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文件汇编

(四)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

2017年12月



编 辑 说 明

 

为系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扎实有效推进我省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省科技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文件汇编(四)》,供同志们在工作中学习使用,敬请妥善保管。

本汇编收集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公开出台的32个重要改革文件,因编辑时间较紧,如有错漏的地方,请以原文为准。

 

 

 

 

 

 

 

 

 

 

 

 


 


目  录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69号)………………………………………………………………………………………………………1

2.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7〕37号)…………………………………………………………………………………………………………5

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44号)……………………………………………………………………………………………………………………13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办发〔2016〕77号)…………………………………………………………………………………………………………………21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7号)…………………………………………………………………………………………………………………27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7〕43号)…………………………………………………………………………………………………………………31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

国办发〔201780…………………………………………………………………………………………………………………36

8.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7〕55号)………………………………………………………………………………………………………………38

9.审计署关于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意见

(审政研发〔2016〕61号)……………………………………………………………………………………………………………43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的通知……………………………………………………………………………………………………………………46

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规〔2017〕4号)………………………………………………………………………………………………………………51

12.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7〕106号)………………………………………………………………………………………………………………55

13.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121号 )…………………………………………………………………………………………………………………57

1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78号)……………………………………………………………………………………………………………………60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9号)……………………………………………………………………………………………………………………63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8号)……………………………………………………………………………………………………………………65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67

1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68

19.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6〕268号)………………………………………………………………………………………………………………69

20.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70号)………………………………………………………………………………………………………………74

2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16〕72号)………………………………………………………………………………………………………………77

2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7〕128号)………………………………………………………………………………………………………………82

23.科技部关于印发建设创新型省份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创〔2016〕111号)…………………………………………………………………………………………………………85

24.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创〔2016〕370号)…………………………………………………………………………………………………………94

25.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 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6〕79号)………………………………………………………………………………………………………110

26.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号)………………………………………………………………………………………………………116

27.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211号)………………………………………………………………………………………………………121

28.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280号)………………………………………………………………………………………………………123

29.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专〔2017〕145号)………………………………………………………………………………………………………127

30.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7〕250号)………………………………………………………………………………………………………138

31.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7〕289号)………………………………………………………………………………………………………143

32.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7〕322号)………………………………………………………………………………………………………147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可持续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就建设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以下称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密结合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主线,以推动科技创新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目标,以破解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瓶颈问题为着力点,集成各类创新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完善体制机制,提供系统解决方案,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可持续发展现实样板。

(二)基本原则。

——创新理念。围绕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瞄准未来15年全球在减贫、健康、教育、环保等方面的发展目标,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创新为第一动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问题导向。以地方为实施主体,面向可持续发展现实需求,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核心作用,有针对性地提出先进适用技术路线,形成系统解决方案,切实破解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难题。

——多元参与。健全完善政府、科研机构和大学、企业、社会等各方共同参与的体制机制,加大对社会事业领域科技创新的多元投入力度,为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营造良好环境。

——开放共享。拓展国际视野,吸引汇聚全球创新资源,构建可持续发展合作共赢机制,主动向世界分享中国经验,为全球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三)主要目标。在“十三五”期间,创建10个左右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对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程度明显提升,形成若干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的现实样板和典型模式,对国内其他地区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对外为其他国家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中国经验。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可持续发展规划。参照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确定的重点领域,推动地方结合当地特色禀赋和现实需求,本着“一个区域一套方案”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可持续发展规划,加强同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形成同一蓝图、同一目标,协同推进。

(二)破解制约可持续发展瓶颈问题。围绕重大疾病与传染病防治、健康养老、精准扶贫、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地整治和土壤污染治理、清洁能源、水源地保护与水污染治理、特色生态资源保护等领域,加强问题诊断和技术筛选,明确技术路线,加大集成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在产业链高端打造新业态新模式,形成成熟有效的系统解决方案。

(三)探索科技创新与社会事业融合发展新机制。围绕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积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大科技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撑力度,建设惠民科技孵化中心与技术转移中心,搭建技术集成应用载体,形成更多新兴产业创新集群,增强地方整合汇聚创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能力,健全需求牵引、政府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各利益攸关方共同参与的良性机制。

(四)分享科技创新服务可持续发展经验。在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取得实际成效基础上,通过组织开展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积极向国内同类地区推广实践经验和系统解决方案,对其他区域形成辐射带动作用。结合落实“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搭建以科技创新驱动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交流合作平台,向世界提供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方案。

三、组织实施

(一)创建条件。

拟申请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地区(以下称创建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良好工作基础。申报地区应具有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工作基础并取得显著成效,可持续发展意识较强。

2.瓶颈问题具有典型性。制约当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清晰,在全国具有普遍性,形成的解决方案具有推广价值。

3.地方高度重视。所在省(区、市)党委、政府坚持以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经济社会发展,将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创建工作摆在重要工作议程。

(二)创建程序。

1.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备选建议。

2.创建主体在省(区、市)政府的指导下,制定推进可持续发展专门规划和示范区建设方案。

3.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际联席会议对创建主体编写的规划和方案进行评审。

4.通过评审的创建主体所在省(区、市)政府会同科技部向国务院提出创建申请。

5.国务院批准开展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

6.由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际联席会议对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际联席会议与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部际协调机制的沟通和协调,推动各项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所在省(区、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推进合力。

(二)加大政策支持。

1.统筹利用企业投入、社会资本、财政资金等,支持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科研基础条件、技术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等建设。

2.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围绕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按照“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的原则,参与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支持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开展先进适用技术转移转化。

3.研究制定促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提供支持的政策措施,鼓励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建立共同发展基金。

4.支持科研人员和团队深入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开展技术指导,加强基层科技队伍建设,形成科技支撑社会发展的新型科技特派员制度和机制。

5.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所在省(区、市)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门的支持政策。

(三)组织宣传推广。及时总结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模式,通过各类媒体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渠道,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7〕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创新是社会进步的灵魂,创业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创新和创业相连一体、共生共存。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兴起,催生了数量众多的市场新生力量,促进了观念更新、制度创新和生产经营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有效提高了创新效率、缩短了创新路径,已成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支撑、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正在成为中国经济行稳致远的活力之源。为进一步系统性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政策供给,突破发展瓶颈,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必须坚持“融合、协同、共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要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着力推动“放管服”改革,构建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机制,有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拓展创新创业的覆盖广度,着力推动创新创业群体更加多元,发挥大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领军作用,有效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融通发展;进一步提升创新创业的科技内涵,着力激发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的创造潜能,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的有机衔接,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效促进创新型创业蓬勃发展;进一步增强创新创业的发展实效,着力推进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结合“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和军民融合发展等重大举措,有效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创新为本、高端引领。以科技创新为基础支撑,实现创新带动创业、创业促进创新的良性循环。坚持质量效率并重,引导创新创业多元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坚持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实现一二三产业相互渗透,推动军民融合深入发展,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增强产业活力和核心竞争力。

——改革先行、精准施策。以深化改革为核心动力,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面向新趋势、新特征、新需求,主动作为,针对重点领域、典型区域、关键群体的特点精准发力,出实招、下实功、见实效。着力破除制约创新创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生产、管理、分配和创新模式的深刻变革,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为新动能的成长打开更大空间。

——人才优先、主体联动。以人才支撑为第一要素,改革人才引进、激励、发展和评价机制,激发人才创造潜能,鼓励科技人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才、农民工、退役士兵等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群体更多投身创新创业。加强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创客等主体协同,促进大中小微企业优势互补,推动城镇与农村创新创业同步发展,形成创新创业多元主体合力汇聚、活力迸发的良性格局。

——市场主导、资源聚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建设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支撑平台,健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政策、技术、资本等各类要素向创新创业集聚,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机制促进多元化供给与多样化需求更好对接,实现优化配置。

——价值创造、共享发展。以价值创造为本质内涵,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厚植创业沃土,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推动创新创业成为生活方式和人生追求。践行共享发展理念,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使创新创业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重点突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障碍,保护知识产权,活跃技术交易,提升创业服务能力,优化激励机制,共享创新资源,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运用和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扩大知识产权快速授权、确权、维权覆盖面,加快推进快速保护由单一产业领域向多领域扩展。搭建集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枢纽作用,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二)推动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促进知识产权、基金、证券、保险等新型服务模式创新发展,依法发挥资产评估的功能作用,简化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实现协议定价和挂牌、拍卖定价。促进科技成果、专利在企业的推广应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科技部、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率先建立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转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平台型众创空间。探索将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科技部牵头负责)

(五)推动科研院所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激励导向,提高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效率。坚持试点先行,进一步扩大科研院所自主权,激发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探索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科技部牵头负责)

(七)实施科研院所创新创业共享行动,鼓励科研院所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进一步开放现有科研设施和资源,推动科技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实现共享和转化。(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科院、科技部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不断完善金融财税政策,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信贷支持,发展创业投资,优化投入方式,推动破解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难题。

(八)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赋予大型银行县支行信贷业务权限。支持地方性法人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基层区域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改造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提高审批效率。(银监会牵头负责)

(九)完善债权、股权等融资服务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推广专利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风险补偿或保费补贴。持续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机制,稳步扩大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规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债提供担保。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银担、政银保等不同类型的风险补偿机制。(银监会、人民银行、保监会、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证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改革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投入、管理与退出标准和规则,建立完善与其特点相适应的绩效评价体系。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适时推广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第三方征信机构完善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一批创业投资子基金。引导和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完善对引导基金的运行监管机制、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基金管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评价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完善创新券、创业券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探索建立创新券、创业券跨区域互通互认机制。(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深入实施“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军民融合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等重大举措,着力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培育新兴业态,发展分享经济,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改造传统产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

(十四)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管理、投入和经费使用方式。高校和科研院所要鼓励科研人员与创业者开展合作和互动交流,建立集群思、汇众智、解难题的众创空间。面向企业和社会创新的难点,凝练和解决科学问题,举办各种形式的创新挑战赛,通过众包共议方式,提高创新效率和水平。(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在战略性领域布局建设若干产业创新中心,整合利用现有创新资源形成充满活力的创新网络。依托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符合发展需求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关键共性重大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应用示范。推动建立一批军民结合、产学研一体的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企业创新创业协同行动。支持大型企业开放供应链资源和市场渠道,推动开展内部创新创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鼓励大型企业全面推进“双创”工作,建设“双创”服务平台与网络,开展各类“双创”活动,推广各类大型企业“双创”典型经验,促进跨界融合和成果转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促进分享经济发展,合理引导预期,创新监管模式,推动构建适应分享经济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和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完善新就业形态、消费者权益、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研究建立平台企业履职尽责与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发布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强化系统性设计,打破制约数字生产力发展的制度障碍,推进市场化的生产资料分享,提升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加速数字化转型,引领和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发起“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交流与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进一步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统计分类,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研究制定“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反映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进展。(国家统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加快研究制定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标准,建设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监测平台和中小企业网络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强化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支撑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二十二)积极落实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用地政策,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完善新产业用地监管制度。(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

(二十三)研究制定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完善财政、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明确相关招标采购要求,建立示范应用激励和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十四)充分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升级重大工程,支持关键领域和瓶颈环节技术改造。(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

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改革分配机制,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健全保障体系,加快形成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二十五)制定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申请和取得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简化外国高层次人才办理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证件的程序。开展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进一步完善外国人才由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机制,实现工作许可、签证和居留有机衔接。(国家外专局、公安部、外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允许外国留学生凭高校毕业证书、创业计划申请加注“创业”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外国人依法申请注册成为企业的,可凭创办企业注册证明等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高素质留学人才回国创新创业。继续推进两岸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推动内地与港澳地区开展创新创业交流合作。深入开展“万侨创新行动”,支持建设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基地,探索建立华侨华人创新创业综合服务体系,为华侨华人高层次专业人才和企业家出入境、停居留以及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提供便利。推动来内地创业的港澳同胞、回国(来华)创业的华侨华人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社会公共服务。继续推进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国务院侨办、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绩效考核办法,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员和招聘急需紧缺人才,可简化招录程序,没有岗位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确定岗位薪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实施社团创新创业融合行动,搭建创新创业资源对接平台,推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和案例,推动创新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合,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类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大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快将现有支持“双创”相关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探索实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农业设施、农机具抵押贷款试点。允许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新创业。返乡农民工可在创业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返乡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推动机制,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灵活的引才引智政策,采取不改变人才的户籍、人事关系等方式,以用为本,发挥实效,解决关键领域高素质人才稀缺等问题。(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六、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普惠性政策支持力度,改善营商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推进试点示范,加强文化建设,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良性互动的创新创业生态。

(三十二)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强化审查责任,推动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创新创业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涉企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对内外资企业,在支持政策上一视同仁,推动实施一个窗口登记注册和限时办结。推动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推广自主申报。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推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建设和应用。(工商总局牵头负责)

(三十四)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提高监管效能。健全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在有条件的基层政府设立专业化的行政审批机构,实行审批职责、审批事项、审批环节“三个全集中”。(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适时适当放宽教育等行业互联网准入条件,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加强新兴业态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教育部牵头负责)

(三十七)推进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推进银行卡受理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加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银税合作工作机制,加大基层银税合作力度,逐步扩大税务、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内容。探索通过建立电子平台或在银税双方系统中互设接口等方式,实现银税信息“线上”互动。(税务总局牵头负责)

(三十八)积极有序推进试点示范,加快建设全国双创示范基地,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整合创建一批农村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经验。研究新设一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深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办好全国“双创”活动周,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组织实施好“创响中国”系列活动,开展创业投资企业、院士专家、新闻媒体地方行。高质量办好创新创业赛事,推动创新创业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勇于探索,主动作为,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和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提供强劲支撑。

 

国务院

2017年7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7年9月15日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是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生,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术转移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成果持续产出,技术市场有序发展,技术交易日趋活跃,但也面临技术转移链条不畅、人才队伍不强、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系统设计,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全面提升科技供给与转移扩散能力,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加强技术供需对接,优化要素配置,完善政策环境,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发挥市场在促进技术转移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加快科学技术渗透扩散、促进创新要素优化配置等功能。政府注重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为技术转移营造良好环境。

——改革牵引,创新机制。遵循技术转移规律,把握开放式、网络化、非线性创新范式的新特征,探索灵活多样的技术转移体制机制,调动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载体的积极性。

——问题导向,聚焦关键。聚焦技术转移体系的薄弱环节和转移转化中的关键症结,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政策措施,补齐技术转移短板,打通技术转移链条。

——纵横联动,强化协同。加强中央与地方联动、部门与行业协同、军用与民用融合、国际与国内联通,整合各方资源,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技术转移工作的衔接配套。

(三)建设目标。

到2020年,适应新形势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基本建成,互联互通的技术市场初步形成,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有机融合,技术转移渠道更加畅通,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的国际技术转移广泛开展,有利于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

到2025年,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全面建成,技术市场充分发育,各类创新主体高效协同互动,技术转移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科技成果的扩散、流动、共享、应用更加顺畅。

(四)体系布局。

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着眼于构建高效协同的国家创新体系,从技术转移的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出发,从基础架构、转移通道、支撑保障三个方面进行系统布局。

——基础架构。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在推动技术转移中的重要作用,以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为纽带,以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为支撑,加强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与转化应用,推动形成紧密互动的技术转移网络,构建技术转移体系的“四梁八柱”。

——转移通道。通过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及跨军民、跨区域、跨国界技术转移,增强技术转移体系的辐射和扩散功能,推动科技成果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引导技术与人才、资本、企业、产业有机融合,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广泛渗透与应用。

——支撑保障。强化投融资、知识产权等服务,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政策环境,确保技术转移体系高效运转。

二、优化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

(五)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

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发挥企业在市场导向类科技项目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等技术需求方深度参与项目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等组织实施全过程。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明确成果转化任务,设立与转化直接相关的考核指标,完善“沿途下蛋”机制,拉近成果与市场的距离。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结合发展定位,紧贴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与转移转化活动;强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汇交和使用。

促进产学研协同技术转移。发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载体作用,推动重大关键技术转移扩散。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聚焦细分领域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推广技术成熟度评价,促进技术成果规模化应用。支持企业牵头会同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技术交叉许可、建立专利池等方式促进技术转移扩散。加快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共性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的新机制。充分发挥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的优势,依托产学研协同共同体推动技术转移。

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推动技术转移。围绕环境治理、精准扶贫、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社会民生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发挥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公益性技术转移平台作用,发布公益性技术成果指导目录,开展示范推广应用,让人民群众共享先进科技成果。聚焦影响长远发展的战略必争领域,加强技术供需对接,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瞄准人工智能等覆盖面大、经济效益明显的重点领域,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面向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充分发挥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为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充的“一主多元”农技推广体系作用,加强农业技术转移体系建设。

(六)建设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

构建互联互通的全国技术交易网络。依托现有的枢纽型技术交易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连接技术转移机构、投融资机构和各类创新主体等,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创新要素,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活动。

加快发展技术市场。培育发展若干功能完善、辐射作用强的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健全与全国技术交易网络联通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交易市场。推动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联动融合,拓宽各类资本参与技术转移投资、流转和退出的渠道。

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制定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完善符合科技成果交易特点的市场化定价机制,明确科技成果拍卖、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协议成交信息公示等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服务业专项统计制度,完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与登记管理办法。

(七)发展技术转移机构。

强化政府引导与服务。整合强化国家技术转移管理机构职能,加强对全国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机构发展的统筹、指导、协调,面向全社会组织开展财政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信息收集、评估、转移服务。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

加强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的市场开拓、营销推广、售后服务。创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建立职务发明披露制度,实行技术经理人聘用制,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引导专业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

加快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鼓励各类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机构联合组建技术转移联盟,强化信息共享与业务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服务绩效对相关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支持。

(八)壮大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完善多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发展机制。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统筹适度运用政策引导和市场激励,更多通过市场收益回报科研人员,多渠道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活动。加强对研发和转化高精尖、国防等科技成果相关人员的政策支持。

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作用,通过项目、基地、教学合作等多种载体和形式吸引海外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和团队。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技术转移相关学科或专业,与企业、科研院所、科技社团等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将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纳入国家和地方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三、拓宽技术转移通道

(九)依托创新创业促进技术转移。

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引导科研人员通过到企业挂职、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以及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设立流动岗位等方式,吸引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兼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引导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横向课题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

强化创新创业载体技术转移功能。聚焦实体经济和优势产业,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依托开源软硬件、3D打印、网络制造等工具建立开放共享的创新平台,为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技术转移活动提供服务支撑。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开放创新创业资源,支持内部员工创业,吸引集聚外部创业,推动大中小企业跨界融合,引导研发、制造、服务各环节协同创新。优化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孵化载体功能,构建涵盖技术研发、企业孵化、产业化开发的全链条孵化体系。加强农村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挥科技特派员引导科技成果向农村农业转移的重要作用。针对国家、行业、企业技术创新需求,通过“揭榜比拼”、“技术难题招标”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解决方案。

(十)深化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

强化军民技术供需对接。加强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军民技术成果信息交流机制。进一步完善国家军民技术成果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军民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检索、政策咨询等服务。强化军队装备采购信息平台建设,搭建军民技术供需对接平台,引导优势民品单位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加快培育反恐防爆、维稳、安保等国家安全和应急产业,加强军民研发资源共享共用。

优化军民技术转移体制机制。完善国防科技成果降解密、权利归属、价值评估、考核激励、知识产权军民双向转化等配套政策。开展军民融合国家专利运营试点,探索建立国家军民融合技术转移中心、国家级实验室技术转移联盟。建立和完善军民融合技术评价体系。建立军地人才、技术、成果转化对接机制,完善符合军民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构建军民技术交易监管体系,完善军民两用技术转移项目审查和评估制度。在部分地区开展军民融合技术转移机制探索和政策试点,开展典型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探索重大科技项目军民联合论证与组织实施的新机制。

(十一)推动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扩散。

强化重点区域技术转移。发挥北京、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及其他创新资源集聚区域的引领辐射与源头供给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地区转移转化。开展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等,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优化对口援助和帮扶机制,开展科技扶贫精准脱贫,推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向贫困地区转移转化。

完善梯度技术转移格局。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承接成果转移转化的差异化支持力度,围绕重点产业需求进行科技成果精准对接。探索科技成果东中西梯度有序转移的利益分享机制和合作共赢模式,引领产业合理分工和优化布局。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技术转移工作网络,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向县域转移转化,推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

开展区域试点示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开展体制机制创新与政策先行先试,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模式。允许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按规定执行示范区相关政策。

(十二)拓展国际技术转移空间。

加速技术转移载体全球化布局。加快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构建国际技术转移协作和信息对接平台,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对全球技术资源的整合利用。加强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对接,创新合作机制,形成技术双向转移通道。

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技术转移行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技术转移中心及创新合作中心,构建“一带一路”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向沿线国家转移先进适用技术,发挥对“一带一路”产能合作的先导作用。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引导企业建立国际化技术经营公司、海外研发中心,与国外技术转移机构、创业孵化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转移活动,与技术转移国际组织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围绕特定产业领域为企业技术转移搭建展示交流平台。

四、完善政策环境和支撑保障

(十三)树立正确的科技评价导向。

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扭转唯论文、唯学历的评价导向。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

(十四)强化政策衔接配套。

健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特点,优化相关资产评估管理流程,探索通过公示等方式简化备案程序。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横向委托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开展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与完成人或团队共同拥有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产权的改革试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采购、首台套保险政策。健全技术创新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开展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试点。结合税制改革方向,按照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的原则,统筹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有关税收政策。完善出口管制制度,加强技术转移安全审查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

(十五)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

国家和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技术转移早期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内部投贷联动试点和外部投贷联动。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试点优惠政策。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

完善适应新经济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释放激发创新创业动力与活力。加强对技术转移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研究建立当然许可等知识产权运用机制的法律制度。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推广技术调查官制度,统一裁判规范标准,改革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优化专利和商标审查流程,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十七)强化信息共享和精准对接。

建立国家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整合现有科技成果信息资源,推动财政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信息统一汇交、开放、共享和利用。以需求为导向,鼓励各类机构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等渠道发布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深度挖掘。建立重点领域科技成果包发布机制,开展科技成果展示与路演活动,促进技术、专家和企业精准对接。

(十八)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社会氛围。

针对技术转移过程中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领导履行成果定价决策职责、科技管理人员履行项目立项与管理职责等,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勤勉尽责政策,形成敢于转化、愿意转化的良好氛围。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发挥社会舆论作用,营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市场环境。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审议相关重大任务、政策措施。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订实施细则,研究落实促进技术转移的相关政策措施。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二十)抓好政策落实。

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技术转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着重抓好具有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政策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的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对已经出台的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跟踪、及时检查、及时评估。

(二十一)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完善投入机制,推进科技金融结合,加大对技术转移机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等重点任务的支持力度,形成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二十二)开展监督评估。

强化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建立监测、督办和评估机制,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掌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办发〔2016〕77号)

   

新华社北京1月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针对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反映的突出问题,精准施策。把握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分类评价。

——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把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三)主要目标。通过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重点解决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等问题,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通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四)完善职称系列。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继续沿用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统计、翻译、新闻出版广电、艺术、教师、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取消个别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称系列,整合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新设职称系列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置职称系列。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通用专业职称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近专业职称评审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特殊专业职称评审可根据军队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纳入国家人才评价管理体系。

(五)健全层级设置。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六)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统筹研究规划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框架,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八)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和岗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九)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十)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十一)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十二)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

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五、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教育、翻译、新闻出版广电等专业领域,逐步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

(十五)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坚持以用为本,深入分析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十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十七)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健全专业化的考试评价机构,建立职称评审考试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选择应用性、实践性、社会通用性强的职称系列,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探索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结果的国际互认。

(十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优势,鼓励其参与评价标准制定,有序承接具体评价工作;用人单位作为人才使用主体,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职称管理法治建设,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
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增强发展新动能、促进社会就业、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支持政策和举措,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当前,全国各地涌现出一批有亮点、有潜力、有特色的众创空间,已经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阵地和创新创业者的聚集地,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为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有效支撑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继续推动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在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强化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协同创新,加快建设一批众创空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促进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服务,更大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通过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打造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型创新创业,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推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配套支持全程化。通过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知识产权、专利标准、中试生产、产品推广等研发、制造、销售相关服务,实现产业链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配置。
  二是创新服务个性化。通过整合专业领域的技术、设备、信息、资本、市场、人力等资源,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高端、更具专业特色和定制化的增值服务。
  三是创业辅导专业化。通过凝聚一批熟悉产业领域的创业导师和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加适合产业特点的创业辅导服务,提高创新创业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培养更多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人才。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向创业者开放创新资源,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加强创新链与产业链、资金链的对接,让市场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二是坚持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要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重点,扩大“双创”的源头供给,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使科技人员成为创新创业的主力军。
  三是坚持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要与“互联网+”行动计划、“中国制造2025”、大数据发展行动等相结合,促进龙头骨干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服务、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加快发展“制造+服务”的智能工厂模式,培育更多富有活力的中小微企业,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培育新业态,催生新产业。
  二、重点任务
  (三)在重点产业领域发展众创空间。重点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药卫生、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先行先试,针对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点,在细分领域建设众创空间。
  (四)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按照市场机制与其他创业主体协同聚集,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实现与中小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群体有机结合,有效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形成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高校院所积极参与、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产业创新生态群落。
  (五)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六)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和双创基地。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试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推动各地发展各具特色的双创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等要结合国家战略布局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发挥重点区域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优势,打造一批具有当地特色的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及产业园等共同形成创新创业生态体系。
  (七)加强众创空间的国际合作。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国外先进创业孵化机构开展对接合作,共同建立高水平的众创空间,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与国外创业孵化机构合作建立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引进国际先进的创业孵化理念,吸纳、整合和利用国外技术、资本和市场等资源,提升众创空间发展的国际化水平。大力吸引和支持港澳台科技人员以及海归人才、外国人才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在居住、工作许可、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充分利用现有创新政策工具,挖掘已有政策潜力,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形成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政策体系。
  (八)实行奖励和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对众创空间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补助。支持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为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可以申报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采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支持包括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在内的创新创业项目和团队,推动众创空间发展。
  (九)落实促进创新的税收政策。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税收有关规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可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十)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引导和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与众创空间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鼓励天使投资群体、创业投资基金入驻众创空间和双创基地开展业务。鼓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发展。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探索为众创空间内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试点投贷联动。支持众创空间内科技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十一)支持科技人员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探索完善众创空间中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进一步改革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使之更有利于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转化成果的积极性。
  (十二)调动企业参与众创空间建设的积极性。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的投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有企业对众创空间投入较大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科技创新考核政策。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形成的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众创空间,鼓励企业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
  (十三)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化。大力推动军民标准通用化,引导民用领域知识产权在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运用。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中的二次开发费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的专用设备、实验室等军工设施,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根据服务绩效探索建立后补助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共享。
  四、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要加强对众创空间建设的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结合行业和地方发展实际,推进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加强对众创空间发展情况的监测、统计和评估。建立统一的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各地区各部门对众创空间等平台的扶持情况要上网公示,做到公开透明,避免多头重复支持。
  (十五)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各类主体积极探索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新政策、新机制和新模式,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持续提高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要素集聚区域的管理部门要率先行动起来,主动做好服务,为众创空间的专业化发展创造条件,开展先行先试,作出引领示范。
  (十六)加强分类指导。要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的具体需求,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实现重点突破,增强示范带动效应。要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科技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众创空间在不同区域的建设和发展。
  (十七)加强宣传推广。及时总结和交流众创空间建设的做法和经验,对模式新颖、绩效突出的案例进行宣传推广,树立品牌,扩大影响。对众创空间和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创业项目、创业人物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全社会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热情。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2月1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基础在县域,活力在县域,难点也在县域。新形势下,支持县域开展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是打造发展新引擎、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县域科技创新取得了长足进步,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但总体仍然比较薄弱,区域发展不平衡等现象突出。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全面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实现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发挥科技创新在县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强化科技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对接,打通从科技强、产业强到经济社会发展强的通道。以建设创新型县(市)和创新型乡镇为抓手,深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整合优化县域创新创业资源,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县域创新创业格局,推动形成县域创新创业新热潮,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促进实现县域创新驱动发展。

(二)基本原则。

——创新驱动。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强创新资源共享,完善创业培育服务,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发展,加快形成具有县域特色的创新驱动发展路径。

——人才为先。坚持把人才作为支撑县域创新发展的第一资源,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创业激励和人才吸引政策,优化县域人才环境,加快培育集聚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需求导向。紧扣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内在需求,提高科技创新供给质量和效率,集聚各类创新资源,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向县域转移转化,做大做强县域特色产业。

——差异发展。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定位,因地制宜确定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转型,推动实现县域差异化、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环境显著改善,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全社会科技投入进一步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整体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更加浓厚,形成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格局,为我国建成创新型国家奠定基础。

到2030年,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大幅提升,创新创业活力有效释放,产业竞争力明显增强,城乡居民收入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更加友好,为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规划,支持城镇化地区整合各类创新资源,推动制造、加工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大新一代信息网络、智能绿色制造等产业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支持农产品主产区加快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农业与旅游休闲、教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创意农业、电子商务物流等新业态,推动商业模式创新,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实施农业产业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建设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以保护自然生态为前提、以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为基础,科学有度有序开发,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均衡发展。结合地方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促进县域特色主导产业绿色化、品牌化、高端化、集群化发展。

(五)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

找准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着力点,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和环境建设,在有条件的县(市)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指导县域内企业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加强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科技创新,提升县域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上市,引导企业有效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县(市)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采取科技创新券等科技经费后补助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培育一批掌握行业“专精特新”技术的科技“小巨人”企业。

(六)集聚创新创业人才。

发挥企业家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关键作用,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企业家发展的良好环境,支持企业家整合技术、资金、人才等资源,加快企业创新发展。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到县域开展创业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推进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广“科技镇长团”、“博士服务团”等模式,发挥乡土人才等农村实用人才作用,提升县域人才集聚和创新管理服务能力。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通过股权期权激励等措施,让创新人才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得到合理回报,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力。加强农民就业创业培训,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七)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科学编制县城总体规划,支持有条件的县(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并将相关园区纳入县城总体规划统一管理,引领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若干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有条件的县(市)建设创新型县(市)、创新型乡镇。结合县域需求实际,依托科技园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降低创业门槛,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等各类创新平台在县域开展应用示范,实现开放共享,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县域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代理、交易、咨询、评估等服务水平。

(八)促进县域社会事业发展。

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治理、水环境保护、资源高效利用等领域核心关键技术转化应用力度,强化重点地区生态保护与修复。围绕重大慢病防控、人口老龄化应对等人口健康重大问题,加强疾病防治技术普及推广,加快临医学研究中心协同创新网络向县域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开展集生产生活、文化娱乐、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社区综合技术集成与应用,推动科技成果更多惠及民生改善。加快实施“雪亮工程”,推进县域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和联网应用,加强县乡村三级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县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科技化水平,建设平安中国。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结合地方特色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加大对经济发达镇、特色小镇、专业小镇、技术创新专业镇等的支持力度,建设美丽乡村。

(九)创新驱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实施科技扶贫行动,强化科技创新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支撑引领作用,瞄准县域脱贫攻坚中存在的科技和人才短板,动员全社会科技资源投身脱贫攻坚,提升县域发展的内生动力。精准对接贫困地区发展的科技需求,加强先进、成熟、适用技术的应用推广和集成示范,支持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推进创业式扶贫,激发贫困地区的创新创业热情,提高农民技能素质,以创业式扶贫带动产业发展,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

(十)加大科学普及力度。

把县域科学普及摆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深入开展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和农村科普活动,切实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着重在县域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推动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县级学会、企业科协、农技协开展农村科普的独特优势和科技社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纽带作用,面向县域有针对性地开展科学普及和信息服务。提高县域中小学科普教育质量,为青少年提供更多参加科普活动的机会。

(十一)抓好科技创新政策落地。

加强国家与地方科技创新政策衔接,加大普惠性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力度,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创新政策。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支持县域企业发展。面向县域企业等创新主体加强政策培训解读,建立县域科技创新政策落实督查机制,帮助企业更好享受优惠政策。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推动部省市县联动,建立适应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体系,科学谋划创新发展工作格局。强化县(市)科技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县(市)科技部门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强对乡镇科技工作的指导。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制定创新发展规划,在科技管理、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人才吸引等方面探索先行先试改革措施。

(十三)加大支持力度。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扶持,通过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人才支持计划等,支持县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各地要积极支持县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确保一定比例的科技创新项目、一定数量的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在县域落地。

(十四)开展监测评价。

实施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开展县(市)创新能力监测,加强县(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研究,优化区域创新布局。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参照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开展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调查工作。

(十五)做好宣传总结。

在推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中及时发现新典型、总结新模式、探索新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宣传推广各地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全社会支持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良好局面。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5月1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

国办发〔20178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珠三角)、安徽(合芜蚌)、四川(成德绵)、湖北武汉、陕西西安、辽宁沈阳等8个区域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推进相关改革举措先行先试,着力破除制约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形成了一批支持创新的相关改革举措。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创新的力度,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创新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经国务院批准,将有关改革举措在全国或8个改革试验区域内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改革举措的主要内容
    (一)科技金融创新方面3项:“以关联企业从产业链核心龙头企业获得的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融资服务”、“面向中小企业的一站式投融资信息服务”、“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
    (二)创新创业政策环境方面5项:“专利快速审查、确权、维权一站式服务”、“强化创新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与激励”、“事业单位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事业单位编制省内统筹使用”、“国税地税联合办税”。
    (三)外籍人才引进方面2项:“鼓励引导优秀外国留学生在华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可直接申请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积极引进外籍高层次人才,简化来华工作手续办理流程,新增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的申请渠道”。
    (四)军民融合创新方面3项:“军民大型国防科研仪器设备整合共享”、“以股权为纽带的军民两用技术联盟创新合作”、“民口企业配套核心军品的认定和准入标准”。
    二、高度重视推广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刻认识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要着力推动政策制度创新,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管理水平,推进构建与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推广工作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根、产生实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积极协调、指导推进推广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要适时督促检查推广工作进展情况及效果,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推广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9月7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

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

 

科技奖励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党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总体要求,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应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成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注入更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

——服务国家发展。围绕国家战略全局,改进完善科技奖励工作,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形成推动科技发展的强劲动力,为提升科技水平、促进创新体系建设、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激励自主创新。以激励自主创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奖励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发现、具有重大原创性的技术发明、具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创新内生动力。

——突出价值导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科技人员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健全科技奖励信用制度,鼓励科技人员争做践行社会诚信、严守学术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把公开公平公正作为科技奖励工作的核心,增强提名、评审的学术性,明晰政府部门和评审专家的职责分工,评奖过程公开透明,鼓励学术共同体发挥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

坚持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公正透明、诚实守信、质量优先、突出功绩、宁缺勿滥,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增强学术性、突出导向性、提升权威性、提高公信力、彰显荣誉性。

1.实行提名制。

改革现行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

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机构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2.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

定标。自然科学奖围绕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围绕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技进步奖围绕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三大奖)一、二等奖项目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提名者严格依据标准条件提名,说明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及奖项、等级建议。评审专家严格遵照评价标准评审,分别对一等奖、二等奖独立投票表决,一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

定额。大幅减少奖励数量,三大奖总数由不超过400项减少到不超过300项,鼓励科技人员潜心研究。改变现行各奖种及其各领域奖励指标与受理数量按既定比例挂钩的做法,根据我国科研投入产出、科技发展水平等实际状况分别限定三大奖一、二等奖的授奖数量,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

3.调整奖励对象要求。

三大奖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同时调整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要求。

分类确定被提名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要求,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报奖。

4.明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政府部门的职责。

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履行对候选成果(人)的科技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能。

5.增强奖励活动的公开透明度。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指标数量,对三大奖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实行全程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监督。

建立科技奖励工作后评估制度,每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奖励工作进行评估,促进科技奖励工作不断完善。

6.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

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作用,全程监督科技奖励活动。完善异议处理制度,公开异议举报渠道,规范异议处理流程。健全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明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评审纪律。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实行诚信承诺机制,为各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

严惩学术不端。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要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国家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7.强化奖励的荣誉性。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合理运用奖励结果。有关部门和评价机构要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物质利益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突出精神激励”的原则,适当提高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增强获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按照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获奖科技人员,通过专项基金及时予以救助。

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科技拔尖人才、优秀成果、杰出团队,弘扬崇尚科学、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开放协作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

(二)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单独设立一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除此之外,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优势,进一步研究完善推荐提名制度和评审规则,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设奖地方和部门要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改革方向,抓紧制定具体改革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

(三)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

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的科技奖项,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奖励,鼓励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逐步培育若干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项。

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构建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的有效模式,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整体实力和社会美誉度。

三、工作实施

(一)由科技部、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审批,由科技部负责修改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

(二)关于国家科技奖励具体实施工作中的提名规则和程序、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奖励数量和类型结构、评审监督、异议处理等问题,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分别制定相关办法予以落实。

(三)关于鼓励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健康发展问题,由科技部研究制定指导性意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四)由科技部会同中央宣传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奖励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审计署关于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和世界

科技强国建设的意见

(审政研发〔2016〕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现就做好相关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科技创新的极端重要性。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分析了我国科技创新所处的时代方位、时代定位和国际地位,明确了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到203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的科技事业发展目标和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兴则国家兴,科技强则国家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以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的引领型发展。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要深入学习贯彻大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充分认识推进科技创新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做好相关审计工作,促进科技创新政策措施落实,推进科技资金和科研项目管理创新,推动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有利于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有利于多出科技创新成果和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为我国如期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着力把握科技创新的新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以是否符合中央决定精神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深刻理解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的总体部署和具体政策措施,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政策意图。要坚持客观求实,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做出审计处理和提出审计建议。

三、着力推动科技创新相关政策落实。审计中要持续关注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等政策情况,以及深化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区域创新中心等措施的进展和效果,关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服务、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科研项目信息公开、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国家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等情况,着力反映有关部门和地方贯彻中央政策措施不到位,有关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不断完善和发挥实效。

四、着力推动建立完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审计中要关注各地区、各部门科技经费管理以及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立项遴选情况,重点揭示立项遴选机制不公开不透明,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等问题。关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立健全情况,重点揭示兼职和离岗创业、收益分配、科技成果转让流程等配套制度不完善,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置难,项目验收或结题不及时、走形式等,以及由此造成的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不足、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率低等问题。关注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制度化和改革科技评价制度等情况,推动完善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资源配置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五、着力推动科技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改革。审计中要关注财政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落实简化项目预算编制、下放直接费用预算调剂权、大幅提高人员费用比例、增加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等情况,关注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教育、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落实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扩大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基建项目自主权、简化用地和环评等手续情况,关注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差旅会议管理规定、优化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审批程序、强化自我约束意识、完善内控机制情况,重点揭示改革不到位或进展迟缓,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方法管理科技资源等问题,推动建立健全体现科研人员智力价值的科技经费分配制度,完善经费报销制度,促进科技经费更好地服务于人的创造性活动。

六、着力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履职尽责。审计中要关注科技管理部门落实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要求,构建科技创新平台、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重点揭示服务机制不健全、评价机制不科学、检查评审过多、管理信息系统滞后、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不到位和转化平台不完善等问题,促进相关部门转变职能、推进科技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减少科技项目行政审批,真正赋予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开展科研更大的自主权,赋予领衔科技专家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动权。

七、着力推动科技经费加大投入和有效使用。审计中要关注各级政府科技经费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重点揭示财政科技投入不足、资金分配“小、散”、资金拨付不及时造成大量沉淀,以及科技资金“管得过死”等影响科研项目实施进度和效果的问题,促进加大财政科技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关注国家财政、税收、金融等各项科技创新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是否真正起到引导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增加科技研发投入的作用。关注科技资金的安全,重点揭示相关部门和单位借科技项目之名,以权谋私、截留侵占、贪污私分、挥霍浪费科技资金,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和人员在科技资金分配管理中利用职权违法违纪向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等问题。

八、着力推动鼓励创新和保护创新。审计中要贯彻中央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要求,注重保护科技创新中的新生事物,注重保护科技人员的创新性和积极性,注重维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完善保障和激励创新的分配制度。对突破原有制度或规定,但符合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有利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有利于科技创新目标实现,有利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的创新举措,要坚决支持,鼓励探索。要积极发现破解科技创新难题的好做法好经验,促进总结和推广。

九、着力推动完善体制制度机制。审计中要贯彻科技体制及其相关体制改革要求,对制约和阻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制约和阻碍“双创”环境优化,制约和阻碍提高科技资金绩效,制约和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等体制机制性问题,要及时反映,推动破除制约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要关注影响科技创新的深层次问题,关注创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完善科技制度和深化改革,促进形成新的制度或规定。

十、着力推动审计工作创新。各级审计机关要解放思想、锐意创新,推动审计理念思路的与时俱进、审计制度机制的与时俱进、审计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要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广泛运用数字化审计方式,归集数据、分析数据、查找疑点、综合提炼,大幅提高审计的精准度和时效性。要注重从宏观层面进行大数据关联分析,提高研判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感知经济社会运行风险、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能力。要加强对国家战略、公共政策、宏观经济形势的研究,加强审计实践的理论总结和提炼,提升审计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审计署

2016年6月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

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7月7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度重视和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进行了总动员,对全面贯彻创新发展理念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了总部署。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科技创新在国家发展全局中的核心位置,明确建成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奋斗目标,找准检察机关保障、促进和服务科技创新的定位和切入点,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支持创新探索,宽容创新失误,保护创新成果,为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创新型企业(以下统称“科研单位”)和科技工作者(以下简称“科研人员”)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保障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1.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加强对商标权人的平等保护;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加大对互联网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领域网络侵权盗版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假冒专利权的犯罪,加大对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关键核心技术以及优势产业等领域的假冒专利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科技创新主体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开展重点打击和专项整治。

  2.强化对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

  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权假冒犯罪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问题。加强对公安机关办理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决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款物不当等问题。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于认定罪与非罪错误或者量刑畸轻畸重的侵权假冒犯罪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涉及科技创新资金和收益分配纠纷、创新创业人才劳动争议、科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纠纷、军民技术纠纷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严肃查处涉及科技创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对于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督促纠正,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正确及时有效执行。

  3.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积极利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实现涉嫌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与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交、案件协调等协作机制,着力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二、积极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4.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职权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产业技术体系创新中的职务犯罪,培育、建设一流科研单位、国家重点研发平台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侵权假冒行为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等职务犯罪。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申报和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实施中,利用审批、验收等职权索贿、受贿的犯罪,以及行政管理人员贪污、挪用、私分国家科研项目投资基金、科研经费的犯罪。依法惩治知识产权诉讼中司法人员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渎职等犯罪。重点查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科研规律干预科研活动,导致重大科研项目流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犯罪,以及泄露国家重大科技秘密的犯罪。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重大科研项目的职务犯罪涉案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潜逃境外;已经潜逃境外的,要充分运用引渡、劝返、遣返和异地起诉等方式依法将其缉捕归案。

  5.依法查办危害科技创新发展公平竞争环境的行贿犯罪。重点查办为谋取科研项目、资金进行行贿的犯罪,科技创新成果验收、转化、应用、推广过程中的行贿犯罪,知识产权申报、审查和诉讼等过程中的行贿犯罪,以及技术职称评定、科技带头人评选中谋取竞争优势的行贿犯罪。要加大对行贿数额巨大或者向多人、多次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形成有利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公平竞争环境。

  6.积极做好相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查办各类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职务犯罪,深入剖析案发规律,运用检察建议、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等,督促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加强改进管理监督。对科研单位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帮助科研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

  三、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

  7.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充分考虑科技创新工作的体制机制和行业特点,认真研究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保护科研人员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获取的合法收益。办案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要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要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要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要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要区分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认定罪与非罪争议较大的案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

  8.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锐意创新探索,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中突破现有制度,但有利于实现创新预期成果的,应当予以宽容。在创新过程中发生轻微犯罪、过失犯罪但完成重大科研创新任务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科技创新中发生的共同犯罪案件,重点追究主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和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以科技创新为名骗取、套取、挥霍国家科研项目投资,严重危害创新发展的犯罪,应当依法打击。

  9.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实现办案的最佳效果。查办涉及科技创新的犯罪,要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科技专家、法律专家等意见,防止因办案时机和方式不当影响正常的科技创新工作。对于正在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攻关、重大科技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涉外项目实施等职责的涉案科研人员,检察机关在做好相关保密和防逃工作的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办案时机。对于重点科研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必须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好科研攻关的衔接工作,确有必要的,可以在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其指导科研攻关提供一定条件。对于被采取逮捕措施的涉案科研人员,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羁押必要性开展审查。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确实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往来账户和关键设备资料,防止因办案造成科研项目中断、停滞,或者因处置不当造成科研成果流失。

  四、综合发挥检察职能,提高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水平

  10.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加强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充分运用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12309举报网络平台等诉求表达渠道,为科技创新主体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及时审查相关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严格依法办理,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畅通科技创新主体对检察工作提出批评和意见建议的渠道,对于有关单位和人员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高度关注、认真督办,及时反馈情况。

  11.落实普法责任制,主动开展普法活动。坚持预防为主,积极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法律服务。认真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结合司法办案,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和促进科技创新主体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提高其依法开展科技创新、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着眼目前已设立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双创”基地等创新要素集聚地,积极开展法治宣传、预防咨询,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实施运行。

  12.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能力水平。办理涉及科技创新犯罪案件政策性、专业性较强,检察人员要加强相关专业知识学习和对有关犯罪的研究。探索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办案机构或者办案小组,有条件的地区试行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培养、选拔专家型人才和业务骨干从事涉及科技创新案件的办理工作。探索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互联网条件下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综合运用能力。细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和其他妨害科技创新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运用的标准,强化办案指引。推行对重大疑难复杂犯罪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确保侦查取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案件定性的准确性。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证人、专家咨询、技术鉴定等案件办理机制,完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制度,为办案提供智力支持。

  五、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对科技创新的司法保障落到实处

  13.加强对办理涉及科技创新案件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坚持把综合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科技创新发展作为检察机关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特别是省级人民检察院要深入研究分析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对于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重大妨害科技创新职务犯罪案件挂牌督办,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必要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4.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合力。加强与政府科技、教育等部门的工作联系,深入分析和把握影响科技创新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对于体制机制及政策制定、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完善服务科技创新的监管措施。加强与各级科协的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共同调研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了解科技创新最新政策、发展情况和问题,准确把握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司法需求,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排忧解难,切实提高检察机关服务科技创新的自觉性和能动性。

  15.加强宣传工作,营造重视和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宣传有关保护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创新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媒体,加强宣传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审慎发布涉及科技创新主体犯罪案件的新闻信息,及时引导和疏解有关舆情,推动全社会形成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司法环境和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规〔2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五、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加强组织实施,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切实解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中的实际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同时,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3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7〕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为企业减负增效,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动力,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现就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应提高思想认识,站在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高度,通过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积极主动谋创新、促发展。要把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部署,夯实管理责任,依据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强化有关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积极、稳妥地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创新支持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对各级税务和科技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合作意识,完善合作机制。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和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部门间的联合工作机制。就涉及企业切身利益的研发项目鉴定问题,包括事中异议项目鉴定以及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专门协调机制,制定异议研发项目鉴定实施细则,规范办理流程。

  三、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四、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应知尽知。各地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APP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提醒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联合开展宣传活动,精准锁定政策受惠企业群体,通过开展“键对键”的网上沟通,“面对面”的精准辅导,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在宣传辅导工作中,要规范政策解答,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

  五、加强政策辅导,确保应享尽享。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研发项目管理和研发费用归集等政策辅导,切实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对尚处于亏损期的企业,进一步加大宣传及服务力度,引导企业及时办理税务备案等相关手续。要督促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印发)规定,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自主评价和登记,及时取得登记编号,确保纳税人政策落实“应享尽享”。

  六、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落地见效。各省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加大对政策落实的督导力度,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随时收集基层和纳税人政策落实情况的反馈和工作建议,并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确保优惠政策落地见效。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将视情况适时联合开展督导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7年9月18日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

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七)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八)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在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取得退税资格未满2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按规定已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在2015年12月31日享受退税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或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三、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二)本通知所述“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三)本通知所述“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四)本通知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五)本通知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设备应属于本通知《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五、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同时废止。

 

  附件: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78号 )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改委员会

2016年7月1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7月27日印发

 

 

 

 

 

 

 

 

 

 

 

 

 

 

附件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 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 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 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 上年度月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 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付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 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 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 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 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已发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六)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改征增值税后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等服务。

  六、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核实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列明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并发送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纳税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孵化器名单信息,办理税收减免。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二)科技园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超过3000平方米。

   (六)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改征增值税后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等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列明纳税人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并发送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纳税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科技园名单信息,办理税收减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所得税政策教训深刻 望文生义解读必有风险 <段文涛>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宁波奉化区国家税务局>

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科发政〔2017〕211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7〕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7年5月2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6日


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6〕26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我部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7月19日

 

 

 

 

 

 

 

 

 

 

 

 

 

附件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稳定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方向包括:

  (一)由科研院所自主选题开展的科研工作;

  (二)所属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

  (三)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

  (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五)科技基础性工作等其他工作。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包括: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科研院所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为科研院所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提供经费支持。

  (二)分类分档,动态调整。财政部根据院所规模、学科特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结合财力可能,确定分类分档支持标准,并结合科研院所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每年对经费进行动态调整。

(三)依托院所、突出重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已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优先支持有助于科研院所符合职能定位、实现学科布局与发展规划目标、有利于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的选题以及所属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

  (四)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科研院所应当充分发挥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业务费内部管理制度,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核定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及年度预算,以项目支出“基本科研业务费”方式随部门预算下达。

  第五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

  (二)负责根据行业科技规划、行业应用需求以及院所职能定位,提出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要求;

  (三)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期绩效评价。中期绩效评价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和使用绩效进行全面考核。中期绩效评价结果需报财政部备案,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科研院所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切实履行在资金申请、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

  (二)负责组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咨询委员会。

(三)负责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年度监管,主要包括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

  第七条 管理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包括主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院所负责人、科研人员以及经济或财务管理专家等,如设有学术委员会的科研院所,管理咨询委员会还应包括学术委员会负责人。院所两级法人的单位,应同时包括院所两级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来自行业协会、其他科研院所以及高等院校的专家参加管理咨询委员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管理咨询委员会工作,一般由科研院所负责人担任(院所两级法人的单位,由院级法人单位负责人担任)。管理咨询委员会委员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调整。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之前提出下年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的具体任务。

  第九条 科研院所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任务以及拟自主开展的有关工作,形成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支持项目及预算建议方案,提交管理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审议。

  第十条 管理咨询委员会应当建立回避制度,并在2/3以上委员到会时开展咨询审议。咨询审议意见分为同意资助和不予资助,并对同意资助项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咨询审议意见是科研院所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分配结果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科研院所根据咨询审议意见以及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年度资助项目。管理咨询委员会咨询审议意见以及年度资助项目在科研院所内部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后,科研院所应当与资助对象或团队负责人签订工作任务书。资助对象或团队负责人一般为科研院所在编人员。

  如需调整工作任务,需经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后,经科研院所负责人批准,重新签订工作任务书。工作任务书格式由科研院所自行确定,其中应当明确预算数和绩效目标。

  科研院所为院所两级法人的单位,院级法人与所级法人签订工作任务书;所级法人根据与院级法人签订的工作任务书,与资助对象或团队负责人签订工作任务书。

  第十二条 科研院所应当在每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科研院所可以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联合院(所)外单位共同开展研究工作。合作研究经费一般不能拨至科研院所以外单位,确需外拨时应经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签订科研任务合同等。

  第十四条 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支持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牵头负责科研工作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预算的30%。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开支范围由科研院所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 科研院所应当按照国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经费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并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或者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中止等形成的剩余资金,报财政部确认为可留归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后,由科研院所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在2年内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为院所两级法人的单位,应当按照预决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科研院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科研院所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70号)

 

财关税〔2016〕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支持科技创新 进口环节税收政策有优惠——对于财关税〔2016〕70号和财关税〔2016〕72号文件的解读 <尹丽坤>

国科发政〔2017〕280号 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规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内容通知如下: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中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出版物进口单位等是指: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1.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2.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九)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含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另行发布。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需求变化及国内生产发展等情况,适时对第三条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有关的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

  六、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

  经海关审核同意,医院类高等学校、专业和科学研究机构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5年每种1台。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进口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进口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

  八、海关总署根据本通知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截止。自实施之日起,《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7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16〕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现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一、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处理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其中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附件

    税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84、85、90章;91.05;91.06;进口的有关附件不受税号限制。

    二、实验、教学用的设备,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其中包括:

    (一)实验环境方面。

    1.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2.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3.净化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设备等);

    4.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搭载实验仪器的减震平台等);

    5.特殊电源、光源设备(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

    6.清洗循环设备;

    7.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8.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9.光学元器件;

    10.其他。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1.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涡轮泵、干泵等);

    2.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3.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4.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5.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6.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7.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8.实验室用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拉制器、制刀器、制冷设备、刺激器、工具等);

    9.其他。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1.特种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速、高分辨率、不可见光等);

    2.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3.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磁盘阵列等);

    4.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专用集成电路等);

    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6.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7.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8.电生理设备;

    9.精密位移设备(如微操作器、精密移动台、定位仪等);

    10.其他。

    税号:69.01;69.02;69.03;69.09;69.14;84.01-84.05;84.07;84.08(除8408.1000 外);84.10-84.72;84.74-84.87;85.01-85.02;85.04-85.07;85.11;85.14-85.15;8516.2;85.17-85.21;85.23;85.25-85.28;85.30-85.37;85.39-85.46;8548.9000;88.03;88.05;90.01-90.03;90.06;90.07;90.13;90.16;90.18;90.19;90.23-90.32;9405.4;9405.5;94.06;

    本条中,(一)10.其他(二)8.实验室用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拉制器、制刀器、制冷设备、刺激器、工具等)9.其他(三)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中的“特种坩埚”10.其他,不受税号限制。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其中,包括数据交换仪

    税号:8471.4110; 8471.4190;8471.4910;8471.4999;8517.60。

    四、用于维修依照《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依照《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可予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自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海关放行之日起五年内)

    税号:不受税号限制。

    五、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

    税号:49.01-49.11;85.23。

    六、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音像资料、幻灯片、计算机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税号:49.06-49.07;49.11;84.71;85.23。

    七、标本、模型

    税号:9705.0000;模型不受税号限制。

    八、实验用材料,包括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同位素等专用材料。其中包括:

    1.无机试剂、有机试剂、生化试剂;

    2.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

    3.研究用的矿石、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4.科研用的电子产品原材料(如超纯硅、光刻胶、蒸镀源、靶材、衬底等)、特种金属材料(含高纯度金属材料等)、膜材料,各种分析用的标准物、固定相;

    5.实验或研究用的水(超纯水、导电水、去离子水等),空气(液态空气、压缩空气、已除去惰性气体的空气等),超纯氮、氦(包括液氮、液氦等)以及其他超纯气体(如超纯氙气等);

    6.科研用的各种催化剂、助剂及添加剂(包括防老化剂、防腐剂、促进剂、粘合剂、硫化剂、光吸收剂、发泡剂、消泡剂、乳化剂、破乳剂、分散剂、絮凝剂、抗静电剂、引发剂、渗透剂、光稳定剂、再生活化剂等);

    7.高分子化合物:特种塑料、树脂、橡胶(耐高、低温,耐强酸碱腐蚀、抗静电、高机械强度,或易降解等)。

    税号:税则第25-40 章;本条第4 项不受税号限制。

    九、实验用动物

    税号:税则第1 和第3 章。

    十、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学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税号:90.18-90.22。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学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税号:税则第6-10 章。

    十二、乐器,包括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和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等专业乐器(限于艺术类学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税号:37.04-37.06;84.71;85.23;92.01-92.07。

    十三、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学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税号:95.06。

    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学校)

    税号:88.02。

    十五、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学校)

    税号:8406.1000;8408.1000(仅包括功率在8000 -10000千瓦的高速船用柴油发动机)。

    十六、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学校、专业和汽车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税号:8701.9090;8702.90;8703.9000;8704.1030;87.05。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7〕128号)

 

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7年9月4日 

 

 

 

 

 

 

 

 

 

 

 

 

 

 

 

 

 

 

附件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 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科技部关于印发建设创新型省份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创〔2016〕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地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确保2020年实现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目标,科技部制定了《建设创新型省份工作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创造的新经验,请及时报告科技部。

 

 

建设创新型省份工作指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的打造区域创新示范引领高地,建设创新型省份和创新型城市等战略要求,充分发挥地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主体作用,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支撑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出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创新型省份是对建设创新型国家发挥显著支撑作用的有关省份。科技创新成为区域的重要战略资源,成为产业转型和综合实力的主要支撑,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要手段,成为政策制定与制度安排的核心要素,成为参与全球竞争合作的关键内容。能够吸引培养国际一流的科学家和高端创新人才,培育集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科技创新型企业和持续竞争力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形成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社会氛围。

建设创新型省份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必然要求;是培育发展新动力,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内在需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产业创新发展为战略主攻方向,发挥地方主体作用和特色优势,将建设创新型省份作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推动创新发展的旗帜性抓手,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载体,着力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着力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生态,打造若干区域创新高地和发展引擎,为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原则。

统筹布局、试点先行。从支撑建成创新型国家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对各地创新发展的引导,进一步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试点建设,推动东中西和东北地区一批省份率先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突出特色、分类指导。根据各地不同的资源禀赋、产业特征、区位优势、发展水平,突出优势特色,探索各具特色创新驱动发展模式,有区别地引导确立建设目标,鼓励推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都走上创新驱动发展道路。

地方主体、协同推进。发挥地方主体作用,加强中央和地方协同共建,强化省、市、县各级协同联动,有效集聚各方科技资源和创新力量,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创新型省份建设格局。

(三)发展目标。

到2018年,推动东中西及东北等不同地区的一批省市率先进入创新型省市行列,创新型省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2.5%以上,形成一批高端引领的创新型企业、人才团队,若干重点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基本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动更多省份和城市进入创新型省市行列,形成一批具有全国乃至全球影响力的区域创新中心、科学技术重要发源地和新兴产业策源地,初步形成协同高效的区域创新体系和创新型经济格局,发展驱动力实现根本转换,对建成创新型国家形成有力支撑。

二、建设任务

根据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总体部署,鼓励各地根据自身条件合理培育制度环境及采取针对性政策,制定有利于发挥特色优势、有利于发挥牵引作用、有利于后发赶超的战略任务,改善现有的创新要素获取与利用机制,降低创新创业的隐形门槛和各类制度性交易成本,建立创新型企业持续诞生和成长的开放创新和繁荣共生的创新生态系统,打造若干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区域创新示范引领高地,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一)营造宜业环境,突出政策创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形成多元参与、协同高效的创新治理格局。完善创新政策体系,强化创新政策落实,注重财税、金融、投资、产业、贸易、消费等政策与科技政策的衔接配套。促进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在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强化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协同创新,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弘扬具有时代特征、地方特色的创新文化,激发求真务实、勇于探索、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创新精神,营造全社会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

(二)强化企业主体,加快产业创新。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推动企业决定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研发和成果应用推广,培育一批具有引领产业变革的龙头骨干企业,加快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品牌和产业集群。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资源融合、协同研发、成果共享。制定以创新驱动为主导的产业政策,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普惠性政策落实。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和投融资体系。实施一批产业技术创新重大行动或工程,加快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并推广应用,培育发展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服务业创新发展水平,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引领新业态发展,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具有持续竞争力和支撑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形成创新型经济格局。

(三)构筑高端载体,加速引领创新。统筹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创新发展,加快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和发展新动力,形成区域创新发展高地。科学布局各类创新基地和科研平台,推动覆盖创新全链条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基地和新型研发组织建设与能力提升,建设一批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形成一批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区域创新中心,成为区域和城市重要的战略创新力量。

(四)夯实人才根基,激励持续创新。推进创新型人才结构战略性调整,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重视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培养一大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大力培养和引进创新型人才,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创新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模式。健全科技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完善科研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业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创新型人才流动和服务保障机制,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打破人才自由流动障碍,探索适合本地实际、更加开放的创新人才政策。

(五)形成多元投入,促进金融创新。完善地方财政科技投入机制,进一步增加地方各级财政科技投入,促进政府引导性投入稳步增长、企业主体性投入持续增长,引导银行、保险、证券、创投等金融和民间资本投入科技创新,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建设符合本地实际的融资平台,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科技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创新服务,积极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新兴产业培育等方面基金的引导作用。

(六)突出科技惠民,推动社会创新。加强公共创新服务供给,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创新,加大资源环境、人口健康、新型城镇化、公共安全等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和转化应用力度,为全面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和促进社会包容性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积极创建智慧城市。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建设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和谐宜居城市。依靠科技创新支撑精准脱贫,推动科技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加大公益性社会服务投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做好科技创新宣传工作,提高公民基本科学素养。

(七)加强全球合作,提升开放创新。提升在全球范围内集聚创新资源的能力,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平台,构建技术转移协作网络,鼓励建立对外研发中心、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对外科技合作能力和水平。促进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创新要素跨地区流动,强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加强央地联动、军民融合、产学研合作,构建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和有效互动的区域创新网络,支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区域战略落实。

(八)完善创新体系,支撑全面创新。统筹创新主体、创新载体、创新创业服务、创新人才支撑、创新金融资助、创新政策保障等体系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完善资金链,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明确各类创新主体在创新链不同环节的功能定位,系统提升各类主体创新能力,夯实创新发展的基础。围绕构建高效协同的创新体系优化配置区域内创新资源,统筹推进创新型省份、创新型城市建设和基层科技创新工作。

三、建设程序

(一)统筹布局。根据部省会商形成的战略共识,结合“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国家区域战略实施和东中西及东北区域布局,采取以创促建、试点先行的方式,选取若干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显著创新特色优势的省份,支持开展创新型省份试点建设,逐步推动试点省份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鼓励和支持部分创新驱动发展走在前的省份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

(二)编制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创新型省份(试点)建设方案。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并函送科技部。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科技部组织专家对创新型省份(试点)建设方案开展咨询评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专家咨询评议意见对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开展建设。科技部对创新型省份(试点)建设方案予以批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批复要求启动创新型省份(试点)建设,加强建设方案任务落实和考核评价。每年12月31日前,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向科技部报送创新型省份(试点)建设年度进展报告。

(四)监测评价。科技部建立建设创新型省份指标体系,引导建设方向和目标任务,通过指标监测和社会调查等加强对建设进程的监测评价,将“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R&D/GDP比重”、“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党委政府出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或意见及配套政策”、“拥有能抓创新、会抓创新、抓好创新的科技管理队伍”5个指标作为考核指标。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创新型省份(试点)建设监测评价机制,加强监督考核,于建设期结束前半年内开展建设情况总结验收,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情况开展监测评价。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部加强对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协调推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支持和政策指导。各创新型省份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创新摆在发展的核心位置,坚持一把手抓第一动力,完善创新治理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推动政府职能由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形成全省上下建设创新型省份、抢抓创新驱动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政策支撑。科技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资源集聚和措施集成,统筹提出系统性的差异化支持措施,对符合条件的重大科研任务、创新基地和研发平台、科技人才、创新政策、改革试点等优先予以倾斜。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定出台建设创新型省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顶层设计文件和系列配套政策,明确工作抓手和战略任务,加大支撑保障和落实力度。

(三)建立部省协同推进机制。科技部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定期工作会商机制,聚焦国家发展战略,聚焦区域发展重点,聚焦地方党委政府关注的重大战略问题,聚焦国家和地方科技资源的集成,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部省工作会商会议,加强部省双方对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战略对接、措施协同、政策衔接,部省双方主要领导共同研究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有关重点工作。

 

附件:建设创新型省份指标体系



附件

 

建设创新型省份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序号

三级指标

数值

同比

增长

占全国比重

(排位)

区域

竞争力

创新实力

1

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

 

 

 

2

全社会研发(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

 

 

 

3

科技公共财政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

 

 

 

企业创新

4

国内500强企业数量(家)

 

 

 

5

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家)*

 

 

 

6

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全省中小企业数量比例(%

 

 

 

产业创新

7

高技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规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8

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9

创新型产业集群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区域

创新能力

创新人才

10

每万名就业人员中研发人力投入(人年/万人)

 

 

 

11

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累计入选人数、省级人才工程累计引进人才数(人)

 

 

 

12

每万人拥有的受大专及以上教育程度人口数(人)

 

 

 

13

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

 

 

 

创新产出

14

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亿元)

 

 

 

15

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件)

 

 

 

16

有效发明专利总量(件)

 

 

 

17

制定国际、国家、地方标准数量(个)

 

 

 

创新载体

18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营业总收入(亿元)

 

 

 

19

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量(个)

 

 

 

20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产学研用创新平台数量(个)

 

 

 

区域创新

创业生态

创新服务

21

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数量(个)

 

 

 

22

在孵企业数(家)

 

 

 

23

获得融资在孵企业比例(%

 

 

 

24

互联网普及率(%

 

 

 

创新政策

2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占企业研发经费的比重(%

 

 

 

26

科技成果转化等普惠性创新政策落实情况

定性评价

创新环境

27

党委政府出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或意见及配套政策*

定性评价

28

拥有能抓创新、会抓创新、抓好创新的科技管理队伍*

定性评价

29

营造形成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

定性评价

区域创新

特色优势

开放指标

30

例如,形成一批高端人才、引领型企业、优势产业和较强竞争力的品牌,形成富有活力的政策环境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社会氛围,创新发展水平和创新特色优势获得全国其他省份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定性评价

注:加注*的指标为建设创新型省份考核指标。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建设创新型城市

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创〔2016〕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发挥各地在创新发展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科技创新的区域集聚规律,因地制宜探索差异化的创新发展路径,建设若干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和区域创新中心,有力支撑创新型省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创造的新经验,请及时报告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已开展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的城市(名单见附件1),请根据《指引》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城市创新发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区域示范引领作用;请对照试点建设方案并参照建设创新型城市指标体系(附件2),抓紧做好试点建设自验收评估,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开展第三方总结评估,推动若干城市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指引》要求,积极支持和推动城市创新发展,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结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整体部署,统筹东、中、西及东北区域布局,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持续加大支持和推动力度。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1日

 

 

 

 

 

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发挥各地在创新发展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科技创新的区域集聚规律,因地制宜探索差异化的创新发展路径,建设若干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和区域创新中心,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创新决定城市未来,创新引领未来城市。创新型城市是以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拥有丰富的创新资源、充满活力的创新主体、高效的创新服务和政府治理、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对建设创新型省份和国家发挥显著支撑引领作用的城市。建设创新型城市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和构建创新型国家核心支点的必然要求;是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内在需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是破解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问题,完善城市创新发展内涵和理念的重要举措。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主线,发挥科技创新对全面创新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础、关键、引领作用,着力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着力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才等创新力量,着力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载体,着力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生态,着力提升政府创新治理能力,探索各具特色的城市创新发展路径,让创新成为城市发展的核心动力,打造若干区域创新示范引领高地,为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原则。

创新驱动。将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第一动力,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对全面创新的引领作用,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

突出特色。根据不同城市的资源禀赋、产业特征、区位优势、发展水平等基础条件,突出自身优势特色,明确不同类型城市的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引导城市探索各具特色的创新发展模式。

地方主体。发挥地方主体作用,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省市共建,发展创新型城市群。加强中央部门协同和央地联动,强化区域协同和开放共享。

绿色低碳。营造优良的人居环境和城市生态,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三)发展目标。

到2018年,全国有若干城市进入创新型城市行列,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形成一批高端引领的创新型企业、人才团队,若干重点产业进入全国乃至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城市创新发展的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进一步完善,基本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到2020年,全国范围内更多城市进入创新型城市行列,R&D占GDP比重超过2.5%,部分城市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城市,科技创新成为区域重要的战略资源、综合实力的主要支撑和政策制定与制度安排的核心要素,形成一批创新体系健全、创新绩效高、经济社会效益好、创新辐射引领作用强的区域创新中心,对建设创新型省份和创新型国家形成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个城市成长为创新型城市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也是内生驱动力不断转换和升级的过程。各城市应根据本地实际和特色,扬长避短,有选择性地确立发展方向、制定发展任务、明确发展重点,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创新发展模式和横向错位发展、纵向分工协作的发展格局。

(一)抓改革政策的落地。深化科技、经济、政府治理等领域改革,最大限度释放创新活力。狠抓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改革举措和政策措施的落地,加强各类创新政策的衔接配套,让广大科研人员享受更多的“获得感”。先行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创新政策,构建涵盖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中介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覆盖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到产业化等创新链各个环节的产业、财税、金融、人才、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体系,改善现有的创新要素获取与利用机制,降低创新创业的隐形门槛和各类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激发创造力和注重开放性激励性的体制机制。

(二)抓创新要素的集聚。积极开展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与交流,共建研究院、实验室,集聚国内外高端人才、资金、技术和信息等创新资源,培育壮大新型研发组织。加强产学研合作,构建多种形式覆盖完整创新链、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形成创新的吸附效应、聚合效应、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引导中央和省级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创新主体与城市创新要素深度融合,加快创新成果溢出,支撑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城市内及城市间各类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三)抓创新成果的转化。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设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载体,形成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市场化交易平台为载体、以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格局。实施产业技术创新重大工程或行动,强化政策、研发平台、项目、人才、园区、产业化的一体化部署,加快突破应用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现代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持续发展壮大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形成具有全国乃至全球竞争力的产业。

(四)抓创新企业的培育。把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接融合的重要抓手,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研发和成果推广应用的主体。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和一批小而强、小而专、小而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快形成创新型经济格局。

(五)抓创新载体的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核心载体和重要平台,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发展,打造区域创新示范引领高地。加强规划引导和统筹布局,创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推动创新主体集聚、创新资源聚合、创新服务聚焦、新兴产业聚变。推动各类园区和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设一批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创业载体,加强各类创新平台和研发基地资源共享和开放合作。

(六)抓创新人才的激励。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创新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模式,完善创新型人才流动和服务保障模式。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以创新业绩和实际贡献为导向,加快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七)抓创新服务的完善。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整合科研资源,面向市场提供专业化的研发服务。鼓励研发类企业专业化发展,积极培育市场化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新业态。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鼓励不同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构建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鼓励发展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管理咨询等科技咨询服务业。

(八)抓创新投入的带动。进一步加大地方财政科技投入,促进政府引导性投入稳步增长、企业主体性投入持续增长。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发展天使投资,壮大创业投资规模,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建立运行高效、风险可控的融资平台,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科技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创新服务。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新兴产业培育等方面基金作用,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创新。

(九)抓创新对社会民生的支撑。依靠科技创新破解绿色发展难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依靠创新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不断增强发展整体性。构建一批支持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星创天地”,为农村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依靠科技创新建设低成本、广覆盖、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体系,让更多的人享有更宜居的生活环境、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更放心的食品药品。

(十)抓创新生态的营造。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新创业制度门槛。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选择重点产业领域建设一批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众创空间,支撑实体经济发展。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活动。完善全社会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营造宽松包容、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社会科学素质。推动创新要素在区域内和跨区域流动,以开放的胸襟融入全国及全球创新网络。

三、建设程序

(一)统筹布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整体部署,统筹考虑东、中、西及东北区域布局,结合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设需求,在不同地区选择若干具备基础、带动作用强的城市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城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创新型城市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发展基础、建设思路、原则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监测评价等,建设期限原则上2—3年。

(二)开展建设。城市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挥主体作用,积极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强建设方案任务落实和监测评价。每年3月底前,城市将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上一年度建设进展报告报送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支持和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

(三)监测评价。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建设创新型城市指标体系,设立若干考核指标,引导建设方向和目标任务,通过指标监测和社会调查等加强对建设进程的监测,统筹开展总结评价,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城市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创新型城市建设监测评价机制,加强监督考核,于建设期结束前半年内开展建设情况总结验收。

四、组织实施和政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统筹部署、协调推进。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创新型省份和创新型城市建设。城市应成立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科技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强化支撑保障和任务落实。

(二)加大政策支持。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支持和政策指导,统筹提出差异化支持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科研任务、创新基地和研发平台、科技人才、创新政策、改革试点等给予积极支持。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台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的系列政策,加强对区域内各创新型城市的统筹推动,建设一批创新型城市群。城市制定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政策文件,统筹提出系列推进措施,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加大支撑保障和落实力度。

(三)完善政府创新治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强化政府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等职能,构建完善城市科技管理基础制度,形成多元参与、协同高效的创新治理格局。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提升城市创新治理和服务水平。

(四)培育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强化市场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促进优胜劣汰,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

(五)强化宣传引导。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城市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政策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定期开展交流研讨,及时宣传报道城市创新发展的新进展新成效,及时总结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良好氛围。

 

附件:1.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名单

2.建设创新型城市指标体系

 

附件1:

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名单

 

序号 省(区、市) 城市(区)

1 北京 海淀区

2 天津 滨海新区

3 河北 石家庄市、唐山市、秦皇岛市

4 山西 太原市

5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

6 辽宁 沈阳市、大连市

7 吉林 长春市

8 黑龙江 哈尔滨市

9 上海 杨浦区

10 江苏 南京市、常州市、连云港市、镇江市、南通市、泰州市、扬州市、盐城市、无锡市、苏州市

11 浙江 宁波市、嘉兴市、杭州市、湖州市

12 安徽 合肥市

13 福建 福州市、厦门市

14 江西 南昌市、景德镇市、萍乡市

15 山东 济南市、青岛市、济宁市、烟台市

16 河南 郑州市、洛阳市、南阳市

17 湖北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

18 湖南 长沙市

19 广东 广州市、深圳市

20 广西 南宁市

21 海南 海口市

22 重庆 沙坪坝区

23 四川 成都市

24 贵州 贵阳市、遵义市

25 云南 昆明市

26 陕西 西安市、宝鸡市

27 甘肃 兰州市

28 宁夏 银川市

29 青海 西宁市

30 新疆 乌鲁木齐市、昌吉市;石河子市

 

 

 

 

 

 

 

 

 

 

 

 

 

 

 

 

 

 

 

 

 

 

 

 

 

 

 

附件2:

建设创新型城市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数值 与上年相比增长率(%)

创新要素集聚能力 1 每万名就业人员中研发人员(人年)

2 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地区GDP比重(%)*

3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额占地区GDP比重(%)

4 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总收入占地区GDP比重(%,分别列出)

5 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营业总收入占地区GDP比重(%,分别列出) 6 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量(个,分别列出)

综合实力和产业竞争力 7 科技进步贡献率(%)

8 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

9 高新技术企业数(家)及占规上工业企业数量比重(%)*

10 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规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11 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GDP的比重(%)

12 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件/万人)

创新创业环境 13 每万人新增注册企业数(家/万人)

14 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占地区GDP比重(%)

15 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数量(家,分别列出) 创新对社会民生发展的支撑 16 空气质量达到及好于二级的天数占全年的比重(%)

17 万元GDP综合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18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

19 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地区GDP比重(%)

20 农村贫困人口数占农村户籍人口比重(%)

创新政策体系和治理架构 21 科技公共财政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 22 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所得税减免额占企业研发经费比重(%)

23 党委政府出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或意见及配套政策* 定性评价

24 拥有能抓创新、会抓创新、抓好创新的科技管理队伍* 定性评价

25 党委政府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放管服”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形成多元参与、协同高效的创新治理新格局 定性评价

特色指标 26 根据东中西及东北地区发展实际和特色优势,各城市自行提出其他指标,如突出原始创新城市的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数量、人才工程引进人才数等;突出企业创新城市的企业R&D支出占全社会R&D支出比重等;突出产业技术创新城市的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GDP比重、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GDP比重等;突出创新创业城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数量等;突出绿色生态创新城市的森林覆盖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等;突出开放创新城市的引进国内外高端科技人才和研发机构等的数量、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商品出口额比重等。

注:加注*的指标为建设创新型城市考核指标。

 

 

 

 

 

 

 

 

 

 

 

 

 

 

 

 

 

 

 

 

指标说明

 

1.每万名就业人员中研发人员

研发人员指调查单位内部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全时人员加非全时人员按工作量折算为全时人员数的总和。按《中国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就业人员指在16周岁及以上,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按《中国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计算公式:(研发人员/就业人员数)×10000

2.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地区GDP比重

全社会R&D经费支出是指调查单位在报告年度内用于内部开展R&D活动的实际支出。包括用于R&D项目(课题)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间接用于R&D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与R&D有关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外协加工费等。按《中国科技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GDP是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对于一个地区来说,称为地区生产总值。按《中国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计算公式:(全社会R&D经费支出/地区GDP)×100%

3.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额占地区GDP比重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的、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按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的口径统计。

计算公式:(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额/地区GDP)×100%

4.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总收入占地区GDP比重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指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科技工业园区。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总收入是指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之和。按《中国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计算公式:(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总收入/地区GDP)×100%

参照以上算法,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总收入占地区GDP比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和统计口径填报。

5.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营业总收入占地区GDP比重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指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获得批准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营业总收入是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之和。按《中国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计算公式:(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营业总收入/地区GDP)×100%

参照以上算法,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营业总收入占地区GDP比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和统计口径填报。

6.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量

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指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建设与运营的,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国家工程实验室是指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的,依托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组建的,依

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量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和统计口径填报。

7.科技进步贡献率

科技进步贡献率是指广义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它反映在经济增长中投资、劳动和科技三大要素作用的相对关系。其基本含义是扣除了资本和劳动后,科技等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科技进步贡献率能够反映经济结构调整的变化情况,是反映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一项综合性指标。

建议采取国际通行的传统算法进行测算,将其作为导向指标,但不用于评价考核,具体测算工作由创新型城市与所在省份协同实施。

8.全员劳动生产率

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根据产品的价值量指标计算的平均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品生产量。按《中国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计算公式:(地区GDP/就业人员数)×100%

9.高新技术企业数及占规上工业企业数量比重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获得认定的,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按《中国火炬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规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计算公式:(高新技术企业数/规上工业企业数)×100%

10.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规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高新技术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按《中国火炬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计算公式:(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规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0%

11.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GDP比重

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包括: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②金融业;③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④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按《中国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计算公式:(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增加值/地区GDP)×100%

12.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

发明专利拥有量是指调查单位作为专利权人在报告年度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按《中国科技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按《中国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计算公式:(发明专利拥有量/常住人口数)×10000

13.每万人新增注册企业数

新增注册企业是指在报告年度内新增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按《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计算公式:(新增注册企业数/常住人口数)×10000

14.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占地区GDP比重

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是指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方为当地企业或机构的技术合同的合同标的金额的总和。按《中国科技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计算公式:(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地区GDP)×100%

15.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数量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认定的,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指依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认定的,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推动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服务区域经济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在孵企业是指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且尚未毕业的企业。按《中国火炬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数量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和统计口径填报。

16.空气质量达到及好于二级的天数占全年的比重

空气质量达到及好于二级的天数是指空气污染指数(AIP)<=100的天数。按《中国环境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计算公式:(空气质量达到及好于二级的天数/全年实际天数)×100%

17.万元GDP综合能耗

能源消费总量是指一定地域内,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居民家庭在一定时间消费的各种能源总和。按照《中国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计算公式:(能源消费总量/地区GDP)×10000

1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家庭成员人均得到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按《中国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住户人均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按《中国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计算公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

1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地区GDP比重

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是指批准的合同外资的实际执行数,外国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实际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按《中国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计算公式:(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地区GDP)×100%

20.农村贫困人口数占农村户籍人口比重

农村贫困人口数是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目前标准为2300元,2010年不变价)以下的农村人口数量。按《中国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计算公式:(农村贫困人口数/农村户籍人口数)×100%

21.科技公共财政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

科技公共财政支出是指用于科学技术方面的公共财政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社会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按《中国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公共财政支出是指地方财政将筹集起来的资金进行分配使用,以满足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需要。按《中国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计算公式:(科技公共财政支出/公共财政支出)×100%

22.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所得税减免额占企业研发经费比重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所得税减免额是指企业按有关政策和税法规定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费用所产生的所得税减免额。按当年税务部门实际减免的税额填报。

企业研发经费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报告年度内用于内部开展研发活动的实际支出。按《中国科技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填报。

计算公式:(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所得税减免额/企业研发经费)×100%

23.党委政府出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或意见及配套政策反映党委、政府是否出台关于创新驱动发展的顶层设计文件及配套政策,体现党委、政府对创新驱动发展的统筹部署,把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第一动力。

24.拥有能抓创新、会抓创新、抓好创新的科技管理队伍

反映党委、政府在科技管理队伍方面的配备情况、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

25.党委政府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放管服”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形成多元参与、协同高效的创新治理新格局反映党委、政府顺应创新主体多元、活动多样、路径多变的新趋势,创新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的意识和能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力度和成效等。

26.特色指标体现东中西及东北地区不同城市的发展实际和特色优势,由地方自行提出其他特色指标。例如,突出原始创新城市的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数量、人才工程引进人才数等;突出企业创新城市的企业R&D支出占全社会R&D支出比重等;突出产业技术创新城市的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GDP比重、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GDP比重等;突出创新创业城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数等;突出绿色生态创新城市的森林覆盖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等;突出开放创新城市的引进国内外高端科技人才和研发机构等的数量、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商品出口额比重等。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 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6〕79号)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2015年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根据会议精神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征求了多方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科技部代章)

2016314



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等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的要求,科技部、财政部系统开展调研,总结借鉴国内外有关监督和评估工作的成功经验及做法,充分征求并吸纳各方面意见,研究提出了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构建统一、高效、透明、规范的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为目标,一体化部署科技计划管理和监督、评估工作,确保监督和评估工作跟得上、管得住。着力加强科技监督和评估制度及规范制订,强化统筹部署、分层实施和质量控制,综合运用制度+合同+技术的手段,注重事前风险防范,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督、绩效评估和责任倒查,逐步实现有决策、有选择就要有评估,有授权、有委托就要有监管,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现代科技治理体系。要遵循科研规律,监督和评估工作既要有力有效,又要减少对正常科研活动的影响,促进科技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统筹设计、分步实施。强化监督和评估工作体系整体构架设计和统筹部署,加强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整体推进工作的协同;结合改革实施步骤和工作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二)制度先行,强化各主体的责任。把制订和完善制度标准规范摆在优先位置,将监督和评估工作内容和要求融入科技工作重点环节和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强化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性较强环节的监督和评估,明晰各主体职责,分层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

(三)注重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推动监督方式多样化。加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强化公开公示,同时发挥专项检查、专项审计、随机抽查、绩效评估、受理投诉等外部监督作用,推动监督方式多样化,形成监督合力。

(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过程痕迹管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监督和评估信息平台,强化日常的痕迹管理,加强监督和评估信息共享,提高质量和效率,实现管理全透明、可查询、可追溯、可问责。

(五)注重结果的反馈和运用,促进科学决策和管理。建立监督和评估结果反馈机制,促进科技工作整体绩效提升;强化监督和评估结果运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构建科研信用体系。

二、建立统筹协调的监督和评估体系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构建高效、协调的监督和评估工作体系。

(一)明确各监督主体职责。

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的原则,结合科技计划管理层级,实行分层分级的监督机制。

1.科技部、财政部职责。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制度规范和要求,统筹协调组织监督和评估工作;制定年度监督、评估工作计划方案,组织开展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的监督和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对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随机抽查。

2.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职责。各有关部门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责,开展相关科技计划和项目的监督,负责对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所属单位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所属单位作为专业机构的建设、日常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发挥其在相关领域科技计划和项目研发质量、成果转化应用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等绩效评估中的作用。

注重发挥有关地方的作用,对所在地区所属单位和企业承担的科技计划任务和科研资金使用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3.专业机构职责。主要负责相关项目任务执行和资金使用过程管理和监督。

4.项目承担单位职责。主要负责所承担项目的执行及资金管理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5.充分发挥监督和评估专业化支撑机构、第三方机构对监督和评估工作的支撑作用,有效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二)突出法人责任,强化自律意识。

实行法人负责制,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等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和风险防控体系,推进不相容岗位分离,建立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机制,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将此作为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履职尽责的重要考核指标和监督的重要内容,使监督和评估工作融合于日常管理和项目执行中。科研人员要强化自律意识,严格遵守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行为。

(三)建立全方位的信息公开制度。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科技计划管理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都要强化公开公示制度。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要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或具有一定影响度的便于利益相关方知晓的网站上,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视频评审和会议评审专家名单、科研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验收结果及监督和评估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项目合作单位、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四)加强政府部门外部监督和评估工作的统筹。

在加强专业机构内部控制和项目承担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基础上,政府部门要强化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和科技计划管理实施的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注重工作统筹和质量控制,避免交叉重复,减少对正常科研活动影响。

1.加强协调、统一组织实施。科技部、财政部牵头建立监督和评估工作定期沟通及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监督主体制定监督和评估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明确监督和评估工作的对象、时间、方式、实施主体和结果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开公示,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除受理举报外,各监督主体原则上不随意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各监督主体要按照统一要求,及时报送监督和评估结果并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促进信息共享;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与审计、监察等工作的协调配合,加强政府部门监督工作与专业机构日常监督工作的协调和衔接,推动监督检查工作的衔接和结果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2.规范监督检查的时间和频率。充分利用电子监督检查等方式,严格控制年度项目现场监督检查比例,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科研活动的影响。按照三评工作要求,原则上年度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要集中在34个月内开展,执行期为3年以内的项目最多只开展1次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一个项目一个年度最多只进行一次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对同一个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要集中进行。监督检查要与信用等级挂钩,对于信用记录差的单位和项目人员,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三、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监督和评估
     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推进工作,探索实施制度+合同+技术的监督和评估模式。根据五类科技计划性质和特点,分类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

(一)实施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监督。

实行“1+N+1”的工作模式,将监督和评估工作融于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前一个1是科技计划实施前,将监督和评估的内容和要求,纳入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或相关合同中予以明确,与计划管理同步部署、制度先行;N为计划管理各环节,强化责任主体日常管理记录、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实行痕迹化管理,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后一个1是计划实施完成后的总体绩效评估。

(二)强化对关键节点和重要环节的监督和评估。

政府部门要强化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估,确保接住管好政府下放的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对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公平、公正、公开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并作为聘任与调整的重要依据;对于项目评审专家遴选和使用、项目评审工作、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项目验收、实施绩效等社会关注度高、风险性较强的环节,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建设,并对相关责任进行倒查,有效管控风险。

(三)建立统一的监督和评估工作信息平台。

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的监督和评估信息平台,建立监督和评估数据库、科研信用数据库、监督和评估支撑机构数据库,开展电子监督检查,推动监督、评估信息数据积累和共享,实现风险预警和防控,提高监督和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对科技计划绩效评估。

科技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都要组织绩效评估,重点评估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开展,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等作用。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引入国际评估机制。

(五)强化监督和评估结果的运用。

建立监督和评估结果共享、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责任主体,促进改进管理、科技计划动态调整和优化,并作为中央财政持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建立监督和评估结果与奖优罚劣的联动机制,将监督和评估结果作为建立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指标,并与今后的任务承担、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频次直接挂钩。建立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实行黑名单制度,明确惩处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对于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四、强化对专业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在专业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和任务委托协议中明确对专业机构监督管理的刚性要求,强化内部控制和法人负责制,加强外部监督,确保专业机构接住管好政府转移下放的项目管理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专业机构内控体系。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组建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风险防控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重大决策需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要有连续可查的原始会议记录等管理记录。

3.建立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机制,落实关键岗位相互制约机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如,咨询专家遴选与使用、项目立项与验收环节要由专业机构内设的不同部门(处室)负责,且由不同的领导分管等。

4.建立专门的内设监督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内部控制以及对项目进行监管,加强内部资金使用、合同管理、资产管理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专业机构要按照制度规范严格履行职责。

1 结合科技项目特点和专业机构的实际情况,专业机构可探索实行项目专员制、项目监理制以及吸纳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等,加强对科技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2.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按规定对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验收结果等,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3 及时记录项目实施全过程信息和项目承担单位、咨询专家和科研人员的信用情况,对项目实行痕迹化管理。

4.实行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履职情况、专项实施效果和监督结果等。

(三)强化对专业机构的外部监督。

1.政府向社会公开专业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2.由政府部门采取专项检查、专项审计、抽查、受理举报以及绩效评估等方式,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建设和落实以及所负责管理专项的实施绩效等进行评估和监督。

3 建立专业机构信用体系,信用情况作为以后专业机构遴选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实现专业机构有进有出 

五、相关工作安排
     (一)制定科技监督工作、科技评估工作和科研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规范,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尽快发布,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二)加强与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完善科技监督和评估信息平台建设需求方案,尽快启动建设工作。

(三)研究制定加强监督和评估队伍和能力建设的举措,加强监督和评估支撑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结合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启动,继续深化研究,逐步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建立覆盖五类科技计划的监督和评估体系。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3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十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条 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强化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以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二、事中异议项目鉴定

    1.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2.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3.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4.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三、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

    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四、有关要求

    1.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2.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自我评价、材料提交、工作流转与信息传递等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各地方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办理时限等。

    各地方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报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财政部税政司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7月21日


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16〕71号)要求,为加强对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6日 

 

 

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

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16〕71号)要求,为加强对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科研院所

第二条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是指由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中央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主要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公益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中央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申报材料。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科技部进行核定。科技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科研院所名单。科技部将核定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时间,并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第四条 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研院所可持中央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五条 2016年1月1日前成立的科研院所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2016年1月1日后成立的科研院所自《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起始之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的各类科研院所由本级科技主管部门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作出规定。

第二章 转制院所

第七条 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中央级转制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转制院所)。

第八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央级转制院所进行审核。地方转制院所根据管辖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进行初核,并将核定后符合条件的转制院所名单及成立时间报科技部,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复核。科技部将经核定符合条件的中央级转制院所名单及地方转制院所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时间,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九条 经核定的转为企业的转制院所可持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符合免税资格进入企业的转制院所持所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所属企业承担减免税货物管理承诺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十条 2016年1月1日前转制的科研院所,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2016年1月1日后转制的科研院所,自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或批准进入企业之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三章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十一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名单。科技部将核定后的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注明依托单位和享受政策起始时间,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二条 经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可持依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依托单位承担减免税货物管理承诺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十三条 经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2016年1月1日前批准建设的,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2016年1月1日后批准建设的,自科技部函中注明的日期开始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四章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四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科技部将核定后的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注明依托单位和享受政策起始时间,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五条 经核定的符合免税资格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持依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依托单位承担减免税货物管理承诺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十六条 经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6年1月1日前成立的,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2016年1月1日后成立的,自科技部函中注明的日期开始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符合免税资格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科研院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和更名等情形的,科技部应及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核相关单位的免税资格。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的科研院所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和更名等情形的,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核相关单位的免税资格。

经审核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继续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经审核不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自变更之日起,停止其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科技部应及时将重新审核的结果函告海关总署,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及时将重新审核的结果函告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对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应在函告中明确停止享受政策日期。

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后,有关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应补缴税款。

第十八条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上述单位免税进口范围,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

第十九条 上述单位在资格确认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科技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查实后,撤销其免税资格,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关总署及所在地直属海关,明确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日期。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以后,有关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应补缴税款。

第二十条 上述单位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撤销其免税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专〔2017〕145号)

 

各有关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推动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7年6月1日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重大专项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需求,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要坚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聚焦重点。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中的重大问题,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强调坚持自主创新,通过重点突破带动关键领域跨越式发展。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突出企业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重大工程的衔接,推动军民融合,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

(三)厘清权责,规范管理。重大专项纳入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在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突出绩效。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执行情况与实施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五)注重人才,创造环境。结合重大专项的实施,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创优人才,形成一支产学研结合、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队伍,完善有利于重大专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良好环境。

第六条  重大专项的资金筹集坚持多元化的原则,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引导和鼓励地方财政、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等方面的投入。针对重大专项任务实施,科学合理配置资金,加强审计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口有关的重大专项。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八条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审议重大专项总体布局、新增重大专项立项建议和实施方案、重大专项发展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以及遴选确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等重大事项。

拟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的重大专项议题,须按程序由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咨询评议。

第九条  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综合协调和整体推动,研究解决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其职,共同推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研究制订重大专项发展规划;

(二)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规定和配套政策;

(三)组织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含总概算和阶段概算,下同)编制论证;

(四)指导牵头组织单位制订重大专项年度指南,负责重大专项年度指南合规性审核;

(五)负责对各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一般按五年计划,含分年度概算,下同)和年度计划(含年度预算,下同)进行综合平衡;

(六)组织重大专项的监测评估、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将重大专项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对重大专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综合监督评估;

(七)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包括对涉及专项目标、技术路线、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等重大调整的意见;

(八)负责统筹协调各重大专项之间目标定位、政策措施、绩效监督等涉及重大专项全局的主要工作;

(九)负责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国家重大工程的关系;

(十)组织做好拟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重大专项相关事项的准备工作等。

第十条  科技部负责协调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衔接;牵头组织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相关管理办法以及与实施相关的科技配套政策;汇总重大专项各类信息,提出信息汇总的统一要求;向国务院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承担重大专项日常组织协调和联络沟通工作等。

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相关产业配套政策等;负责协调重大专项与国家重大工程的衔接等。

财政部负责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相关财政政策,牵头研究制订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负责提出重大专项概预算编制的要求,牵头审核重大专项总概算和阶段概算,审核并批复重大专项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审核批复重大专项概预算调剂。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重大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强化宏观管理、战略规划和政策保障,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重大专项实施,保证重大专项顺利组织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同一重大专项的不同牵头组织单位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重大专项实施的日常工作。组建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

(二)负责组织制订本重大专项实施管理细则、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保密工作和档案管理方案等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制订本重大专项的阶段实施计划,制订年度指南,审核上报年度计划;

(四)批复本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立项(多个牵头组织单位的专项,联合行文批复);

(五)负责对本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指导督促本重大专项的实施;

(六)负责加强对本重大专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队伍建设、条件保障等宏观业务的指导和监管;

(七)负责协调落实本重大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协调落实配套政策,推动本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八)组织落实本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国家重大工程的衔接工作;

(九)核准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年度计划相关内容的调整,涉及专项目标、技术路线、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等重大调整时,商三部门提出意见;

(十)组织编制上报本重大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等,根据本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提出本重大专项验收申请;

(十一)负责本重大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课题)和取得的成果,进行密级评定和确定等。

第十二条  各重大专项组建专项总体专家组,配合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做好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总体专家组的咨询建议是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决策的重要依据。总体专家组设技术总师,全面负责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的工作,各专项可根据需要设技术副总师。总体专家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开展相关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对重大专项主攻方向、技术路线和研发进度提出咨询意见;

(二)负责对重大专项发展规划、阶段实施计划、年度指南、年度计划提出咨询建议;

(三)对重大专项集成方案设计、项目(课题)衔接和协同攻关促进重大专项成果的集成应用提出咨询建议;

(四)参与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等。

技术总师、副总师要求是本重大专项领域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物,能够集中精力从事本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成员要求是本重大专项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金融等方面的复合型优秀人才,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本重大专项的具体实施工作。总体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得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原则上委托专业机构承担。三部门会同牵头组织单位等提出备选专业机构建议,由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确定。专业机构接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与牵头组织单位的共同委托,负责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负责制订本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管理细则、保密工作和档案管理方案等规章制度;

(二)参与制订本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指南,提出年度计划建议;

(三)负责组织受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请,遴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批复下达立项通知并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含预算书,下同),落实资金安排;

(四)组织对本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督促、检查;

(五)组织对本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验收等;

(六)研究提出本重大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

(七)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项目(课题)进行任务调整或预算调剂;

(八)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年度计划的建议;

(九)定期报告本重大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

(十)负责项目(课题)的档案和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等。

专业机构的有关管理要求,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尚未委托专业机构的重大专项,其职责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任务的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执行责任主体,要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对项目(课题)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要求,落实配套支撑条件,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促进成果转化,完成既定目标。要严格执行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地方的组织协调工作。地方政府加强统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技、发展改革、财政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组织力量积极承担重大专项的研究开发任务;做好地方科技项目(专项)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配套;及时与三部门、牵头组织单位进行联络沟通。

第三章  实施方案与阶段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实施方案是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的依据。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的编制论证。三部门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组织成立由技术、经济、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编制论证委员会,编制论证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专项目标。提出重大专项任务和总体目标,确定重大专项的具体目标和阶段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提出重大专项重点任务等。

(二)重大专项启动条件。确定重大专项实施需具备的科技、产业、财力等基础和条件,提出启动重大专项的时机。

(三)组织实施方式。根据重大专项特点,按照部门职能,在充分考虑科技与产业结合、与已有工作基础相衔接等基础上,明确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提出专业机构备选建议以及组织实施方式和相应分工。

(四)筹资方案。根据重大专项的目标和任务,提出实施所需资金的概算及筹资方案。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的审批。三部门将重大专项实施方案提交咨评委咨询评议后,报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国务院审定,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审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各牵头组织单位组织总体专家组、专业机构等编制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

第二十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将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报三部门综合平衡。

综合平衡的主要内容包括:所确定研究任务与实施方案的一致性;与已有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国家重大工程的衔接情况;利用已有科技成果、基础设施等条件的情况;分年度概算建议的合理性等。

第二十一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根据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和完善阶段实施计划报三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涉及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目标、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建议,经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涉及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目标、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预算总额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程序报三部门。涉及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其他一般性调整的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核准,报三部门备案。

第四章  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重大专项任务以保障总体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向委托、择优委托(包括定向择优和公开择优)、招标等方式遴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组织总体专家组、专业机构等编制年度指南。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将年度指南报三部门合规性审核后,提交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发布。涉密或涉及敏感信息项目(课题)的指南由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依照相关保密管理规定进行发布。

第二十六条  专业机构受理项目(课题)申报。对于公开择优和招标的,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课题)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课题)。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采取视频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组织开展项目(课题)任务和预算评审。评审专家应从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专家库中选取,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除涉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审专家名单应向社会公开,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项目(课题)申报材料应提前请评审专家审阅,确保评审的效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完成任务和预算评审工作后,形成年度计划建议(含预算建议方案),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审核。

第二十九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将年度计划报三部门综合平衡。三部门将重点对立项程序的规范性、与任务目标和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查,并及时反馈。专业机构对经过综合平衡的拟立项项目(课题)(含预算)进行公示,公示情况和处理意见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三部门。三部门依据公示结果反馈正式综合平衡意见。牵头组织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程将综合平衡后的预算建议方案报财政部,财政部按程序审核批复预算。科技部汇编形成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年度计划。

第三十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和财政部预算批复,向专业机构下达项目(课题)立项批复(含预算)。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根据牵头组织单位下达的立项批复,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加盖重大专项合同专用章;需地方(有关单位)提供配套条件和资金投入的,由地方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在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上盖章;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课题),由专业机构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二条  专业机构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检查、督促项目(课题)相关配套条件的落实,负责日常管理,并建立项目(课题)诚信档案。

第三十三条  重大专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专业机构在总结本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形成重大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三部门,由科技部汇总后报国务院。

第三十四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一般性项目(课题),由专业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核准,并报三部门备案。

第六章  评估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三部门负责开展重大专项实施总体进展情况的评估和监督工作。三部门按计划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对重大专项实施进行阶段绩效评估和年度监督评估,加强对相关项目(课题)的抽查,并进行责任倒查;会同牵头组织单位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督促落实监督和评估意见建议。阶段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实施方案和阶段实施计划的目标、技术路线、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等调整的重要依据。三部门将阶段绩效评估和调整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三十六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组织力量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负责对重大专项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

第三十七条  重大专项指南、评审、立项及监督评估等相关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机制。要根据相关规定,客观、规范地记录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包括项目(课题)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的信用状况,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专家参与项目(课题)评审评估、检查和验收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并按照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制度,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申请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或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总结与验收

第四十条  项目(课题)验收。

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总结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验收结果报牵头组织单位,并抄送三部门。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按照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每个项目(课题)在验收时向专业机构提交完整的、统一格式的技术报告,专业机构按季度将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汇总后提交牵头组织单位,并抄送科技部。

项目(课题)验收等相关情况纳入重大专项管理信息系统,并记入诚信档案。

每年12月底前提交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部际联席会议和牵头组织单位报告重大专项实施进展情况,组织编制重大专项验收材料。

第四十一条  阶段总结。

各重大专项每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组织进行阶段总结。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业机构编制形成重大专项阶段执行情况报告,报送三部门。

三部门将阶段总结及评估监督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

第四十二条  各重大专项总结验收。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根据重大专项任务目标完成及项目(课题)验收情况,形成实施情况报告并向三部门提出整体验收申请。原则上,应于重大专项即将达到执行期限或执行期限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提前申请验收。

三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根据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整体验收工作,重点从目标指标完成程度、组织实施和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实施成效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报告和整体验收结论,并将各重大专项整体验收结论和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重大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  统筹使用各渠道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资金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他来源的资金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

第四十五条  重大专项的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审计规定进行重大专项审计,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九章  成果、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重大专项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目标,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工作,跟踪国内外相关领域知识产权动态,形成知识产权分析报告,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各重大专项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考核和目标评估制度。必要时,可委托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的指导下,专业机构具体负责重大专项成果与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重大专项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执行。对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有向国内其他单位有偿或无偿许可实施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专业机构应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许可等事项,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为实现重大专项总体目标提供保证。

第五十条  各重大专项要采取切实措施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对取得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信息、档案和保密管理

第五十三条  科技部负责建立统一的重大专项信息管理平台,并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各重大专项建立信息管理分平台,与管理平台衔接,保障信息畅通。

第五十四条  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重大专项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年度计划、项目(课题)立项、资金预算、监督和评估、科技报告、验收和成果等有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的有关信息、项目(课题)的执行情况信息、项目(课题)的验收与成果信息,随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并抄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第五十六条  各重大专项按照国家和三部门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本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和移交工作,将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贯穿于重大专项方案制定、论证、实施、考核验收的全过程,确保档案收集齐全、保存完整。

第五十七条  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确保重大专项保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十八条  各重大专项实施期间的保密管理工作由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在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的指导下,专业机构认真开展重大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重大专项涉密信息和档案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一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条  为了充分利用国际资源,要积极开展平等、互利、共赢的国际合作活动。结合重大专项目标,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定系统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方案和措施,经严格科学论证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在牵头组织单位的指导下,专业机构负责重大专项国际合作的具体工作。

第六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展与重大专项有关的重大国际合作活动,由专业机构审批,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核准。

第六十三条  重大专项国际合作活动应遵守有关外事工作规定、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各重大专项依照本规定,结合重大专项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细则,报三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7〕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有关工作部署,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有关要求,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8月18日

 

 

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

   

为落实《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中国家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的任务要求,解决现有基地之间交叉重复、定位不够清晰的问题,进一步推进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落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以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着眼长远和全局,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统筹布局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按照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三类布局建设。围绕国家战略和创新链布局需求,大力推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协同创新,夯实自主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到2020年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开放共享、多元投入、动态调整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顶层设计原则。以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功能定位,加强整体设计,统筹布局,加强各类基地之间的相互衔接,避免低水平、交叉和重复建设。

2.坚持机制创新原则。加强管理机制创新,完善评估评价机制,建立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评价机制。强化目标考核和动态调整,实现能进能出。加强协同创新,推进开放共享。

3.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功能定位,强化分类管理、分类支持,制定符合不同基地特点的建设方案和管理办法。

4.坚持能力提升原则。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发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二、优化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布局

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是围绕国家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国家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开展基础研究、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改革有关部署要求,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不同类型科研基地功能定位,对现有国家级基地平台进行分类梳理,归并整合为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和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三类进行布局建设。

(一)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定位于瞄准国际前沿,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围绕重大科学前沿、重大科技任务和大科学工程,开展战略性、前沿性、前瞻性、基础性、综合性科技创新活动。主要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

1.国家实验室。体现国家意志、实现国家使命、代表国家水平的战略科技力量,是面向国际科技竞争的创新基础平台,是保障国家安全的核心支撑,是突破型、引领型、平台型一体化的大型综合性研究基地。

2.国家重点实验室。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等,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推动学科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发挥原始创新能力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定位于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等国家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究,推动应用示范、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主要包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试验研究、重大装备研制、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实验验证,突破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制约。

2.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面向影响国家长远发展稳定的行业和产业需求,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及应用示范。

3.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面向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开展大样本临床循证、转化医学和战略防控策略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普及普惠,为提高我国整体医疗水平提供科技支撑。

(三)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定位于为发现自然规律、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研究数据等科学研究工作,提供公益性、共享性、开放性基础支撑和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主要包括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1.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等需求,加强优质科技资源有机集成,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网络化、社会化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2.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研究工作。

三、优化调整现有国家级基地

根据整合重构后各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功能定位和建设运行标准,对现有试点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基地和平台进行考核评估,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优化整合,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关基地序列管理。同时,按照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布局要求,遵循“少而精”的原则,择优择需部署新建一批高水平国家级基地,严格遴选标准,严控新建规模。加强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相互衔接,推动设施建设与国家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发展的紧密结合,强化绩效评估,促进开放共享。

(一)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1.组建国家实验室。按照中央关于在重大创新领域组建一批国家实验室的要求,突出国家意志和目标导向,采取统筹规划、自上而下为主的决策方式,统筹全国优势科技资源整合组建,坚持高标准、高水平,体现引领性、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各部门工作任务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决策,另行发文明确。)

2.优化调整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现有试点国家实验室和已形成优势学科群基础上,组建(地名加学科名)国家研究中心,纳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管理。对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优化调整和统筹布局,对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结合评估进行优化调整,对处于国际上领跑、并跑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大稳定支持力度,对处于长期跟跑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要重新确定研究方向和任务,对多年来无重大创新成果、老化僵化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予以调整。在科学前沿、新兴、交叉、边缘等学科以及布局薄弱与空白学科,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部署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统筹推进学科、省部共建、企业、军民共建和港澳伙伴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建设发展。(牵头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参与单位:相关部门和地方。)

(二)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对现有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存量进行评估梳理,逐步按照新的功能定位要求合理归并,优化整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批复新建国家工程实验室,科技部不再批复新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整合组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对现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按整合重构后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定位,合理归并,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序列进行管理。结合国家重大工程布局和发展需要,依托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择优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相关部门与地方。)

2.布局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面向国家长远发展和全球竞争,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部署一批战略定位高端、组织运行开放、创新资源集聚的综合性和专业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对现由科技部管理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强评估考核和多渠道优化整合,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管理。(牵头单位:科技部,参与单位:相关部门与地方。)

3.布局建设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依据疾病领域和区域的布局要求,依托相关医疗机构建设一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大规模整合临床医学资源,构建大数据、样本库等专业化的临床医学公共服务平台。(牵头单位: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参与单位:相关部门与地方。)

(三)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1.优化调整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对现有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进行优化调整,通过绩效考评,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序列进行管理。围绕科研仪器、科研设施、科学数据、科技文献和实验材料等领域,根据功能定位和建设运行标准,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建设一批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完善各类国家科技资源数据库、生物种质、人类遗传等资源库建设,加强科技基础资源调查。(牵头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参与单位:相关部门与地方。)

2.优化调整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制定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数据获取、研究分析和共享服务能力的认定标准,对现有台站进行评估考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序列进行管理。在具有研究功能的部门台站基础上,根据功能定位和建设运行标准,依托科研院所、高校择优遴选建设一批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牵头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参与单位:相关部门与地方。)

四、管理运行机制

(一)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各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需按照定位、目标和任务,制定相应的建设发展方案。创新管理模式,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建设规模,建立与基地特点相适应的管理办法、评价标准和遴选机制,建立注重成果和贡献的人才评价制度,提升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创新能力和活力。

(二)完善评估考核机制。充分发挥评估的政策导向作用,建立与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发展目标相一致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加大动态调整力度,做到有进有出,实现基地建设的良性循环。

(三)完善资源配置机制。进一步完善分类支持方式和稳定支持机制,加大绩效考核和财政支持的衔接,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要突出财政稳定支持,中央财政稳定支持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和能力建设。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引导和第三方考核评估,根据考核评估情况,采用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基地能力建设。

五、实施进度和工作要求

2017年,各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科技创新基地的功能定位和任务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和规范运行的原则,完成细化的建设发展方案和相应的管理办法制定,明确建设运行标准和建设规模,根据国发〔2014〕64号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开展优化整合和建设工作。

2018年,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基地和人才专项”运行,不再保留优化整合之前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经费渠道。各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牵头单位要创新管理机制,完善组织实施方式,完成基地优化整合工作,有序推动各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7〕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7年9月20日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五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科技部牵头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1)按国务院要求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2)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

(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在线服务平台;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协同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

(2)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通过后补助机制予以支持;

(3)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和规章制度,鼓励直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分享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

(2)审核所属管理单位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

(3)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按照国家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的要求,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3)建设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在线服务平台;

(4)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采取网络上传方式,需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把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科研设施与仪器不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应有正当理由,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备案。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季度

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一次。报送方式和流程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实行富有激励性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科研设施与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用户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分类、分级、分步的原则,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组织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评价考核应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不同类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实施分类考核。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考核要符合《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选择科研仪器多、大型仪器集中、开放共享需求大的管理单位先行考核,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开放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安排后补助经费予以支持,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

考核结果应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的依据。有关部门要结合考核结果和仪器设备资产存量情况,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工作,避免资源重复建设。

第二十二条  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公开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

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地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三五”

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7〕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部署要求,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7年10月24日 

 

 

“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

建设专项规划

 

科技创新基地和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是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是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的关键。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各项任务,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制定本专项规划。

    一、发展现状与面临形势

   (一)现状与成效

    十二五”以来,通过实施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基础研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科研条件发展、科技基础性工作等专项规划,建设了一批国家科研基地和平台,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得到加强,为推动科技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1.在孕育重大原始创新、推动学科发展和解决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

    为满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立足世界科技前沿,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快速发展,1984年启动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2000年启动试点国家实验室建设。“十二五”期间,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162个,启动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试点国家实验室建设,已有国家重点实验室481个、试点国家实验室7个,覆盖基础学科80%以上。集聚了新增的50%以上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25%左右的中国工程院院士。获国家科技奖励569项,包括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的100%、自然科学奖二等奖的62.5%、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50%、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50%。中央财政给予基础研究国家科研基地稳定支持,累计投入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引导经费160亿元。试点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6位科学家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在科学前沿方面,取得了铁基超导、拓扑绝缘体与量子反常霍尔效应等一批标志性成果,带动了量子调控、纳米研究、蛋白质、干细胞、发育生殖、全球气候变化等领域的重大原始创新。在满足国家重大需求方面,解决了载人航天、高性能计算、青藏铁路、油气资源高效利用、资源勘探、防灾减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带动了大型超导、精密制造和测控、超高真空等一批高新技术发展。牵头组织实施了大亚湾反应堆中微子实验等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2.解决了一大批共性关键技术问题,推动了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带动了相关产业发展

    为推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自1991年开始,启动实施了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目前已建设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46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131个、国家工程实验室217个,在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能源、交通、现代农业、资源高效利用、环境保护、医药卫生等领域取得了一批对产业影响重大、体现自主创新能力的工程化成果,突破了高性能计算机、高速铁路、高端数控机床等一批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装备,培育和带动了新兴产业发展。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扩散,推动了农业、环保、水利、国土资源等行业的技术进步,加快了装备制造、冶金、纺织等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通过面向企业提供设备共享、检测测试、标准化、信息检索、人才培训等服务,促进了大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成长。

3.提高了科技资源有效利用,为全社会科技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支撑服务

    十二五”期间,科技部、财政部支持了23个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运行,涵盖科研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领域,形成了跨部门、跨区域、多层次的资源整合与共享服务体系,聚集了全国700多家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相关科技资源,涵盖了17个国家大型科学仪器中心、81个野外观测研究实验台站,拥有覆盖气象、农业、地球系统、人口健康、地震等领域71大类,总量超过1.6 PB科技数据资源,保藏的动物种质、植物种质、微生物菌种以及标本、实验细胞等实验材料资源超过3500万份。科技资源集聚效应日益显著,为开放共享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建设了一批有较高知名度的科学数据中心、生物资源库(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聚焦重大需求和科技热点,已开展上百项专题服务,年均服务各级各类科技计划过万项,为大飞机研制、青藏高原生态评估、石漠化治理、防灾减灾等重大工程和重大科研任务提供了大量科技资源支撑和技术服务。

4. 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成效显著,为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提供重要手段和保障

    十二五”以来,通过实施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制和开发专项,攻克了一批基于新原理、新方法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新技术,研制了一批发现新现象、揭示新规律、验证新原理、获取新数据的原创性科研仪器设备。攻克了一批科研用试剂的核心单元物质、关键技术和生产工艺,研发了一批重要的科研用试剂。支持了重大疾病动物模型、实验动物新品种、实验动物质量监测体系等研究。开展了应对国际单位制变革的基于量子物理基础前沿研究,计量基标准和量传溯源体系进一步完善,国际互认能力进一步提高。

    通过生态观测、材料腐蚀试验、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大气成分本地观测、地球物理观测等105个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开展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长期观测、数据采集和科学研究,积累了大量原始野外科学数据,并广泛应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修复、城市大气和水体污染治理、农业生产技术模式改进、城镇化建设,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通过实施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开展了土壤、湖泊、冰川、冻土、特殊生境生物多样性等专题调查,中国北方及其毗邻地区、大湄公河地区等跨国综合考察。在中国动物志、中国植物志和中国孢子植物志等志书编撰及中国地层立典剖面等立典方面取得显著进展。收集了一批重要的科学数据,抢救、整编了一批珍贵资料,促进了支撑科学研究的自然本底、志书典籍等基础性科技资料的长期、系统、规范化采集和整编。

    经过多年的努力,国家科研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为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但是,与美、德等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国家科研基地与条件保障综合实力尚有一定差距,还不能适应创新驱动发展的新要求。目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为:(1)科研基地与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2)科研基地布局存在交叉重复,功能定位不明晰,发展不均衡,在若干新兴、交叉和重点领域布局比较薄弱。(3)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相对薄弱,为科研创新提供手段和支撑的能力有待加强。(4)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整体水平仍较低,为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支撑服务的能力有待提高。(5)尚未完全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机制,支持结构和方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项目、基地、人才的统筹协调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形势与需求

    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是事关国家全局发展的核心,是打造先发优势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根本支撑。科技创新基地与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作为科技创新发展的根本动力,把人才作为科技创新发展的核心要素,以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科技创新基地与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已成为各国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

    当今世界各发达国家为继续把持世界发展主导权,引领未来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纷纷制定新的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抢占科技创新制高点,把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作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作为吸引和集聚世界一流人才的高地,作为知识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扩散的发源地。各国通过加强统筹规划、系统布局、明确定位,围绕国家战略使命进行建设,稳定了一支跨学科、跨领域开展重大科学技术前沿探索和协同创新的高水平研究队伍,不断突破重大科学前沿、攻克前沿技术难关、开辟新的学科方向和研究领域,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如美国阿贡、洛斯阿拉莫斯、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和德国亥姆霍兹研究中心等。

2. 科技创新基地与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

    面对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历史性交汇、抢占未来科学技术制高点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面对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推动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创新,迫切需要优化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布局,加强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推进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夯实自主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

3. 科技创新基地与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是我国创新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

    当今科学前沿的革命性突破、重大颠覆性技术的攻克,急需改变科研组织模式,促进科研主体由单兵作战向协同合作创新转变,促进多学科协同、多种先进技术手段综合运用,更加依赖高水平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更加依赖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和科技资源共享服务能力提升。

    目前,我国科技创新已步入以跟踪为主转向并跑、领跑和跟跑并存的新阶段,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科技实力差距主要体现在科技创新能力上,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加强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对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任务目标,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着眼长远和全局,以全球视野谋划创新发展,聚焦提升原始创新、自主创新能力,聚焦提高科技创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率,强化顶层设计,改革管理体制,健全开放共享和协同创新机制,对科技创新基地和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系统布局,建立完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和条件保障能力体系,全面提高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为实现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

(二)基本原则

    顶层设计,优化布局。加强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和条件保障能力体系的顶层设计和系统布局,明确功能定位,明晰工作任务,突出重大需求和问题导向,强化超前部署,推动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与发展。

    重点建设,持续发展。坚持总体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国家主导与多元参与相结合、协调发展与分工协作相结合、工作任务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统筹存量与增量,推动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促进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的提升。

    统筹协调,分类管理。加强国家、部门、地方科技创新基地与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的无缝衔接、有机融合,推进分类管理、协同创新。

    创新机制,规范运行。推动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科技基础条件能力建设运行管理机制体制和制度创新,完善评估机制,强化动态调整与有序进出。建立与目标任务相适应的经费投入方式。建立战略专家智库,强化学术评价、咨询服务。引入竞争机制,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三)建设目标

    落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立足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协同创新,着力提升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能力,夯实自主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推进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向统筹规划、系统布局、分类管理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体系建设转变,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向大幅提高基础支撑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转变,推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向大幅提高服务质量和开放程度转变。到2020年,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运行高效、投入多元、动态调整、开放共享、协同发展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体系。

    ——布局建设若干体现国家意志、实现国家使命、代表国家水平的国家实验室。

    ——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推动学科发展,在优化调整的基础上,部署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统筹推进学科、省部共建、企业、军民共建和港澳伙伴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

    ——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在优化整合的基础上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面向国家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技术领域需求,建设若干综合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对共性关键技术的需求,建设一批专业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面向重大临床医学需求和产业化需要,建设一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面向科技创新需求,在优化调整的基础上,择优新建一批有重要影响力的科学数据中心、生物种质和实验材料资源库(馆)。

    ——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生态保护、资源环境、农林业资源、生物多样性、地球物理、重大自然灾害防御等方面择优遴选建设一批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面向为科学研究和创新创业提供高水平服务的需求,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突破实验动物资源和模型、科研用试剂、计量基标准和标准物质等一批关键技术,组织开展重要领域、区域的科学考察调查,完成一批重要志书典籍编研。

三、重点任务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等国家战略需求,立足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按照建设发展总体要求,加强统筹规划与系统布局,明确重点任务和目标,全面推进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一)推动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体系建设

    根据《“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总体部署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的具体要求,加强机制创新和分级分类管理,形成科技创新基地与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体系建设和科技创新活动紧密衔接、互融互通的新格局。

    推进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等三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按照各类基地功能定位和深化改革发展目标要求,进一步聚焦重点,明确定位,对现有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进行评估梳理,逐步按照新的功能定位要求合理归并,优化整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批复新建国家工程实验室,科技部不再批复新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此基础上,严格遴选标准,严控新建规模,择优择需部署新建一批高水平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加强机制创新,推动国家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相互衔接和紧密结合,推动设施建设。

    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基地定位于瞄准国际前沿,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围绕重大科学前沿、重大科技任务和大科学工程,开展战略性、前沿性、前瞻性、基础性、综合性科技创新活动。主要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地定位于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等国家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究,推动应用示范、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主要包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基地定位于为发现自然规律、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研究数据等科学研究工作,提供公益性、共享性、开放性基础支撑和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主要包括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以提升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为目标,夯实科技创新的物质和条件基础。加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实验动物、科研试剂、计量、标准等科技基础条件建设,有效提升高性能计算能力、科学研究实验保障能力、野外观测研究能力,推动各类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

(二)加强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1.国家实验室

    国家实验室是体现国家意志、实现国家使命、代表国家水平的战略科技力量,是面向国际科技竞争的创新基础平台,是保障国家安全的核心支撑,是突破型、引领型、平台型一体化的大型综合性研究基地。

    (1)明确国家实验室使命。突破世界前沿的重大科学问题,攻克事关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技术,率先掌握能够形成先发优势、引领未来发展的颠覆性技术,确保国家重要安全领域技术领先、安全、自主、可控。

    (2)推进国家实验室建设。按照中央关于在重大创新领域组建一批国家实验室的要求,突出国家意志和目标导向,采取统筹规划、自上而下为主的决策方式,统筹全国优势科技资源整合组建,坚持高标准、高水平,体现引领性、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2. 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重点实验室是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推动学科发展,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促进技术进步,开展战略性、前沿性、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1)优化国家重点实验室布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构建定位清晰、任务明确、布局合理、开放协同、分类管理、投入多元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体系,实现布局结构优化、领域优化和区域优化。适应大科学时代基础研究特点,在现有试点国家实验室和已形成优势学科群基础上,组建(地名加学科名)国家研究中心,统筹学科、省部共建、企业、军民共建和港澳伙伴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建设发展。

    (2)统筹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面向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及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目标,引领带动学科和领域发展,在科学前沿、新兴、交叉、边缘等学科以及布局薄弱与空白学科,主要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一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通过强化第三方评估,对现有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全面评价,实现实验室动态优化调整。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布局,以解决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瓶颈问题为目标,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地方基础研究能力,主要依托地方所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面向产业行业发展需求,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促进产业行业技术创新,启动现有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和优化调整,在此基础上,主要依托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行业的企业开展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按照新形势下军民融合发展的总体思路,以支撑科技强军为目标,加强军民协同创新,会同军口相关管理部门,依托军队所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军民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面向科学前沿和区域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以提升港澳特区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加强与内地实验室协同创新,主要依托与内地国家重点实验室建立伙伴关系的港澳特区高等院校开展建设。

    (3)探索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新机制。建立与各类实验室目标、定位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强化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赋予实验室选人用人和科研课题设定自主权。完善人才、成果评价机制,建立完善实验室人才流动、开放课题设置、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目标考核评估制度。强化依托单位法人主体责任,为实验室发展提供必要的科研手段和装备,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加快优秀人才的集聚和流动。

(三)加强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1.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是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试验研究、重大装备研制、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实验验证,突破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制约,支撑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修订新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按照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快研究制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相关运行管理办法和规则,细化明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功能定位、主要任务、布局组建程序、运行管理、监督要求和支持政策等,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推动组建、运行和管理全过程公开透明。着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研究制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推进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

    优化整合现有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按新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定位及管理办法要求,对现有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进行合理归并,对符合条件、达到评价指标要求的纳入新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序列进行管理。规范对国家地方联合共建的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优化整合与管理,提升服务地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能力。

    新布局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结合国家重点工程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等需要,依托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择优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创新发展。围绕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等重点区域创新发展需求,集中布局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探索国家地方联合共建的有效形式,引导相关地方健全区域创新体系,打造若干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区域性创新平台,促进重点区域加快向创新驱动转型。

2.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是国家应对科技革命引发的产业变革,面向国际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面向重点产业行业发展需求,围绕影响国家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行业技术领域,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1)加快综合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依托大型骨干龙头企业,结合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以需求为导向,实施从关键技术突破到工程化、产业化的一体化推进,构建若干战略定位高端、组织运行开放、创新资源集聚、治理结构多元、面向全球竞争的综合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成为重大关键技术的供给源头、区域产业集聚发展的创新高地、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的众创平台。

    (2)推动专业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围绕先进制造、现代农业、生态环境、社会民生等重要领域发展需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一批专业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开展产业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工艺试验和各类规范标准制订,加快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及产业化。加强对现有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考核和多渠道优化整合,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管理。

    (3)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制定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相关运行管理办法和规则,实行动态调整与有序退出机制,实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良性发展。发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技术和人才优势,加强协同创新,促进产学研用有机结合,推动产业上中下游、大中小微企业的紧密合作,鼓励和引导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为创新创业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3.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是面向我国重大临床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1)加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布局。依托相关医疗机构,在现有中心建设的基础上,完善疾病领域和区域布局建设。探索省部共建中心的建设,引导重大疾病领域的分中心建设,鼓励省级中心建设。推进医研企结合,打造各疾病领域覆盖全国的网络化、集群化协同创新网络和转化推广体系。整合临床医学资源,构建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样本库等临床医学公共服务平台。

    (2)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和机制。以转化应用为导向,加强考核评估,进一步规范运行管理。建立有效整合资源、协同创新、利益分享的激励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建立多渠道推进中心建设的支持机制。强化依托单位主体责任,为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人、财、物等条件保障。

(四)加强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1.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是面向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等需求,加强优质科技资源有机集成,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网络化、社会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1)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布局。根据科技资源类型,在对现有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进行优化调整的基础上,面向科技创新需求,新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生物种质和实验材料资源库(馆)等共享服务平台,形成覆盖重点领域的科技资源支撑服务体系。

    (2)推动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发展。结合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实施,加强科学数据库建设,强化科学数据的汇集、更新和深度挖掘,形成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科学数据中心,为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提供科学数据支撑服务。加强微生物菌种、植物种质、动物种质、基因、病毒、细胞、标准物质、科研试剂、岩矿化石标本、实验动物、人类遗传资源等资源的收集、整理、保藏和利用,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生物种质和实验材料库(馆),提升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扩大科技文献信息资源采集范围,开展科技文献信息数字化保存、信息挖掘、语义揭示和知识计算等方面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构建完善的国家科技文献信息保障服务体系。

    (3)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和机制。研究制定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晰相关部门和地方的管理职责,强化依托单位法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与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科技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科技资源特点,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指标,完善平台运行服务绩效考核和后补助机制,建立“奖优罚劣、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有效提升平台的支撑服务能力。

2.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是依据我国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国家社会经济和科技战略布局,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研究工作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1)加强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布局。继续加强国家生态系统、材料自然环境腐蚀、地球物理、大气本底和特殊环境等观测研究网络的建设,推进联网观测研究和数据集成。围绕生态保护、资源环境、生物多样性、地球物理、重大自然灾害防御等重大需求,在具有研究功能的部门台站基础上,根据功能定位和建设运行标准,择优遴选建设一批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完善观测站点的空间布局,基本形成科学合理的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网络体系。

    (2)建立运行管理机制。制定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建立分类评估、动态调整机制。加强野外观测研究设施建设和仪器更新,制定科学观测标准规范,提升观测水平和数据质量。推动多站联网观测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功能拓展,促进协同创新和避免重复建设,保障国家野外科学研究观测站和联网观测的高效运行。

(五)加强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

1.加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有关部门、地方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围绕科技创新需求共同新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形成覆盖全面、形式多样的国家科研设施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科研设施与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衔接,提高成果产出质量,充分发挥科研设施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2.加强国家质量技术基础研究

    开展新一代量子计量基准、新领域计量标准、高准确度标准物质和量值传递扁平化等研究,开展基础通用与公益标准、产业行业共性技术标准、基础公益和重要产业行业检验检测技术、基础和新兴领域认证认可技术等研究,研发具有国际水平的计量、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技术,突破基础性、公益性的国家质量基础技术瓶颈,研制事关我国核心利益的国际标准,提升我国国际互认计量测量能力,在关键领域形成全链条的“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整体技术解决方案并示范应用,实现国家质量技术基础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保持同步。

3.加强实验动物资源研发与应用

    加强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动物模型的研究和我国优势实验动物资源的开发与应用,建立实验动物、动物模型的评价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研究,保障实验动物福利。围绕人类重大疾病、新药创制等科研需求,通过基因修饰、遗传筛选和遗传培育等手段,研发相关动物模型资源。加强具有中国特色实验动物资源培育,重点开展灵长类、小型猪、树鼩等实验动物资源研究,加快建立大型实验动物遗传修饰技术和模型分析技术体系。

4.加强科研用试剂研发和应用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研发、生产与应用的协同创新。重点围绕人口健康、资源环境以及公共安全领域需求,加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的综合利用和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出一批重要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试剂和专用试剂,注重高端检测试剂、高纯试剂、高附加值专有试剂的研发,加强技术标准建设,完善质量体系,提升自我保障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增强相关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六)全面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1. 深入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

    全面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任务要求,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建成跨部门、多层次的网络管理服务体系。强化管理单位法人主体责任,完善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和管理制度。以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为重点,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对开放效果显著的管理单位给予后补助支持。积极探索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市场化运作新模式,培育一批从事仪器设施专业化管理与共享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深化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创新基地管理中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必要性评议工作,从源头上杜绝仪器重复购置,提高科技资源配置的效益。

2.强化各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对社会开放

    健全科技创新基地开放共享制度,深化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广度和深度,把科技创新基地开放共享服务程度作为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围绕重大科技创新活动、重大工程建设以及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需求,推动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开展涵盖检验检测、专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专题服务,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基地的公共服务作用。

3.积极推动科学数据、生物种质和实验材料共享服务

    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完善科学数据的汇交机制,在保障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推进资源共享。加强生物种质和实验材料收集、加工和保藏的标准化,改善保管条件,提高资源存储数量和管理水平,完善开放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国家科技创新、重大工程建设和社会创新活动提供支撑服务。

(七)加强部门和地方的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

1.加强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实现国家、部门、地方科技创新基地分层分类管理

      各部门各地方要按照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总体布局,结合自身实际,统筹规划,系统布局,加强建设,深化各类各层次科技创新基地的管理改革,形成国家、部门、地方协同发展的科技创新基地体系架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聚焦世界科技前沿、国民经济主战场、国家重大需求中战略性、前沿性、前瞻性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引领我国基础研究,参与国际科技竞争,提高我国科技水平和国际影响力。部门科技创新基地聚焦产业行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学问题和技术瓶颈,开展科研开发和应用研究,促进产业行业科技进步。地方科技创新基地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开展区域创新研发活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2.发挥部门和地方优势,实现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部门、地方科技创新基地的有机融合,协同发展

    按照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总体布局,充分发挥国家、部门、地方各自优势,充分考虑产业行业和区域需求,建立国家、部门、地方科技创新基地联动机制,加强国家对部门、地方科技创新基地的指导和支持,推动部门和地方组织开展符合产业行业特点,体现地方特色的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实现部门、地方科技创新基地与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协同发展,促进资源开放共享和信息的互联互通,提升产业行业和区域创新保障能力。

3.大力推进部门和地方科技资源共享,构建部门和地方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

    各部门各地方要按照国家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推进相关工作。支持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开展科研用试剂和实验动物的研发,提高相关产业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4.探索国家、部门、地方联动的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管理机制

    各部门各地方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大力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强化科研单位在开放共享中的主体责任,建立后补助机制,形成约束与激励并重的管理机制。推动科学数据、生物种质和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的整合,建设和完善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与国家共享服务平台的协同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施创新券的有效机制,增强创新券撬动科技资源共享服务能力。扶持一批从事共享服务的中介机构,营造开放共享的社会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各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组织实施部门要根据基地定位、目标和任务,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规划提出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组织开展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宏观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前瞻部署,高效有序推进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提升基地创新能力和活力。加强基地和条件保障能力建设的统筹协调,发挥部门和地方的积极性,形成多层次推动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运行管理和评估机制

    建立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定位目标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形成科学的组织管理模式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加强对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全过程管理,形成决策、监督、评估考核和动态调整与退出机制,建立分类评价与考核的标准及体系。加强各类科技创新基地的监督管理,健全用户评价监督机制,完善服务登记、跟踪和反馈制度,不断提高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运行效率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建立符合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特点的人员分类评价、考核和激励政策,开展国际化的人才评聘和学术评价工作,吸引和聚集国际一流水平的高层次创新领军人才,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杰出创新能力的科学家,稳定一批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专业咨询与技术服务人才,为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提供各类人才支撑。

(四)深化开放合作与国际交流

    在平等、互利、共赢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国际科技合作。健全合作机制,积极开拓和吸纳国外科技资源为我所用,积极参与国际组织,争取话语权并发挥重要作用。深化与国际一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成为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聚集一流学者和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平台,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科技创新基地。

(五)完善资源配置机制

    加强绩效考核和财政支持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分类支持方式和稳定支持机制。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基地要突出财政稳定支持,中央财政稳定支持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和能力建设。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地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引导和第三方考核评估,根据考核评估情况,采用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基地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