荐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工作。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主要包括州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委办厅局、省属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中央驻滇单位、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等所属科技管理部门(机构)。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按照有关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职责,加强对相关省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的监督;
(二)负责组织对所属单位承担的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配合相关监督主体对所属单位存在的重点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
(三)加强对所属单位作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日常运行的管理和监督;
(四)参与对相关领域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质量、成果转化应用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等绩效评估评价;
(五)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九条 专业机构主要负责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监督,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开展对相关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
(二)开展对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估评价;
(三)开展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主体,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建立与项目推荐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监督制度、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项目推荐部门以及专业机构等各监督主体都应接受省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内部管理和自律
第十三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各责任主体应积极履行职责,将监督工作融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中,通过制度规范建设、履行法人责任、强化内部控制和自律等,实现科学决策,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监督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同步部署的原则,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工作规范,将监督内容和要求纳入其中,明确省科技计划和项目立项、专业机构遴选和管理、专家遴选和使用、项目组织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估评价、成果汇交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流程、责任主体以及监督主体,强化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五条 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工作委托和任务下达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在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工作任务、考核目标和指标、监督考核方式、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明晰各方责、权、利,为监督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机构管理和运行的各类规章制度,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科研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和监管体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内部监督机构或专门人员的监督职责,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内部审查,督促依法合规开展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实施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日常记录和资料归档,按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将相关管理信息纳入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报告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和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省科技厅。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建立统一的科技和财务专家数据库,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专家选择从统一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动态管理和回避制度,定期进行轮换、调整。
第二十二条 科研人员和专家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公开公示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都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明确公开公示事项、渠道、时限等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项目推荐部门、专业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将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验收结果、绩效评价和监督报告以及专家管理和使用等信息,在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或政府部门网站上,及时主动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研究成果以及科技报告呈报情况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开公示应注重时效性。项目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各类事项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各责任主体应重视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有关工作。
第五章 外部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在各责任主体强化内部管理的基础上,各监督主体根据职责和实际需要,开展外部监督。
第二十九条 监督对象的选择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用随机抽取和对风险度高、受理举报等重点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对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现场监督的比例。
第三十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方案,明确监督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实施主体和结果要求等。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项目推荐部门加强各监督主体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衔接,避免重复开展监督。
第三十二条 现场监督一般应集中时间开展,加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协同。原则上,对一个项目执行情况现场监督一年内不超过1次,执行期3年以内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情况现场监督只进行1次。对风险较高、信用等级差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承担的项目,可加大监督频次。
第三十三条 外部监督一般采取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评价等方式。
专项检查重点是对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科研资金管理规定、项目管理和科研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专项审计重点是对科研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内部管理有效性进行审计。一般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
绩效评估评价重点是对科技计划和项目组织实施,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履职尽责进行绩效评估评价。绩效评估评价内容一般包括目标实现、资源配置、管理与实施、效果与影响等。绩效评估评价一般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三十四条 各监督主体应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并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地方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对监督中发现重要问题和线索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检查。核查工作可根据需要责成有关责任主体所在法人单位或上级项目推荐部门开展。
第三十六条 各监督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形成联合监督工作组,集中开展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第六章 结果运用和信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监督主体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达监督结果和整改建议。相关责任主体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有关监督主体。
有关责任主体对监督结果有异议或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 建立监督结果共享制度。各监督主体应按照统一要求,将有关监督结果汇总到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监督结果应包括监督主体、对象、内容、时间、程序、结论和重要事项记录等。
第四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项目推荐部门,根据监督结果和有关责任主体整改情况,提出省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动态调整意见,优化省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并将监督结果作为省财政科技资金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据;专业机构根据监督结果和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情况,提出项目动态调整意见。
第四十一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省科技厅采取约谈、通报批评、降低信用等级、解除委托合同、追回已拨付的管理工作资金、取消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责成项目推荐部门或地方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专家,由省科技厅采取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内咨询评审和监督资格等处理措施。
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各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省科技厅建立统一的科研信用管理体系,各监督主体及时记录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监督支撑机构、专家和科研人员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等级作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遴选、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专家遴选、监督支撑机构使用等管理决策重要参考。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信用等级与监督频次挂钩。对于信用等级好的机构和人员,可减少或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监督;对于信用等级差的,应作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频次。
第四十四条 加强科研信用体系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体系的衔接,实施联合惩戒机制。
第四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项目推荐部门建立“黑名单”制度, 将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及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相关信息作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四十六条 省科技厅积极培育专业化的监督支撑机构和专家队伍,严明工作规范和纪律,加强统一管理和培训交流。
第四十七条 各监督主体应加强内部监督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并注重发挥监督支撑机构和专家队伍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实施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以及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按照相关要求保守秘密。涉及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九 条监督工作所需费用应由各监督主体支付,并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转嫁给被监督方。
第五十条 省科技厅依托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监督信息平台,加强监督信息共享。
第五十一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依托监督信息平台开展工作,积极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开展智能监督和风险预警,提高监督工作精准化和针对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责任主体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中,应当依据本规定明确监督内容和要求;各监督主体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其他科技管理活动的监督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17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7日。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暂行规定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51号)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已经2017年4月19日云南省科技厅深改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并经省法制办登记备案(登记号:1455号),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2月7日起实施。
2017年11月7日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云南省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净化科研风气,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我省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科技厅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予以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本规定所指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是对经有关部门、机构查处认定的,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奖励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进行的客观记录,是科研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应当覆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的记录对象为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有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专业机构等法人机构。
政府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云南省科技厅牵头制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相关制度规范,会同有关行业部门、项目推荐部门,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职责,负责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和结果应用工作。
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 实行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承诺制度,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及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前,本规定第五条中所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都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八条 结合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工作,逐步推行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
第九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应当加强自律,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履职尽责。以下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
(二)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三)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四)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五)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六)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八)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
第十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专业机构等法人和机构,应当履行法人管理职责,规范管理。以下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
(二)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项目推荐部门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四)项目承担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五)专业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六)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七)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等情况。
第十一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依托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信息应当包括: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对于责任主体为法人和机构,根据处理决定,记录信息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 对于列入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同时,在后续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中,应当充分利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在科研立项、评审专家遴选、项目推荐部门确定、科研项目评估、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以及基地人才遴选中,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作为重要依据。
(二)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法人单位,以及违规违纪违法多发、频发,一年内有2个及以上相关责任主体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的法人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监督的重要对象,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记录名单。
第十五条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为科技厅、相关部门,项目推荐部门、监督和评估专业化支撑机构掌握使用,严格执行信息发布、查询、获取和修改的权限。
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
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第十六条 在本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跨部门联动工作体系,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记录衔接,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科研信用制度和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有异议的,相关责任主体可申请复议。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及撤销。有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严重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各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7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星创天地”建设
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科农发〔2017〕1号)
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省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打造服务于农业农村创新创业的众创空间,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精神,省科技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星创天地”建设工作,现将《云南省“星创天地”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月18日
云南省“星创天地”建设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动我省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打造服务于农业农村创新创业的众创空间,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精神,省科技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星创天地”建设工作,现提出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体要求
“星创天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众创空间,是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载体,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在全省推动建设“星创天地”,目的是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低成本、专业化、便利化和信息化。
各州(市)、县(区、市)要结合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4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将“星创天地”作为我省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的大举措、推动农业农村创新创业的主阵地、实现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推动器、加强基层科技工作的新抓手,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创新供给质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带动农村就业,打造农村经济发展新引擎。
二、建设思路和目标
我省“星创天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以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农业科技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科技单位等为载体,聚集科技、人才、信息、政策、金融等资源,融科技示范、技术集成、成果转化、融资孵化、创新创业、平台服务为一体,面向科技特派员、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复转军人、科技人员、种养殖大户以及中小微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协会等创新创业主体,在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都市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为全省农业从业者提供专业性强、特色鲜明并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创业孵化和服务,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育一批有技术、懂生产、会管理、善经营的职业农民,使农村科技创业之火加快形成燎原之势。
“十三五”期间,每个州市都要建设一批能满足农业农村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星创天地”,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要分别建设“星创天地”1个以上,支持贫困县建设一批“星创天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要各创建1个“星创天地”。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要将“星创天地”创建工作列入园区建设的主要内容。各“云药之乡”要创造条件围绕中药材种植和加工建设专业化的“星创天地”。鼓励各县(市、区)、各农业科技园区、各农业经营主体等与涉农高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共建“星创天地”。各州(市)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向省科技厅推荐模式新颖、服务专业、运营良好、效果显著的“星创天地”作为省级“星创天地”,并由省科技厅推荐到科技部备案。
到2020年,全省建设“星创天地”200家以上,全省“星创天地”培育创新创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800个以上,服务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8000人以上;重点支持建设省级“星创天地”80家以上;基本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培育对象多元化、创业服务专业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建设运营市场化的农业农村众创体系,助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三、建设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如: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社会组织等。
(二)具备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良好基础。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有较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形成一批适用的标准化的农业技术成果包,加快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促进农业产业链整合和价值链提升,带动农民增收脱贫致富;促进农村产业融合与新型城镇化的有机结合,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具备良好的行业资源和全要素融合,具备“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线上平台)。通过线上交易、交流、宣传、协作等,促进农村创业的便利化和信息化,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四)具有较好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线下平台)。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创意创业空间、开放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技术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
(五)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有一支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加强科学普及,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实际问题。
(六)具有良好的政策保障。地方政府要加大对“星创天地”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制定完善个性化的财税、金融、工商、知识产权和土地流转等支持政策;鼓励探索投融资模式创新,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孵化初创企业。
(七)具有一定数量的创客聚集和创业企业入驻。运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四、建设内容
(一)建设星创孵化空间。各“星创天地”要建设创意创业空间、开放式办公场所等,建设网络、通讯、文印等基础设施设备,能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吸引科技特派员、大学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等入驻“星创天地”,形成多种类型的个人创客空间。要定期开展网络培训、授课培训、田间培训和一线实训,定期举行项目路演、案例示范、品牌推广、投融资对接、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等各类创业示范、对接、交流活动,提高入驻创业者的能力。
(二)建设星创服务体系。各“星创天地”要聚集各类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动利用全省各类公共创新平台资源,为入驻者提供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要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网络服务平台和技术交易平台,为创业者提供网络培训、远程技术支持、技术交易和市场营销等服务。要建立创业融资服务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以股权投资等方式与创业企业建立股权关系,建立创业企业共同成长的盈利模式。积极组织创客、创业团队、创业企业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为入驻者融资创造更多机会。围绕新业态、新模式、新文化等要求,为入驻者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新服务。
(三)建设星创示范基地。各“星创天地”要以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重点,以农业产业关键技术应用示范为抓手,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场地、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等,整合科技资源和要素,开展农业技术联合攻关和技术集成示范,形成一批适用的农业技术成果包。支持创业主体开展良种良法的培育、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开展新型农资、现代农机等应用示范推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要大力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和电子商务,积极培育引进新模式、新业态,形成示范效应。要围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品、传统手工艺品、民族文化产业等加强品牌培育,形成“星创天地”创新创业主体的品牌效应,通过创新品牌培育推动农业转型升级。
(四)建设星创导师队伍。各“星创天地”要建立创业辅导制度,培养一支创业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常态化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从创业策划、企业建立到成熟运行全过程服务。要通过聘请、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一批涉农高校院所和龙头企业的专业人才和技术骨干以及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担任兼职创业导师,及时为创业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扶。要建设一批创业导师全程参与的创业孵化基地,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风险。
(五)建设星创政策环境。各“星创天地”要及时梳理各级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帮助创业者享受到创业扶持政策的红利。建立创新创业文化展示平台,及时宣传“星创天地”的创业孵化典型经验和案例,围绕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扩大“星创天地”影响力,传播农业创新创业文化。
五、建设步骤和建设支持
(一)云南省“星创天地”按以下步骤建设:
1.申报推荐。根据省科技厅的申报通知,“星创天地”建设主体(建设依托单位、运营机构)按照要求填写《云南省“星创天地”建设申报书》(附件1),送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再报所在州(市)科技局审核推荐申报。州(市)级有关单位申报的直接报州(市)科技局审核推荐申报,其余有关单位申报的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2.批准建设。省科技厅按照“星创天地”建设的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各申报“星创天地”的建设条件、计划、目标等进行综合评审,每年择优批准建设一批省级“星创天地”。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建设投入以运营机构为主。
3.申请验收。批准建设的“星创天地”建设期满或者建设目标任务已经完成,填写《云南省“星创天地”建设验收申请书》(附件2),向省科技厅申请验收。
4.通过挂牌。省科技厅组织对各申请验收的“星创天地”进行现场核查和验收,对达到建设目标要求,模式新颖、服务专业、运营良好、效果显著的“星创天地”,经省科技厅审定通过后挂牌,成为云南省“星创天地”,同时向科技部推荐备案。
(二)省科技厅从以下方面对“星创天地”给予支持:
1.对挂牌的云南省“星创天地”,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建设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2.在申报“云南省农业科技园区”、“云药之乡”等建设时,对建有“星创天地”的给予优先考虑。
3.对在“星创天地”进行创新创业或创业服务的科技人员,优先批准为“云南省科技特派员”。
4.对“星创天地”建设依托单位、“星创天地”内的创客或创业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有关立项程序和要求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5.对在精准扶贫、脱贫攻坚中成效明显,带动贫困户致富有力的建设主体,给予优先考虑。
六、建设管理及保障措施
(一)建立管理工作体系。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星创天地”建设发展中的政策研究、统筹指导和管理协调工作。各州(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将“星创天地”建设列入常态化工作,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属地“星创天地”建设的规划布局、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制定支持“星创天地”建设的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审核推荐申报省级“星创天地”。
(二)突出分类指导建设。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结合各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实际需要,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按照兼顾一般、重点突破的原则,以解决各地“三农”工作中的科技需求为导向,分门别类统筹考虑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科技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星创天地”在不同区域的建设和发展,支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探索“星创天地”差异化的发展途径,以期取得实效。
(三)加强政策集成扶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政府主要工作,积极构建部门互动、上下联动的协调运行机制,主动与相关部门联合,通力合作,研究完善推进农业农村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在政策落实、开放共享、服务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农村创新创业的指导和支持。要充分利用现有科技创新资源和平台,包括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科技特派员制度等支持“星创天地”建设。各州(市)科技局要将“星创天地”建设纳入省科技厅安排的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中组织实施。
(四)强化绩效跟踪评估。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建立“星创天地”统计和信息报送制度,定期了解“星创天地”建设进展和运行情况,收集和报送相关信息。省科技厅对批准建设的“星创天地”实行动态监测,随时了解“星创天地”的建设进度、服务情况等。对挂牌的云南省“星创天地”进行绩效评估,把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和创业者运营情况作为重要的评估指标,对运行不好的“星创天地”及时摘牌,对绩效突出的给予支持,并向社会发布。
(五)加大宣传示范引领。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利用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活动、创新创业大赛等机会,广泛开展“星创天地”宣传活动,提高“星创天地”的社会认知度,大力营造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氛围。要抓好经验分享和典型示范工作,充分利用QQ、微信等移动互联社交网络,搭建星创交流平台,宣传创业事迹、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传播创业商机,对特色明显、绩效突出的“星创天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典型引领更多的人参与到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中来。
云南省““星创天地”建设申报书
“星创天地”名称:
场所地址:
运营机构:(盖章)
申报日期: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制
二○一七年一月
“星创天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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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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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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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是否依托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园、云药之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主体:(请注明依托主体的具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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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性质 |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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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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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场地面积(办公、培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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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农业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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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网络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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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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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手机 |
电子邮件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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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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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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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简介(限2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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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创天地”建设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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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成立及运营情况(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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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情况(限3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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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科技创新及技术优势(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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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服务基础条件(限3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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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创天地”建设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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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定位、特色和理念(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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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模式和内容(含创业导师、培训、投融资服务、沙龙、大赛等)(限8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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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建设(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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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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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及人才服务队伍组建及培养(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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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人才集聚及创客空间建设(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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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技术等集成示范(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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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标(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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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目标(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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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农业创业企业目标(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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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制及运行模式(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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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安排(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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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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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运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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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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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科技局审核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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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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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运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云南省“星创天地”验收申请书
“星创天地”名称:
场所地址:
运营机构:(盖章)
申请日期: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制
二○一七年一月
“星创天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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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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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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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是否依托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园、云药之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主体:(请注明依托主体的具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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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性质 |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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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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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场地面积(办公、培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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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农业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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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网络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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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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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手机 |
电子邮件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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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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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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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简介(限2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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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创天地”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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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运营概况(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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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定位、特色和理念(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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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制及运行模式(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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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模式和内容(限8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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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建设情况(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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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情况(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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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导师、专家及人才服务队伍组建及培养情况(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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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人才集聚及入驻创客情况(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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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技术集成示范情况(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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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脱贫情况(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数、贫困人口就业人数、增收情况等,限2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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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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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情况(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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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农业创业企业情况(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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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运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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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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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科技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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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入驻创客、创业服务团队和企业名单(列明入驻时间) 3. 成功孵化农业创业企业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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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运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科资发〔2017〕3号)
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科技厅等七部门《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积极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意见》(云科资发〔2016〕3号)精神,为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在信用增进、风险分散、降低成本等方面作用,利用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充分激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云南省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7年4 月27日
云南省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科技与金融结合服务,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积极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意见》(云科资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来源为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财政科技经费。
风险补偿资金可与其他机构合法资金共建“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使用遵循“市场运作、风险共担、以损定补”的原则。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主要发挥财政资金在信用增进、风险分散、降低成本等方面作用,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云南省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企业”)贷款等融资支持力度,并对开展风险补偿资金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合作银行”)因向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以下统称“科技贷款”)产生的贷款损失金额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本办法中的科技型企业是指经云南省科技厅认定的各类型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省科技厅为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合作银行,签署合作协议,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及日常管理。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申报风险补偿资金经费预算,审议不良科技贷款(以下统称“不良贷款”)补偿申请及补偿资金拨付,组织开展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等。
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经费预算的审批、安排和拨付,并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等。
第二章 合作银行
第五条 合作银行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科技信贷管理体制,提供和创新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二)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优化科技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提高科技贷款审批效率。
(三)完善科技型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在基于市场化和风险约束的利率定价原则下,切实用好浮动定价权,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
(四)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科技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
(五)配合主管部门,定期上报科技贷款相关数据及报告。
(六)落实中国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等要求,不得向贷款企业另行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六条 合作银行应按国家有关金融制度规定,设立专户管理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给予10倍风险补偿资金数额的贷款授信额度,用于向科技型企业发放科技贷款。
第七条 拟与省科技厅共同开展风险补偿资金业务的银行应向省科技厅提交业务合作方案。省科技厅择优选择并与拟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权。
第三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八条 省科技厅与合作银行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贷款项目实行备案制。贷款项目来源包括:科技型企业自荐、合作银行等机构推荐以及省科技厅推荐。经省科技厅与合作银行共同认可的贷款项目方能列入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合作银行应将列入贷款计划的完整贷款材料提交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确保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并及时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并向省科技厅提交贷款质量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贷款企业应遵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按贷后管理要求,加强贷款项目的贷后管理。对发生不良贷款的企业,应按照贷款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良贷款的清收和追偿。
第十三条 贷款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及时书面通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根据贷款企业科技创新成果市场前景及竞争力等提出处置措施。合作银行确认为不良贷款时,可向省科技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按照贷款合同依法对贷款企业和连带责任人进行全额追偿。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应单笔核算,专款专用,禁止覆盖其他贷款损失。省科技厅根据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及当年科技经费预算情况,适时向省财政厅申请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五条 单笔风险补偿数额按不高于单笔贷款损失金额的50%承担,且以合作银行确认为不良贷款时点的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为限。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合作银行提交的贷款项目备案材料、不良贷款认定材料、不良贷款申请风险补偿等材料,认定风险补偿资金应承担的风险责任。省科技厅批准同意后,从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向合作银行划转相应资金。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对已补偿的贷款损失后又收回的部分,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省科技厅,扣除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合理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约定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合作结束后收回的资金,原合作银行核算应返还资金后,按上述方式原渠道返还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核销不良贷款时,应向省科技厅提交相关法定核销凭据。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清收所得扣除合作银行清收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约定比例返还原渠道返还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当年风险补偿金额累计达当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30%时,合作银行应启动自查程序,并提出整改措施报省科技厅备案。当年风险补偿金额累计达当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50%时,合作银行应立即中止风险补偿资金项下所有科技贷款业务并开展自查整改,省科技厅组织核查。合作银行整改后报省科技厅同意再行恢复。必要时,省科技厅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合作银行当年科技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合作银行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贷款企业在贷款期间,若发生违反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贷款或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合作银行开展正常的贷后管理工作等行为,合作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和追讨贷款企业贷款,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恶意到期不还款的贷款企业,省科技厅取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对骗取、挪用合作银行贷款的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取消资格认定并予以公告。3年内不纳入风险资金补偿范围,取消对其科技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银行,省科技厅将追回已补偿的资金,取消合作银行开展风险补偿资金业务资格。省财政厅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跟踪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使用效果,适时调整合作银风险补偿资金额度。
第二十三条 合作期满不再设立或提前终止合作业务的,合作银行应配合省科技厅,及时将风险补偿资金的存量余额按原渠道返还。
第二十四条 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应配合合作银行共同做好州市科技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各州(市)、区政府及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建设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28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建立院士创新团队实施办法
的通知
(云科人发〔2017〕5号)
有关单位,省创新团队: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院士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引领作用,显著提升我省创新团队的创新能力和水平,推动院士与省创新团队合作,现将《云南省科技厅建立院士创新团队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6月1日
云南省科技厅建立院士创新团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利用院士(特别是从工作单位退休的院士)资源,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推动云南跨越式发展中的作用,加快提升云南省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云南省创新团队为载体,在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科建设方面,引进相关领域院士为云南省社会经济发展工作。充分发挥院士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引领作用,同时显著提升我省创新团队的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支持省创新团队与院士合作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由省科技厅牵头具体实施。
第四条 坚持“需求主导、政府引导、双向选择、服务云南、重在成效”原则。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申报省创新团队与院士合作工作,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通过认定的省创新团队、入选为培育对象的省创新团队、与院士开展合作并申报省科技厅年度选拔省创新团队的团队。
第六条 突出需求导向,围绕我省重点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创新团队为承接载体,引进相关领域院士到我省的企事业单位工作。
第七条 省创新团队的依托单位需与引进院士正式签订工作协议,协议应明确引进工作年限、合作领域、合作重点等。省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应为引进院士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团队应有能承接院士的工作平台及能力;引进院士应帮助我省创新团队提高在国家层面的学术技术水平。
第八条 院士每年在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或院士主要工作精力是为云南省工作,实际合作年限应为3年以上。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省创新团队应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结合自身的发展需求,积极与院士(特别是从工作单位退休的院士)联系,引进符合团队自身发展的院士。
第十条 省科技厅按照《云南省创新团队管理办法》(省科技厅公告第31号),每年在省创新团队申报组织工作中,发布省创新团队申报开展与院士合作工作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省创新团队按照本办法及年度申报通知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通过认定的省创新团队、入选培育对象的省创新团队与院士建立合作关系后,根据工作情况提交申请。
新申请培育的省创新团队,如已与院士建立合作关系,符合申报条件的,优先入选,不受年度名额限制。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及年度申报通知要求,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后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后,授予“院士+省创新团队”,纳入支持范围。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 经省科技厅认定的与院士建立合作关系的省创新团队,一般给予不低于80万元科技经费补助,其中30万元用于院士到云南工作的生活补贴,每年拨付10万元;30万元用于院士围绕合作领域、方向进行自由探索,每年拨付10万元;20万元用于创新团队围绕合作领域、方向开展项目研究。引人单位按照1:1以上比例进行项目经费配套。
通过“云南省科技人才和平台计划”--“云南省创新团队专项”予以省科技经费支持。补助经费纳入省级科技经费预算并按“后补助”方式给予拨付,并按照省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引进的院士纳入省科技人才专家库进行服务。
第十六条 省创新团队的依托单位应为引进院士开展科学研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解决重大科学技术难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交通等条件。对每位引进的院士按照“一人一策”的办法,采取其他具体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 已获得院士工作站科技经费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科技经费。
第五章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引进院士不定期开展随访服务,帮助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 省创新团队的依托单位作为引进院士责任主体,不落实承诺配套措施,导致引进院士无法完成工作的,或在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引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科技人才计划(专项);用人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创新团队应按照合作协议抓紧开展工作,并于每年11月上旬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告,协议结束时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院士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引人单位提出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批后中止引进支持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或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等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止至2022年6月1日。
云南省科技厅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专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参与云南经济社会建设,提升云南重点产业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实施“云岭英才计划”的意见》(云办发〔2017〕34号),制定“云岭高层次人才”专项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云岭高层次人才”专项的申报、评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云岭高层次人才”人选一般须为在申报起始日前2年内,从国内外正式调入或全职引进到云南省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能申报。
第五条 申报“云岭高层次人才”人选一般在55岁以下(院士除外),具有博士学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引进后须全职在云南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且符合《关于实施“云岭英才计划”的意见》规定的“云岭高层次人才”专项资格条件。
第六条 获云岭英才计划“人才培养激励”的人才,同
时授予“云岭高层次人才”称号。
第三章 支持保障
第七条 经申报评审,入选“云岭高层次人才”并正式履行引进协议后,给予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及创新创业支持。
(一)入选“云岭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100万元。其中,引进“两院”在职院士200万元;引进“千人计划”按中央标准同等配套。
(二)入选“云岭高层次人才”后,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关于实施“云岭英才计划”的意见》中“人才培养激励”支持。
(三)入选“云岭高层次人才”,同时享受《关于实施“云岭英才计划”的意见》创新创业支持政策。
(四)入选“云岭高层次人才”,直接聘为省委联系专家;同时聘为省科学技术厅科技人才专家库专家,参加省级科技管理相关活动。
(五)“云岭高层次人才”领衔的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到“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落户并享受相关创新创业支持政策。
第八条 “云岭高层次人才”领衔的项目,通过申报、评审、审核、报批后给予自然科学类最高5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最高1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按不低于1:1配套,主要用于科研启动、学术交流和成果转化等。
(一)符合重点研发计划、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并通过申报、评审、审核、报批等省级科技计划立项程序的项目,优先立项支持。获得“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经费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二)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原则上应安排专项经费,支持“云岭高层次人才”领衔组织实施1项以上项目。
(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和各计划专项管理要求按立项程序确定。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方法程序
第九条 “云岭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4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申报的,当年不予受理。
第十条 “云岭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审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申报。按照本办法及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填写《“云岭英才计划”申报书》(见附件),准备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申报。
(二)审核。所在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或州(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所在单位为省属企事业、中央驻滇等单位的,由其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其它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州(市)科技局审核。所在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或州(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报省科学技术厅。
(三)评审。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通过对申报材料审查、答辩质疑等形式,重点对引进人才需求的迫切性、学术技术水平,拟开展工作的先进性、可行性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所在单位提供的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入选“云岭高层次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
引进人才符合《关于实施“云岭英才计划”的意见》“云岭高层次人才”专项中“(1)国内外顶尖人才”“(2)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条件的,不再组织答辩质疑,由6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资格审查后,形成审查意见。
(四)审定。省科学技术厅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建议,研究形成拟入选“云岭高层次人才”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告。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公告5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的,由省科学技术厅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申请“云岭高层次人才”项目经费支持的,原则上在入选云岭高层次人才后5年内均可申报。申报评审程序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云岭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由省科学技术厅预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次年拨付。
项目支持经费额度一次性核定,由省科学技术厅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按项目实施期限分年度拨付。
第十三条 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岭英才计划”申报书》(“云岭高层次人才”专项)。
(二)申报人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任职证明材
料复印件。
(三)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所获奖励证书复印件等。
(四)所在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云岭英才计划”申报书》中要求的其他附件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云岭高层次人才”专项综合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履行人才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随访服务,了解创新创业进展,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所在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及州(市)科技局,负责对所审核推荐的“云岭高层次人才”入选者的服务、管理、监督。建立跟踪培养、后续支持机制,促进人才更好发展;建立考核监管、奖惩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带头示范。充分发挥人才在产业发展、区域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根据需要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云岭高层次人才”工作。
第十六条 所在单位是“云岭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与引进人才签订引进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工作年限、工作条件、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为“云岭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因单位不兑现承诺的配套条件,导致无法履行协议、承担项目无法实施等情况的,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推荐“云岭英才计划”所有项目。
第十七条 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申报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终身不得申报云南省人才项目。
各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及州(市)科技局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的,取消当年“云岭高层次人才”推荐资格;上报虚假信息的,取消3年推荐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云岭高层次人才”入选者应当履行相关责任,按年度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应按相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书要求履行责任。
引进人才在我省工作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及其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省科学技术厅审核,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相关待遇,全额收回支持经费并返还省财政。
第十九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云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云组发〔2009〕12号)与《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云科发〔2014〕9号)不再实施,相关人才引进工作纳入云岭英才计划“云岭高层次人才”专项组织实施。
专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吸引一批国内外顶尖创新创业团队参与云南经济社会建设,提升云南重点产业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实施“云岭英才计划”的意见》(云办发〔2017〕34号),制定“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专项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专项的申报、评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一般须在申报起始日前2年内,从国内外正式引进到云南省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
第五条 申报“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须拥有5名以上核心成员,至少1名核心成员入选“云岭高层次人才”,引进后团队在云南连续创新创业不少于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相关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重要学术影响或技术优势。
(二)拥有可产业化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
(三)具备突破重大技术、科技难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成果转化能力,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条 引进院士建立“省院士创新团队”的,同时授予“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称号。
第三章 支持保障
第七条 经申报评审,入选“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并正式履行引进协议后,给予项目经费支持。
(一)符合省重大科技专项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并通过申报、评审、审核、报批等立项程序的项目,给予最高30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
(二)团队成员入选“云岭高层次人才”,已获得的项目支持经费,从团队项目经费支持中相应扣减。
(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和各计划专项管理要求按立项程序确定。
“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经申报评审,入选“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并正式履行协议后,享受创新创业支持。
(一)团队所在单位根据发展需求,应筹措经费支持“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实施1项以上科技项目。
(二)省级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
(三)入选“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享受《关于实施“云岭英才计划”的意见》创新创业支持政策。
(四)“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领衔的项目,优先推荐到“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落户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四章方法程序
第九条 “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申报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4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申报的,当年不予受理。
第十条 “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申报评审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申报。按照本办法及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引进团队填写《“云岭英才计划”申报书》(见附件),准备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申报。
(二)审核。所在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或州(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所在单位为省属企事业、中央驻滇单位等的,由其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州(市)科技局审核。所在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或州(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报省科学技术厅。
(三)评审。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通过对申报材料审查、答辩质疑等形式,重点对团队领衔项目需求的迫切性、学术技术水平,拟开展工作的先进性、可行性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所在单位提供的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入选“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
(四)审定。省科学技术厅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建议,研究形成拟入选“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告。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的,由省科学技术厅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申请“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经费支持的,原则上在入选“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后5年内均可申报。申报评审程序按照省级科技计划申报评审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经费额度一次性核定,由省科学技术厅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按项目实施期限分年度拨付。
第十三条 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岭英才计划”申报书》(“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专项)。
(二)团队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论著、专利证书、产
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
明材料、所获奖励证书复印件等。
(三)所在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四)《“云岭英才计划”申报书》中要求的其他附件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专项综合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履行团队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随访服务,了解创新创业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所在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及州(市)科技局,负责对所审核推荐的“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的服务、管理、监督。建立跟踪培养、后续支持机制,促进团队更好发展;建立考核监管、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团队带头示范。充分发挥团队在产业发展、区域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根据需要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工作。
第十六条 所在单位是“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与引进团队签订引进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工作年限、工作条件、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为引进团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因单位不兑现承诺的配套条件,导致“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无法履行协议、承担项目无法实施等情况的,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推荐“云岭英才计划”所有项目。
第十七条 申报团队和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团队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终身不得申报云南省人才项目。
各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及州(市)科技局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的,取消当年“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推荐资格;上报虚假信息的,取消3年推荐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入选“云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应当履行相关责任,按年度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应按相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书要求履行责任。
引进团队在云南创新创业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因团队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党纪政纪充分的,由所在单位及其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省科学技术厅审核,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相关待遇,全额收回支持经费并返还省财政。
第十九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9号)及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云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了《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技厅
2017年11月15日
附件: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9号)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基础研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人才和平台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人为本、落实“放管服”要求,坚持统筹兼顾、集中财力办大事,坚持分类支持、讲求绩效,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提高项目资金绩效水平。
第四条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项目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绩效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 项目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支持类别与方式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持类别与方式具体如下:
(一)基础研究计划。立足人才培养和增强源头创新能力,优先支持对我省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战略性、基础性、交叉前沿研究。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方式。
(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产业化重大科技问题、重大成果转化应用等目标,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针对需要解决的科技问题进行系统部署,支持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支撑引领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方式。
(三)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我省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产业核心竞争力、共性和社会公益性重大问题等,围绕研发链部署创新链,重点支持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到成果转化产业化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促进从研究开发到应用示范的有机衔接。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方式。
(四)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创新创业领域,深化科技金融结合,通过市场机制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针对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企业成长进行全过程培育支持。引导全省各地提升科技创新服务和管理能力,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和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引导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综合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风险补偿和创投引导等方式支持。
(五)科技人才和平台计划。优化布局我省科技人才、科技平台建设工作,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科研工作,提高全省科技创新条件保障能力。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等方式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项目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省级项目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方式进行分配;省对下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的方式进行分配,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同类别,于每年第3季度前分别印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九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
中央在滇单位、省属单位项目由在滇一级单位和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科技厅申报。
州市、省直管县(市)项目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中央在滇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州市、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应对经其审查并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违规申报项目实行责任倒查制,并追究相关审核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配套资金能力;
(三)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六)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二)具有申报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研团队;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无不良记录;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提交采取纸质申报材料与网上在线申报资料结合的方式。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由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分批受理并纳入项目库,获批立项的项目分批出库,3年未出库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严禁库外立项。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项目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第十五条 对形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考察。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四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与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发生的费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制定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2.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3.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6.外部协作费:指研究开发过程中,本单位不具备条件,所发生的委托外单位开展试验和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7.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8.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研业务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云办发〔2017〕9号文件,参照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等制度,结合科研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统计范围,实行区别管理,不受零增长限制。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聘用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其他科研辅助人员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根据《云南省省级财政个人劳务服务类支出预算定额标准》(云财评审〔2016〕41号)有关规定,分为高层次专家咨询费、一般性专家咨询费(含通过通信、网络方式进行的专家咨询)。
高层次专家咨询费标准为: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半天3000元;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半天2000元;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半天1000元;具有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半天800元。
一般性专家咨询费标准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每人次/每项不超过100元。
以网络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每个项目不超过200元。
11.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2.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详细说明,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1.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2.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
3.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单设比例限制,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4.对实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和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政策框架内,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科研人员工作绩效,合理安排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
第十八条 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承担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未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和企业,上述支出也必须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 省重大科技专项及项目较多的承担单位要探索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五章 项目资金预算与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应为货币资金,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共同申报一个项目,应分别编列各单位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将所有单位预算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原则上实行分类评审。评审结论作为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评审不通过的项目不得立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预算执行需要调剂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预算调剂等重大事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参加(合作)单位之间预算安排变化或增减项目参加(合作)单位需要调剂预算的,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如需调剂,项目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科技厅在中期财务检查或验收时予以确认。其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若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预算支出。
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结题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2年内(起止时间为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使用情况,2年内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项目终止实施、撤消变更、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才通过结题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应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申报、下达、使用、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情况的日常监管,每年选取一定量的项目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
(五)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或票据,虚列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九)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十)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牵头组织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项目资金以及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项目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17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5日。《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厅2号公告)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科财发〔2008〕78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