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文件汇编
(三)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
2017年5月
编 辑 说 明
为系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安排布置,扎实有效推进我省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省科技厅编印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文件汇编(三)》,供领导干部和同志们在工作中学习使用,敬请妥善保管。
本汇编收集了2016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及各部门公开出台的39个重要改革文件,因编辑时间较紧,如有错漏的地方,请以原文为准。
目 录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
(中发〔2016〕4号)……………………………………………………………………………………………………………………………………1
2.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发〔2016〕9号)……………………………………………………………………………………………………………………………………15
3.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53号)……………………………………………………………………………………………………………………………………22
4.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5〕71号)……………………………………………………………………………………………………………………………………30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
(中办发〔2015〕48号)……………………………………………………………………………………………………………………………37
6.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2016〕50号)……………………………………………………………………………………………………………………………42
7.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厅字〔2016〕35号)……………………………………………………………………………………………………………………………………46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32号)……………………………………………………………………………………………………………………………51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6〕35号)……………………………………………………………………………………………………………………………55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94号)……………………………………………………………………………………………………………………………62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28号)……………………………………………………………………………………………………………………………67
12.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6〕4号)……………………………………………………………………………………………………………………………………77
13.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6〕113号)……………………………………………………………………………………………………………………………87
1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财科教〔2017〕6号)……………………………………………………………………………………………………………………………………98
15.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16〕71号)……………………………………………………………………………………………………………………………101
16.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政法〔2017〕7号)……………………………………………………………………………………………………………………………115
17.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6〕81号)……………………………………………………………………………………………………………………………………120
18.《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125
19.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技〔2016〕3号)……………………………………………………………………………………………………………………………………129
20.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厅字〔2016〕17号)……………………………………………………………………………………………………………………………………134
21.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组发〔2017〕4号)……………………………………………………………………………………………………………………………137
22.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97号)…………………………………………………………………………………………………………………………144
23.科技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办法》24的通知
(国科发创〔2017〕96号)…………………………………………………………………………………………………………………………149
24.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科办创〔2017〕25号)…………………………………………………………………………………………………………………………152
25.科技部关于印发《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及公布首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6〕231号)………………………………………………………………………………………………………………………157
26.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162
27.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创〔2016〕419号)………………………………………………………………………………………………………………………167
28.科技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6〕382号)………………………………………………………………………………………………………………………171
29.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创〔2016〕70号)…………………………………………………………………………………………………………………………177
30.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20号)…………………………………………………………………………………………………………………………………184
31.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发〔2016〕27号)…………………………………………………………………………………………………………………………………201
3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6〕70号)……………………………………………………………………………………………………………………………210
3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6〕76号)……………………………………………………………………………………………………………………………214
3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6〕86号)……………………………………………………………………………………………………………………………220
35.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6〕45号)…………………………………………………………………………………………………………………………230
36.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5号)…………………………………………………………………………………………………………………………237
37.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6〕128号)………………………………………………………………………………………………………………………242
38.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金融办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银监局 云南证监局 云南保监局 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积极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意见
(云科资发〔2016〕3号)……………………………………………………………………………………………………………………………246
39.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3号)…………………………………………………………………………………………………………………………252
40.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财教〔2017〕44号)……………………………………………………………………………………………………………………………260
41.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实施意见
(云人社发〔2016〕406号)………………………………………………………………………………………………………………………266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中发〔2016〕4号)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这是中央在新的发展阶段确立的立足全局、面向全球、聚焦关键、带动整体的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为加快实施这一战略,特制定本纲要。
一、战略背景
创新驱动就是创新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文化创新相结合,推动发展方式向依靠持续的知识积累、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素质提升转变,促进经济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精细、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进。
创新驱动是国家命运所系。国家力量的核心支撑是科技创新能力。创新强则国运昌,创新弱则国运殆。我国近代落后挨打的重要原因是与历次科技革命失之交臂,导致科技弱、国力弱。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真正用好科学技术这个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和有力杠杆。
创新驱动是世界大势所趋。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和军事变革加速演进,科学探索从微观到宇观各个尺度上向纵深拓展,以智能、绿色、泛在为特征的群体性技术革命将引发国际产业分工重大调整,颠覆性技术不断涌现,正在重塑世界竞争格局、改变国家力量对比,创新驱动成为许多国家谋求竞争优势的核心战略。我国既面临赶超跨越的难得历史机遇,也面临差距拉大的严峻挑战。惟有勇立世界科技创新潮头,才能赢得发展主动权,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创新驱动是发展形势所迫。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传统发展动力不断减弱,粗放型增长方式难以为继。必须依靠创新驱动打造发展新引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持续提升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开辟我国发展的新空间,实现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双目标”。
当前,我国创新驱动发展已具备发力加速的基础。经过多年努力,科技发展正在进入由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的跃升期,科研体系日益完备,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科学、技术、工程、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快速提升。经济转型升级、民生持续改善和国防现代化建设对创新提出了巨大需求。庞大的市场规模、完备的产业体系、多样化的消费需求与互联网时代创新效率的提升相结合,为创新提供了广阔空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够有效结合集中力量办大事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许多产业仍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中低端,一些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发达国家在科学前沿和高技术领域仍然占据明显领先优势,我国支撑产业升级、引领未来发展的科学技术储备亟待加强。适应创新驱动的体制机制亟待建立健全,企业创新动力不足,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不高,经济发展尚未真正转到依靠创新的轨道。科技人才队伍大而不强,领军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缺乏,创新型企业家群体亟需发展壮大。激励创新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仍需进一步培育和优化。
在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阶段,必须始终坚持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让创新成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共同行动,走出一条从人才强、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国家强的发展新路径,为我国未来十几年乃至更长时间创造一个新的增长周期。
二、战略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解放思想、开放包容,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国家的优先战略,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全面创新,以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以高效率的创新体系支撑高水平的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动力根本转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
紧扣发展。坚持问题导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明确我国创新发展的主攻方向,在关键领域尽快实现突破,力争形成更多竞争优势。
深化改革。坚持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同步发力,强化科技与经济对接,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构建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良好环境。
强化激励。坚持创新驱动实质是人才驱动,落实以人为本,尊重创新创造的价值,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汇聚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型人才队伍。
扩大开放。坚持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最大限度用好全球创新资源,全面提升我国在全球创新格局中的位势,力争成为若干重要领域的引领者和重要规则制定的参与者。
(三)战略目标
分三步走:
第一步,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基本建成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有力支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创新型经济格局初步形成。若干重点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成长起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产业集群。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到60%以上,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0%。
——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形成面向未来发展、迎接科技革命、促进产业变革的创新布局,突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一系列重大瓶颈问题,初步扭转关键核心技术长期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在若干战略必争领域形成独特优势,为国家繁荣发展提供战略储备、拓展战略空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5%。
——创新体系协同高效。科技与经济融合更加顺畅,创新主体充满活力,创新链条有机衔接,创新治理更加科学,创新效率大幅提高。
——创新环境更加优化。激励创新的政策法规更加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形成崇尚创新创业、勇于创新创业、激励创新创业的价值导向和文化氛围。
第二步,到2030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发展驱动力实现根本转换,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大幅提升,为建成经济强国和共同富裕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主要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不断创造新技术和新产品、新模式和新业态、新需求和新市场,实现更可持续的发展、更高质量的就业、更高水平的收入、更高品质的生活。
——总体上扭转科技创新以跟踪为主的局面。在若干战略领域由并行走向领跑,形成引领全球学术发展的中国学派,产出对世界科技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成果。攻克制约国防科技的主要瓶颈问题。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8%。
——国家创新体系更加完备。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创新文化氛围浓厚,法治保障有力,全社会形成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源泉不断涌流的生动局面。
第三步,到2050年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为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支撑。
——科技和人才成为国力强盛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创新成为政策制定和制度安排的核心因素。
——劳动生产率、社会生产力提高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全面创新,经济发展质量高、能源资源消耗低、产业核心竞争力强。国防科技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拥有一批世界一流的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和创新型企业,涌现出一批重大原创性科学成果和国际顶尖水平的科学大师,成为全球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重要聚集地。
——创新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更加优化,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产权、包容多元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和价值导向。
三、战略部署
实现创新驱动是一个系统性的变革,要按照“坚持双轮驱动、构建一个体系、推动六大转变”进行布局,构建新的发展动力系统。
双轮驱动就是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两个轮子相互协调、持续发力。抓创新首先要抓科技创新,补短板首先要补科技创新的短板。科学发现对技术进步有决定性的引领作用,技术进步有力推动发现科学规律。要明确支撑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加强科学探索和技术攻关,形成持续创新的系统能力。体制机制创新要调整一切不适应创新驱动发展的生产关系,统筹推进科技、经济和政府治理等三方面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释放创新活力。
一个体系就是建设国家创新体系。要建设各类创新主体协同互动和创新要素顺畅流动、高效配置的生态系统,形成创新驱动发展的实践载体、制度安排和环境保障。明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功能定位,构建开放高效的创新网络,建设军民融合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平台;改进创新治理,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市场分工,构建统筹配置创新资源的机制;完善激励创新的政策体系、保护创新的法律制度,构建鼓励创新的社会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六大转变就是发展方式从以规模扩张为主导的粗放式增长向以质量效益为主导的可持续发展转变;发展要素从传统要素主导发展向创新要素主导发展转变;产业分工从价值链中低端向价值链中高端转变;创新能力从“跟踪、并行、领跑”并存、“跟踪”为主向“并行”、“领跑”为主转变;资源配置从以研发环节为主向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统筹配置转变;创新群体从以科技人员的小众为主向小众与大众创新创业互动转变。
四、战略任务
紧紧围绕经济竞争力提升的核心关键、社会发展的紧迫需求、国家安全的重大挑战,采取差异化策略和非对称路径,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任务部署。
(一)推动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创造发展新优势
加快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把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作为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技术基点,推进各领域新兴技术跨界创新,构建结构合理、先进管用、开放兼容、自主可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技术体系,以技术的群体性突破支撑引领新兴产业集群发展,推进产业质量升级。
1.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化基础。加强类人智能、自然交互与虚拟现实、微电子与光电子等技术研究,推动宽带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高性能计算、移动智能终端等技术研发和综合应用,加大集成电路、工业控制等自主软硬件产品和网络安全技术攻关和推广力度,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提供保障。
2.发展智能绿色制造技术,推动制造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重塑制造业的技术体系、生产模式、产业形态和价值链,推动制造业由大到强转变。发展智能制造装备等技术,加快网络化制造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等在制造业中的深度应用,推动制造业向自动化、智能化、服务化转变。对传统制造业全面进行绿色改造,由粗放型制造向集约型制造转变。加强产业技术基础能力和试验平台建设,提升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基础工艺、基础软件等共性关键技术水平。发展大飞机、航空发动机、核电、高铁、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特高压输变电等高端装备和产品。
3.发展生态绿色高效安全的现代农业技术,确保粮食安全、食品安全。以实现种业自主为核心,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突破人多地少水缺的瓶颈约束,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系统加强动植物育种和高端农业装备研发,大面积推广粮食丰产、中低产田改造等技术,深入开展节水农业、循环农业、有机农业和生物肥料等技术研发,开发标准化、规模化的现代养殖技术,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推广农业面源污染和重金属污染防治的低成本技术和模式,发展全产业链食品安全保障技术、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和安全溯源技术,建设安全环境、清洁生产、生态储运全覆盖的食品安全技术体系。推动农业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实现向全链条增值和品牌化发展转型。
4.发展安全清洁高效的现代能源技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以优化能源结构、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为重点,推动能源应用向清洁、低碳转型。突破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瓶颈,开发深海深地等复杂条件下的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技术,开展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综合技术示范。加快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技术开发、装备研制及大规模应用,攻克大规模供需互动、储能和并网关键技术。推广节能新技术和节能新产品,加快钢铁、石化、建材、有色金属等高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推动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技术的研发应用。
5.发展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保技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采用系统化的技术方案和产业化路径,发展污染治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技术与产业。建立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分析技术体系,发展高精度监控预测技术。建立现代水资源综合利用体系,开展地球深部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与综合利用,发展绿色再制造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建立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技术体系。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加强水、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境检测与环境应急技术研发应用,提高环境承载能力。
6.发展海洋和空间先进适用技术,培育海洋经济和空间经济。开发海洋资源高效可持续利用适用技术,加快发展海洋工程装备,构建立体同步的海洋观测体系,推进我国海洋战略实施和蓝色经济发展。大力提升空间进入、利用的技术能力,完善空间基础设施,推进卫星遥感、卫星通信、导航和位置服务等技术开发应用,完善卫星应用创新链和产业链。
7.发展智慧城市和数字社会技术,推动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依靠新技术和管理创新支撑新型城镇化、现代城市发展和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方法和手段,加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进程,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发展交通、电力、通信、地下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动绿色建筑、智慧城市、生态城市等领域关键技术大规模应用。加强重大灾害、公共安全等应急避险领域重大技术和产品攻关。
8.发展先进有效、安全便捷的健康技术,应对重大疾病和人口老龄化挑战。促进生命科学、中西医药、生物工程等多领域技术融合,提升重大疾病防控、公共卫生、生殖健康等技术保障能力。研发创新药物、新型疫苗、先进医疗装备和生物治疗技术。推进中华传统医药现代化。促进组学和健康医疗大数据研究,发展精准医学,研发遗传基因和慢性病易感基因筛查技术,提高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慢性呼吸性疾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的诊疗技术水平。开发数字化医疗、远程医疗技术,推进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养老等社会服务网络化、定制化,发展一体化健康服务新模式,显著提高人口健康保障能力,有力支撑健康中国建设。
9.发展支撑商业模式创新的现代服务技术,驱动经济形态高级化。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技术基础设施,拓展数字消费、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互联网金融、网络教育等新兴服务业,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融合。加快推进工业设计、文化创意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提升我国重点产业的创新设计能力。
10.发展引领产业变革的颠覆性技术,不断催生新产业、创造新就业。高度关注可能引起现有投资、人才、技术、产业、规则“归零”的颠覆性技术,前瞻布局新兴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力争实现“弯道超车”。开发移动互联技术、量子信息技术、空天技术,推动增材制造装备、智能机器人、无人驾驶汽车等发展,重视基因组、干细胞、合成生物、再生医学等技术对生命科学、生物育种、工业生物领域的深刻影响,开发氢能、燃料电池等新一代能源技术,发挥纳米、石墨烯等技术对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二)强化原始创新,增强源头供给
坚持国家战略需求和科学探索目标相结合,加强对关系全局的科学问题研究部署,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提升我国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产品产业创新的整体水平,支撑产业变革和保障国家安全。
1.加强面向国家战略需求的基础前沿和高技术研究。围绕涉及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卡脖子”问题,加强基础研究前瞻布局,加大对空间、海洋、网络、核、材料、能源、信息、生命等领域重大基础研究和战略高技术攻关力度,实现关键核心技术安全、自主、可控。明确阶段性目标,集成跨学科、跨领域的优势力量,加快重点突破,为产业技术进步积累原创资源。
2.大力支持自由探索的基础研究。面向科学前沿加强原始创新,力争在更多领域引领世界科学研究方向,提升我国对人类科学探索的贡献。围绕支撑重大技术突破,推进变革性研究,在新思想、新发现、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上积极进取,强化源头储备。促进学科均衡协调发展,加强学科交叉与融合,重视支持一批非共识项目,培育新兴学科和特色学科。
3.建设一批支撑高水平创新的基础设施和平台。适应大科学时代创新活动的特点,针对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建设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突出学科交叉和协同创新的国家实验室。加快建设大型共用实验装置、数据资源、生物资源、知识和专利信息服务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研发高端科研仪器设备,提高科研装备自给水平。建设超算中心和云计算平台等数字化基础设施,形成基于大数据的先进信息网络支撑体系。
(三)优化区域创新布局,打造区域经济增长极
聚焦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以创新要素的集聚与流动促进产业合理分工,推动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
1.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东部地区注重提高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全面加快向创新驱动发展转型,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和区域经济。中西部地区走差异化和跨越式发展道路,柔性汇聚创新资源,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在重点领域实现创新牵引,培育壮大区域特色经济和新兴产业。
2.跨区域整合创新资源。构建跨区域创新网络,推动区域间共同设计创新议题、互联互通创新要素、联合组织技术攻关。提升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打造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统筹和引领区域一体化发展。推动北京、上海等优势地区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3.打造区域创新示范引领高地。优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布局,推进国家高新区按照发展高科技、培育新产业的方向转型升级,开展区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创新型省份和创新型城市,培育新兴产业发展增长极,增强创新发展的辐射带动功能。
(四)深化军民融合,促进创新互动
按照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总体要求,发挥国防科技创新重要作用,加快建立健全军民融合的创新体系,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科技深度融合发展新格局。
1.健全宏观统筹机制。遵循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规律,构建统一领导、需求对接、资源共享的军民融合管理体制,统筹协调军民科技战略规划、方针政策、资源条件、成果应用,推动军民科技协调发展、平衡发展、兼容发展。
2.开展军民协同创新。建立军民融合重大科研任务形成机制,从基础研究到关键技术研发、集成应用等创新链一体化设计,构建军民共用技术项目联合论证和实施模式,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军民科技创新体系。
3.推进军民科技基础要素融合。推进军民基础共性技术一体化、基础原材料和零部件通用化。推进海洋、太空、网络等新型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开展军民通用标准制定和整合,推动军民标准双向转化,促进军民标准体系融合。统筹军民共用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双向开放、信息交互、资源共享。
4.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推动先进民用技术在军事领域的应用,健全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积极引导国防科技成果加速向民用领域转化应用。放宽国防科技领域市场准入,扩大军品研发和服务市场的开放竞争,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完善军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机制。
(五)壮大创新主体,引领创新发展
明确各类创新主体在创新链不同环节的功能定位,激发主体活力,系统提升各类主体创新能力,夯实创新发展的基础。
1.培育世界一流创新型企业。鼓励行业领军企业构建高水平研发机构,形成完善的研发组织体系,集聚高端创新人才。引导领军企业联合中小企业和科研单位系统布局创新链,提供产业技术创新整体解决方案。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引领重要产业发展的创新型企业,力争有一批企业进入全球百强创新型企业。
2.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加快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引导大学加强基础研究和追求学术卓越,组建跨学科、综合交叉的科研团队,形成一批优势学科集群和高水平科技创新基地,建立创新能力评估基础上的绩效拨款制度,系统提升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技研发三位一体创新水平。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推动一批高水平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或前列。
3.建设世界一流科研院所。明晰科研院所功能定位,增强在基础前沿和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中的骨干引领作用。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形成符合创新规律、体现领域特色、实施分类管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围绕国家重大任务,有效整合优势科研资源,建设综合性、高水平的国际化科技创新基地,在若干优势领域形成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世界级科学研究中心。
4.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围绕区域性、行业性重大技术需求,实行多元化投资、多样化模式、市场化运作,发展多种形式的先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机构。
5.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发展研发设计、中试熟化、创业孵化、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等各类科技服务。完善全国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发展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科研院所和高校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畅通技术转移通道。
(六)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实现重点跨越
在关系国家安全和长远发展的重点领域,部署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
面向2020年,继续加快实施已部署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目标、突出重点,攻克高端通用芯片、高档数控机床、集成电路装备、宽带移动通信、油气田、核电站、水污染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新药创制、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关键核心技术,形成若干战略性技术和战略性产品,培育新兴产业。
面向2030年,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尽快启动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重大项目,在量子通信、信息网络、智能制造和机器人、深空深海探测、重点新材料和新能源、脑科学、健康医疗等领域,充分论证,把准方向,明确重点,再部署一批体现国家战略意图的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
面向2020年的重大专项与面向2030年的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形成梯次接续的系统布局,并根据国际科技发展的新进展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及时进行滚动调整和优化。要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举国体制优势,集中力量,协同攻关,持久发力,久久为功,加快突破重大核心技术,开发重大战略性产品,在国家战略优先领域率先实现跨越。
(七)建设高水平人才队伍,筑牢创新根基
加快建设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围绕重要学科领域和创新方向造就一批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工程师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注重培养一线创新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对青年人才开辟特殊支持渠道,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面向全球招聘人才。倡导崇尚技能、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在各行各业大规模培养高级技师、技术工人等高技能人才。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和吸引政策,推行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让各类主体、不同岗位的创新人才都能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得到合理回报。
发挥企业家在创新创业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倡导企业家精神,树立创新光荣、创新致富的社会导向,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创新收益和财产权,培养造就一大批勇于创新、敢于冒险的创新型企业家,建设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职业经理人队伍。
推动教育创新,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把科学精神、创新思维、创造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贯穿教育全过程。完善高端创新人才和产业技能人才“二元支撑”的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衔接。
(八)推动创新创业,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
建设和完善创新创业载体,发展创客经济,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l.发展众创空间。依托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新型创业服务模式,建立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众创空间和虚拟创新社区,建设多种形式的孵化机构,构建“孵化+创投”的创业模式,为创业者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共享空间,降低大众参与创新创业的成本和门槛。
2.孵化培育创新型小微企业。适应小型化、智能化、专业化的产业组织新特征,推动分布式、网络化的创新,鼓励企业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面向小微企业的社会化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让大批创新活力旺盛的小微企业不断涌现。
3.鼓励人人创新。推动创客文化进学校,设立创新创业课程,开展品牌性创客活动,鼓励学生动手、实践、创业。支持企业员工参与工艺改进和产品设计,鼓励一切有益的微创新、微创业和小发明、小改进,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
五、战略保障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从体制改革、环境营造、资源投入、扩大开放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
(一)改革创新治理体系
顺应创新主体多元、活动多样、路径多变的新趋势,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形成多元参与、协同高效的创新治理格局。
建立国家高层次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定期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国内外科技创新动态,提出重大政策建议。转变政府创新管理职能,合理定位政府和市场功能。强化政府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环境营造、公共服务、监督评估和重大任务实施等职能。对于竞争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开发,应交由市场和企业来决定。建立创新治理的社会参与机制,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基金会、科技社团等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作用。
合理确定中央各部门功能性分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在创新需求凝炼、任务组织实施、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作用。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科技管理事权,中央政府职能侧重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地方政府职能侧重推动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
构建国家科技管理基础制度。再造科技计划管理体系,改进和优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流程,建设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覆盖全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完善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立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制度,推动科技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建立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引导各地树立创新发展导向。
(二)多渠道增加创新投入
切实加大对基础性、战略性和公益性研究稳定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改革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激励企业研发的普惠性政策,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投入主体。
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适合科技创业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拓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创新的功能,积极发展天使投资,壮大创业投资规模,运用互联网金融支持创新。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新兴产业培育等方面基金的作用,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创新。
(三)全方位推进开放创新
抓住全球创新资源加速流动和我国经济地位上升的历史机遇,提高我国全球配置创新资源能力。支持企业面向全球布局创新网络,鼓励建立海外研发中心,按照国际规则并购、合资、参股国外创新型企业和研发机构,提高海外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以卫星、高铁、核能、超级计算机等为重点,推动我国先进技术和装备走出去。鼓励外商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支持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实现引资、引智、引技相结合。
深入参与全球科技创新治理,主动设置全球性创新议题,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规则制定,共同应对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环境污染、气候变化以及公共卫生等全球性挑战。丰富和深化创新对话,围绕落实“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和亚太互联互通蓝图,合作建设面向沿线国家的科技创新基地。积极参与和主导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工程,提高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水平。
(四)完善突出创新导向的评价制度
根据不同创新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建立健全科学分类的创新评价制度体系。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分类评价,实施绩效评价,把技术转移和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纳入评价指标,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完善人才评价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职称评审制度,增加用人单位评价自主权。推行第三方评价,探索建立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拓展社会化、专业化、国际化评价渠道。改革国家科技奖励制度,优化结构、减少数量、提高质量,逐步由申报制改为提名制,强化对人的激励。发展具有品牌和公信力的社会奖项。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逐步探索将反映创新活动的研发支出纳入投资统计,反映无形资产对经济的贡献,突出创新活动的投入和成效。改革完善国有企业评价机制,把研发投入和创新绩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五)实施知识产权、标准、质量和品牌战略
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引导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为纽带,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增强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健全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审查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国际调查和海外维权机制。
提升中国标准水平。强化基础通用标准研制,健全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及时将先进技术转化为标准。推动我国产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强化强制性标准制定与实施,形成支撑产业升级的标准群,全面提高行业技术标准和产业准入水平。支持我国企业、联盟和社团参与或主导国际标准研制,推动我国优势技术与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推动质量强国和中国品牌建设。完善质量诚信体系,形成一批品牌形象突出、服务平台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优势企业和产业集群。制定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建立国际互认的品牌评价体系,推动中国优质品牌国际化。
(六)培育创新友好的社会环境
健全保护创新的法治环境。加快创新薄弱环节和领域的立法进程,修改不符合创新导向的法规文件,废除制约创新的制度规定,构建综合配套精细化的法治保障体系。
培育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突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强化需求侧创新政策的引导作用,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制度,利用首台套订购、普惠性财税和保险等政策手段,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扩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空间。推进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强化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刚性约束,提高科技和人才等创新要素在产品价格中的权重,让善于创新者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营造崇尚创新的文化环境。大力宣传广大科技工作者爱国奉献、勇攀高峰的感人事迹和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创造、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推动创新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涵。倡导百家争鸣、尊重科学家个性的学术文化,增强敢为人先、勇于冒尖、大胆质疑的创新自信。重视科研试错探索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营造宽松的科研氛围,保障科技人员的学术自由。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恪守学术道德,坚守社会责任。加强科学教育,丰富科学教育教学内容和形式,激发青少年的科技兴趣。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养,在全社会塑造科学理性精神。
六、组织实施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我们党在新时期的重大历史使命。全党全国必须统一思想,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谋划,系统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加强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纲要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创新驱动发展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和审议,指导推动纲要落实。
分工协作。国务院和军队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纲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同、形成合力。
开展试点。加强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进度安排,制订年度和阶段性实施计划。对重大改革任务和重点政策措施,要制定具体方案,开展试点。
监测评价。完善以创新发展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将创新驱动发展成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引导广大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加强创新调查,建立定期监测评估和滚动调整机制。
加强宣传。做好舆论宣传,及时宣传报道创新驱动发展的新进展、新成效,让创新驱动发展理念成为全社会共识,调动全社会参与支持创新积极性。
全党全社会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把各方面力量凝聚到创新驱动发展上来,为全面建成创新型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9号)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必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现就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人才。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服务发展大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国家重大战略,科学谋划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促进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实现人才发展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
——突出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提高人才横向和纵向流动性,健全人才评价、流动、激励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使人才各尽其能、各展其长、各得其所,让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体现分类施策。根据不同领域、行业特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增强改革针对性、精准性。纠正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防止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管理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和专业人才。
——扩大人才开放。树立全球视野和战略眼光,充分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人才资源,主动参与国际人才竞争,完善更加开放、更加灵活的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机制,不唯地域引进人才,不求所有开发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流得动、用得好。
(三)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到2020年,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人才管理体制更加科学高效,人才评价、流动、激励机制更加完善,全社会识才爱才敬才用才氛围更加浓厚,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政策法律体系和社会环境。
二、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
(四)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根据政社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要求,强化政府人才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
(五)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改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探索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
(六)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构建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完善人才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深化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改革。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鼓励发展高端人才猎头等专业化服务机构,放宽人才服务业准入限制。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充分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为用人主体和人才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扩大社会组织人才公共服务覆盖面。完善人才诚信体系,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七)加强人才管理法制建设。研究制定促进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市场、人才评价、人才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签证、居留和永久居留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人才工作条例。清理不合时宜的人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三、改进人才培养支持机制
(八)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模式。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建立高校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动态调整机制。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开发规划,加强产业人才需求预测,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注重人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探索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
(九)改进战略科学家和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支持方式。更大力度实施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完善支持政策,创新支持方式。构建科学、技术、工程专家协同创新机制。建立统一的人才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各类科研、基地计划相衔接。按照精简、合并、取消、下放要求,深入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
建立基础研究人才培养长期稳定支持机制。加大对新兴产业以及重点领域、企业急需紧缺人才支持力度。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
(十)完善符合人才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改革完善科研项目招投标制度,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提高科研项目立项、评审、验收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改革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充分体现人才创新价值和特点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下放科研项目部分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探索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
(十一)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遵循企业家成长规律,拓宽培养渠道。建立有利于企业家参与创新决策、凝聚创新人才、整合创新资源的新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进一步营造尊重、关怀、宽容、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文化环境。合理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畅通各类企业人才流动渠道。研究制定在国有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指导意见。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中长期激励措施。
(十二)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培养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创新技术技能人才教育培训模式,促进企业和职业院校成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双主体”,开展校企联合培养试点。研究制定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办法,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健全以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机制。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不断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十三)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抓紧培养造就青年英才。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措施。加大教育、科技和其他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对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在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中设立青年专项。改革博士后制度,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有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拓宽国际视野,吸引国外优秀青年人才来华从事博士后研究。
四、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十四)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制定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不将论文等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全科医生等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
(十五)改进人才评价考核方式。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加快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注重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应用型人才评价应根据职业特点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评价考核周期。
(十六)改革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高评审科学化水平。研究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自主评审。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探索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清理减少准入类职业资格并严格管理,推进水平类职业资格评价市场化、社会化。放宽急需紧缺人才职业资格准入。
五、健全人才顺畅流动机制
(十七)破除人才流动障碍。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建立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先落户制度。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八)畅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流动渠道。研究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注重人选思想品德、职业素养、从业经验和专业技能综合考核。
(十九)促进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意见,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使他们在政治上受重视、社会上受尊重、经济上得实惠。重大人才工程项目适当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县以下单位招录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降低门槛。鼓励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边远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设立人才开发基金。完善东、中部地区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开发机制。
六、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
(二十)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研究制定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保护办法。建立创新人才维权援助机制。建立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防控知识产权风险。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支持。
(二十一)加大对创新人才激励力度。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除事关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允许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政策,对不适宜实行股权期权激励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探索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才获得现金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完善人才奖励制度。
(二十二)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措施。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向企业集聚。重视吸收民营企业育才引才用才经验做法。总结推广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模式,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七、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
(二十三)完善海外人才引进方式。实行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更大力度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千人计划”),敞开大门,不拘一格,柔性汇聚全球人才资源。对国家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开辟专门渠道,实行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支持地方、部门和用人单位设立引才项目,加强动态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引进。扩大来华留学规模,优化外国留学生结构,提高政府奖学金资助标准,出台学位研究生毕业后在华工作的相关政策。
(二十四)健全工作和服务平台。对引进人才充分信任、放手使用,支持他们深度参与国家计划项目、开展科研攻关。研究制定外籍科学家领衔国家科技项目办法。完善引才配套政策,解决引进人才任职、社会保障、户籍、子女教育等问题。对外国人才来华签证、居留,放宽条件、简化程序、落实相关待遇。整合人才引进管理服务资源,优化机构与职能配置。
(二十五)扩大人才对外交流。鼓励支持人才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海外建立办学机构、研发机构,吸引使用当地优秀人才。完善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推送机制。创立国际人才合作组织,促进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制定维护国家人才安全的政策措施。
八、建立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
(二十六)促进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坚持人才引领创新发展,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综合运用区域、产业政策和财政、税收杠杆,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坚持人才发展与实施重大国家战略、调整产业布局同步谋划、同步推进。研究制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中国制造2025”、自贸区建设以及国家重大项目和重大科技工程等人才支持措施。创新人才工作服务发展政策,鼓励和支持地方开展人才管理改革试验探索。围绕实施国家“十三五”规划,编制地区、行业系统以及重点领域人才发展规划。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投身国防事业,促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建立军地人才、技术、成果转化对接机制。
(二十七)建立多元投入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人才发展投入机制,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力度。实施重大建设工程和项目时,统筹安排人才开发培养经费。调整和规范人才工程项目财政性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投入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创新人才与资本、技术对接合作模式。研究制定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加大人才投入的政策措施。发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人才创新创业资金扶持力度。落实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完善国家有关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发挥党委(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统一领导,切实履行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职责。改进党管人才方式方法,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发挥重要作用的人才工作新格局。进一步明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健全领导机构,配强工作力量,完善宏观指导、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机制。理顺党委和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
(二十九)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细化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三十)坚持对人才的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充分发挥党的组织凝聚人才作用。制定加强党委联系专家工作意见,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人才机制。加强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国情研修,增强认同感和向心力。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畅通建言献策渠道,充分发挥新型智库作用。建立健全特殊一线岗位人才医疗保健制度。加强优秀人才和工作典型宣传,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社会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环境,待遇适当、无后顾之忧的生活环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实。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开展差别化改革探索。加强指导监督,研究解决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方面要抓紧制定任务分工方案,明确各项改革的进度安排。各地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
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全球分享经济快速增长,基于互联网等方式的创业创新蓬勃兴起,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下统称四众)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快速发展,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线上线下加快融合,对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动力强劲,潜力巨大。同时,在四众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行业准入、信用环境、监管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关部署,现就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推进四众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发展机遇,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
四众有效拓展了创业创新与市场资源、社会需求的对接通道,搭建了多方参与的高效协同机制,丰富了创业创新组织形态,优化了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资源的配置方式,为社会大众广泛平等参与创业创新、共同分享改革红利和发展成果提供了更多元的途径和更广阔的空间。
众创,汇众智搞创新,通过创业创新服务平台聚集全社会各类创新资源,大幅降低创业创新成本,使每一个具有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的人都可参与创新,形成大众创造、释放众智的新局面。
众包,汇众力增就业,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将传统由特定企业和机构完成的任务向自愿参与的所有企业和个人进行分工,最大限度利用大众力量,以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满足生产及生活服务需求,促进生产方式变革,开拓集智创新、便捷创业、灵活就业的新途径。
众扶,汇众能助创业,通过政府和公益机构支持、企业帮扶援助、个人互助互扶等多种方式,共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构建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生态。
众筹,汇众资促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更灵活高效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有效增加传统金融体系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新功能,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新渠道。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四众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有利于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之中的无穷智慧和创造力,将我国的人力资源优势迅速转化为人力资本优势,促进科技创新,拓展就业空间,汇聚发展新动能;有利于加快网络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充分利用国内国际创新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助推“中国制造2025”,加快转型升级,壮大分享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促进政府加快完善与新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能力,释放改革红利;有利于实现机会公平、权利公平、人人参与又人人受益的包容性增长,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众人创富、劳动致富之路。
二、创新发展理念,着力打造创业创新新格局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改革,顺应“互联网+”时代大融合、大变革趋势,充分发挥我国互联网应用创新的综合优势,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活力,推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传统与新兴相结合、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按照“坚持市场主导、包容创业创新、公平有序发展、优化治理方式、深化开放合作”的基本原则,营造四众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四众广泛应用,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引擎,壮大新经济。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和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尊重市场选择,积极发展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激发大众智慧、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创造经济增长新动力的新模式、新业态。
——包容创业创新。以更包容的态度、更积极的政策营造四众发展的宽松环境,激发人民群众的创业创新热情,鼓励各类主体充分利用互联网带来的新机遇,积极探索四众的新平台、新形式、新应用,开拓创业创新发展新空间。
——公平有序发展。坚持公平进入、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破除限制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的不合理约束和制度瓶颈,营造传统与新兴、线上与线下主体之间公平发展的良好环境,维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各方规范有序发展。
——优化治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提升公共服务,加强协同,创新手段,发挥四众平台企业内部治理和第三方治理作用,健全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推动四众持续健康发展。
——深化开放合作。“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充分利用四众平台,优化配置国际创新资源,借鉴国际管理经验,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鼓励采用四众模式搭建对外开放新平台,面向国际市场拓展服务领域,深化创业创新国际合作。
三、全面推进众创,释放创业创新能量
(一)大力发展专业空间众创。鼓励各类科技园、孵化器、创业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创新,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载体。鼓励各类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发展,为创业创新者提供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域的线上交流和资源链接服务。鼓励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众创空间发展,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创业创新活动加速发展。
(二)鼓励推进网络平台众创。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鼓励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降低创业门槛,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促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三)培育壮大企业内部众创。通过企业内部资源平台化,积极培育内部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投资员工创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发创新产品,提升市场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突破成长中的管理瓶颈,形成持续的创新动力。
四、积极推广众包,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四)广泛应用研发创意众包。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等通过网络平台将部分设计、研发任务分发和交付,促进成本降低和提质增效,推动产品技术的跨学科融合创新。鼓励企业通过网络社区等形式广泛征集用户创意,促进产品规划与市场需求无缝对接,实现万众创新与企业发展相互促动。鼓励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服务外包重点联系企业积极应用众包模式。
(五)大力实施制造运维众包。支持有能力的大中型制造企业通过互联网众包平台聚集跨区域标准化产能,满足大规模标准化产品订单的制造需求。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采用众包模式促进生产方式变革。鼓励中小制造企业通过众包模式构筑产品服务运维体系,提升用户体验,降低运维成本。
(六)加快推广知识内容众包。支持百科、视频等开放式平台积极通过众包实现知识内容的创造、更新和汇集,引导有能力、有条件的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形成大众智慧集聚共享新模式。
(七)鼓励发展生活服务众包。推动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件投递、旅游、医疗、教育等领域生活服务众包,利用互联网技术高效对接供需信息,优化传统生活服务行业的组织运营模式。推动整合利用分散闲置社会资源的分享经济新型服务模式,打造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互助互利的服务生态圈。发展以社区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拓展服务性网络消费领域。
五、立体实施众扶,集聚创业创新合力
(八)积极推动社会公共众扶。加快公共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各类公益事业机构、创新平台和基地的服务能力,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开放科研设施,降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成本。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支持。
(九)鼓励倡导企业分享众扶。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开放标准等方式,带动上下游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开展创业培训和指导,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鼓励技术领先企业向标准化组织、产业联盟等贡献基础性专利或技术资源,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十)大力支持公众互助众扶。支持开源社区、开发者社群、资源共享平台、捐赠平台、创业沙龙等各类互助平台发展。鼓励成功企业家以天使投资、慈善、指导帮扶等方式支持创业者创业。鼓励通过网络平台、线下社区、公益组织等途径扶助大众创业就业,促进互助互扶,营造深入人心、氛围浓厚的众扶文化。
六、稳健发展众筹,拓展创业创新融资
(十一)积极开展实物众筹。鼓励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健康设备、特色农产品等创新产品开展实物众筹,支持艺术、出版、影视等创意项目在加强内容管理的同时,依法开展实物众筹。积极发挥实物众筹的资金筹集、创意展示、价值发现、市场接受度检验等功能,帮助将创新创意付诸实践,提供快速、便捷、普惠化服务。
(十二)稳步推进股权众筹。充分发挥股权众筹作为传统股权融资方式有益补充的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者的能力。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募集早期股本。对投资者实行分类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十三)规范发展网络借贷。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借贷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势构建风险控制体系,缓解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
七、推进放管结合,营造宽松发展空间
(十四)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递、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的准入制度创新,通过分类管理、试点示范等方式,依法为众包、众筹等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营造政策环境。针对众包资产轻、平台化、受众广、跨地域等特点,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行业准入门槛。(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等负责)
(十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适应新业态发展要求,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明确四众平台企业在质量管理、信息内容管理、知识产权、申报纳税、社会保障、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因业施策,加快研究制定重点领域促进四众发展的相关意见。(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等负责)
(十六)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的作用,利用大数据、随机抽查、信用评价等手段加强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七)优化提升公共服务。加快商事制度改革,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简化和完善注销流程,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加强行业监管、企业登记等相关部门与四众平台企业的信息互联共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加快推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推动电子签名国际互认,为四众发展提供支撑。进一步清理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研究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对新设职业资格的管理。(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八)促进开放合作发展。有序引导外资参与四众发展,培育一批国际化四众平台企业。鼓励四众平台企业利用全球创新资源,面向国际市场拓展服务。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承接国际业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八、完善市场环境,夯实健康发展基础
(十九)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四众平台企业建立实名认证制度和信用评价机制,健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鼓励发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服务。建立四众平台企业的信用评价机制,公开评价结果,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建立完善信用标准化体系,制定四众发展信用环境相关的关键信用标准,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应用、交换、共享和服务。依法合理利用网络交易行为等在互联网上积累的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和评测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与四众平台企业信用体系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牵头负责)
(二十)深化信用信息应用。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违法失信者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二十一)完善知识产权环境。加大网络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促进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制定四众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执法,切实维护创业创新者权益。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九、强化内部治理,塑造自律发展机制
(二十二)提升平台治理能力。鼓励四众平台企业结合自身商业模式,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信息内容管理能力和网络安全水平。引导四众平台企业履行管理责任,建立用户权益保障机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四众从业机构市场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组织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标准,促进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完善行业纠纷协调和解决机制,鼓励第三方以及用户参与平台治理。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二十四)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四众平台企业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各类网络安全事件,确保网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妥善保管各类用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买卖、泄露用户信息,保障信息安全。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十、优化政策扶持,构建持续发展环境
(二十五)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创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众创、众包等方式开展相关科技活动。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策性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四众加快发展。降低对实体营业场所、固定资产投入等硬性指标要求,将对线下实体众创空间的财政扶持政策惠及网络众创空间。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业基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采用四众模式的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十六)实行适用税收政策。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和采用众包模式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并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负责)
(二十七)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基于四众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政府引导和银担合作,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和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四众平台企业提供快捷、低成本的融资服务。(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知识产权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十八)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等改革部署,激励更多科研人员投身创业创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力度,为更多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科技部牵头负责)
(二十九)繁荣创业创新文化。设立“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加强政策宣传,展示创业成果,促进投资对接和互动交流,为创业创新提供展示平台。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引导各类媒体加大对四众的宣传力度,普及四众知识,发掘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造、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等负责)
(三十)鼓励地方探索先行。充分尊重和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支持各地探索适应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特点的管理模式,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支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加大改革力度,强化对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充分发挥四众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相关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大对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业创新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强统筹协调,探索制度创新,完善政府服务,科学组织实施,鼓励先行先试,不断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国务院
2015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水平大幅提高,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知识产权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仍面临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保护不够严格、侵权易发多发、影响创新创业热情等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创新引领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更加突出。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重点领域改革,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提升产业国际化发展水平,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为推动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战略引领。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一带一路”等战略部署,推动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深化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实现从大向强、从多向优的转变,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破除制约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障碍,着力推进创新改革试验,强化分配制度的知识价值导向,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创新、促进创新成果合理分享方面的关键作用,推动企业提质增效、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促进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加快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知识产权政策支持、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着力构建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国际国内创新资源,形成若干知识产权领先发展区域,培育我国知识产权优势。加强全球开放创新协作,积极参与、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构建公平合理国际经济秩序,为市场主体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有利条件,实现优进优出和互利共赢。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在知识产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和执法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知识产权体制机制,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逐步形成产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知识产权新优势,基本实现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一批知识产权强省、强市,知识产权大国地位得到全方位巩固,为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二、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四)研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积极研究探索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授权地方开展知识产权改革试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
(五)改善知识产权服务业及社会组织管理。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加快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一业多会”试点。完善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相关信息。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收费标准,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让著作权人获得更多许可收益。
(六)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评议政策。完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指南,规范评议范围和程序。围绕国家重大产业规划、高技术领域重大投资项目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积极探索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建立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发布制度,提高创新效率,降低产业发展风险。
(七)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完善发展评价体系,将知识产权产品逐步纳入国民经济核算,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在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时,注重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加强转化运用、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和成效。探索建立经营业绩、知识产权和创新并重的国有企业考评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知识产权奖励项目,加大各类国家奖励制度的知识产权评价权重。
三、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八)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针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实际发生的合理开支。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加强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加大国际展会、电子商务等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开展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境外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外合作,推动我国成为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重要解决地,构建更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环境。
(九)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网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间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司法协助,加大案情通报和情报信息交换力度。
(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推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相关信息的工作机制,发布年度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报告。加强大型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发挥行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强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预警防范能力。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
(十一)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数据库保护和国防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制度。适时做好地理标志立法工作。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十二)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制定相关反垄断执法指南。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监管机制,依法查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政策和停止侵权适用规则。
四、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十三)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机制。建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快速登记通道。优化专利和商标的审查流程与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在线登记、电子申请和无纸化审批。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协作机制,建立重点优势产业专利申请的集中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涉及产业安全的专利审查工作机制。合理扩大专利确权程序依职权审查范围,完善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制度。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专利审查机构。
(十四)完善职务发明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发明报告、权属划分、奖励报酬、纠纷解决等职务发明管理制度。探索完善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收益比重,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鼓励国有企业赋予下属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分配权。
(十五)推动专利许可制度改革。强化专利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研究建立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鼓励更多专利权人对社会公开许可专利。完善专利强制许可启动、审批和实施程序。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支持单位员工和大学生创新创业。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加强对高技术领域的投资。细化会计准则规定,推动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支持探索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的众筹、众包模式,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融合发展。
(十七)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探索制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目录和发展规划。运用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加大政府采购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的支持力度。试点建设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产品示范基地,推行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推动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
(十八)提升知识产权附加值和国际影响力。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培育一批核心专利。加大轻工、纺织、服装等产业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力度。深化商标富农工作。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的开发利用,推进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进行海外股权投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支持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制定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建立品牌价值评价体系。支持企业建立品牌管理体系,鼓励企业收购海外知名品牌。保护和传承中华老字号,大力推动中医药、中华传统餐饮、工艺美术等企业“走出去”。
(十九)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推进专利数据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大数据运用能力。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加快落实上市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知识产权信息采集程序和内容。完善知识产权许可的信息备案和公告制度。加快建设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基础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依法及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增加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
五、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和风险防控
(二十)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规划。加大创新成果标准化和专利化工作力度,推动形成标准研制与专利布局有效衔接机制。研究制定标准必要专利布局指南。编制发布相关国家和地区专利申请实务指引。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实施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绘制服务我国产业发展的相关国家和地区专利导航图,推动我国产业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
(二十一)拓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渠道。推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联合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工作。鼓励企业建立专利收储基金。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布局指导,在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探索设立知识产权布局设计中心。分类制定知识产权跨国许可与转让指南,编制发布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范本。
(二十二)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等标准体系。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跟踪发布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和竞争动态。制定完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调查应对与风险防控国别指南。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相关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等信息。建立完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问题及案件信息提交机制,加强对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的跟踪研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
(二十三)提升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研究完善技术进出口管理相关制度,优化简化技术进出口审批流程。完善财政资助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独占许可管理制度。制定并推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规范。支持法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探索以公证方式保管知识产权证据、证明材料。推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制,重点针对人才引进、国际参展、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等活动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能力。
(二十四)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定实施应对海外产业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的政策。研究我驻国际组织、主要国家和地区外交机构中涉知识产权事务的人力配备。发布海外和涉外知识产权服务和维权援助机构名录,推动形成海外知识产权服务网络。
六、提升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水平
(二十五)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积极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发展议程,推动《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落实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参与《专利合作条约》、《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规则修订的国际谈判,推进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和《马拉喀什条约》进程,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向普惠包容、平衡有效的方向发展。
(二十六)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深化同主要国家知识产权、经贸、海关等部门的合作,巩固与传统合作伙伴的友好关系。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中心。加强国内外知名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合作,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国际化发展。积极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合作,探索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
(二十七)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援助力度。支持和援助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能力建设,鼓励向部分最不发达国家优惠许可其发展急需的专利技术。加强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
(二十八)拓宽知识产权公共外交渠道。拓宽企业参与国际和区域性知识产权规则制修订途径。推动国内服务机构、产业联盟等加强与国外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知识产权智库,建立博鳌亚洲论坛知识产权研讨交流机制,积极开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研讨交流活动。
七、加强组织实施和政策保障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推动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在国务院领导下,加强统筹协调,研究提出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等具体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
(三十)加大财税和金融支持力度。运用财政资金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费用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制定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合理降低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工作。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和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试点。
(三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建设,完善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在管理学和经济学中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加大对各类创新人才的知识产权培训力度。鼓励我国知识产权人才获得海外相应资格证书。鼓励各地引进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并参照有关人才引进计划给予相关待遇。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储备库和利用知识产权发现人才的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稳定和壮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选拔培训一批知识产权创业导师,加强青年创业指导。
(三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营造良好氛围。
国务院
2015年12月1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
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
(中办发〔2015〕48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全文如下。
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是破解创新驱动发展瓶颈制约的关键。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实践,实现重点突破。为充分发挥一些区域在改革创新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转型为目标,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主攻方向,选择一些区域,开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的先行先试,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和科技领域改革,统筹推进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创新,统筹推进军民融合创新,统筹推进引进来和走出去合作创新,探索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效率和效益,进一步促进生产力发展,加快形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问题导向,紧扣发展。把破解制约创新驱动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找准改革突破口,集中资源和力量,打通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创造新的增长点,加快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系统设计,统筹布局。把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作为根本目标,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强化顶层设计,选准试验区域,统筹中央改革部署与地方改革需求,总体规划,年度分解,滚动推进,加快重大举措的复制和推广。
——全面创新,重点突破。把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作为双重任务,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全面推进经济、科技、教育等相关领域改革,注重工作衔接,聚焦最紧迫、有影响、可实现的重大举措,大胆先行先试,营造创新驱动发展的良好生态和政策环境。
——强化激励,人才为先。坚持把激励创新者的积极性放在各项改革政策的优先位置,解放思想,完善机制,给予科技人员合理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创新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模式,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三)主要目标
力争通过3年努力,改革试验区域基本构建推进全面创新改革的长效机制,在市场公平竞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金融创新、人才培养和激励、开放创新、科技管理体制等方面取得一批重大改革突破,每年向全国范围复制推广一批改革举措和重大政策,形成若干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区域性改革创新平台,创新环境更加优化。一些区域在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转型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科技投入水平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明显加快,创新能力大幅增强,产业发展总体迈向中高端,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幅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和产业集群,培育新的增长点,发展新的增长极,形成新的增长带,经济增长更多依靠人力资本质量和科技进步,劳动生产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发展方式逐步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转变,引领、示范和带动全国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形成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新动力。
二、主要任务
改革试验重点围绕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有关部署,统筹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充分授权部门和地方,从3个层面提出改革试验任务:一是已明确了具体方向、需要落地的改革举措;二是已明确了基本方向、全面推开有较大风险、需要由中央授权地方开展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三是正在探索并取得一定经验、需要局部试验和推广的相关改革举措,以及地方在事权范围内自主提出、对其他区域有借鉴意义的相关改革举措。当前,改革试验要聚焦实施创新驱动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激发创新者动力和活力、深化开放创新等4个方面,开展改革探索。
(一)探索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的有效机制
进一步厘清市场与政府边界,明晰市场和政府在推动创新中的功能定位。最大限度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市场准入、金融创新等改革,构建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推进要素价格倒逼创新,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建立和完善政府创新管理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研究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强化创新政策与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加快形成职责明晰、积极作为、协调有力、长效管用的创新治理体系。
(二)探索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有效途径
进一步打通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之间的通道。强化体制机制创新与科技创新的协同。着力改变科研与市场分离状况,加快推进科研院所、高等教育等改革。按照遵循规律、强化激励、合理分工、分类改革的原则,加快科研院所改革,探索去行政化,发展社会化新型研发和服务机构。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探索培育创新型人才的有效模式。加速促进科技成果的资本化、产业化,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用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服务,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充分激发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
(三)探索激发创新者动力和活力的有效举措
进一步用好利益分配杠杆,让创新人才获利,让创新企业家获利。建立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承担风险的创新型人才队伍,加快推进人才流动、激励机制等改革,强化对创新人才的激励,实施更加积极开放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打破创新人才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人才与企业科技人才的双向流动,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探索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机制,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
(四)探索深化开放创新的有效模式
充分利用全球科技成果和高端人才,开展更高层次的国际创新合作。加快推动建立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机制,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科技计划对外开放,探索更加开放的创新政策、更加灵活的合作模式,鼓励外资企业引进更多的创新成果在我国实现产业化,促进国内技术和国内品牌走出去,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渠道和范围,主动融入全球创新体系,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
三、试验布局
(一)统筹部署
紧紧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选择若干创新成果多、体制基础好、转型走在前、短期能突破的区域,开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改革试验主要以试验任务为依托,采取自上而下部署任务和自下而上提出需求相结合的方式,体现差异化。承担改革试验的区域需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1)创新资源和创新活动高度集聚、科技实力强、承担项目多,研发人员、发明专利、科技论文数量居前列;(2)经济发展步入创新驱动转型窗口期,劳动生产率、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比重、研发投入强度居前列;(3)已设有或纳入国家统筹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各类国家级改革创新试验区;(4)体制机制改革走在前列,经验丰富,示范带动能力强;(5)对稳增长、调结构能发挥重要支柱作用;(6)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机制完善,机构健全等。
试验区域的选择要与现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型试点省份、国家级新区、跨省区城市群、创新型试点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验区、境外经贸合作区、高技术产业基地等相关工作做好衔接。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和优势,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总体部署下,由相关部门按照改革要求,继续牵头推进现有相关工作,并结合地方需求开展专项改革试验。
(二)有序推进
结合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等区域发展重点,围绕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长三角核心区域率先创新转型、深化粤港澳创新合作、促进产业承东启西转移和调整、加速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选择1个跨省级行政区域(京津冀)、4个省级行政区域(上海、广东、安徽、四川)和3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核心区(武汉、西安、沈阳)进行系统部署,重点促进经济社会和科技等领域改革的相互衔接和协调,探索系统改革的有效机制、模式和经验。其中河北依托石家庄、保定、廊坊,广东依托珠江三角洲地区,安徽依托合(肥)芜(湖)蚌(埠)地区,四川依托成(都)德(阳)绵(阳)地区,开展先行先试。在相关地方提出改革试验方案的基础上,按照方案成熟程度,逐个报国务院审批后启动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的统筹协调,审议有关改革试验重大任务、布局、政策和措施建议。在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下,建立部际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担任召集人单位、科技部担任副召集人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承担试验任务所在区域省级政府等组成,指导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讨论改革试验方案,统筹协调改革试验中的重大政策问题,考核、评估改革试验工作。承担试验任务所在区域要建立健全省级层面协调机制,负责研究提出改革试验方案,推进落实改革试验任务,配合做好改革试验成效评估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二)建立政策措施保障机制
针对改革试验任务部署和需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研究支持改革试验的政策措施,预先做好有关工作安排和部署,确保后续改革试验工作顺利推进,一些探索开展先行先试的重大改革举措要率先在试验区域落地,改革举措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积极创新支持方式,加强政策协同,支持和允许改革试验过程中试错、容错和纠错;积极支持试验区域内的中央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授权参加相关改革试验。相关地方政府要设计好改革试验任务,狠抓重大改革举措落实,在其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和协调,切实形成合力。
(三)做好监督评估和推广应用工作
发挥部际、省级协调机制作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试验地区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宣传和推广典型经验。根据改革试验年度监督检查和评估情况,按成熟程度及时分类提出重大改革举措推广建议。对较为成熟的改革举措,报国务院批准后在更大范围推广。
(四)实施进度安排
2015年,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研究制定改革试验方案,协调落实有关改革举措,明确阶段任务和目标,条件成熟后逐项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2016年,全面推进落实试验区域的改革部署,开展阶段总结评估,对成熟的改革举措及时向全国推广。
2017年后,滚动部署年度改革试验任务,组织开展对试验区域的中期评估,适时推广重大改革举措。
试验区域的改革试验方案原则上规划3年,每项改革试验任务在1年内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经验。
相关区域的省级政府组织研究编制具体改革试验方案,提出改革试验的主要任务、目标、时间表、路线图和政策需求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报送申请并抄送相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在部际协调机制下,共同研究改革试验方案,提出试验建议,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强化全局和责任意识,勇于创新,主动改革,积极作为,抓好落实,确保改革试验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方面要及时总结、宣传改革试验进展和成效,加强社会舆论导向,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2016〕50号)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以来,有力激发了创新创造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狠抓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三)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四)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三、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一)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四、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财政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二)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五、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六、规范管理,改进服务
(一)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二)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三)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七、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2016年9月1日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2016年年底前,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二)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财政部、科技部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财政部、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
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厅字〔2016〕35号)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现就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统筹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不同科学门类,统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全创新链条,加强系统设计、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二)主要原则
——坚持价值导向。针对我国科研人员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权激励等对创新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政策缺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明确分配导向,完善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其创造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紧密联系。
——实行分类施策。根据不同创新主体、不同创新领域和不同创新环节的智力劳动特点,实行有针对性的分配政策,统筹宏观调控和定向施策,探索知识价值实现的有效方式。
——激励约束并重。把人作为政策激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产权等长期激励,健全中长期考核评价机制,突出业绩贡献。合理调控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类型单位收入水平差距。
——精神物质激励结合。采用多种激励方式,在加大物质收入激励的同时,注重发挥精神激励的作用,大力表彰创新业绩突出的科研人员,营造鼓励探索、激励创新的社会氛围。
二、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一)逐步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水平。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并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强化绩效评价与考核,使收入分配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二)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对不同功能和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在绩效评价基础上,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完善科研项目资金和成果管理制度,对目标明确的应用型科研项目逐步实行合同制管理。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三)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积极探索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知识价值的有效方式。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逐步提高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增加科研人员的成果性收入。
三、扩大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
(一)引导科研机构、高校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办法。赋予科研机构、高校更大的收入分配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要履行法人责任,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突出业绩导向,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合理调节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人员,收入分配实行分类调节,通过优化工资结构,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收入,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绩效奖励力度,建立健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馈机制,使科研人员能够潜心研究。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实现激励和奖励。对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以理论创新、决策咨询支撑和社会影响作为评价基本依据,形成合理的智力劳动补偿激励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大对科研辅助人员的激励力度。科学设置考核周期,合理确定评价时限,避免短期频繁考核,形成长期激励导向。
(二)完善适应高校教学岗位特点的内部激励机制。把教学业绩和成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学型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对高校教师开展的教学理论研究、教学方法探索、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手段创新等,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倾斜。
(三)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对科研人员实行岗位管理,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岗位等级的结构比例,建立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绩效工资管理,科研机构、高校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办法。赋予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间接经费的统筹使用权。合理调节单位内部各类岗位收入差距,除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外,单位内部收入差距要保持在合理范围。积极解决部分岗位青年科研人员和教师收入待遇低等问题,加强学术梯队建设。
(四)重视科研机构、高校中长期目标考核。结合科研机构、高校分类改革和职责定位,加强对科研机构、高校中长期目标考核,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和员工收入调整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按合同约定的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拨款、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完善科研机构、高校财政拨款支出、科研项目收入与支出、科研成果转化及收入情况等内部公开公示制度。
四、进一步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一)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在知识价值分配中的激励作用。根据科研项目特点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对实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和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科研人员工作实绩,合理安排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管制度,探索在有条件的科研项目中实行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个人收入不与承担项目多少、获得经费高低直接挂钩。
(二)完善科研机构、高校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科研机构、高校应优先保证科研人员履行科研、教学等公益职能;科研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智库项目,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修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加大对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补偿和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
五、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
(一)强化科研机构、高校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科研机构、高校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奖励制度,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予以免责,构建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科研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审批。加快出台科研机构、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政策。
(二)完善科研机构、高校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管理制度。科研机构、高校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快制定具体落实办法。
(三)完善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尊重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薪酬,探索对聘用的国际高端科技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进行激励。
(四)完善股权激励等相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一)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联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加强干部学习培训,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
(二)先行先试。选择一些地方和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先期开展试点,鼓励大胆探索、率先突破,及时推广成功经验。对基层因地制宜的改革探索建立容错机制。
(三)加强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制定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考核和评价管理办法,建立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规范相关激励措施,在全社会形成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的正向激励。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国防和军队系统的科研机构、高校、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另行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特派员制度是一项源于基层探索、群众需要、实践创新的制度安排,主要目的是引导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单位整合科技、信息、资金、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深入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与农民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推动农村创新创业深入开展。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艰巨繁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推进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增值和品牌化发展,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为补齐农业农村短板、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实施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立足服务“三农”,不断深化改革,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总结经验,与时俱进,大力推动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
——突出农村创业。围绕农村实际需求,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农村创业主体,构建创业服务平台,强化科技金融结合,营造农村创业环境,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加强分类指导。发挥各级政府以及科技特派员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对公益服务、农村创业等不同类型科技特派员实行分类指导,完善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尊重基层首创。鼓励地方结合自身特点开展试点,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的投入、保障、激励和管理等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三)切实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支撑水平。
面向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需求,重点围绕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服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现实需要,引导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在良种培育、新型肥药、加工贮存、疫病防控、设施农业、农业物联网和装备智能化、土壤改良、旱作节水、节粮减损、食品安全以及农村民生等方面取得一批新型实用技术成果,形成系列化、标准化的农业技术成果包,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产业化,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提供技术支撑。
(四)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
以政府购买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为引导,加快构建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推动解决农技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建设,打造农业农村领域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完善创业服务平台,降低创业门槛和风险,为科技特派员和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乡土人才等开展农村科技创业营造专业化、便捷化的创业环境。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地方共建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服务。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打造农民生产生活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农村粮食产后科技服务新模式,提高农民粮食收储和加工水平,减少损失浪费。支持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和涉农企业等,围绕农业全产业链开展服务。推进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发挥各类创新战略联盟作用,加强创新品牌培育,实现技术、信息、金融和产业联动发展。
(五)加快推动农村科技创业和精准扶贫。
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现代农业、食品产业、健康产业等为突破口,支持科技特派员投身优势特色产业创业,开展农村科技信息服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加快实施食品安全创新工程,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落实“一带一路”等重大发展战略,促进我国特色农产品、医药、食品、传统手工业、民族产业等走出去,培育创新品牌,提升品牌竞争力。落实精准扶贫战略,瞄准贫困地区存在的科技和人才短板,创新扶贫理念,开展创业式扶贫,加快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本等现代生产要素注入,推动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难题,增强贫困地区创新创业和自我发展能力,加快脱贫致富进程。
三、政策措施
(六)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
支持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农村开展创业服务。引导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农村青年、农村妇女等参与农村科技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农业科技型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法人科技特派员带动农民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和区域发展。结合各类人才计划实施,加强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培训,继续实施林业科技特派员、农村流通科技特派员、农村青年科技特派员、巾帼科技特派员专项行动和健康行业科技创业者行动,支持相关行业人才深入农村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和服务。利用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基地等,通过提供科技资料、创业辅导、技能培训等形式,提高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服务能力。鼓励我国科技特派员到中亚、东南亚、非洲等地开展科技创业,引进国际人才到我国开展农村科技创业。
(七)完善科技特派员选派政策。
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对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结合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动员金融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为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创业提供支持,完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服务,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纳入社会保险。
(八)健全科技特派员支持机制。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开展农村科技创业,保障科技特派员取得合法收益。通过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以创投引导、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展对科技特派员的授信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完善担保机制,分担创业风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科技创业,办好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中国青年涉农产业创业创富大赛等赛事,鼓励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机制,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增长潜力的科技特派员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减税政策,积极开展创业培训、融资指导等服务。
四、组织实施
(九)强化组织领导。
发挥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协调指导小组作用,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政策配套,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组织体系和长效机制,为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提供组织保障。各地方要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作为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动科技特派员创业的政策措施,抓好督查落实,推动科技特派员工作深入开展。
(十)创新服务机制。
加强对各类科技特派员协会的指导,继续实行科技特派员选派制,启动科技特派员登记制。支持科技特派员协会等社会组织为科技特派员提供电子商务、金融、法律、合作交流等服务。建立完善科技特派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动态监测,完善科技特派员统计报告工作。
(十一)加强表彰宣传。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及团队、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奖励。宣传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的典型事迹和奉献精神,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巡讲活动,激励更多的人员、企业和机构踊跃参与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5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
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为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发展新引擎,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扶持一批双创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重点围绕创业创新重点改革领域开展试点示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推动双创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通过试点示范完善双创政策环境,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调动双创主体积极性,发挥双创和“互联网+”集众智汇众力的乘数效应,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总结双创成功经验并向全国推广,进一步促进社会就业,推动形成双创蓬勃发展的新局面,实现发展动力转换、结构优化,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加强政策协同。通过试点示范加强各类政策统筹,实现地方与部门政策联动,确保已出台扶持政策具体化、可操作、能落地,切实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结合现有工作基础,更加注重政策前瞻性、引领性,不断完善体制机制,营造有利于双创的政策环境。
——坚持市场主导,搞活双创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科技、教育和国有企业等改革,放开市场、放活主体,通过环境营造、制度设计、平台搭建等方式,聚焦新兴产业和创新型初创企业,扩大社会就业,培育全社会双创的内生动力。
——坚持问题导向,鼓励先行先试。系统梳理不同领域推动双创的特点和难点,从解决制约双创发展的核心问题入手,明确试点方向,充分调动地方、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大胆探索,勇于尝试,突破制度障碍,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信息、政策、技术、服务等瓶颈问题。
——坚持创新模式,完善双创平台。以构建双创良好生态为目标,系统谋划、统筹考虑,结合各类双创支撑平台的特点,支持建立多种类型的双创示范基地。探索创新平台发展模式,不断丰富平台服务功能,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双创。
(三)主要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围绕打造双创新引擎,统筹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推动双创组织模式和服务模式创新,加强双创文化建设,到2018年底前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市场活力的双创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推广一批适应不同区域特点、组织形式和发展阶段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加快推动创新型企业成长壮大,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带动高质量的就业,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为培育发展新动能提供支撑。
二、示范布局
(一)统筹示范类型。
强化顶层设计,注重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类主体特点和区域发展情况,有机衔接现有工作基础,有序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
依托双创资源集聚的区域、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等不同载体,支持多种形式的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双创要素投入,有效集成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知识产权服务以及社会组织等力量,实施一批双创政策措施,支持建设一批双创支撑平台,探索形成不同类型的示范模式。
(二)统筹区域布局。
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双创发展情况和特点,结合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布局,统筹部署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依托各自优势和资源,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双创形态。
(三)统筹现有基础。
有机衔接各地方、各部门已有工作基础,在双创示范基地遴选、政策扶持、平台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现有机制作用,依托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城市等各类双创平台和示范区域,各有区别,各有侧重,协同完善双创政策体系。
(四)统筹有序推进。
分批次、分阶段推进实施。首批双创示范基地选择在部分创新资源丰富、体制机制基础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区域和单位先期开展示范布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制度设计,有序扩大示范范围,探索统筹各方资源共同支持建设双创示范基地的新模式。
三、改革举措
积极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示范基地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在双创发展的若干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率先突破一批瓶颈制约,激发体制活力和内生动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和政策环境,促进新旧动能顺畅转换。
(一)拓宽市场主体发展空间。
持续增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累积效应,支持示范基地纵深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先行试验一批重大行政审批改革措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深化网上并联审批和纵横协同监管改革,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的“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创业创新活动的干预,逐步建立符合创新规律的政府管理制度。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在示范基地内探索落实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国家标准。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点和快速维权通道,加强关键环节、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落实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改革措施,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并督促指导高校和科研院所切实用好。支持示范基地完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打通科技和经济结合的通道。落实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互联网企业特点,支持互联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
(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对示范基地支持力度。在示范基地内探索鼓励创业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抓紧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促进创业创新人才流动。
鼓励示范基地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落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开展外国人才永久居留及出入境便利服务试点,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
(六)加强协同创新和开放共享。
加大示范基地内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力度。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四、建设任务
以促进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为抓手,以构建双创支撑平台为载体,明确示范基地建设目标和建设重点,积极探索改革,推进政策落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
(一)区域示范基地。
建设目标:
结合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以创业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为重点和抓手,集聚资本、人才、技术、政策等优势资源,探索形成区域性的创业创新扶持制度体系和经验。
建设重点:
1.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完善市场环境、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面向创业者和小微企业需求,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
2.完善双创政策措施。加强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多管齐下抓好已出台政策落实,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结合区域发展特点,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人才流动、加强协同创新和开放共享等方面,探索突破一批制约创业创新的制度瓶颈。
3.扩大创业投资来源。落实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规范设立和发展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丰富双创投资和资本平台,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
4.构建创业创新生态。加强创业培训、技术服务、信息和中介服务、知识产权交易、国际合作等支撑平台建设,深入实施“互联网+”行动,加快发展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平台,促进各类孵化器等创业培育孵化机构转型升级,打通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
5.加强双创文化建设。加大双创宣传力度,培育创业创新精神,强化创业创新素质教育,树立创业创新榜样,通过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
建设目标:
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载体,深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激励制度,充分挖掘人力和技术资源,把人才优势和科技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形成中国特色高校和科研院所双创制度体系和经验。
建设重点:
1.完善创业人才培养和流动机制。深化创业创新教育改革,建立创业理论研究平台,完善相关课程设置,实现创业创新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加大吸引海外高水平创业创新人才力度。
2.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全面落实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等改革措施,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加大股权激励力度,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开放各类创业创新资源和基础设施,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3.构建大学生创业支持体系。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允许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构建创业创新教育和实训体系。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完善兼职创业导师制度。
4.建立健全双创支撑服务体系。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技术交流、通用技术合作研发等平台。
(三)企业示范基地。
建设目标:
充分发挥创新能力突出、创业氛围浓厚、资源整合能力强的领军企业核心作用,引导企业转型发展与双创相结合,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形成大中小型企业联合实施双创的制度体系和经验。
建设重点:
1.构建适合创业创新的企业管理体系。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强化组织管理制度创新,鼓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支持员工自主创业、企业内部再创业,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2.激发企业员工创造力。加快技术和服务等双创支撑平台建设,开放创业创新资源,为员工创业创新提供支持。积极培育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提升企业市场适应能力。
3.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渠道。建立面向员工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创业创新投资平台,整合企业内外部资金资源,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为创业项目和团队提供全方位的投融资支持。
4.开放企业创业创新资源。依托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和服务平台,探索服务于产业和区域发展的新模式,利用互联网手段,向社会开放供应链,提供财务、市场、融资、技术、管理等服务,促进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共同发展。
五、步骤安排
2016年上半年,首批双创示范基地结合自身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自建设目标、建设重点、时间表和路线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论证、完善工作方案,建立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016年下半年,首批双创示范基地按照工作方案,完善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示范基地建设。
2017年上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示范基地建设开展督促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于成熟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017年下半年,总结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经验,完善制度设计,丰富示范基地内涵,逐步扩大示范基地范围,组织后续示范基地建设。
双创示范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组织体系,把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作为重要抓手和载体,认真抓好落实;要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保证政策真正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全社会创新活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建立地方政府、部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为高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提供政策支持、科技支撑、人才引进、公共服务等保障条件,形成强大政策合力;要细化评估考核机制,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实现对示范基地的动态调整,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附件: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名单(28个)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名单(28个)
一、区域示范基地(17个)
北京市海淀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海市杨浦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建福州新区、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南湘江新区、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园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重庆两江新区、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4个)
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四川大学。
三、企业示范基地(7个)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良好的学术环境是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活力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国学术环境不断改善,为推动产出重大创新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我国支持创新的学术氛围还不够浓厚,仍然存在科学研究自律规范不足、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学术活动受外部干预过多、学术评价体系和导向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学术环境,更好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问题导向,坚持改革驱动,全面推进人才使用、吸引、培养的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实现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着力构建符合学术发展规律的科研管理、宏观政策、学术民主、学术诚信和人才成长环境,引导科技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我国创新文化建设,为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导向。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破除制约创新的观念和体制障碍,支持有利于激活创新要素的探索和实践,鼓励科技工作者增强创新自信,创立新学说,开发新技术,开拓新领域,创造新价值。
坚持学术自主。维护科技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激发科技工作者研究探索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在学术活动中的自主作用,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术自治制度,健全激励创新的学术评价体系和导向机制。
坚持自律为本。引导科技工作者发扬爱国奉献、创新求实、淡泊名利、追求卓越的优良传统,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尊严,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履行社会责任,倡导崇实、唯实、求实的良好学风。
坚持依法治学。建立保障学术自由的法治基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障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的权利,引导科技工作者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确保科研活动造福人民、服务国家。
坚持宽松包容。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和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尊重科技工作者个性,倡导科学面前人人平等,鼓励学术争鸣和质疑批判,培育竞争共生的学术生态。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在影响学术创新的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相适应的科研管理、人才培养等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学术自治理念全面落实,学术评价更加科学规范,学术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创新人才竞相涌现,科技工作者探索研究的积极性显著提升。
二、任务要求
(四)优化科研管理环境,落实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更好发挥政府顶层设计和公共政策保障功能,尊重科技工作者科研创新的主体地位,不以行政决策代替学术决策。优化科研管理流程,避免让科技工作者陷入各类不必要的检查论证评估等事务中,确保科技工作者把更多时间和精力用在科研上。改革科研院所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运行机制,消除科研院所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和“官本位”弊端,实行有利于开放、协同、高效创新的扁平化管理结构,建立健全有利于激励创新、人尽其才、繁荣学术的现代科研管理制度。在国家政策制度框架下,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研立项、人财物管理、科研方向和技术路线选择、国际科技交流等方面的自主权,逐步推广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赋予创新型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打破科技工作者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采用更加开放的用人制度,自主决定聘用流动人员。搭建学术交流和合作平台,推动科研团队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放宽对学术性会议规模、数量等方面的限制,为科技工作者参加更多的国际学术交流提供政策保障和往返便利。
(五)优化宏观政策环境,减少对科研创新和学术活动的直接干预。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改变科技资源配置竞争性项目过多的局面,对国家实验室等重大科研基地以稳定支持为主,鼓励其围绕重大科技前沿和国家目标开展持续稳定的研究。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在促进学科交叉、跨界融合中的平台作用,推动跨团队、跨机构、跨学科、跨领域协同创新。推动科研基础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克服科研资源配置的碎片化和孤岛现象。率先在国家实验室等重大科研基地开展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管理制度,增强对高端人才的吸引力。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以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权管理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对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不同活动的人员实行分类评价,对以国家使命为导向的科研基地建立中长期绩效评价体系,拓宽科技社团、企业和公众参与评价的渠道,切实避免评价过多过繁、评价指标重数量轻质量和“一刀切”的现象。
(六)优化学术民主环境,营造浓厚学术氛围。倡导学术研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科技工作者打破定式思维和守成束缚,勇于提出新观点、创立新学说、开辟新途径、建立新学派。不得以“出成果”名义干涉科学家研究工作,不得动辄用行政化“参公管理”约束科学家,不得以过多的社会事务干扰学术活动,不得用“官本位”、“等级制”等压制学术民主。允许科学家采用弹性工作方式从事科学研究,确保用于科研和学术的时间不少于工作时间的六分之五。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发挥小同行评议和第三方评价的作用。科学合理使用评价结果,不能以各类学术排名代替学术评价,避免学术评价结果与利益分配过度关联。
(七)优化学术诚信环境,树立良好学风。坚持道德自律和制度规范并举,建设集教育、防范、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完善科研机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督机制,实行严格的科研信用制度,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将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在项目申报、职位晋升、奖励评定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教育引导科技工作者强化诚信自律,严守学术道德,不准在科学研究中弄虚作假,严禁计算、试验等数据资料造假;不准以任何形式抄袭盗用他人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不准为追求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量粗制滥造、投机取巧;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在论文、科研项目、奖励、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亵渎学术尊严。广泛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工作,引导科技工作者严谨治学、诚实做人,秉持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良好风尚中率先垂范。
(八)优化人才成长环境,促进优秀科研人才脱颖而出。坚决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传统人才观念,以更广阔的视野选拔人才、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才成长环境。重视发挥青年人才在科研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支持更多年轻科学家担任项目负责人、组建团队承担重点课题、成长为学术带头人。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平等开展学术讨论和争鸣,发表学术上的新观点、新学说。健全全国优秀青年科学家的奖励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优秀青年科研人才的奖励力度,通过国家奖励、高级职称聘任、院士推荐等使一批有真才实学、成就突出的青年科研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发挥青年科学基金的育苗功能,增加对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资助强度并扩大覆盖面,支持其开展原始性创新研究。深入实施国家千人计划特别是青年项目,吸引更多海外人才回国工作。高度重视以领军人才为核心的科研团队建设,促进科研人员协作创新。
三、保障措施
(九)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促进职能。把优化学术环境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强化顶层设计和宏观指导,不断完善促进学术繁荣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部署重大专项等重大决策中,广泛征求专家意见,支持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决策、充分自由表达意见建议。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对学术活动的直接干预,依法保护科技工作者正常开展学术交流的权利,维护学术秩序。建立应对潜在技术风险的合理程序,制定管理计划与伦理规范,明确科技工作者对涉及社会利益与风险的科学争论应负的社会责任。研究建立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公益性科研与学术活动的相关制度。支持科技社团依法依章独立自主开展活动、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加大向科技社团购买服务力度,提高其创新和服务能力。
(十)强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保障作用。坚持把优化学术环境作为高校和科研院所事业发展和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加大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力度,建立健全内部治理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和评价机制,发挥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在学术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科研成果的质量水平、创新性和社会价值,推动各类公共资金资助的科研成果优先在我国中英文期刊上发表,推进已发表科研成果在一定期限内存储到开放的公共知识库,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遵循科技发展规律与人才成长规律,促进学术与行政适度分开,最大限度发挥好科技工作者在科技布局与规划、学科建设、资源配置、人才培养与管理、科技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十一)增强科技社团的自律功能。支持科技社团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搭建自由表达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交流的平台,营造维护保障学术自由的良好环境。强化学会人才举荐和科技奖励功能,发挥好同行评议的基础性作用。及时研究更新相关专业领域的章程规范,加大对学术诚信、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的监督力度,引导科技工作者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维护科技工作者学术权益。发挥科技社团第三方评估作用,组织动员科技工作者为科技发展规划、项目指南、项目后评估、资质认证等方面提供支撑。
(十二)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要正确处理技术创新与市场需求的关系,支持企业开展公益性、探索性、创新性学术活动,激励大胆创造发明,鼓励提出新观点、新方案和新途径,积极开展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企业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和技术技能,依法保障其在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方面的权益。
(十三)突出科技工作者的主体地位。加大对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创新、鼓励探索、宽容失败、多元包容的良好学术舆论。号召广大科技工作者坚持从自身做起,恪守科学精神,树立底线思维,坚守学术操守和道德理念,推进学术环境不断优化。支持科技工作者参加学术争鸣,尊重同行发现的优先权,客观公正评价他人的学术成果,尊重他人理性怀疑的权利,不干扰和破坏他人的学术自由,自觉杜绝并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引导科技工作者正确行使学术权力,不打着学术旗号参与商业营利性活动。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为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支持,面向社会关切主动释疑解惑,引导公众全面、正确地理解科学技术。引导科技工作者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遵守科学伦理准则,谨慎评估科学技术风险,避免对科学技术的不当应用。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优化学术环境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合作,狠抓任务落实,以更好的学术环境,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创新实践,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2月2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对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靠科技创新支撑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紧扣创新发展要求,推动大众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环境,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系统部署,强化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强化中央和地方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形成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新动力,为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出贡献。
(一)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家整合技术、资金、人才的关键作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需求导向机制,拓展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应用空间。
——政府引导。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
——纵横联动。加强中央与地方的上下联动,发挥地方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重要作用,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成果转化有效路径。加强部门之间统筹协同、军民之间融合联动,在资源配置、任务部署等方面形成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合力。
——机制创新。充分运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创业新理念,建立创新要素充分融合的新机制,充分发挥资本、人才、服务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催化作用,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模式。
(二)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推动一批短中期见效、有力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科技型创新创业蓬勃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日益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环境更加优化,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全面建成。
主要指标:建设100个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10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在重点行业领域布局建设一批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众创空间,建成若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养1万名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全国技术合同交易额力争达到2万亿元。
二、重点任务
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系统部署,抓好措施落实,形成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市场化交易平台为载体、以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格局。
(一)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
1.发布转化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包。围绕新一代信息网络、智能绿色制造、现代农业、现代能源、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保、海洋和空间、智慧城市和数字社会、人口健康等重点领域,以需求为导向发布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科技成果包。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科技中介机构的成果筛选、市场化评估、融资服务、成果推介等作用,鼓励企业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加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引导支持农业、医疗卫生、生态建设等社会公益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2.建立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制定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规范,推动中央和地方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存量与增量数据资源互联互通,构建由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与数据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3.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建立健全各地方、各部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机制,推广科技成果在线登记汇交系统,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机衔接,明确由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开展应用类科技项目成果以及基础研究中具有应用前景的科研项目成果信息汇交。鼓励非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进行信息汇交。
4.加强科技成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需求,鼓励各类机构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积极开展科技成果信息增值服务,提供符合用户需求的精准科技成果信息。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试点,推动更多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加强科技成果、科技报告、科技文献、知识产权、标准等的信息化关联,各地方、各部门在规划制定、计划管理、战略研究等方面要充分利用科技成果资源。
5.推动军民科技成果融合转化应用。建设国防科技工业成果信息与推广转化平台,研究设立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军民融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梳理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发布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实施军工技术推广专项,推动国防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应用。
(二)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6.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梳理科技成果资源,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站点网络,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依托中国科学院的科研院所体系实施科技服务网络计划,围绕产业和地方需求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与示范、知识产权运营等。鼓励医疗机构、医学研究单位等构建协同研究网络,加强临床指南和规范制定工作,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引导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健全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明确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责,加强市场化运营能力。在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试点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机制与模式,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与管理制度,实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7.推动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以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围绕“互联网+”战略开展企业技术难题竞标等“研发众包”模式探索,引导科技人员、高校、科研院所承接企业的项目委托和难题招标,聚众智推进开放式创新。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计划项目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完善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扩散的机制,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技术革新与改造升级。
8.构建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围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战略以及区域发展战略部署,发挥行业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主导作用,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围绕产业链构建创新链,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为联盟成员企业提供订单式研发服务。支持联盟承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探索联合攻关、利益共享、知识产权运营的有效机制与模式。
9.发挥科技社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纽带作用。以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为抓手,提升学会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和水平,利用学会服务站、技术研发基地等柔性创新载体,组织动员学会智力资源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建立学会联系企业的长效机制,开展科技信息服务,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供给端与需求端的精准对接。
(三)建设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载体。
10.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瞄准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家大学科技园、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以及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骨干企业等,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引导科技成果对接特色产业需求转移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11.强化科技成果中试熟化。鼓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产学研协同,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提供全程技术研发解决方案,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地方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提供从实验研究、中试熟化到生产过程所需的仪器设备、中试生产线等资源,开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技术标准、知识产权、投融资等服务。推动各类技术开发类科研基地合理布局和功能整合,促进科研基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更多企业和产业发展亟需的共性技术成果扩散与转化应用。
(四)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
12.构建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以“互联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以需求为导向,连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各类创新要素,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平台依托专业机构开展市场化运作,坚持开放共享的运营理念,支持各类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发布、融资并购、公开挂牌、竞价拍卖、咨询辅导等专业化服务,形成主体活跃、要素齐备、机制灵活的创新服务网络。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挂牌交易与公示。
13.健全区域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地方和有关机构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形成不同层级、不同领域技术交易有机衔接的新格局。在现有的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基础上,落实“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间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提升跨区域技术转移与辐射功能,打造连接国内外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技术转移网络。
14.完善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功能。完善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等各类平台功能,促进科技成果与资本的有效对接。支持有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合作建立投资基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力度。鼓励国内机构与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深层次合作,围绕重点产业技术需求引进国外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鼓励技术转移机构探索适应不同用户需求的科技成果评价方法,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功率。推动行业组织制定技术转移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技术转移服务评价与信用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15.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服务。实施“互联网+”融合重点领域专利导航项目,引导“互联网+”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绿色生态、人工智能等融合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提升产业创新发展能力。开展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为战略规划、政策制定、项目确立等提供依据。针对重点产业完善国际化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发布“走向海外”知识产权实务操作指引,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
(五)大力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
16.促进众创空间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重点在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建设一批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众创空间,有效支撑实体经济发展。构建一批支持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星创天地”。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专业领域创新优势,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服务。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海外归国人员等高端创业人才入驻众创空间,重点支持以核心技术为源头的创新创业。
17.推动创新资源向创新创业者开放。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等,将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数据文献、科技成果、创投资金等向创新创业者开放。依托3D打印、大数据、网络制造、开源软硬件等先进技术和手段,支持各类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便捷的创新创业工具。支持高校、企业、孵化机构、投资机构等开设创新创业培训课程,鼓励经验丰富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等担任创业导师。
18.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组织开展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中国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投融资集训营等活动,支持地方和社会各界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集聚整合创业投资等各类资源支持创新创业。
(六)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19.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作用,依托有条件的地方和机构建设一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推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课程,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纳入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推动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畅通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和规范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与国际技术转移组织联合培养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
20.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紧密对接地方产业技术创新、农业农村发展、社会公益等领域需求,继续实施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者行动、企业院士行、先进适用技术项目推广等,动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科技人员及高层次专家,深入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打造一支面向基层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21.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服务。构建“互联网+”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平台,提供科技咨询、人才计划、科技人才活动、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实现人才与人才、人才与企业、人才与资本之间的互动和跨界协作。围绕支撑地方特色产业培育发展,建立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为高层次人才与企业、地方对接搭建平台。建设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为引进海外创新创业资源搭建平台和桥梁。
(七)大力推动地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2.加强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健全省、市、县三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网络,强化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职能,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探索适应地方成果转化要求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基层科技管理机构与队伍建设,完善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平台与机制,宣传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寻找应用科技成果,搭建产学研合作信息服务平台。指导地方探索“创新券”等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降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成本。
23.开展区域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以创新资源集聚、工作基础好的省(区、市)为主导,跨区域整合成果、人才、资本、平台、服务等创新资源,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示范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金融、人才、政策等方面,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与模式。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推动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发展需求的重大科技成果在示范区转化与推广应用。
(八)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多元化资金投入。
24.发挥中央财政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引导作用。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的杠杆作用,采取设立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关系国计民生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通过优化整合后的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基地和人才的支持力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支持战略性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前期攻关和示范应用。
25.加大地方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引导和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运营等专项资金(基金),引导信贷资金、创业投资资金以及各类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6.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市场化供给渠道。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培育发展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小微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拓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银行探索股权投资与信贷投放相结合的模式,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组合金融服务。
三、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定位和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形成科技部门、行业部门、社会团体等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强化中央和地方协同,加强重点任务的统筹部署及创新资源的统筹配置,形成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合力。各地方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职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推进路线图和时间表,逐级细化分解任务,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二)加强政策保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建立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估体系,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推动科研机构、高校建立符合自身人事管理需要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研究探索科研机构、高校领导干部正职任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各地方要围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法规。建立实施情况监测与评估机制,为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举措提供支撑。
(三)加强示范引导。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推动,交流各地方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发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的带动作用,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部门 |
时间进度 |
1 |
发布一批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急需的科技成果包 |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 |
2016年6月底前完成 |
2 |
建立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
科技部、财政部、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等 |
2017年6月底前建成 |
3 |
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推广科技成果在线登记汇交系统 |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 |
持续推进 |
4 |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试点 |
质检总局、科技部 |
2016年12月底前启动 |
5 |
推动军民科技成果融合转化应用 |
国家国防科工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 |
持续推进 |
6 |
依托中科院科研院所体系实施科技服务网络计划 |
中科院 |
持续推进 |
7 |
在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一批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
科技部、教育部、农业部、中科院等 |
2016年6月底前启动建设,持续推进 |
8 |
围绕国家重点产业和重大战略,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科院等 |
2016年6月底前启动建设,持续推进 |
9 |
推动各类技术开发类科研基地合理布局和功能整合,促进科研基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 |
持续推进 |
10 |
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 |
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务院国资委、中科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 |
2017年6月底前建成运行 |
11 |
制定技术转移服务标准和规范 |
科技部、质检总局 |
2017年3月底前出台 |
12 |
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众创空间 |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 |
持续推进 |
13 |
依托有条件的地方和机构建设一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 |
持续推进 |
14 |
构建“互联网+”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平台 |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 |
2016年12月底前建成运行 |
15 |
建设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
中国科协 |
持续推进 |
16 |
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示范区,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模式 |
科技部会同有关地方政府 |
2016年6月底前启动建设 |
17 |
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的杠杆作用,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
科技部、财政部等 |
持续推进 |
18 |
引导信贷资金、创业投资资金以及各类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
科技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
持续推进 |
19 |
推动科研机构、高校建立符合自身人事管理需要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 |
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
20 |
研究探索科研机构、高校领导干部正职任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 |
科技部、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
持续推进 |
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资〔2016〕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国资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
2016年2月26日
附件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
(一)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三)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分红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或者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红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正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序开展激励工作,操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因企制宜,多措并举。统筹考虑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激励方式,科学制定激励方案。建立合理激励、有序流转、动态调整的机制。
(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激励对象按照自愿原则,获得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自觉维护企业和全体股东利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四)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依法维护企业股东和员工的权益。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单位及同级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追责。
第五条 国有科技型企业负责拟订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履行内部审议和决策程序,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第二章 实施条件
第六条 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以下简称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二)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一)、(二)类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三)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三)类企业,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上款所称科技服务性收入是指国有科技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中属于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收入。
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第七条 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一)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三)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第三章 股权激励
第八条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激励标的股权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
(三)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第九条 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
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第十一条 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实施股权奖励,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制定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首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资或补助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第十三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
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 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应当依据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并确定向每个激励对象奖励 的股权。
第十五条 企业股权出售或者股权奖励原则上应一次实施到位。
第十六条 小、微型企业采取股权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
确定行权价格时,应当综合考虑科技成果成熟程度及其转化情况、企业未来至少5年的盈利能力、企业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且不低于制定股权期权激励方案时经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评估价值。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股权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
业绩考核指标可以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等财务指标,但应当不低于企业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股权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和行权有效期。
股权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权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企业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在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分期行权。有效期过后,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企业以股权期权方式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分期缴纳相应出资额的,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企业要坚持同股同权,不得向激励对象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第二十一条 激励对象可以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激励股权。采用间接方式的,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
(二)因公调离本企业的,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与实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返还本人。
在职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收回激励股权。
第四章 分红激励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企业规定或者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企业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企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在本企业公开相关规定。
企业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转让、许可净收入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许可的,转让、许可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按照具体项目实施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反映具体项目收益分红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实施岗位分红,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企业应当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
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
第二十八条 岗位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激励方案中应当明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近3年平均增长水平。
企业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应当终止激励方案的实施,再次实施岗位分红激励需重新申报。
激励对象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应当按约定的条款扣减、暂缓或停止分红激励。
第二十九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第五章 激励方案的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总经理班子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决策机构)负责拟订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格式参见附件)。
第三十一条 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对已按照本办法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第三十二条 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以下简称审核单位)批准。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相关材料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子企业,相关材料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属子企业,相关材料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批准。
中央部门及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按国有资产管理权属,相关材料报中央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
地方国有企业相关材料,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报同级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
第三十五条 审核单位应当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激励方案,必要时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激励方案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企业及现有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激励方案是否充分披露影响激励结果的重大信息。
(四)激励方案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等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法律建议。
(五)其他重要事项。
审核单位自受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审核单位批准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后,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书面审定意见发表意见。
未设立股东(大)会的企业,按照审批单位批准的方案实施。
第三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审核单位备案:
(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
(二)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
企业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督促企业内部决策机构严格按照激励方案实施激励。
第三十八条 在激励方案实施期间内,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审核单位报告上一年度激励方案实施情况:
(一)实施激励涉及的业绩条件、净收益等财务信息。
(二)激励对象在报告期内各自获得的激励情况。
(三)报告期内的股权激励数量及金额,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四)报告期内的分红激励金额,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五)激励支出的列支渠道和会计核算情况。
(六)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中央主管部门、机构和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对所属企业年度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企业户数、激励方式、激励人数、激励落实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关政策建议等,并于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科技部。
地方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负责对本省地方国有企业年度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于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科技部。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 企业实施激励导致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等,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核的程序。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终止实施激励的,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向审核单位报告并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
第四十二条 企业实施激励过程中,应当接受审核单位及财政、科技部门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损害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形,审核单位应当责令企业中止方案实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激励条件而向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并按照国家关于产权交易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尚未实施公司制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激励政策。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各地方、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依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11〕1号)制定并正在实施的激励方案,可继续执行,实施期满,新的激励方案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提纲
附件:
“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提纲
企业拟定的激励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其发展战略。
(二)企业近3年的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
(三)企业产权是否清晰,目前的股权结构。
(四)激励方案拟订和实施的管理机构及其成员。
(五)企业未来三年技术创新规划,包括企业技术创新目标,以及为实现技术创新目标在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管理等方面将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重要事项。
二、激励方案
(一)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实施激励条件的情况说明。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具体名单及其职位和主要贡献。
(三)激励方式的选择及考虑因素。
(四)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所需股权来源、数量及其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与激励对象约定的业绩条件;拟分次实施的,说明每次拟授予股权的来源、数量及其占比。
(五)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股权出售价格或者股权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依据。
(六)实施分红激励的,说明具体激励水平及考虑因素。
(七)每个激励对象预计可获得的股权数量、激励金额。
(八)企业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九)激励对象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持股的,说明必要性、直接持股单位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应当出具直接持股单位与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不发生关联交易的书面承诺。
(十)发生企业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被解聘、被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特殊情形时的调整性规定。
(十一)激励方案的审批、变更、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三、其他需说明的特殊事项说明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6〕11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中央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第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特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制和评估,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制度,核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估、下达和项目财务验收,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第八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任务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九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编报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十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重点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其他来源的资金概算。
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专业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根据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业机构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提出调整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根据核定的概算组织项目预算申报和评估,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和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建议,项目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科技部,预算安排建议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通过科技部报送。
第十四条 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十五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六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中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条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项项目不得在预算申报前先行设置控制额度,可在重点专项年度申报指南中公布重点专项概算。
项目实行两轮申报的,预申报环节时,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所需专项资金预算总额;正式申报环节时,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重点专项概算、项目任务设置、预申报情况以及专家建议等,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预算。
项目实行一轮申报的,按照正式申报环节要求组织编报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项目申报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估。预算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国家科技计划预算评估工作经验、熟悉国家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队伍支撑、拥有专业的预算评估人才队伍等。
第二十六条 预算评估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
预算评估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直接费用预算,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沟通反馈机制。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根据预算评估结果,提出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重点专项预算和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的审核意见,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并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和课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应以项目预算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支付年度项目资金的有关手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逐级转拨资金时,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批准,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专业机构批准。
(三)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审核课题上年度收支情况,汇总形成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专业机构。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
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其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告中编制反映。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九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第六章 项目财务验收
第四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向专业机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财务验收申请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
第四十一条 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前,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财务验收工作应当在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在财务验收前,专业机构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检查承担单位的科技报告呈交情况,未按规定呈交的,应责令其补交科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财务验收应当按项目组织,以项目下设的课题为单元开展和出具财务验收结论,综合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并告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第四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上缴专业机构,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课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第四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财务验收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验收结论报科技部备案。验收结论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科技部对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进行随机抽查。对财务审计,重点抽查审计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审计工作质量及对重大违规问题的披露情况;对财务验收,重点抽查验收程序规范性、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和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十八条 科技部、财政部应当根据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专项检查、专项审计、年度报告分析、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对专业机构内部管理、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项目资金拨付的及时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
第四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财政部、科技部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五十条 专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
专业机构应当在每年末总结当年的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承担单位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科技部、财政部、专业机构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移交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科技部、财政部。
第五十三条 经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概预算审核下达,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
相关信用记录是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核定、结余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专业机构遴选和调整等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与资金监督频次挂钩,对于信用好的机构和人员,可减少或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监督检查;对于信用差的,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7月7日财政部、科技部颁布的《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和2016年4月18日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教〔2016〕25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财科教〔2017〕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贯彻落实工作,促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举措落地生根,切实增强科研人员改革“成就感”“获得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若干意见》是加快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深入学习,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所属单位落实好相关政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加快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下放的管理权限“接得住、管得好”。
二、细化政策措施,狠抓政策执行
(一)加快制度建设。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立、内部信息公开公示等内部管理办法。对于督查或自查中发现未在规定时间出台制度的单位,应当逐项对照、查漏补缺,务必于3月底前完成整改。
各单位在制定制度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开展工作,有关制度应当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并在单位内部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各项制度应当做到权责明确、流程清晰、操作性强、务实管用。各项制度以及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规定制定的差旅会议内部管理办法,应当作为预算编制、评估评审、经费管理、审计检查、财务验收等工作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细则等具体操作规范。
(二)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完善内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单位内部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程序、方式、范围和期限等,除涉密信息外,财政科研项目预决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均应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公开。要充分运用信息公开的手段,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三)细化、完善劳务费和间接费用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费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管理要求,规范对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批或备案、公开公示程序,明确管理责任,细化岗位设立、工作协议、劳务费标准和发放办法等日常管理规定。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包括退休人员)。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间接费用分配原则和流程,完善绩效考核办法,以及绩效支出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的机制,妥善处理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安排绩效支出时,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规定。
(四)加强结余资金统筹管理。
对于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确定的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其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未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未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落实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权限,加强结余资金统筹管理,在内部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统筹方式和管理要求,提高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五)做好在研项目政策衔接。
《若干意见》发布时,已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尚在执行环节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与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是否执行新规定。
(六)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财务审计。
项目主管部门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明确科研项目财务验收的责任主体、主要内容、程序规范等。加强对承接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政策理解和把握能力,促进提升财务审计工作质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要求,规范对承接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完善信用管理体系,会同财政部门对严重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的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记入“黑名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操作指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将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质量控制机制,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审计质量。
三、发挥部门作用,加强统筹指导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在官方网站开辟专栏,系统、集中登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政策文件及解读,及时发布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大对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科研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同时,加强对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对共性问题统筹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或指导意见。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落实《若干意见》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并予以推广。
财政部、科技部将持续跟踪改革进展,建立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机制、通报机制。有关通报和督查结果将纳入信用管理,与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2017年3月3日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16〕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民政局、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为加强政策管理,现将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科技部核定名单,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本通知第八条出版物进口单位。此类科研院所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本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名单,函告相关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并抄送本通知第八条出版物进口单位。此类科研院所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由教育部核定并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免税进口资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确定免税资格,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见附件1。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见附件2。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见附件3。
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免税进口商品销售对象中的科研院所是指本通知第一条中经核定的科研院所;学校是指本通知第二条中经核定的高等学校。
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免税进口图书、资料等情况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备案信息应包括商品种类、进口额、免税进口商品的销售流向、使用单位等。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的免税范围,按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中的“五、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执行。
九、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比照上述有关条款进行免税进口管理。
十、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3.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7年1月14日
附件1: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
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资产总额在 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三)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第二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条件对其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对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颁发免税资格证书,免税资格证书标明“颁发日期”,同时函告上述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自免税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三条 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免税资格进行复审。对复审未通过的单位,撤销其免税资格,注明撤销日期,并函告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四条 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经科技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查实后,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外,将撤销其免税资格,注明撤销日期,并函告同级海关,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有关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补缴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已免税进口有关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相关税款。
第五条 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持有效的免税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六条 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与本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直接相关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范围,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本办法第一条所列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的认定条件进行调整。
附件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进口
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示范平台(技术类)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范围,且平台类别为技术类;
2.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累计购置设备总额(国产和进口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具有良好的服务资质和业绩,年服务中小企业在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
5.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第二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一条条件的示范平台(技术类),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见附1);
2.资产总额和累计购置设备总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3.年度服务中小企业情况的报告;
4.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平台服务中小企业户数及满意度的测评意见(具体测评要求以及测评意见表详见附2、3)。
5.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示范平台(技术类)所在地直属海关对提出申请的示范平台的免税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示范平台(技术类)的免税资格进行最终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示范平台(技术类)名单。
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新增单位,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四条 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进口范围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
第五条 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示范平台(技术类)应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六条 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示范平台(技术类)将复审申请报告和两年的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其服务中小企业的业绩进行测评,出具测评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示范平台(技术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名单。对复审不合格的示范平台(技术类),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七条 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技术类),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查实后,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外,将撤销其免税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示范平台(技术类)应补缴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已免税进口有关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相关税款。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汇总的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示范平台(技术类)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函告财政部,同时抄送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本办法第一条所列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资格的认定条件进行调整。
附: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服务满意度测评要求
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服务满意度测评意见表
附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学研究、
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省(市):
平台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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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示范平台 批准时间、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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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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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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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性质 |
□企业 □事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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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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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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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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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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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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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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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营业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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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技术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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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服务小企业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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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满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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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购置设备原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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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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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测评、审核意见:(服务户数、满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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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未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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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部门签字 (盖章) |
省级中小企业 管理部门 |
财政部门 |
直属海关 |
国税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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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注:
1. “资产总额”是指为建设平台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2. “累计购置设备原值”是指将为建设本平台而进口的设备和采购的国产设备的原值合并计算,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原值,当年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
附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服务满意度测评要求
一、测评组织
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示范平台上年度的服务户数和满意度情况进行测评。
二、测评数量
根据示范平台上年度服务中小企业户数(不得低于150家)随机抽取10%,了解其对示范平台服务情况和满意度。
三、测评方法
对随机抽取的中小企业客户,采取上门拜访、电话询问、网络互动、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并将测评意见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3: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服务满意度测评意见表
服务平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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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方法 |
□上门拜访 □电话询问 □网络互动 □书面征求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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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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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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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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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 |
□4亿元以下 □2000万以下 □300万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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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访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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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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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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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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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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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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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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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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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
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其中,有关定义如下:
(1)“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3)“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4)“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5)“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第二条 资格条件审核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审核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审核流程和具体办法。研发中心应按本办法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对外资研发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条件和要求,确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名单。
(三)经审核,对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由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免税进口。在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取得免税资格未满2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按规定已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在2015年12月31日享受免税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四)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复审不合格的研发中心,名单函告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备案,并在函中明确取消复审不合格的研发中心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的日期。
第三条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
(二)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以及通知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相关工作管理
(一)列入公告名单的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审核部门在共同审核认定研发中心资格的过程中,可到研发中心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其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应注意加强对研发中心的政策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附表: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附表: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编码:
研发中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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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批准/备案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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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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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 设立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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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性质 |
□ 独立法人 □ 分公司 □ 内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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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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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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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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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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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领域 (可多选) |
□电子 □生物医药 □新能源 □新材料 □环保 □汽车 □化工 □农业 □软件开发 □专用设备 □轻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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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研发 总投入(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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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研究与试验 发展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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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经费年支出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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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税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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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采购设备原值 (万元) |
进口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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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国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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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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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审核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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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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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 □ 未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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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签字 (盖章) |
商务 |
财政 |
海关 |
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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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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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年 月 日 |
注:
1.外资研发中心为分公司或内设机构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填写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
2.币种以表内标注为准,金额根据当年人民币汇率平均价计算。
3.“已缴纳税金”为自2016年1月1日起,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所缴纳的增值税。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
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政法〔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
(一)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深入推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稳妥推进部分高校自主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高校,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可不再要求培养年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加强授权监管,完善学位授权准入标准,强化专家评审环节,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对于不按照标准和程序办理、不能保证质量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
(二)改进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支持高校对接产业行业需求,经学科和产业行业专家充分论证后,按照专业管理规定设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业。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公布紧缺专业和就业率较低专业的名单,逐步建立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开展专业设置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专业,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二、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
(三)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制订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试点高校人员总量实行动态调整。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机构编制、高校主管部门发现高校在人员总量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人员总量内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并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岗位总量,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
(五)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高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三、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
(六)优化高校进人环境。高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自主制订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人才。政府各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简化进人程序,为高校聘用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高校在人员总量内聘用人才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
(七)完善高校用人管理。高校根据其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在人员总量外,高校可自主灵活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合同,规范实施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八)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高校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理。
(九)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高校要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
五、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
(十)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实行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内部分配政策。高校要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的合理比例。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
(十一)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充分考虑高校特点,重点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高校的倾斜力度。高校根据备案人员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等因素,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
六、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
(十二)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要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基本支出占比较低的地方要进一步优化结构,合理安排基本支出。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进一步完善高校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逐步实现用款计划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报。
(十三)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税务部门要执行好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完善内控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资产,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高校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
(十四)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院(系)党的领导,进一步发挥院(系)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高校基层延伸,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十五)加强制度建设。高校要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依法依章程行使自主权,强化章程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方面的基础作用。完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对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抓紧修订完善校内各项管理制度,使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使高校发展做到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
(十六)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进一步健全高校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作用。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不懈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提高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发展、学术评价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突出同行专家在科研评价中的主导地位。
(十七)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高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校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情况外,均应当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畅通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在监督中的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八、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十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支持高校适应创新发展需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九)加强协调与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相互配合,整体推进。要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防止“同质化”。对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高校给予必要政策倾斜。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营造良好改革环境。各地各部门要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让高校教学科研人员从过多过苛的要求、僵硬的考核、繁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依托“互联网+”,积极推动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抓紧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不合时宜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做好改革的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教情,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和高校实际,抓紧细化高校人员总量、职称、薪酬等方面改革的试点或落实办法,大力推进改革进程。各高校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向院系放权,向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放权,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3月31日
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教〔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体制改革部署,按照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2016年5月16日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负责管理。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适时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调整分配因素权重和支持方向。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滚动规划,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重点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三年滚动规划项目遴选标准和程序、资金支付方式、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新型研发组织等。
(三)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四)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
第七条 支持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建设的资金一般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支持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等多种投入方式。
第八条 事业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方法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有:
(一)体现地方科研综合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区域科研活动量和科技条件水平、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等。
(二)体现地方创新综合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区域创新示范试点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作用、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培育、科技金融创新实践、区域技术市场活跃程度等。
(三)绩效考评因素,主要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预算监管报告以及地方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等情况。
第十条 专项资金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专项资金预算数=某省分配因素得分/∑各省分配因素得分×专项资金总额;
其中:某省分配因素得分=∑(某省分配因素值/全国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某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根据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确定。
第四章 下达与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省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并抄送专员办。
三年滚动规划应当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项目、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项目内容应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及结构、支持方式、实施期限等信息。
第十二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份报送的三年滚动规划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的依据有:与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政策的对接情况、设定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目标合理性、科技创新资源配置的效率、重大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等。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三年滚动规划。
第十三条 财政部、科技部按本办法规定,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科技部下达预算数后30日内,将本省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专员办。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安排、支持内容、支持方式、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
当年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所安排的项目应当在经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后的三年滚动规划重点任务及项目范围内。
第十五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科技部根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监管报告定期报送财政部。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对上一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监管报告所反映的情况是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396号)同时废止。
附表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因素表
分配因素 |
指标及权重 |
地方科综合研能力 |
区域科研活动量(10%) |
科技条件水平(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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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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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创新综合能力 |
区域创新示范试点推进(10%) |
技术创新平台建设(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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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培育(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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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创新活动(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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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技术市场活跃程度(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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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因素 |
主要根据地方对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的编制质量、分配的合规性、组织管理水平等情况,结合专员办预算监管报告以及地方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情况[近期主要指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确定(20%) |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三)本通知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四、相关政策
(一)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三)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四)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配套管理措施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三)工商部门应将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及时与税务部门共享,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工商部门应在股权变更登记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发生的尚未纳税的股权奖励事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按本通知有关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20日
附件:
说明:以上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编制。
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技〔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科技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推动高校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结合高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认识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校科技活动的重要内容,高校要引导科研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更加紧密结合, 为支撑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提供源源不断的有效成果。高校要改革完善科技评价考核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既要注重以技术交易、作价入股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又要加大产学研结合的力度,支持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还要创新科研组织方式,组织科技人员面向国家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承担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积极参与国家、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政策建议;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阵地,更要引导、激励科研人员教书育人,注重知识扩散和转移,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发展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简政放权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高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并指定所属专业部门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高校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统筹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建立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平台;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和职能,落实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保护、资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优化并公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
高校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建立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应当通过网站、办公系统、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高校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在校内实行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四、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建设。鼓励高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立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化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多种方式建立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队伍。发挥大学科技园、区域(专业)研究院、行业组织在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依托其构建技术交易、投融资等支撑服务平台,开展技术开发和市场需求对接、科技成果和风险投资对接,形成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运营体系,培育打造运行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建立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加强成果的宣传和展览展示;鼓励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横向合作,与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五、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高校要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并在校内公开。在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听取学校科技人员的意见,兼顾学校、院系、成果完成人和专业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利益。
高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担任高校正职领导以及高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高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应依据合同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高校应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净收入可按照学校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对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六、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高校要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制度,对在岗兼职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及返岗条件作出规定并在校内公示。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兼职管理,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鼓励高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鼓励高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教育部将组织高校开展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新聘工程类教师必要条件的试点,加大对应用型本科和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在校企之间的交流力度。
七、支持学生创新创业。探索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支持高校与企业、研究院所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和研究生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提高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场地、信息网络和商事、法律服务,建立微创新实验室、创新创业俱乐部等,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等新型孵化模式。鼓励国家大学科技园组织有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高校科技人员和天使投资人开展志愿者行动,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创业辅导以及技术开发合作援助,编写高校师生创新创业成功案例作为高校创新创业教辅材料,支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对学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鼓励高校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八、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鼓励高校与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支持高校和地方、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加快推进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在保障本校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依托高校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要按功能定位,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加大向社会开放的力度,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支撑。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有偿开放的,严格按国家工商、价格管理等规定办理,收入、支出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九、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按照国家科技成果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高校要按期以规定格式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以及推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和奖励等情况,并对全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面临的问题进行总结。高校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绩突出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高校主管部门要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情况,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高校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纳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省级教育、科技行政部门,各高校要认真学习贯彻“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的深刻内涵,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上来,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问责,对借机谋取私利、搞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育部将组织实施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引导高校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教育部科学技术司、科学技术部创新发展司反馈。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教育部 科技部
2016年8月3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厅字〔201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央军委办公厅,各人民团体:
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5月11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期,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提出,鼓励支持人才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进一步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在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中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现就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必须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党委对本单位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健全领导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必须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要着眼国家发展大局和实际需要,通过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计划、科学工程和专业学术交流,实现国际协同创新,全面加强基础学科、国际前沿、薄弱和空白学科建设,造就培养人才,提升教育科研领域国家软实力、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实施区别管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加强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意义重大,必须严格贯彻,持之以恒。同时,根据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一)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中,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与其他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
(二)教学科研人员指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前项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三、优化审批程序
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管理工作,在调整中体现服务,在管理中突出保障,提高管理和服务的针对性。
(一)要科学制订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年度计划由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负责管理,并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各,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
(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各审批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提供便利和服务。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对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纪检监察机构要负起监督责任。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四、加强经费管理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应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实行审批联动。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教学科研人员如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本单位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五、强化监督和追责
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等要按规定公示,接受监督。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二)加强绩效评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及时提交总结报告,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相应的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上级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有关政策准确贯彻实施。
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组发〔201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意体现科研事业单位开放度高、探索性强、创新活跃等特点,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科技繁荣发展。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认真贯彻科技工作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科研业务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尊重科研工作规律,弘扬科学精神,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全局观念,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战略眼光、科研规划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能够科学决策,注重沟通协调、团结合作。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献身科技事业,敢于担当,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第六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科研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提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从企业、社会组织、国(境)外著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选聘的领导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一般应当具有在科技研发关键岗位工作或者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经历。
第九条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选拔任用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注意拓宽视野,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优秀人才。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选拔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从企业、社会组织、国(境)外著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领导人员的,一般采取公开选拔(聘)方式。
第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论文等取人偏向。
因造假、剽窃、篡改等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查处,在科研项目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学术道德和推动科技创新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五条 任用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对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的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第十六条 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七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根据单位职能定位,围绕紧跟科技发展前沿、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制定,体现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交流合作、服务社会公益、支撑产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内容。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任期目标应当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核心,注重学术水平、科学贡献和创新源头供给;主要从事前沿技术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任期目标应当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注重基础科技和关键技术领域的创新;主要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任期目标应当以改善民生和支撑产业发展为重点,注重社会效益和共性技术产出。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二十二条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科技人员代表等方面意见。
任期目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不涉密的在单位内公布。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完善体现科研事业单位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勇挑重担、锐意进取、积极作为。
第二十四条 对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注重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注意与创新绩效评价工作相衔接。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科研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根据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等不同类型科研事业单位特点,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
结合行业特点和科研事业单位实际,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营造宽松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九条 完善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重点加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科技政策法规、国情形势、管理能力、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国(境)外培训和学习考察,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轮岗制度,积极推进分管人财物领导人员轮岗和同类别、同领域科研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开展科研事业单位与高等学校、国有企业、党政机关之间领导人员交流。鼓励支持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科技企业、国际组织任职。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经批准可以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副职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可以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者参与合作举办的社会服务机构兼职,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领导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活动,按照中央关于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完善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适合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科研经费安排、科研团队建设、学术交流培训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其他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四条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根据单位类别和实际,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发展相联系。
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试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
第三十五条 领导人员在推动科技创新、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六条 落实科研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分配、设备采购、项目经费及科技成果管理等方面自主权,支持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人文关怀,关心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八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根据行业特点,聚焦突出问题,加大对职务(职称)评聘、科研经费使用、物资采购、资源配置、成果处置、收益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四十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四十一条 完善科研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推进院(所)务公开,注意发挥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在单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单位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对学科发展、职称评定、学术管理、科研奖励等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相关组织的意见。
对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兼职取酬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退 出
第四十三条 完善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五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6〕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农业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务局、农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科协,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净化科研风气,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相关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和项目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我们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 科 院 社 科 院 工 程 院
自然科学基金会 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16年3月25日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净化科研风气,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和项目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本规定所指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是对经有关部门/机构查处认定的,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进行的客观记录,是科研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应当覆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的记录对象为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有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政府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科技部牵头制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相关制度规范,会同有关行业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职责,负责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和结果应用工作。
充分发挥科研诚信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工作合力。
重大事项应当向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第六条 实行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承诺制度,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及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前,本规定第四条中所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都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 结合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工作,逐步推行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加强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
第八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应当加强自律,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履职尽责。以下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资格。
(二)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三)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四)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五)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六)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八)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
第九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应当履行法人管理职责,规范管理。以下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计划和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
(二)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和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四)项目承担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五)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六)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七)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等情况。
第十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信息应当包括: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对于责任主体为法人和机构,根据处理决定,记录信息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 对于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同时,在后续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中,应当充分利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在科研立项、评审专家遴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确定、科研项目评估、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以及基地人才遴选中,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作为重要依据。
(二)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法人单位,以及违规违纪违法多发、频发,一年内有2个及以上相关责任主体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的法人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监督的重要对象,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严重失信记录名单。
第十四条 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为科技部、相关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监督和评估专业化支撑机构掌握使用,严格执行信息发布、查询、获取和修改的权限。
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
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第十五条 在本规定暂行实施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跨部门联动工作体系,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记录衔接,逐步形成国家统一的科研信用制度和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严重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科技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创新调查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创〔2017〕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协,全国工商联,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技委:
《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 国家统计局
2017年4月19日
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建立国家创新调查制度。为更好地实施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创新调查制度是在科学、规范的统计调查基础上对国家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价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实施国家创新调查制度的目的是全面反映创新活动的现状,客观监测和评价我国创新能力,为制定创新规划和政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提供支撑与服务。
第四条 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包括创新活动统计调查、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
创新活动统计调查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为及时掌握创新活动数据,对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等调查对象开展的统计调查。
创新能力监测是指基于政府统计调查,为反映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等创新主体投入产出以及国家、区域、创新密集区等整体创新能力情况进行的跟踪监测。
创新能力评价是指通过构建指标体系,对国家、区域、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创新密集区等创新能力进行的综合分析、比较与判断。
第五条 实施国家创新调查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创新发展。围绕国家战略部署,适时调整创新调查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其对国家、地方、行业等依靠创新驱动、实现创新发展的引导作用。
(二)加强协同推进。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形成良性互动、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
(三)注重开放共享。建立统计调查汇总数据、监测和评价结果的信息公开与共享服务机制,广泛宣传创新调查成果,系统发布监测和评价系列报告。
(四)鼓励社会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通过多种方式鼓励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和社会团体等利用创新调查汇总数据开展评价研究。
第六条 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工作由科技部、国家统计局牵头负责。
第七条 建立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实施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工作协调机制组成单位包括科技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协、全国工商联、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技委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年度工作要点,部署工作任务,组织重大问题调研,以及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重大任务等。
第八条 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科技部组织开展,主要包括联络各组成单位,组织召开工作协调会议,起草工作要点和总结等重要文件,开展重大问题调研,促进资源信息共享,加强成果报送宣传,督查督办工作进展,推动创新调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 成立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咨询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保障创新调查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专家组负责为国家创新调查制度顶层设计、重点任务部署、创新活动统计调查方案制定、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报告等提供咨询意见,接受委托开展政策调研和战略研究等相关工作。专家组成员由工作协调机制组成单位推荐,工作协调会议确定,任期三年。
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创新活动统计调查工作,制定统计调查工作方案,研究建立统计调查数据的共享机制,对全国创新活动统计调查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工作。统筹设计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报告体系,形成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的标准与规范,组织开展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活动,定期协调组织发布监测或评价报告,建立成果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 工作协调机制组成单位结合部门职能,按照创新调查制度工作总体部署,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开展相关研究,及时将工作进展向各组成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鼓励有关部门积极参加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工作。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参照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开展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创新活动统计调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牵头发布。其中,全国主要汇总数据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发布,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相关部门发布本部门的数据。每年年底前发布上年调查数据。
第十五条 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报告的发布由科技部牵头组织。其中,创新能力监测报告每年年底前由政府部门负责发布,创新能力评价报告由研究单位发布。
第十六条 加大国家创新调查制度相关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发布会、互联网等媒体平台做好成果宣传,服务社会公众。
第十七条 加强理论研究,不断优化创新调查统计方案,丰富监测和评价理论与方法,完善统计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标准与规范。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研究。
第十八条 工作协调机制组成单位要为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国科办创〔2017〕25号
机关各厅、司、局、办,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指导国家科技专家库建设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
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要求,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遴选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推进国家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科技、产业和经济高层次人才,服务于国家科技管理,是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共建共享的目标,积极鼓励引导专家为地方和社会各方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委托部内相关单位分工负责,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信息资源建设
第五条 专家库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技界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或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作为负责人承担过中央财政支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界专家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园区和各类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经济界专家主要是熟悉国家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高水平专家;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六条 专家进入专家库有两种方式。
(一)每年新增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和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自然科学与工程领域入选者、长江学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奖励获奖人等,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推荐和科技人才管理与服务单位信息校验后入库。
第七条 专家库积极吸纳海外专家,采取专业机构邀请、专家自愿申报、国内专家联名推荐等多种形式增加库内海外专家数量。海外专家原则上应当在本领域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任职,或在国际科技组织担任高级职务,或获得本领域国际大奖,在学术界较为活跃。
第八条 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专家推荐、信息审核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按照部署要求,组织专家登陆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本人信息进行定期核对、补充。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 专家库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系统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陆网上系统,确认专家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变更情况,并对系统所提供的最新获奖、论文及承担国家课题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各单位审核后录入系统。
第十条 入库专家可随时在线更新本人信息。专家库系统将积极拓展信息更新渠道,采取多种方式采集和补充专家信息,扩大专家库规模,并对新入库和更新的专家信息进行审核校验。
第十一条 专家连续两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系统将进入冻结状态,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陆并确认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二条 有以下或其他不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专家自动退出专家库:
(一)违法违纪;
(二)开除公职或党籍;
(三)学术失范。
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四章 专家选取及使用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各管理部门、直属机构主管司局和专业机构等因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评价奖励等管理活动所需专家,一律从专家库中选取。
各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各地方专业机构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按照专家抽取与使用的管理规定和专家自愿参与的原则,依申请使用。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过10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保障专家科研时间。
第十五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咨询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
(一)专家使用单位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及抽取方式,在线提交后,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专家库通过语义分析、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方法,开展专家活跃度评价、影响力评价和小同行标识匹配,支撑服务专家抽取工作。
(三)专家使用单位认为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建议专家,并需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不能参加项目评审,包括:
1. 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 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任务(课题)负责人5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与被评审项目申报负责人或任务(课题)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3. 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4. 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5. 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6. 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7. 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十七条 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通过使用单位评价、专家相互评价及被评审项目评价等多种方式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后续专家使用参考。
第五章 专家服务
第十八条 专家库采取多种形式,向在库专家推送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制定、科技前沿信息、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政策等信息,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专家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专家库广泛吸纳各界人才入库,组织动员在库人才助力科研活动和成果转化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行业和地方发展,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全局。
第六章 监督评估与罚则
第二十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评审后向社会公开,保证评审公正性。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按照科技管理改革监督评估的总体要求,加强监督。专家库系统设置重要风险点预警模块,发现风险点及时提醒。
第二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向专家通报专家库工作进展、宣传科技和计划管理政策;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单位诚信档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对徇私舞弊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相关信息,取消申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科技部关于印发《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及
公布首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6〕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发展,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有效支撑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科技部制定了《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做好落实工作。
同时,为做好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示范,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科技部开展了首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的遴选工作。按照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坚持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首批17家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进行示范(名单附后)。
各示范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依托主体要继续加强探索;龙头骨干企业要按照市场机制与其他创业主体协同,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实现与中小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群体有机结合;科研院所、高校要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要加强经验总结和率先示范,按照《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经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在2016年8月31日前报送科技部高新司,电子版发送gxs_gyfzc@most.cn。
依托主体所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业化众创空间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鼓励依托主体结合自身产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专业化众创空间发展新路径和新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科技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主动做好服务,为众创空间的专业化发展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地推进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
科 技 部
2016年7月28日
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明确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内涵特征、建设条件和建设方向,指导和推动专业化众创空间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义
专业化众创空间是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于实体经济为宗旨的重要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是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
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是促进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特征
专业化众创空间依托具有强大产业链和创新链资源整合能力的主体建设,具有以下四方面突出特征。
一是拥有创新源头。依托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设,能够为创业提供有效供给,推动创新、创业并重。
二是资源共享基础好、水平高。借助建设主体的科研与制造能力、管理与市场渠道资源,资源共享基础好,水平高。
三是产业整合能力强。依托建设主体的行业地位,有助于形成创新创业生态和产业生态。
四是孵化服务质量高。围绕专业领域,可为创客提供更贴合产业特点的高水平、专业化、特色化的集成式服务。
三、基本条件
专业化众创空间重点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的运营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专业化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
二是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三是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四是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特别是已有专业化的创客及创业团队积极参与,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五是具有创新导师、创业导师服务能力。由专业人士提供技术创新辅导、创业辅导、创业培训。
六是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务。
七是专业化众创空间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并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有清晰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
四、主要任务
建设主体结合自身基础条件和发展定位,创办针对细分产业领域、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化众创空间,着重围绕以下任务开展建设工作。
一是有效聚焦专业细分领域的创新创业。建设机构结合自身所处的行业领域和创新创业资源积累,有重点地选择某一产业领域作为主要方向,提供专业化的创新创业服务,注重提升专业领域创业项目的产业集聚度。
二是积极提供结合行业特征的科研条件和配套服务。对外开放建设机构自身的科研设备、检测设施、小试中试平台等科研研发条件,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硬件设施支持。依托建设机构的创新链和产业链资源,强化供应链对接、研发设计、产品推介、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能力。
三是不断加强机制体制创新。推动科研院所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科研立项机制、融合科研成果转化的科研评价体系,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等政策落实。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释放国有企业参与创业孵化的动能。
四是注重构筑完整的创业孵化链条。鼓励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机构自建孵化器、加速器或与其他孵化器、加速器合作,延伸对毕业企业的孵化辅导,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创业辅导、专业孵化、企业加速器等全程企业孵化培育体系,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全程孵化链条。
五是大力促进建设机构业务转型升级和持续创新。加快建立与建设机构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筛选和考核机制,构建互联互通线上平台,通过平台开展建设主体创新任务的众包,实现创新资源统筹与优化配置,推动建设机构原有业务的转型升级和新业务的探索。
六是加快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持建设机构开展国际化高端链接,与国外技术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创投资本开展积极合作,整合全球资源要素,构筑开放式、具有国际化视野的高端创新创业资源服务平台。不断吸引海外留学生、研发团队到专业化众创空间创业,在全球范围内集聚精通技术、投资、市场等技能的高端科技服务人才。
五、备案程序
为持续推动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发展,采取备案制对专业化众创空间进行管理。备案流程如下:
1. 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条件成熟时可组织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并进行形式审查后择优向科技部推荐。
2. 科技部对以公函形式报送的专业化众创空间申报材料,按照有关标准和条件审核后确定备案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
附件: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材料提纲
附件:
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材料提纲
一、专业化众创空间介绍
1. 建设主体基本情况
2. 专业化众创空间现状
二、取得成效
1. 总体成效
2. 3-5个成功案例
三、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四、组织与保障
首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
序号 |
专业化众创空间 |
依托主体 |
1 |
智慧家庭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 |
海尔集团公司 |
2 |
卡车动力总成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 |
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 |
移动互联网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 |
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 |
4 |
先进矿山装备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 |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5 |
智能硬件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 |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6 |
轨道交通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 |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
7 |
智能制造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 |
大连机床集团(东莞)智能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
8 |
光通信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 |
武汉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9 |
传感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 |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10 |
诊断试剂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 |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
11 |
化工橡胶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 |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橡胶谷集团有限公司 |
12 |
光电子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 |
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
13 |
自动化仪表国家专业化 |
众创空间 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 |
14 |
分子医学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 |
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 |
15 |
光电显示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 |
武汉光电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16 |
虚拟现实与智能硬件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17 |
无线通信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 |
电子科技大学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
暂行办法
(国科发创〔2016〕4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 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 号),为推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科技报告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 号)中明确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的管理,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由科技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组成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
第五条 科技部负责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拟订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
(二)规划、部署、指导和监督检查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工作。
(三)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项目立项、年度或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管理过程。
(四)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立项、年度和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过程中执行科技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项目(或课题)合同或任务书时明确规定呈交科技报告的数量和时间。
(二)督促、检查科技报告撰写和呈交工作,在项目(或课题)结题验收时审查科技报告呈交情况。
(三)确认科技报告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
开时限。
(四)及时将科技报告移交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第七条 科技部委托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承担科技报收藏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加工和收藏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
(二)收藏部门、地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公开科技报告和已解密解限科技报告。
(三)建设、运行和维护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
(四)开展科技报告共享服务,以及产出分析、立项查重等增值服务,推动科技报告交流利用。
(五)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做好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过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
(二)督促项目(或课题)负责人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
(三)审核科技报告编号、格式、内容、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四)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五)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为科技报告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六)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参加单位共同完成科技报告工作,并由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统一呈交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
第九条 项目(或课题)负责人要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根据项目(或课题)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项目(或课题)申报单位应在申报书中明确提出呈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时间和数量。应呈交的科技报告包括:
(一)项目(或课题)结题验收前,应呈交一份最终科技报告。
(二)项目(或课题)研究期限超过 2 年(含 2 年)的,应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呈交年度或中期技术进展报告。
(三)根据项目(或课题)的研究内容、期限和经费强度,应呈交包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专题科技报告,如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技术考察报告、设计报告、测试报告等。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签订项目(或课题)合同或任务书时,应明确呈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时间和数量,作为结题验收的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和《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 7713.3-2014)、《科技报告编号规则》(GB/T 15416-2014)、《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 30534-2014)等相关国家标准组织撰写科技报告,提出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一)公开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分为公开或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内容需要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或涉及技术秘密的,可标注为“延期公开”。需要发表论文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 2 年(含 2 年)以内;需要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 3 年(含 3 年)以内;涉及技术诀窍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 5 年(含 5 年)以内。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公开后,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应及时公开。
(二)涉密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可以确定为秘密级,如该项目(或课题)为机密或绝密级,科技报告应经降密或脱密处理后再行呈交。保密期限应依据项目(或课题)合同书或任务书及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提出。
第十三条 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对科技报告的编号、格式、内容、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进行审核,确保科技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并按时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或课题)管理过程中,应及时检查科技报告撰写和呈交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进行审查和确认,及时将科技报告移交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或课题)结题验收时,应按照合同或任务书的规定审查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作为结题验收的必备条件。对未按照项目(或课题)合同或任务书呈交科技报告的,按不通过验收或不予结题处理,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申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
第十六条 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按程序将相关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纳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失信行为记录管理。
第四章 共享使用
第十七条 通过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现科技报告的开放共享。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和部门、地方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
行互联互通。
第十八条 科技报告按照公开与受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共享。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以及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信息浏览服务。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检索以及公开科技报告全文浏览、全文推送等服务。向科技管理人员提供检索以及全文浏览、全文推送、统计分析等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授权受控使用,全文使用应得到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授权或科技报告完成单位许可。鼓励社会开展科技报告分析与深度利用。
第十九条 涉密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的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到期后,将自动公开。如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应由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于到期前 15 个工作日将批准材料提交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第二十条 在保密期限内的涉密科技报告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解密后按公开科技报告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科技报告使用者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科技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
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6〕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支撑和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科技评估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评估体系,推动我国科技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11日
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支撑和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科技评估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评估体系,推动我国科技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科技评估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方面委托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评估组,运用合理、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科技活动及其相关责任主体所进行的专业化评价与咨询活动。旨在优化科技管理决策,加强科技监督问责,提高科技活动实施效果和财政支出绩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国家科技规划和科技政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及项目,科研机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的评估。
其它科技活动的评估工作参照执行。
第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国家科技评估制度和规范,推动科技评估能力建设,牵头组织开展国家科技规划、政策的评估,组织开展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科研机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评估。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管理职责参与相关国家科技规划、政策、计划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评估活动,组织开展本部门、地方职责范围内的其它科技活动的评估。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要求和机构职责,组织开展相关科技项目评估活动。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部门间会商机制,加强科技评估重要制度规范建设、评估活动计划安排、评估结果运用和共享等工作的统筹协调,保障科技评估工作有序和高效进行。
第六条 科技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可信、有用的原则,推动评估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确保依据事实做出客观判断,加强评估结果公开和运用。
第七条 科技活动的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评估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并在相关科技活动的管理制度规范和任务合同(协议、委托书等)中约定科技评估的内容和要求。
第二章 评估内容及分类
第八条 科技评估主要考察各类科技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科技规划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目标定位、任务部署、落实与保障、目标完成情况、效果与影响等;
(二)科技政策评估内容一般包括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范围和对象、组织与实施、效果与影响等;
(三)科技计划和项目评估应突出绩效,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目标定位、可行性、任务部署、资源配置与使用、组织管理、实施进展、成果产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目标完成情况、效果与影响等;
(四)科研机构评估内容一般包括机构的发展目标定位、人才队伍建设、条件建设、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运行机制、组织管理与绩效等;
(五)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估内容一般包括能力和条件、管理工作科学性和规范性,履职尽责情况,任务目标实现和绩效等。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针对特定内容开展专题评估。
第九条 按照科技活动的管理过程,科技评估可分为事前评估、事中评估和事后绩效评估评价。
第十条 事前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实施前进行的评估。通过可行性咨询论证、目标论证分析、知识产权评议、投入产出分析和影响预判等工作,为科技规划、政策的出台制定,科技计划、项目和机构的设立、资源配置等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重要科技规划、科技政策、科技计划应当开展事前评估,评估工作可与相关战略研究或咨询论证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 事中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实施过程中进行的评估。通过对照科技计划和项目、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相关合同(协议、委托书等)约定要求,以及科技活动的目标等,对科技活动的实施进展、组织管理和目标执行等情况进行评估,为科技规划、政策调整完善,优化科技管理,任务和经费动态调整等提供依据。
实施周期3年以上的科技规划、政策、计划和项目执行过程中,以及科研机构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运行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事中评估。
第十二条 事后绩效评估评价,是在科技活动完成后进行的绩效评估评价。通过对科技活动目标完成情况、产出、效果、影响等评估,为科技活动滚动实施、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完善科技管理和追踪问效提供依据。
有时效的科技规划、科技政策、计划、项目实施结束后,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完成相关科技活动后,都应当开展事后绩效评估评价。科技项目的事后绩效评估评价可与项目验收工作结合进行。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产生效果和影响的科技活动,可在其实施结束后开展跟踪评估评价。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评估委托者、评估实施者、评估对象是科技评估的3类主体。
(一)评估委托者一般为科技活动的管理、监督部门或机构,包括政府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根据科技规划、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的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提出评估需求、委托评估任务、提供评估经费与条件保障。
(二)评估实施者包括评估机构和专家评估组,根据委托任务,负责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独立开展评估活动,按要求向评估委托者提交评估结果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三)评估对象主要包括各类科技活动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接受评估实施者评估,配合开展评估工作并按照评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对重大科技活动的评估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具有独立、公正立场和相应能力与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
评估委托者应当向社会公开评估的内容、周期、结果要求等,公开择优或定向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签订评估合同(协议、任务书等),并告知评估对象责任主体。
评估委托者应当依据评估内容和要求,提供资料,定期检查评估过程的相关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不涉密、适宜国际比较的科技活动,应邀请国际同行专家开展国际评估。
第十六条 评估方法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需求确定,一般包括专家咨询、指标评价、问卷调查、调研座谈、文献计量和案例研究等定性或定量方法。
第十七条 评估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基本程序:制定评估工作方案,采集和处理评估信息,综合分析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交或发布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运用和反馈。根据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对象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要求开展自评价。
在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形成环节,评估实施者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征求评估委托者意见;评估实施者可在评估委托者的允许下,与评估对象责任主体等相关方面沟通评估信息和评估结果。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评估委托者和评估实施者在评估合同(协议、任务书等)中,应当明确评估工作目标、范围、内容、方法、程序、时间、成果形式、经费等内容和要求。
第十九条 科技评估应当遵循科技活动规律,分类开展评估。评估实施者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特点和评估需求,制定合理的、有针对性的评估内容框架和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评估委托者和评估实施者应当制定评估工作规范程序,建立评估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评估报告审查机制,充分保证评估工作方案合理可行、评估信息真实有效、评估行为规范有序、评估过程可追溯、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第二十一条 评估实施者应当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制度,实施“痕迹化”管理,对评估合同、工作方案、证据材料、评估报告等重要信息及时记录和归档。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评估委托者,应当按相关管理要求将评估报告等评估工作记录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
第二十二条 实行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和评估(咨询)专家信用记录制度,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评估委托者在委托开展评估工作时,应当将有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重要依据。
第五章 评估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活动说明、信息来源和分析、评估结论、问题和建议等部分。
第二十四条 评估委托者建立评估结果反馈和综合运用机制,深入分析评估发现问题的责任主体及其原因,全面客观使用评估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估委托者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下达评估对象责任主体,评估对象责任主体应当认真研究分析评估意见、建议和相关整改要求,按照规定提交整改、完善、调整等意见,并改进完善相关管理和实施工作。
评估委托者应当跟踪评估对象责任主体对评估结果的运用情况,并将其作为后续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评估委托者应当建立评估结果与考核、激励、调整完善、问责等联动的措施。
优先支持评估结果好的科技计划、项目、科研机构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设立及滚动实施。
把评估结果作为科技规划和政策制定、实施和调整完善等的重要参考条件,科研机构财政支持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对评估结果和结果运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评估委托者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十七条 实施科技评估结果共享制度,推动评估工作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等,对评估工作计划、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及结果运用等信息进行公开,提高评估工作透明度。
第六章 能力建设和行为准则
第二十八条 积极开展科技评估理论方法体系研究和国内外科技评估业务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科技评估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引导和扶持科技评估行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科技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完善支持方式,鼓励多层次专业化的评估机构开展科技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推动评估信息化建设。评估活动应当利用科技活动组织实施、管理与监督评估中已积累的各类信息和数据,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发展信息化评估模型,提升评估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条 评估委托者应当提供有关信息、经费、组织协调等资源和条件,保障评估活动规范开展。评估委托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估实施者独立开展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估行业规范,加强能力和条件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评估业务流程,加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评估人员和评估(咨询)专家应当具备评估所需的专业能力,恪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遵守保密、回避等工作规定,不得利用评估谋取不当利益。
评估(咨询)专家应当熟悉相关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状况,满足评估任务需求。
第三十三条 评估对象责任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评估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和有效的评估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估实施者独立开展评估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依据本规定研究制定科技评估工作相关规范。
有关部门、地方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创〔2016〕70号)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为加强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制度规定,科技部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经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2016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依照执行。
科 技 部
2016年3月7日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
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审议专业机构的遴选和择优确定事项。
第四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对专业机构的建设和发展进行统筹布局。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对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加强对专业机构建设、管理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等宏观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在专业机构管理任务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并提供相关条件保障。
第五条 专业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任务委托协议,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履行有关职责,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第六条 专业机构按照项目管理工作量等,提出管理费需求,报科技部审核。科技部结合委托任务量、监督评估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反馈专业机构。专业机构在科技部审核数范围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向财政部报送管理费预算申请。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渠道核定下达专业机构管理费预算。
第二章 专业机构的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制定所承担科研项目管理任务的管理工作方案,编制经费概算。
第八条 参与编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指南。
第九条 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和预算评审评估,遴选承担单位,形成项目(预算)安排,并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书)。
第十条 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组织拨付项目年度经费,对项目任务和经费进行动态调整;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项目验收及后续管理,开展项目成果汇交,对项目相关资料等进行归档;按相关规定推进项目验收后的成果转化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开展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受理各方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承担单位、参与人员和专家的申诉和举报;受理相关单位或个人对项目申请、立项和验收等决定的异议、申诉以及对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反馈,并开展信用记录工作。
第十四条 在任务委托期间,出现重大变化导致任务无法正常实施时,及时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 告,提出调整或终止建议。
第十五条 开展相关科技领域研发动向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科技发展建议,并围绕所承担的管理任务,协调 与科研人员、公众及媒体的关系,组织开展项目管理、技术 研发等相关研讨、培训、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 承担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业机构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专业机构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组织结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拥有相对健全的项目管理、行政、监督和财务等部门。
(二)治理结构。建有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根据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成员构成和规模,成员具有代表性,不得交叉。理事会负责审议和修改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等文件,对项目管理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处理项目管理中的重大争议事项;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
(三)管理制度。具有章程和较为完善的项目管理、经费管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信用管理、保密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和全程留痕管理,建立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四)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要求的相对稳定、结构合理且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管理队伍;在相关科技领域具备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熟悉国家有关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建有规范的项目经费管理程序,具备对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五)管理条件。具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和较完备的办公系统,能够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开展项目管理。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
(六)社会信誉。科技管理表现良好,运作规范,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根据专业机构的申请标准,符合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经相关部门推荐,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也可以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通过审查和论证的申请单位,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后,纳入专业机构备选目录清单。
第四章 专业机构的改建与任务委托
第二十条 备选目录清单中的专业机构按照要求,及时启动各项改建工作。到 2017 年底,专业机构剥离与项目管理无关业务,全面完成改建任务,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机构设置、完善的规章制度、高素质的科研管理团队和相关领域专业化项目管理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对专业机构提交的项目管理任务申请,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任务特点和管理要求,从专业机构的项目管理能力、管理业绩、任务饱和程度、工作延续性以及管理工作方案可行性等方面,择优推荐拟承担管理任务的专业机构,并提交部际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经部际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后,科技部代表部际联席会议与专业机构签订任务委托协议书,明确相关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专业机构的运行规范
第二十三条 专业机构按照《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相关规定、办法开展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业机构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选取、使用专家,应根据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选取和使用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业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 12 月底前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机构运行、履职尽责、项目管理情况以及所管理项目实施效果的监督检查结果等。专业机构发生法人代表变更或机构合并、重组、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按照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相关要求,组织、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并将其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除涉密或另有规定外,应公开项目管理负责人、管理人员、项目评审流程、评审专家、立项信息、资金安排、验收及监督评估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可设置流动岗位,选用高水平专家参与项目管理。加强与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的合作。定期组织对相关人员的能力培训,建立高水平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团队。
第三十条 专业机构人员在开展项目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要求,严禁以下行为:
(一)承担或参加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研究;
(二)作为专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评审、验收工作并领取报酬和各种费用;
(三)参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研究论文、著作、专利等署名,作为国家科技奖励的候选人参与评奖;
(四)索取或者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和娱乐健身活动;
(五)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承担单位兼职,并领取报酬;
(六)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输送利益,干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七)泄漏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八)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项目管理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六章 专业机构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在项目管理中的保密工作接受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按权限确定、调整保密事项,以及涉密项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三十二条 专业机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负责所承担管理任务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专业机构实行保密管理责任人制度。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确保项目管理保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坚持先审后用的用人机制,保证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熟知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涉密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按要求办理文件移交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或者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专业机构管理涉密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要求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时要与相关评审专家签订保密责任书;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时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签署任务书时要与项目责任主体签订保密协议书;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单独说明项目保密情况;验收时应将项目保密工作列为验收内容。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授权专业机构使用、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未经该部门批准,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他单位向专业机构借阅、索取或抄录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出具正式公函,并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专业机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音像制品对机构自身或所管理的任务进行宣传时,不得涉及保密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专业机构发现泄密或者可能发生泄密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专业机构应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定期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七章 专业机构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专业机构在承担管理任务期间,负责相关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项目管理档案制度,对项目管理进行全程完整记录,保留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安全,归档留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条 专业机构要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档案管理责任体系,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时,须交清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或借阅的档案,不得擅自留存或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专业机构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形成、收集、整理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档案,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四十二条 专业机构在其所承担的管理任务验收后,应按规定对相关档案进行统一保管。
第四十三条 专业机构应按照档案数字化建设要求,积极开展档案数字化建设,逐步实现档案的全数字化管理,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八章 专业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等政策文件,对专业机构开展监督工作。监督和评估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项审计以及绩效评估评价等方式。在监督评估的基础上,部际联席会议对专业机构备选目录清单进行调整,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
日常检查重点是对专业机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监管。任务委托方应与专业机构定期召开例会,专业机构应定期向任务委托方提交工作报告。
专项检查重点是对专业机构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情况,以及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
专项审计重点是对专业机构管理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经费拨付的及时性,以及内部管理有效性等进行审计。一般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机构开展。
绩效评估评价重点是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负责管理的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一般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专业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监督评估结果及其应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专业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在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监督其整改。
第四十七条 建立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或因重大管理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或存在泄漏国家秘密、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后,取消其项目管理资格。
第四十九条 建立专业机构信用制度,将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估情况纳入科研信用体系,及时、客观记录专业机构的严重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专业机构的信用等级和监督评估结果作为专业机构遴选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信用等级高、评估结果好的专业机构优先承担管理任务,对于连续实施的专项任务,可定向委托此类机构继续承担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专业机构合并重组或更名后,根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评估意见履行相关程序;不再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存在或不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后,取消其项目管理资格。
第五十一条 被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的专业机构应按规定向重新确定的专业机构移交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
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
(云发〔2016〕20号)
为深入贯彻创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大部署,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战略,加快推动我省进入创新型省份前列,早日成为科技创新强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中发〔201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面临形势
创新驱动就是将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依靠科技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已成为世界发展的大势,我国既面临赶超跨越的难得历史机遇,也面临差距拉大的严峻挑战。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趋势变化和特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的重大论断,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全面创新作出重要部署。
创新驱动是大势所趋、形势所迫。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指出,努力将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要求云南在提高创新能力上下功夫。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就必须牢牢抓住战略机遇,加快进入创新驱动发展的快车道,依靠科技创新推动发展方式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促进经济形态向开放型、创新型和高端化、绿色化、信息化迈进,助推云南跨越式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大力推动“科技入滇”,全社会研发投入不断增加,攻克了一批重大关键技术,研发了一批重大新产品,实现了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我省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科技进步对经济的贡献率、高新技术产业化效益等显著提升,有力支撑了产业转型发展,为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提供了新动力,奠定了建成创新型省份的坚实基础。
同时也要看到,与发达地区相比,我省科技创新能力还有很大差距,难以满足经济发展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存在投入不足、人才不足、成果不足等问题。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全面创新,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迫切,只有充分发挥“第一动力”的作用,才能创造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增长新动能。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我省的优先战略,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全面创新,以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以高效率的创新体系支撑高水平的创新型省份建设,提升经济核心竞争力,走出一条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动力更强劲、形态更高级、结构更合理、增长更持续的跨越式发展路子,加快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步伐,早日成为科技创新强省。
(二)基本原则
以开放谋发展。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全方位开放创新,最大限度用好全球创新资源,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深入推进“科技入滇”,加大协同创新,提升我省在全国创新格局中的地位作用和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辐射能力,拓展我省发展新空间。
以改革促创新。坚持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同步发力,强化科技与经济对接,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营造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良好环境。
以人才为先导。创新驱动实质是人才驱动,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把人才资源开发放在科技创新中更加突出的位置,创新培养、使用和吸引人才机制,在创新实践中发现人才,在创新活动中培育人才,在创新事业中凝聚人才,尊重创新创造的价值,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补齐我省创新人才缺乏的短板。
以重点求突破。在有比较优势的领域,重点突破和研发一批关系产业转型升级和民生福祉的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新产品,重点培育一批具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增强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助推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和区域优势特色产业跨越式发展,构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
(三)战略目标
分三步走:
第一步,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为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打下坚实基础,形成特色鲜明的云南区域创新体系,支撑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为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打下坚实基础。建成云南空港国际科技创新园,加快建设滇中科技城,努力将科技创新中心打造成为南亚东南亚与国内创新资源交汇的枢纽、科技创新与经济转型发展的先行者、科技创新有效支撑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的示范区,成为全国科技创新和创新驱动发展的区域性重要引擎。
——支撑引领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取得新突破。在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生态保护、城乡宜居环境建设等领域突破应用一批共性关键技术,推动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科技支撑引领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
——支撑服务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成效显著。科技创新更加惠及民生,社会公益领域科技水平整体提升,适应民生改善需求的技术和产品得到大力发展;科技扶贫取得显著成效,实现一批科技成果在全省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转移转化和应用推广,科技助农增收致富效果凸显,贫困地区发展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
——创新驱动发展格局初步形成。自主创新实力不断增强,科技投入大幅增长,科技人才高度聚集,科技型企业快速壮大,园区和基地集群发展,创新基础条件持续改善,科技创新产出明显提高,在若干重点科技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若干重点企业和产品进入产业价值链中高端,构建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新优势。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到60%以上,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15%,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第二步,到2030年跻身创新型省份中上水平,基本建成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大幅提升,为建成共同富裕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重点产业进入全国价值链中高端。不断创造新技术和新产品、新模式和新业态、新需求和新市场,实现更可持续的发展、更高质量的就业、更高水平的收入、更高品质的生活。
——科技创新能力大幅度提升。总体跟上全国科技创新步伐,在部分重点领域实现领先或并行,产出在全国乃至世界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成果。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确保达到28%的全国平均水平。
——区域创新体系更加完备。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形成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强大科技创新辐射能力。
——创新文化氛围浓厚,法治保障有力,全社会形成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源泉不断涌流的生动局面。
第三步,到2050年建成全国科技创新强省,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形成强大的区域辐射力,为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云南,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提供强大支撑。
——科技和人才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创新成为政策制定和制度安排的核心因素。
——劳动生产率、社会生产力提高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全面创新,经济发展质量高、能源资源消耗低、产业核心竞争力强。
——拥有一批一流的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和创新型企业,涌现出一批重大原创性科学成果和国际顶尖水平的科学大师,成为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重要聚集地。
——创新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更加优化,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产权、包容多元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和价值导向。
三、重大部署
实现创新驱动是一个系统性的变革,要按照“坚持双轮驱动、形成特色体系、主体功能到位、推动六大转变”进行布局,构建新的发展动力系统。
“双轮驱动”就是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两个轮子相互协调、持续发力。抓创新首先要抓科技创新,补短板首先要补科技创新的短板。科学发现对技术进步有决定性的引领作用,技术进步有力推动发现科学规律。要明确支撑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加强科学探索和技术攻关,形成持续创新的系统能力。体制机制创新要调整一切不适应创新驱动发展的生产关系,统筹推进科技、经济和政府治理等三方面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释放创新活力。
“形成特色体系”就是建设特色区域创新体系。围绕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以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创新服务三大体系建设为重点,构建云南特色区域创新体系,全面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对外科技创新辐射能力。重点建设云南空港国际科技创新园、滇中城市群,培育发展若干省级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打造特色区域创新增长极;有序推进沿边、藏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带建设,择优布局一批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实现全覆盖,提升基层应用科技成果的能力;支持昆明高新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动具备条件的现有工业园区转型升级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完善升级为国家级园区,形成若干高端和中高端、有特色优势的产业聚集区。
“主体功能到位”就是明确各类创新主体功能定位。培育创新型企业集群,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增强对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公共服务。强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原始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增强高等院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创新能力,大幅提升科研院所原始创新能力和重大技术系统集成能力,持续稳定支持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继续深化转制院所改革,发挥科研院所在行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加快产学研用深度融合,鼓励构建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基地),探索产学研用结合的新模式、新机制,完善产业创新链。推进军民融合,建设军民融合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平台。
“六大转变”就是发展方式从以规模扩张为主导的粗放式增长向以质量效益为主导的可持续发展转变;发展要素从传统要素主导发展向创新要素主导发展转变;产业分工从价值链中低端向价值链中高端转变;创新能力从“跟踪、并行、领跑”并存、“跟踪”为主向“并行” “领跑”为主转变;资源配置从以研发环节为主向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统筹配置转变;创新群体从以科技人员的小众为主向小众与大众创新创业互动转变。
四、主要任务
(一)推动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创造发展新优势
1.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化基础。以实施“云上云”行动计划、支撑“宽带云南”为目标,加快“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推动信息产业发展。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微电子与光电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开发和智慧城市建设。推动金融电子、远程医疗、信息通信、北斗导航、高分辨对地观测为主的卫星应用技术、可穿戴设备和智能终端等信息制造业和服务业加快发展。加大集成电路、工业控制等自主软硬件产品和网络安全技术攻关和推广力度,为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维护网络安全提供保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防科工局、省通信管理局按照职能牵头负责,省金融办、省安全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2.发展智能绿色制造技术,推动制造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发展智能制造装备等技术,加快网络化制造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等在制造业中的深度应用,推动制造业向自动化、智能化、服务化转变。对传统制造业全面进行绿色改造,由粗放型制造向集约型制造转变。加强产业技术基础能力和试验平台建设,提升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基础工艺、基础软件等共性关键技术水平。重点开发大型精密数控机床、自动化物流成套设备、轨道交通和铁路养护设备、特高压输变电、机器人和3D打印装备等高端装备和产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按照职能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3.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林技术,实现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围绕发展高原粮仓、特色经作、山地牧业、淡水渔业、高效林业和开放农业等六大特色农业,构建一批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加快主要粮食作物、特色经济作物、地方特色畜禽资源、淡水鱼类、木本油料等新品种选育与推广应用。加快特色农作物优质高产、绿色有机种植等关键技术、畜禽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和林业资源培育与利用技术等研发与集成应用,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着力推进特色经济林、木本油料、林下经济、森林生态旅游、观赏苗木等绿色富民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引导木材加工、竹产业、林产化工、林(竹)浆纸、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传统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农副产品高附加值精深加工技术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食品安全检测与保障核心技术研发,促进健康食品生产,保障食品安全。加强绿色防控、跨境动物疫病防治、病虫草害跨境入侵防控技术研究。推广农业面源污染和重金属污染防治的低成本技术和模式,加强化肥农药减施增效、污染农田修复利用、农业重大灾害防控关键技术等研究,提高农业生态保护能力。推进农业信息化,研发推广实用信息技术和产品,发展农业物联网、大数据,实施“互联网+农业”“互联网+林业”行动计划,提高农业智能化和精准化水平。促进农业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实现向全链条增值和品牌化发展转型。(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4.发展安全清洁高效的现代能源技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围绕低碳循环发展和绿色能源消费需求,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新能源汽车等领域,进行关键技术、装备及系统的开发,攻克大规模供需互动、储能和并网关键技术。开展铝-空气电池、锌-空气电池研发,铝酸电池清洁制备技术开发推广,储能材料及装备开发。突破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瓶颈,推广节能新技术和节能新产品,加快钢铁、石化、建材、有色金属等高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推动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技术的研发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5.发展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保技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研究边境生态安全、热带森林保育与恢复、森林可持续经营与森林认证、林业碳汇、生物多样性及濒危物种保护、困难和退化林地植被构建、河流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技术,推动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等技术创新。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森林云南”建设,全力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林业十大行动计划,努力构建我国重要生物多样性宝库和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加快推进生态治理与修复,深入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陡坡地生态治理、防护林工程、石漠化治理、森林抚育、农村能源等一批重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深入推进极小种群保护工作,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逐步提高湿地保护与恢复水平,扎实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探索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开展国家公园建设试点。研究滇中城市群大气主要污染物形成条件和控制方法、二次污染控制关键技术途径,构建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联防联控技术体系。发展污水、雨水、地表水资源优化利用技术,再生水回用技术,高原湖泊污染综合治理技术,水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深部、外围探矿新技术,低品位、复杂矿产资源综合高效利用技术,稀贵金属二次回收技术,城乡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技术。加强水、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监测与环境应急技术研发应用,提高环境承载能力。(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6.发展新材料制备技术,抢占新材料应用和高端制造制高点。大力发展新型功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和高性能复合材料、新型电子功能材料、高温合金材料等关键基础材料。研发航空航天、海洋装备、冶金、医疗卫生和体育用品等领域钛合金系列产品。开发铜、铝、铅、锌、锡等有色金属基复合材料。开发稀贵金属材料。开发化工新材料。突破新材料设计、制备加工、高效利用、安全服役、低成本循环再利用等关键技术,提高关键材料供给能力。探索纳米、石墨烯材料的开发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7.发展智慧城市和数字社会技术,推进城镇化与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在新农村、新型城镇化、智慧城市、现代交通建设等领域,加强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重点开展农村信息化新技术研究及推广,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智慧化应用,发展新型城镇智能化建设配套技术,城市交通、电力、通讯、地下管网的数字化、智能化等技术与管理系统,山区、高原公路建设、管养技术,交通运输信息资源建设与共享技术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通信管理局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8.发展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提升人口健康水平。围绕中药(民族药)、天然药物、生物技术药、化学药、健康产品、中药饮片、提取物、医疗器械、健康服务业等优势特色领域,开展新品种选育、新产品研发、上市品种二次开发、标准制定、制备技术提升,建立一批研发中心、第三方检测机构、重点实验室等平台,构建与国际接轨的质量体系、系统的研发体系、先进的产业技术体系,推动形成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新业态、新模式,着力推动药物制剂工艺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驱动产业精细化、高端化发展,打造具有云南特色的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围绕细胞与免疫工程,重大传染性、慢性、地方病防控与诊疗,重大疾病入侵防控,产前遗传病诊断,优生优育,毒瘾戒断,数字化诊疗与服务等领域,实施一批重大新技术研发和专项研究,建立更为完善的疾病监控、诊断技术体系,重大疾病检测诊断治疗、传染性疾病防控、慢性病综合防治等能力显著提高,全面提升我省边疆重大疾病预防诊疗水平和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职能牵头负责,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中科院昆明分院等配合)
9.发展支撑商业模式创新的现代服务技术,驱动经济形态高级化。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技术基础设施,围绕文化、旅游、商贸和物流等领域,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网络信息技术集成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挥互联网在促进现代服务业迈向高端、高质、高效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的作用,拓展数字消费、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互联网金融、网络教育等新兴服务业。加快推进工业设计、文化创意和有关产业融合发展,提升重点产业的创新设计能力。(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10.发展引领产业变革的颠覆性技术,不断催生新产业、造就新就业。高度关注可能引起现有投资、人才、技术、产业、规则“归零”的颠覆性技术,前瞻布局新兴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力争实现“弯道超车”。开发移动互联技术、量子信息技术、空天技术,推动增材制造装备、智能机器人、无人驾驶汽车等发展,重视基因组、干细胞、合成生物、再生医学等技术对生命科学、生物育种、工业生物领域的深刻影响,开发燃料电池、锂电池等新一代能源技术,发挥纳米、石墨烯等技术对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能牵头负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中科院昆明分院等配合)
(二)强化原始创新,增强源头供给
1.加强重点领域基础研究及前沿技术攻关。围绕生物多样性、农业、人口与健康、资源与环境、材料与矿冶、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重大基础研究及前沿技术攻关,实现关键核心技术安全、自主、可控。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开展研究,明确阶段性目标,集成跨学科、跨领域的优势力量,加快重点突破,为产业技术体系持续创新和社会进步积累原创资源,增强源头供给能力,提升我省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产品产业创新的整体水平,支撑产业转型发展和变革。(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能牵头负责,中科院昆明分院等配合)
2.大力支持自由探索的基础研究。面向科学前沿加强原始创新,在新思想、新发现、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上积极进取,强化源头储备,重视支持一批非共识项目,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均衡协调发展。推进优势基础学科建设,巩固提升生态学、植物分类学、植物化学、动物遗传学、矿产地质学与地震地质学等优势基础学科水平,培育新兴学科和特色学科。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资源与环境、人口与健康、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与新材料等领域的基础研究。推进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完善梯级人才资助体系,强化对优秀中青年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培养,保持优势基础学科在国际国内的优势地位,为应用学科的发展奠定基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能牵头负责,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科院昆明分院等配合)
3.建设一批支撑高水平创新的基础设施和平台。适应大科学时代创新活动的特点,围绕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建设重点学科的需要,建设一批高水平、突出学科交叉和协同创新的重点实验室。围绕生命科学、空间和天文科学等领域,依托现有资源,推进若干领域的科学大数据中心、自然科技资源库和科学研究实验设施建设,促进共建、共用、共享。(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按照职能牵头负责,中科院昆明分院等配合)
(三)优化区域创新布局,打造区域经济增长极
1.加快以滇中城市群为核心的区域创新中心建设。坚持两化互动、产城融合、绿色低碳、差异发展的原则,以云南空港国际科技创新园为核心,围绕生物、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产业,强化体制机制创新、科研平台载体创新和产业技术创新,全方位汇聚各类创新要素,把滇中城市群打造成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区、科技创新与技术转移高地和大众创新创业示范区。在滇西、滇东南、滇东北、滇西南、滇西北等城镇群,选择基础条件好的区域建设若干省级区域创新中心,强化创新示范和辐射周边,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2.加强园区创新创业能力建设。发挥高新区、经开区、重点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的核心载体作用,推动创新主体聚集、创新资源聚合、创新服务聚焦、新兴产业聚变。重点支持各类科技园区完善创新创业服务支撑体系,推动昆明高新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业科技园区,提升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和辐射带动能力,打造高原特色农业向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样板,加速现代农业发展进程。(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3.加强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能力建设。推动129个县(市、区)建设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组织和协调科技型企业、科研平台、科技人才和团队、科技成果落地,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支持条件成熟、特色鲜明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建设,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模式,向全省提供示范。(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四)深化军民融合,促进创新互动
1.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按照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总体要求和有关政策措施,发挥云南国防科技创新重要作用,根据云南经济建设规律和云南国防科技工业的特点和情况,构建统一领导、需求对接、资源共享的军民融合管理体制和全省跨部门的军民融合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协调有关军民融合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军民科技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资源条件、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军民科技相互带动、协调发展、平衡发展、兼容发展,尽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科技深度融合发展格局。(省国防科工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2.广泛开展军民协调创新。立足光电子和信息产业、自动化物流、航天高效节能装备、民爆装备、高低压开关设备、汽车零部件、贵金属材料、核工业和矿产等重点领域的军民融合优势产业,加强军民融合科研项目和任务的研究和立项,从基础研究到关键技术研发、集成应用等创新链一体化设计,构建军民共用技术项目联合论证和实施模式,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军民科技创新体系。加强与国家部委的科技项目对接,加快以北斗导航、高分辨对地观测为主的卫星技术等国家重大项目和专项在云南的应用,发挥军民融合科技项目的带动作用和军民结合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的聚集优势,构建军民融合发展产业格局。(省国防科工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3.推动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和军民科技基础要素融合。按照定期发布的《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和《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推动先进民用技术在军事领域的应用,落实国防知识产权制度等有关政策,积极引导国防科技成果加速向民用领域转化应用,重点开展增材制造、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先进设计、试验与测试等先进工业技术的推广应用。落实国家放宽国防科技领域市场准入政策,多方创造条件,扩大军品研发和服务市场的开放竞争,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落实军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机制。推进军民基础共性技术一体化、基础原材料和零部件通用化。推进海洋工程装备、卫星应用技术、网络等新型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整合军民通用标准,推动光电子、贵金属材料、自动化物流系统、航天高效节能装备、民爆器材、高低压开关设备、汽车零部件等军民标准双向转化,促进军民标准体系融合。加强军民共用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双向开放、信息交互、资源共享。(省国防科工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五)壮大创新主体,引领创新发展
1.壮大科技型企业。引导和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编制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图,建立高水平研发平台,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创新研究,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引领重要产业发展的创新型企业,力争有一批企业成为国家创新企业百强工程试点企业。整合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链各环节的创新资源,培育建设一批省级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基地),加强产学研结合的中试基地和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探索形成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培育一大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鼓励商业模式创新。(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2.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以大学章程建设为统领,加快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引导大学加强基础研究和追求学术卓越,组建跨学科、综合交叉的科研团队,形成一批优势学科集群和高水平科技创新基地,建立创新能力评估基础上的绩效拨款制度,系统提升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技研发三位一体创新水平。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推动一批高水平大学和学科进入国家一流行列或前列。(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3.建设一流科研院所。明晰科研院所功能定位,增强在基础前沿和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中的骨干引领作用。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形成符合创新规律、体现领域特色、实施分类管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围绕国家及云南的重大任务,有效整合优势科研资源,建设综合性、高水平、国际化的科技创新基地,在若干优势领域形成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区域科学研究中心。(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4.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围绕区域性、行业性重大技术需求,实行多元化投资、多样化模式、市场化运作,发展多种形式的先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机构。(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民政厅等配合)
(六)建设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支撑服务全社会创新创造
1.组建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大平台。建立完善生物、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信息和现代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大平台。构建生物育种、动物疫病防控和诊疗等高原特色现代化农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整合现有平台资源,建设集实验动物质量检测、疾病动物模型产品研发、动物实验技术服务、产业化于一体的国际一流的现代实验动物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组建实体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提高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服务能力。(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2.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创新组织模式,构建一批技术研发协作平台和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优化布局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加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的相互衔接。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有效开放机制。(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3.强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培育和发展全省技术市场,建设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强化技术市场信息集散功能,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公共服务。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电子商务、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集技术供需、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专业人才、融资服务、中介服务于一体的数据平台,建设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培育一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创新驿站、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4.加强创业孵化服务载体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开放创新优势,盘活资源,加强政策集成和协同,加大创业园、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校园众创平台等创业载体建设力度,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的创新创业模式,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便利化、全方位、高质量的创业服务,发展创客经济。(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5.鼓励人人创新。推动创客文化进学校,设立创新创业课程,开展品牌性创客活动,鼓励学生动手、实践、创业。支持企业员工参与工艺改进和产品设计,鼓励一切有益的微创新、微创业和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科协、省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6.大力创新科普工作。抓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贯彻落实,提升公民科学素质,继续把科学素质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打造民族科普特色品牌,实施科普惠民活动,扶持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和科普示范社区。加快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科普信息传播中心,实施“互联网+科普”行动。构建现代科技馆体系,推动实体科技馆、数字科技馆、流动科技馆、科普大篷车建设。(省科协牵头负责)
(七)建设高水平人才队伍,筑牢创新根基
1.强化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建立以创新能力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围绕重点学科领域和重点产业领域,以高端人才为引领,注重培养一线创新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努力造就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大力引进一批我省紧缺急需的高端科技人才、高层次创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滇创新创业,着力培养造就一批科技型企业家,大力培养一批本土高水平的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技术创新人才、青年拔尖科技人才,打造一批高质量的创新团队。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技术教育,大力培养面向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技能应用型人才,大力培育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强科技人才引进培养载体和新型科技创新智库建设。(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总工会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2.加快创新创业服务人才和科技管理人才培养。以提高创新创业服务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科技服务认证和培训体系,重点培养一批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科研支撑人员,服务“三农”、服务企业、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开展技术服务和创新创业的高素质科技特派员,具有一定创新创业经验的创业导师,社会急需的商业模式创新人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造就一支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专业化、职业化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人才队伍。加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基层及一线科技管理队伍建设, 强化教育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培养一支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具有现代科学素质、创新意识和战略眼光的复合型、专业化、职业化科技管理人才队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3.完善人才发展和激励机制。推动教育创新,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把科学精神、创新思维、创造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贯穿于教育全过程。完善高端创新人才和产业技能人才“二元支撑”的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衔接。结合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研发支撑服务和软科学研究等不同领域工作性质特点,制定科技人员评价标准,实行分类评价,建立适应不同创新活动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分类评价机制。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和吸引政策,推行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让各类主体、不同岗位的创新人才都能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得到合理回报。(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4.建设科技人才创新试验区。依托云南科技创新园等建设科技人才创新试验区,按照“放活机制,先行先试”的方针,在人才管理体制机制、服务体系、综合环境、薪酬、激励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创新突破,为全省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改革创新治理体系
顺应创新主体多元、活动多样、路径多变的新趋势,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形成多元参与、协同高效的创新治理格局。
建立高层次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定期组织研究提出创新驱动发展重大政策建议。转变政府创新管理职能,合理定位政府和市场功能。强化政府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环境营造、公共服务、监督评估和重大任务实施等职能。对于竞争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开发,应交由市场和企业来决定。建立创新治理的社会参与机制,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基金会、科技社团等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作用。
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对新制定的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打破条块分割,统筹科技资源,建立科技部门、经济部门、行业部门、州(市)政府协调创新机制。完善科技基础制度建设,促进管理科学化和资源高效利用。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
〔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单位,各州(市)政府配合〕
(二)多渠道增加创新投入
改革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提高科技资源投入产出效率。完善科技计划管理,构建目标导向明确、功能定位清晰、具有云南特色的科技计划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科技计划评估和监管、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对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公益性、共性技术及人才培养主要实行事前资助支持方式;对市场导向类项目主要实行后补助(中间补助)支持方式;对科技中介服务主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和考核评估后补助支持方式。强化科技经费使用的目标导向和绩效导向,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经费管理机制,完善项目立项、经费分配、经费监管、绩效评价协调统一的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激励企业研发的普惠性政策,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投入主体。
探索建立符合省情、适合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拓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创新的功能,积极发展天使投资,壮大创业投资规模,运用互联网金融支持创新。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新兴产业培育等方面基金的作用,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创新。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三)全方位推进开放创新
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以及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在云南交汇叠加的优势,努力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构建全方位开放创新格局,积极创造优惠条件和优良环境,深入持续推进“科技入滇”,吸纳国内外创新资源,加强区域协同创新,创制区域性国际科技合作公共产品,构筑内外联动、互为支撑的科技对外开放新高地,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科技创新辐射源。
围绕重点产业,以滇中城市群为核心,以园区为载体,聚集国外创新资源。鼓励外商投资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支持外资机构在云南设立技术研发机构,实现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国际规则并购、合资、参股国外创新型企业和研发机构,建立海外研发中心、产业化基地,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技术链,提高海外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提升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辐射能力。建立健全对外开放辐射机制,强化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中心、中国-东盟创新中心、大湄公河次区域农业科技交流合作组、中国-南亚农业科技交流合作组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北斗导航、高分辨对地观测为主的卫星技术、铁路、生物种业、新能源、机械等优势技术、标准、装备、产能、服务向南亚东南亚输出。面向南亚东南亚布局创新网络,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科技大数据,开展区域性重大科学问题研究与技术联合攻关。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防科工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能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四)完善突出创新导向的评价制度
根据不同创新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建立健全科学分类的创新评价制度体系。推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分类评价,实施绩效评价,把技术转移和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纳入评价指标,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完善人才评价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职称评审制度,增加用人单位评价自主权。推行第三方评价,探索建立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拓展社会化、专业化、国际化评价渠道。推动科技奖励制度改革,优化结构、减少数量、提高质量、规范程序,强化对人的激励。发展具有品牌和公信力的社会奖项。按照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国家统计制度改革整体推进要求,逐步探索将反映创新活动的研发支出纳入投资统计,反映无形资产对经济的贡献,突出创新活动的投入和成效。改革完善国有企业评价机制,把研发投入和创新绩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国资委、省科协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五)实施知识产权、标准、质量和品牌战略
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优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提升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推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支持专利技术转化运用,引导知识产权占股、转让、许可及质押融资,促进知识产权交易流转。加强重大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开展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及重点产业专利预警。建立健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和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工商、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健全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及时将先进技术转化为标准,推动我省产业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标准,强化强制性标准制定与实施,形成支撑产业升级的标准群,全面提高行业技术标准和产业准入水平。支持我省企业、联盟和社团参与或主导标准研制,推动我省优势技术与标准成为国际和国家标准。
深入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完善质量诚信体系,形成一批品牌形象突出、服务平台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优势企业和产业集群,推动云南优质品牌国际化。
(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六)培育创新友好的社会环境
健全保护创新的法治环境。加快创新薄弱环节和领域的地方立法进程,修改不符合创新导向的法规文件,废除制约创新的制度规定,构建综合配套精细化的法治保障体系。
培育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突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强化需求侧创新政策的引导作用,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制度,落实首台套订购、普惠性财税和保险等政策手段,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扩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空间。推进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强化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刚性约束,提高科技和人才等创新要素在产品价格中的权重,让善于创新者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营造崇尚创新的文化环境。大力宣传广大科技工作者爱国奉献、勇攀高峰的感人事迹和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创造、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推动创新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涵。倡导百家争鸣、尊重科学家个性的学术文化,增强敢为人先、勇于冒尖、大胆质疑的创新自信。重视科研试错的探索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营造宽松的科研氛围,保障科技人员的学术自由。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恪守学术道德,坚守社会责任。加强科学教育,丰富科学教育教学内容和形式,激发青少年的科技兴趣。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养,在全社会塑造科学理性精神。
(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协、省总工会、中科院昆明分院按照职能牵头负责)
六、组织实施
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落实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极端重要性,把工作重心放到创新驱动发展上来,要按照“第一动力”“第一生产力”和“第一资源”的要求谋划工作,切实将国家纲要及本实施意见落到实处。
分工协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同、形成合力。
落实责任。加强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进度安排,制定年度和阶段性实施计划。对重大改革任务和重点政策措施,要制定具体方案,保障各项任务完成。
监测评价。完善以创新发展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将创新驱动发展成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引导广大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加强创新调查,建立定期检测评估和滚动调整机制。
加强宣传。做好舆论宣传,及时宣传报道创新驱动发展的新进展、新成效,让创新驱动发展理念成为全社会共识,调动全社会参与支持创新积极性。
(此件发至县)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2016年6月6日印发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
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发〔2016〕27号)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发挥人才在推动云南跨越式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补齐人才短板,以人才提升促进发展转型,以人才驱动引领创新驱动,以人才政策创造人才红利,以人才资本助推跨越发展,形成具有云南特点和区域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人才,着力健全党管人才的领导体制、运行机制和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坚持服务大局,着力促进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跨越式发展和脱贫攻坚任务,科学谋划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促进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坚持市场导向,着力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使人才各尽其能、各展其长、各得其所,让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坚持分类施策,着力增强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针对性、精准性。根据不同领域、行业特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主次分明,不搞一刀切、齐步走。
坚持开放聚才,着力推进省内外、国内外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树立开放思维、全球视野和战略眼光,按照引进来、走出去思路,注重培养和引进国际化、高端化人才,主动参与国内外人才竞争,完善更加开放灵活的人才聚集机制,不唯地域引进人才,不求所有开发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流得动、用得好。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云南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人才管理体制更加科学高效,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使用、流动、激励机制更加完善,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更加明显。新增人才总量、地区人才密度、每万劳动力中研发人员数、科研成果转化率、人才贡献率等重要人才发展指标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全社会识才爱才敬才用才氛围更加浓厚,形成与区域特点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治理体系和社会环境。
二、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
(四)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人才宏观管理、政策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不合时宜的人才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有序下放人才管理行政审批权限,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人才服务。
(五)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保障和落实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分类优化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规范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
(六)健全市场化、社会化人才管理服务体系。深化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改革,整合人才公共服务资源,放宽人才服务业准入限制,创新人力资源服务业监管体系,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加大政府购买人才服务力度,扩大社会组织人才公共服务覆盖面,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招聘、流动等职能,为用人主体和人才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大力发展综合性、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编制云南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国际人力资源市场,主动对接和引进发达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及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完善人才诚信体系,研究制定人才失信惩戒办法。
(七)积极探索创新、积累改革经验。以释放和增强人才活力为重点,在特定区域和特定领域先行试点,积累经验,有序推行。支持在滇中新区,瑞丽、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昆明、玉溪高新技术开发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国家级园区设立人才特区,先行先试。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建立人才(学科)特区,在人才引进、岗位设置、经费使用、成果处置、职称评定、薪酬分配等方面探索自主管理的新模式。
三、改进人才培养支持机制
(八)完善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坚持需求导向,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构建人才供需对接模式,加大重要领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人才培养力度,培养造就大批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科技创新、文教卫生、财贸金融、企业管理、城乡规划、人文社科、法治建设、社会治理等各类高层次人才。健全人才培养与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相衔接的办法措施,加大推送云南人才进入国家高层次人才行列力度。深入实施云岭系列人才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加快培养集聚一批精于自主创新的高端领军人才。
(九)完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深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技工院校与职业院校同步建设发展,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探索“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一体化培养、中职学校与高等院校对口贯通分段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双主体”作用,建立校企联合、产教结合培养模式,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职业教育国际合作,引进国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和支持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国家级和国际性职业技能大赛。拓宽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改善成长环境,支持在职劳动者参加职业技术继续教育。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等激励办法。切实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和带动示范作用强的“田秀才”“土专家”。
(十)完善青年英才培养机制。实施青年英才培养行动计划,建立青年英才举荐制度,加大对学术功底扎实、发展潜力大的青年人才成长扶持力度,构建青年人才快速成长通道。加强博士后人才培养支持工作,扩大设站规模,增加招收数量。建立省级博士后站和博士后科研基金,吸引国内外优秀青年人才来滇从事博士后研究,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滇创新创业。支持有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大力推进优秀贫困学子奖励计划和青年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加大从知名高校选调优秀毕业生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培养紧缺专业人才。
(十一)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加大企业家队伍培养支持力度,探索建立企业家参与创新决策、凝聚创新人才、整合创新资源的新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进一步营造尊重、关怀、宽容、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文化环境,建立“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完善经营管理人才中长期激励措施,稳步有序建立创新导向、市场导向的多种激励方式。加大企业年金制推进力度,探索试行企业高层次人才年金集合计划。
(十二)改进人才培养支持方式。强化人才需求调查预测,建立高校学科专业设置、区域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健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加大优势和特色学科培育力度,推动区域性国际知名“双一流”大学建设。建立统一的人才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促进人才项目与各类科研、基地建设计划相衔接。深入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基础研究人才培养长期稳定支持机制。鼓励行业部门、科研院所、企业合作建设一批创业实训项目,完善产学研用协同育人模式。将企业研发投入纳入收益绩效考核,力争重要骨干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2%左右,全省研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5%以上。
(十三)改进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改革完善科研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强化科研项目分类支持导向,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简化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对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建立科研财务助理等制度,探索实行充分体现项目特点及人才创新价值的经费使用管理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非财政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财政经费资助的研发类项目、社科类科研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财政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通过验收后,仍有结余的项目资金2年内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探索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完善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审计监督方式。
四、构建具有区域竞争力的引才聚才机制
(十四)完善人才引进方式。实行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高端科技人才和高端外国专家等引进计划,重点引进国内外拥有领先专利技术和教学科研成果、能推动我省重点产业技术突破、能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和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用人主体设置特聘岗位引进海内外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职称、结构比例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鼓励州市、部门和用人单位设立“名师、名医、名家、名匠、名(校、院、所)长”等引才项目,鼓励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用人主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引才。建立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相结合机制。探索设立海外引智工作站,加大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力度,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完善出国留学人员来滇创业资助办法措施。
(十五)健全柔性引进人才机制。加大柔性引进人才工作力度,建立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基地,以顾问指导、兼职服务、项目合作、服务外包、二次开发、技术入股、对口支持、挂职锻炼、人才租赁、互派培养等多种方式柔性汇聚海内外人才资源。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申报参评人才项目、休假疗养、绿色通道服务等方面,可享受我省同类人员待遇。
(十六)推进人才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围绕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及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探索建立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国际人才合作机制。将云南国际人才交流会纳入中国—南亚博览会主要活动项目之一,定期举办。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在海外建立办学机构、研发机构,吸引使用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等与海外机构开展人才、技术和项目合作交流,大力推送我省优秀人才进入各类国际组织。放宽教学科研人员(含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学术交流合作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优化审批办理程序。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凭本单位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完善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扩大南亚东南亚地区来滇留学规模,优化外国留学生结构,鼓励外籍学位研究生毕业后直接在滇创新创业。健全完善加强小语种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加大通晓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泰国、印度、尼泊尔、孟加拉国等国家语言、国情、法律及贸易规则的人才培养支持力度。
(十七)畅通引进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完善引进海内外人才管理服务措施,探索建立引进人才“绿卡”制度,争取国家给予来滇外国人才工作签证、居留和永久居留等政策支持。各级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建立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在出入境和居留、户籍办理、工商、税务、金融、住房、海关、配偶随迁、子女就学、社会保障、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五、创新人才评价使用机制
(十八)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根据不同类别、职业、行业特点,制定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作为人才评价主要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建立符合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
(十九)改进人才评价考核方式。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建立科学、公正、开放、透明的人才评价机制。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应用型人才应根据职业特点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探索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评价考核周期。
(二十)改革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对具备条件的单位合理界定和有序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才和事业单位外聘人员职称评审通道,探索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加大科技创新型企业正高级工程师选拔评价力度。规范管理准入类职业资格,推进水平类职业资格评价市场化、社会化。放宽急需紧缺人才职业资格准入。
(二十一)促进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纠正人才评价使用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对教学科研人员在社会兼职、成果转化收益等方面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防止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管理教学科研机构学术领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加大科研自由探索扶持力度,鼓励人才自主选择研究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加大各类人才竞聘上岗工作力度,探索建立人才能进能出、岗位能高能低、待遇能升能降的聘任机制。
六、健全人才顺畅流动机制
(二十二)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合理流动,提高人才横向和纵向流动性。完善公务员调任办法,畅通国有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渠道。探索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进入的办法措施,注重人选思想品德、职业素养、从业经验和专业技能综合考核。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规范社会保险转移接续。
(二十三)支持人才双向兼职。健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人才双向兼职机制,规范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程序。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兼职,鼓励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科研院所实行“双导师”制,聘任企业、行业高层次人才担任兼职导师或指导教师。鼓励企业设立“创新岗”,吸引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通过任职兼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方式向企业一线有序流动。双向兼职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按规定获得报酬。
(二十四)促进人才向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加大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对口支援工作力度,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情况作为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业绩条件。落实边境民族贫困地区基层人才和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招录有关政策,健全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建立大中专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单列计划定向招录、定向培养、定向输送艰苦边远地区人才制度,使他们来得了、回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大力实施基层人才对口培养计划,通过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等方式,引导人才到基层开展科研实验、成果转化,提供智力服务。实施驻滇单位人才服务云南行动计划和人才扶贫、技能扶贫专项行动,统筹做好博士服务团、西部和东北部地区高层次人才援助项目、中国博士后科技服务团、“三区人才”支持计划、专家服务团和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计划、西部志愿者、科技特派员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
七、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
(二十五)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规范职务发明管理。健全知识产权鉴定、转让、许可、合作开发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鼓励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等服务模式创新。
(二十六)加快人才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十三五”期间,省财政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所需必要经费予以保障,支持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业合作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强化科技研发与人才培养双推进。
(二十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赋予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除事关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实施,引入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研发团队所得按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单独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和多种形式的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支持军民融合创新研究,推动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
(二十八)鼓励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在国家政策框架内,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审批同意,可离岗创新创业。完善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各地和各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众创空间,引入国际国内知名孵化器、加速器等创业服务机构,促进技术研发与人才孵化。建设一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完善人才创新创业服务网络,提供培训、咨询和帮扶服务,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九)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力度。深入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薪酬管理办法,加大收入分配激励力度,探索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年薪制、一次性奖励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奖励参与研发的科研人员及其团队的资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实行动态调整。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可按规定获取现金及股权激励。鼓励各类成果持有人(单位)以科研成果作价入股,推动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实施企业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股权分红等激励试点。完善人才奖励和荣誉制度,对获得行业领域国际或国家最高荣誉奖项的各类人才给予奖励,并按规定直接享受我省相应高层次人才服务待遇。
八、建立健全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委(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理顺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配强工作力量,强化主体责任。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人才工作列为综合实绩考核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内容,重点考核新增人才总量、地区人才密度、每万劳动力中研发人员数、科研成果转化率、人才贡献率。强化政策统筹,切实落实各项人才激励和保障措施。各类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立项时要同步配套人才保障方案。加强党委联系专家工作,落实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人才和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培育和建设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新型智库。做好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国情研修和专家休假体检等工作,加强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关心关爱,增强认同感和向心力。
(三十一)夯实工作基础。完善人才资源需求调查、统计分析和监测评估制度,建立高层次人才流动信息报告和预警机制。深化沪滇、省院省校和泛珠三角区域人才合作,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建立一批人才培训基地。推进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云南人才数据库,运用大数据技术预测、研判人才信息,充分发挥云南人才淘宝网作用。
(三十二)加大经费投入。加大人才发展投入力度,统筹各类人才培养引进、评价选拔、服务管理、奖励激励和重大人才工程项目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贯彻落实力度,提升项目质量,增加培养数量,落实经费保障。新增人才工作重点项目经费,根据实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设立人才开发基金,发挥政府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引导和撬动作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探索人才创新创业金融扶持机制,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参与创新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型企业参与科技保险,建立创新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
(三十三)强化服务保障。落实国家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各地区在推进公租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中,将符合条件的人才,纳入保障范围。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省及省以上各类人才奖励和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科研成果收益奖补激励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鼓励支持因地制宜,开展差别化改革创新。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任务分工方案,明确各项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增强识才的慧眼、爱才的诚意、用才的胆识、容才的雅量、聚才的良方。各类人才要强化担当意识和责任观念,胸怀全局、矢志报国,坚持真理、探索创新,敬业奉献、模范引领。要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政策解读,加大人才工作经验做法和优秀人才典型宣传,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舆论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环境,待遇适当、无后顾之忧的生活环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法治环境,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全省上下关心支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
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6〕7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发〔2016〕5号)精神,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我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完善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人才发展的激励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全省各地各部门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院所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院所高校的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规定,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对院所高校进行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益不再上缴。
二、加强科技成果转移扩散。院所高校应强化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对外转移扩散,运用市场化方式确定成果价格,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并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院所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应依法依规明晰产权。财政资金无偿资助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类项目,立项时应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
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院所高校应建立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责权利。院所高校可结合实际制定规定,授予科技成果研发团队或转化人员科技成果使用、经营、处置权,由科技成果研发团队或转化人员具体负责科技成果的使用、经营、处置,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激励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对科技成果价格、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激励方案等重大事项集体审定决策后,方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激励方案应明确收益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奖励比例等内容,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且无异议。激励对象仅限于对科技成果创造及转化作出直接和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严禁其他科技人员利用职务获取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收益。
四、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激励力度。院所高校应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首先用于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支付报酬,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比例应不低于转化收益的60%。转化收益用于人员奖励和支付报酬的部分,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绩效总额,不作为本单位工资、绩效总额基数。院所高校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科技人员所获科技成果技术入股股权归个人所有,获奖人员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转让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规范对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院所高校应按照若干规定中明确的分类管理原则,实施对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各单位(含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正职领导以外的其他领导职务科技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不能领取其他薪酬。
六、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院所高校应依据国家规定明确的报告内容,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同级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院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纳入有关信息管理系统。
七、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和支持政策。院所高校的主管部门应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对院所高校领导班子的考核。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院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院所高校及科技人员科研资金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院所高校应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制度,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的科技人员进行的职称评定、岗位考核,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应与其他指标同等对待。院所高校可结合实际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
八、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院所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为科研事业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和单位统一会计核算。所有权转让的,依据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使用权许可的,依据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作价入股的,依据处置合同和股权价格,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计入长期投资,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科研事业支出。
九、保障院所高校及其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省直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大力支持院所高校及其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单位和科技人员依法依规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院所高校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的,可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院所高校技术入股方案中明确给予个人奖励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应予以确认,并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注册登记等有关事项。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国有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的股权和分红奖励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施。科技人员以所获奖励股权成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该公司章程中的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等事项和相应的其他变更内容,予以登记或备案。
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离岗创业。对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原单位应根据科技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科技人员在职创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依法依规取得相应收入和奖励。
十一、对院所高校领导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决策实行尽职免责原则。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院所高校采取作价投资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发生的投资损失,单位领导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不纳入对单位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
十二、院所高校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及时研究制定符合本行业本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措施,激励所属院所高校及其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十三、各地、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应依据法规政策,结合实际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的措施,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等政策协同配合,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加快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进入创新驱动发展的轨道。
我省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6〕7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省自主创新知识产权拥有量快速增长,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能力明显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有效改善,全省知识产权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知识产权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广大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不强、行政执法力量薄弱、全社会投入不足、服务体系不健全和人才短缺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力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型云南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为导向,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的法治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的基本保障和激励作用,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激发全社会开展创新创业的活力和潜力,助推企业科技创新,着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云南提供有力的知识产权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战略引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围绕经济竞争力提升的核心关键、社会发展的紧迫需求,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和我省发展重大需求,着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增强创新内生动力,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抢占事关长远和云南发展全局的科技战略制高点。
坚持改革创新。围绕深入实施新一轮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平台载体创新和产业科技创新,提升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着力推进创新改革试验,强化分配制度的知识价值导向,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创新、促进创新成果合理分享方面的关键作用,使知识产权更多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企业提质增效、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市场主导。深化改革创新,强化创新服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政策支持、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鼓励良性竞争,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大力弘扬创新精神,积极营造和构建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的法治环境、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崇尚创新的文化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坚持统筹兼顾。围绕加快培育新动能与改造提升传统动能,结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昆明市和滇中新区等重点区域,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关键环节的知识产权工作,构建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知识产权创新支持政策和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构建云南特色优势产业知识产权新优势。
坚持特色发展。加大开放合作力度,围绕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滇沪、长江经济带、泛珠三角等区域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交流和协作,深入推进“科技入滇”,构建特色区域创新体系,不断提升我省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科技辐射和服务能力。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全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大幅提升,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显著提高,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突显,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更加优化、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有效发挥,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四)推动知识产权质量提升。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政策实施,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加强知识产权布局,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获取核心关键技术发明专利,扶持企业培育知名品牌,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和标准的融合,构筑产业知识产权质量优势。
(五)优化知识产权数量布局。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强企工程试点示范工作,引导创新平台、重大科技计划、重点园区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促进形成知识产权集聚区,以滇中新区为突破口,推动重点区域知识产权数量布局,提高全省知识产权拥有量。
(六)加强创新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结合众创空间发展,建立面向创新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帮扶机制,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中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形成,积极引导单位和个人积累知识产权。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作,建立订单式专利技术研发机制,鼓励和支持拥有专利技术的小微企业或科技人员开展创新创业。制定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七)建立知识产权激励制度。建立以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以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为纽带,促进创新成果的产业化。贯彻落实《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制定出台《云南省专利奖奖励办法》。深入实施商标战略,提升云南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在商标品牌创建、使用和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予以奖励。
三、增强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八)推进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以知识产权运用为导向,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形成若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许可、预警布局、资本运营等活动,带动全省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九)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强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扎实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国家标准实施,构建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建立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十)深化知识产权金融工作。加强与科技金融政策的衔接,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融资产品,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体系,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推动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资本化和市场化运作。
(十一)开展知识产权综合运用。依托众创空间和产业园区,整合各方创新和人才资源,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占股、许可、转让和股权交易,促进知识产权交易流转。加大对企业专利转化的扶持力度,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采取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运营的众包、众筹模式,拓展知识产权运用途径。
四、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创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强化知识产权执法联动、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加强跨地区、跨领域的知识产权执法合作,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深入开展重要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及服务工作。
(十三)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和执行能力建设,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网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十四)推进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公开。建立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公开制度,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诚信体系,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假冒行为以及服务机构信用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发布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报告。
(十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发挥行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跟踪发布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和竞争动态,提升产业专利风险预警防范能力。开展主要贸易目的地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研究,帮助企业建立产品出口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积极探索对外合作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十六)开展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医药、农林、畜牧、旅游领域创新成果的专利、商标和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旅游文化、民间文学艺术、民族工艺等产业的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保护力度。开展地方立法研究,完善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加强对民族医药、道地药材、农特产品等的地理标志保护,支撑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五、推进知识产权管理创新
(十七)深化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积极探索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的联合推进机制,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健全发明报告、权属划分、奖励报酬、纠纷解决等管理制度。探索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有关政策的进一步衔接配套。
(十八)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评议政策。围绕重点产业规划、高新技术领域重大投资项目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建立省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开展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进行重大关键技术领域专利态势分析研究。建立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发布制度,提高创新效率,降低产业知识产权风险。
(十九)探索建立创新驱动发展知识产权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推动转化运用等方面的成效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加大知识产权在各类科技计划和奖励评价中的权重。
六、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二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落实国家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扩大知识产权代理领域开放政策,鼓励有关人员创办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壮大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专利申请、缴费、法律状态查询等知识产权事务“一站式”服务。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拓展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模式,探索市场化知识产权交易和信息服务机制,鼓励建立知识产权服务联盟,支持“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融合发展。积极探索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二十一)推行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引导和扶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行服务标准,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延伸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为全社会在创新活动中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等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规范知识产权代理市场秩序。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诚信经营,加强企业自律、行业监督和行政监管,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服务环境。
(二十二)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和中国(云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一窗口、两中心”建设,增加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增设版权作品登记服务窗口,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探索专利信息大数据的深度开发利用,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基础性和公益性服务。
七、加强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二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围绕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政府间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探索国际经贸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开展南亚东南亚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研究,指导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对外投资和国际化运营,开展周边国家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和运营,助力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二十四)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知识产权学术团体,开展国际知识产权研讨交流活动、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的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推动南亚东南亚知识产权文化和人才交流。
(二十五)加强国内知识产权交流合作。深化滇沪、长江经济带、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以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人才培养、智库建设等为重点,加强工作交流与项目合作,促进优势互补,实现互利互惠。
八、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推动各项措施有效落实。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研究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建立省、州市、县知识产权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七)加大财税和金融支持力度。强化各级财政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研发资助政策,提高知识产权产出和保护水平。通过各类科技计划、产业计划、经济计划和政府采购计划等,综合运用财政资金和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加大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试点示范企业的补贴扶持,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贴息支持和风险补偿力度,推动知识产权与经济的深度融合。
(二十八)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和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加强知识产权有关学科建设和专业学位教育,在省内部分高等院校的管理学和经济学专业中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完善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加大对各类创新创业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力度。鼓励引进高端知识产权人才,认定一批省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高层人才和专门人才,建立知识产权智库,支撑创新驱动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支撑平台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6〕8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改革,顺应“互联网+”时代大融合、大变革趋势,充分发挥互联网应用创新综合优势,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活力,按照“坚持市场主导、包容创业创新、公平有序发展、优化治理方式、深化开放合作”的基本原则,积极营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下简称四众)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我省经济发展新引擎,现就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推进四众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建设,营造四众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四众广泛应用,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引擎,壮大新经济。
众创,汇众智搞创新,通过创业创新服务平台聚集全社会各类创新资源,大幅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形成大众创造、释放众智的新局面。到2020年,全省建成60个以上扶持各类创业群体的州市(滇中新区)、县市区创业园,100个以上服务各类大中专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的校园创业平台。全省建成100个以上服务各类创业企业的众创空间;每年集聚10000人左右的大学生、研究生创业者和高校、科研院所创业人才等为代表的创业大军;孵化培育10000户以上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一批科技型小巨人企业。
众包,汇众力增就业,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将传统由特定企业和机构完成的任务向自愿参与的所有企业和个人进行分工,最大限度利用大众力量,以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满足生产及生活服务需求,促进生产方式变革,开拓集智创新、便捷创业、灵活就业的新途径。
众扶,汇众能助创业,通过政府和公益机构支持、企业帮扶援助、个人互助互扶等多种方式,共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构建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生态。到2020年,全省扶持60万个以上创业主体,通过鼓励创业带动150万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
众筹,汇众资促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更灵活高效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有效增加传统金融体系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新功能,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新渠道。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推进众创,释放创业创新能量
大力发展专业空间众创。鼓励全省各类科技园、孵化器、创业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创新,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载体。鼓励各类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发展,为创业创新者提供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域的线上交流和资源链接服务。鼓励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众创空间发展,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创业创新活动加速发展。
鼓励推进网络平台众创。鼓励我省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鼓励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降低创业门槛,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促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培育壮大企业内部众创。通过企业内部资源平台化,积极培育内部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投资员工创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发创新产品,提升市场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突破成长中的管理瓶颈,形成持续的创新动力。
(二)积极推广众包,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广泛应用研发创意众包。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等通过网络平台将部分设计、研发任务分发和交付,促进成本降低和提质增效,推动产品技术的跨学科融合创新。鼓励企业通过网络社区等形式广泛征集用户创意,促进产品规划与市场需求无缝对接,实现万众创新与企业发展相互促进。
大力实施制造运维众包。支持有能力的大中型制造企业通过互联网众包平台聚集跨区域标准化产能,满足大规模标准化产品订单的制造需求。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采用众包模式促进生产方式变革。鼓励中小制造企业通过众包模式构筑产品服务运维体系,提升用户体验,降低运维成本。
加快推广知识内容众包。支持百科、视频等开放式平台积极通过众包实现知识内容的创造、更新和汇集,引导有能力、有条件的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形成大众智慧集聚共享新模式。
鼓励发展生活服务众包。推动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件投递、旅游、医疗、教育等领域生活服务众包,利用互联网技术高效对接供需信息,优化传统生活服务行业的组织运营模式。推动整合利用分散闲置社会资源的分享经济新型服务模式,打造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互助互利的服务生态圈。发展以社区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拓展服务性网络消费领域。
(三)立体实施众扶,集聚创业创新合力
积极推动社会公共众扶。加快公共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各类公益事业机构、创新平台和基地的服务能力,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开放科研设施,降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成本。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支持。
鼓励倡导企业分享众扶。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开放标准等方式,带动上下游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开展创业培训和指导,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鼓励技术领先企业向标准化组织、产业联盟等贡献基础性专利或技术资源,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大力支持公众互助众扶。支持开源社区、开发者社群、资源共享平台、捐赠平台、创业沙龙等各类互助平台发展。鼓励成功企业家以天使投资、慈善、指导帮扶等方式支持创业者创业。鼓励通过网络平台、线下社区、公益组织等途径扶助大众创业就业,促进互助互扶,营造深入人心、氛围浓厚的众扶文化。
(四)稳健发展众筹,拓展创业创新融资
积极开展实物众筹。鼓励消费电子、生物医药、大健康设备、特色农产品等创新产品开展实物众筹,支持艺术、出版、影视等创意项目在加强内容管理的同时,依法开展实物众筹。积极发挥实物众筹的资金筹集、创意展示、价值发现、市场接受度检验等功能,帮助将创新创意付诸实践,提供快速、便捷、普惠化服务。
稳步推进股权众筹。充分发挥股权众筹作为传统股权融资方式有益补充的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者的能力。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募集早期股本。对投资者实行分类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规范发展网络借贷。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借贷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势构建风险控制体系,缓解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落实国家在交通出行、快递、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分类管理、试点示范等方式,选择部分行业、部分州市作为示范,为众包、众筹等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营造政策环境。针对众包资产轻、平台化、受众广、跨地域等特点,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和鼓励围绕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引入民间社会资本,降低行业准入门槛。(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文化厅等负责)
(二)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明确四众平台企业在质量管理、信息内容管理、知识产权、申报纳税、社会保障、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云南省四众平台企业公有云平台,加快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工作。(省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网信办等负责)因业施策,加快研究制定交通出行、快递、金融、医疗、教育等重点领域促进四众发展的激励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等负责)
(三)创新行业监管方式
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内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作用,利用大数据、随机抽查、信用评价等手段加强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积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做好证照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省工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优化提升公共服务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措施。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不断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简化和完善注销流程,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工作,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服务。(省工商局、质监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加强行业监管、企业登记等有关部门与四众平台企业的信息互联共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加快推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推动电子签名国际互认。推动建设一批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行业技术中心,鼓励行业技术中心为中小企业或配套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技术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省工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对职业资格的管理。加大创业孵化器基地建设力度。支持州、市、县、区盘活闲置场地、厂房、各类院校空置场所开展创业园、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平台建设,建立创业创意项目转化的创业孵化服务机制,为各类创业群体搭建创业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等负责)
充分发挥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络服务平台的作用,加快推进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向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以优惠价格提供服务。建立和优化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扶持平台,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分级设立众创咨询服务平台,开展基于互联网创新创业综合服务。重点打造“学府创新创业走廊”,构建云南省创新创业核心区,成立云南省众创空间联盟。支持云科众创空间发展,提高云科众创空间建设水平。(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等负责)
支持高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中心,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创办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提供综合服务。积极推动高校众创空间建设,打破学校内部及学校之间的层层壁垒,以产业发展凝聚优势资源,以网络为纽带整合现有资源,构建“一核、三足、九支点”的呈贡大学园区高校众创空间联盟,筑就呈贡众创空间共享开放式创业生态系统。(省教育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鼓励探索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共享的新模式,整合形成若干产业创新中心,鼓励依托三维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负责)
建设云南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在全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服务平台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管理提升、电子商务、市场开拓、融资对接、创业辅导、集采分销、商业特许经营、品牌建设等服务项目。(省商务厅、财政厅牵头负责)
(五)促进开放合作发展
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培育一批国际化四众平台企业。鼓励四众平台企业利用创新资源,面向国际市场拓展服务。加强对外合作,鼓励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承接对外合作业务。(省商务厅、科技厅、工商局牵头负责)
(六)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云南省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四众平台企业建立实名认证制度和信用评价机制。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健全有关主体信用记录。鼓励第三方积极与四众平台开展合作,发展信用评价服务。建立四众平台企业的信用评价机制,积极推进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明确责任和共享内容,继续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公开评价结果,保护用户的知情权。建立完善信用标准化体系,制定四众发展信用环境有关的关键信用标准,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应用、交换、共享和服务。依法合理利用网络交易行为等在互联网上积累的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和评测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与四众平台企业信用体系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推进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云南省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统一的法人单位信息共享与服务系统、法人单位业务应用平台,形成包括联合审批、市场主体跨部门协同监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市场主体统计分析的基础应用框架。加强全省法人单位基础信息的联通共享,实现法人库与各部门的信息交换。(省工商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质监局等负责)
(七)深化信用信息应用
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建立健全我省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等多种领域的应用。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在市场监督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度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经营许可、资质审核、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的评价因素,对违法失信者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八)完善知识产权环境
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鼓励服务模式创新,为四众平台企业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力度,建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和保护体系。加强对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类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维权服务。加强对外合作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协调和保护政策制定。加大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增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省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安厅、司法厅,省法院等负责)
(九)提升平台治理能力
鼓励四众平台企业结合自身商业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信息内容管理能力和网络安全水平。充分运用云南“云上云”平台,为四众平台企业提供免费的企业资源计划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积极推动数字证书认定技术在四众平台中的应用,构建基于数字证书认证技术的网络信任体系。鼓励和引导四众平台企业履行管理责任,建立用户权益保障机制。深入实施“消费满意在云南”行动,构建消费维权协同共治新体系。(省网信办、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等负责)
(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
不断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体制机制,规范四众从业机构市场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积极推动行业组织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标准,促进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完善行业纠纷协调和解决机制,鼓励第三方以及用户参与平台治理。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十一)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加强网络安全技术保障平台建设,组织针对四众平台企业的网络安全检查;建立云南省四众平台企业网络安全事件通报机制。四众平台企业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各类网络安全事件,确保网络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健全云南省四众平台企业信息安全保障法规,切实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四众平台企业要妥善保管各类用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买卖、泄露用户信息,保障信息安全。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省网信办、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新闻出版广电局等负责)
(十二)落实财政支持政策
创新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众创、众包等方式开展有关科技活动。充分发挥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云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政策性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四众加快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运营,鼓励引导企业设立创客学院等。降低对实体营业场所、固定资产投入等硬性指标要求,将线下实体众创空间的财政扶持政策惠及网络众创空间。(省财政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大力推进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业基地建设。培育和建设一批以创业服务、成果转化、新技术和新工艺应用推广、技术信息咨询、人才培养、检验检测等为主要功能的省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充分利用省级中小企业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及小微创业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组织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支持引导经营能力强、业绩好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牵头负责)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落实政府购买责任,为采用四众模式的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采用四众模式的小微企业和第三方组成的组合评价机制,将政府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十三)贯彻落实税收政策
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和采用众包模式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积极落实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建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督察和绩效考评制度。不断扩大网上办税事项范围,保障业务规模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厅牵头负责)
(十四)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建立线上线下结合的投融资服务平台,积极引导和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支持设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基金,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更多地向四众平台企业投资。加大对四众平台企业上市(挂牌)培育辅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成长型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挂牌,并通过发行债券拓宽融资渠道。(省金融办、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等负责)
鼓励银行业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基于四众平台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创业融资担保政策,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规范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为四众平台企业建立风险共担经营模式。鼓励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探索建立小额股权众筹融资机制,为四众平台提供快捷、低成本的融资服务。
持续改进对创业创新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创业创新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优化信贷结构;认真落实小微企业续贷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鼓励商业银行下沉服务重心,降低服务门槛,增设服务创业创新企业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创业创新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一站式综合化金融服务。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财政厅、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十五)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建立健全鼓励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推动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创新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促进科研成果和智力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开展科研项目服务外包。全面落实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修订《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加快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科技创新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激励更多科研人员投身创业创新,高校、科研院所可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应不低于转让收益的60%。
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跟踪落实开放共享科技资源目录结果,推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种质资源、科学数据等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共享。健全完善财政资金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查重机制和联合评议机制,防止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要按功能定位,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加大向社会开放的力度。(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中科院昆明分院等负责)
(十六)繁荣创业创新文化
积极做好“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分会场承办工作,搭建长期化、机制化、制度化的“双创”展示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展示创业成果,促进投资对接和互动交流,为创新创业提供展示平台。继续办好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云南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引导各类媒体加大对四众的宣传力度,普及四众知识,发掘具有云南特色的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造、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省科协,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等负责)
(十七)鼓励探索先行
充分尊重和发挥州、市、县、区首创精神,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探索我省适应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特点的管理模式,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积极引导省内高新区、经开区、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工业园区等开展创业创新示范工程,加大改革和示范力度,先试先行,探索新机制、新政策、新模式,发挥四众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等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任务分工,加强政策研究、统筹协调、集成公共资源、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形成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四众平台建设的协同推进机制。各州、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不断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二)加大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有关鼓励创业创新促进就业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对四众平台建设支持,继续加大对四众平台建设的人力投入和人才培养,提升平台的支撑服务功能和作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支持各类四众平台结合实践开展创业创新教育活动,宣传创业典型,带动形成创业创新文化。加大对发展四众平台推进大众创业创新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社会氛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6〕4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省学术环境,更好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发〔2016〕5号)部署,按照国办发〔2015〕94号文件要求,坚持改革驱动,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着力构建符合学术发展规律的科研管理、宏观政策、学术民主、学术诚信和人才成长环境,引导科技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我省创新文化建设,为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创新型云南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导向。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破除制约创新的观念和体制障碍,支持有利于激活创新要素的探索和实践,鼓励科技工作者增强创新自信,创立新学说,开发新技术,开拓新领域,创造新价值。
坚持学术自主。维护科技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激发科技工作者研究探索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在学术活动中的自主作用,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术自治制度,健全激励创新的学术评价体系和导向机制。
坚持自律为本。引导科技工作者发扬爱国奉献、创新求实、淡泊名利、追求卓越的优良传统,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尊严,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履行社会责任,倡导崇实、唯实、求实的良好学风。
坚持依法治学。建立保障学术自由的法治基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障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的权利,引导科技工作者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确保科研活动造福人民、服务国家。
坚持宽松包容。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和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尊重科技工作者个性,倡导科学面前人人平等,鼓励学术争鸣和质疑批判,培育竞争共生的学术生态。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按照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宏观目标与具体任务相结合、政府推动与社会协同相结合、正面引导和负面惩戒相结合的改革方向,在影响学术创新的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科研管理、人才培养等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学术自治理念全面落实,学术评价更加科学规范,创新人才竞相涌现,科技工作者探索研究的积极性显著提升。落实优化学术环境的主体责任,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促进职能、强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保障作用、增强科技社团的自律功能、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突出科技工作者的主体地位,形成各类主体功能到位的学术生态环境。
四、任务措施落实
(一)优化科研管理环境,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
1.改革科研院所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
消除科研院所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和“官本位”弊端,完善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探索理事会制度,支持科研院所实行院(所)长聘任制和有利于开放、协同、高效创新的“扁平化”管理结构,建立健全有利于激励创新、人尽其才、繁荣学术的现代科研管理制度。研究落实和扩大科研院所在编制管理、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等方面自主权。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
2.优化科研管理流程
改革科研项目立项机制,尊重科技工作者科研创新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同行专家在科研项目立项评审中的作用,不以行政决策代替学术决策。改革科研项目管理方式,简化管理程序,优化管理流程,完善网络申报和视频评审办法,取消不必要的检查论证评估考核,保证科技工作者的科研时间。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省社科规划办、社科联
3.建立开放的用人制度
打破科技工作者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采用更加开放的用人制度,自主决定聘用流动人员。加快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科技创新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完善科研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逐步推广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赋予创新型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各高校和科研院所
4.搭建学术交流和合作平台
推动科研团队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放宽对学术性会议规模、数量等方面的限制,为科技工作者参加更多的国际学术交流提供政策保障和往返便利。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外办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卫生计生委,省社科规划办、社科联
(二)优化宏观政策环境,减少对科研创新和学术活动的直接干预
1.改革科技计划管理,转变政府职能
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改变科技资源配置竞争性项目过多的局面,财政科技资金对基础前沿、社会公益、共性技术、人才培养、服务平台建设等公共科技活动给予稳定支持。完善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部署重大专项等重大决策中,广泛征求专家意见,支持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决策、充分自由表达意见建议。研究建立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制度和技术风险防控机制,明确科技工作者在承担科研项目中的相关责任。研究建立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公益性科研与学术活动的相关制度。支持科技社团依法依章独立自主开展活动、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加大向科技社团购买服务力度,提高其创新和服务能力。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民政厅,省社科联
2.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实施科技报告制度,推动科研基础设施、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种质资源、科学数据等开放共享。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更加注重科研成果的质量水平、创新性和社会价值,推动各类公共资金资助的科研成果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推进已发表科研成果在一定期限内存储到开放的公共知识库,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组织按照现行政策建立完善资产采购及管理制度,对利用各种项目资金采购科研设备和科研用原材料,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的,可以实行自主采购。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
配合单位:各高校和科研院所
3.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
实施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权管理改革,提高科技工作者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应不低于转让收益的60%。支持企业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和技术技能,依法保障其在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方面的权益。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
4.加强科技评价制度改革
对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不同活动的人员实行分类评价。对基础研究领域的人员评价以有利于潜心研究、长期积累,催生重大原创性成果为重点;对应用研究领域的人员评价以聚焦需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为重点;对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人员的评价以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为重点;对研发支撑和服务人员的评价以服务质量与实际效果为重点;对软科学研究人员的评价以服务决策需求、形成战略研究报告、支撑智库建设为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与科技人才发展规律、工作性质和岗位需求相结合,以科研能力、创新成果、服务绩效等为导向,有利于科技人才发展的分类评价体系。逐步实施高校和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制度,建立绩效拨款制度。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
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高校和科研院所
(三)优化学术民主环境,营造浓厚学术氛围
1.倡导学术研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把优化学术环境作为事业发展和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加大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力度,建立健全内部治理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和评价机制,发挥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在学术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各类科研管理部门、各高校和科研院所不得以“出成果”名义干涉科学家研究工作,不得动辄用行政化“参公管理”约束科学家,不得以过多的社会事务干扰学术活动,不得用“官本位”、“等级制”等压制学术民主。
鼓励科技工作者打破定式思维和守成束缚,勇于提出新观点、创立新学说、开辟新途径、建立新学派。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省社科规划办、社科联,中科院昆明分院
配合单位:各科研管理部门、各高校和科研院所
2.支持自由探索的科学研究
支持院士自由探索项目和科技领军人才自主选题开展科学研究;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开展自由探索的创新研究活动,引导青年科技人员独立开展创新研究。支持企业开展公益性、探索性、创新性学术活动,激励大胆创造发明,鼓励提出新观点、新方案和新途径,积极支持科学研究成果的开发和转移转化。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省社科规划办、社科联
配合单位:各科研管理部门、各高校和科研院所
3.允许科技工作者采用弹性工作方式
确保科技工作者的学术和科研时间自由,可灵活自主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确保科技工作者用于科研和学术的时间不少于工作时间的5/6。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省科技厅
4.开展健康的学术评价
各类科研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术成果,避免重数量、轻质量的评价现象,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定量和定性评价。科学合理使用评价结果,不以各类学术排名代替学术评价,避免学术评价结果与利益分配过度关联。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省科协,省社科规划办、社科联
配合单位:各科研管理部门、各高校和科研院所、各科技社团
(四)优化学术诚信环境,树立良好学风
1.建设集教育防范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
积极开展对科技工作者的科学道德、诚信教育和学术规范教育活动,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工作,引导科技工作者严谨治学、诚实做人,秉持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良好风尚中率先垂范。指导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学术规范管理制度建设,制定有关管理标准和程序。完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督机制,实行严格的科研信用制度,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实行学术诚信承诺制度以及学术成果公示制度,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将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在项目申报、奖励评定、职位晋升、职称评聘、导师遴选及其他科研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牵头单位:省科协,省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科规划办、社科联
配合单位:各高校和科研院所
2.发挥小同行评议和第三方评价作用
对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不同活动的人员,可实行分类小同行(同一学科的专家)评议,或实行面上评议以小同行评议为主,并适当结合大同行(同一学部的专家)的评议结果。支持科技社团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搭建自由表达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交流的平台,营造维护保障学术自由的良好环境。强化学会人才举荐和科技奖励功能,发挥好同行评议的基础性作用。加大对学术诚信、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的监督力度,引导科技工作者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维护科技工作者学术权益。发挥科技社团第三方评估作用,组织动员科技工作者为科技发展规划、项目指南、项目后评估、资质认证等方面提供支撑。
牵头单位:省科协,省科技厅、教育厅
配合单位:各高校和科研院所
3.引导科技工作者强化诚信自律
科技工作者应严格自律,严守学术道德,不准在科学研究中弄虚作假,严禁计算、试验等数据资料造假;不准以任何形式抄袭盗用他人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不准为追求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量粗制滥造、投机取巧;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在论文、科研项目、奖励、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亵渎学术尊严。
牵头单位:省科协
配合单位:各高校和科研院所
(五)优化人才成长环境,促进优秀科研人才脱颖而出
1.突出科技工作者的主体地位
坚决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传统人才观念,以更广阔的视野选拔人才、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才成长环境和百家争鸣、尊重科学家个性的学术文化环境,依法保护科技工作者正常开展学术交流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正常学术秩序。改革完善职称评审制度,增加用人单位评价自主权,拓展社会化、专业化、国际化评价渠道。重视发挥青年人才在科研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支持更多年轻科学家担任项目负责人、组建团队承担重点课题、成长为学术带头人。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平等开展学术讨论和争鸣,发表学术上的新观点、新学说。
牵头单位:省科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省社科规划办、社科联,中科院昆明分院
2.强化科技计划支持人才导向
加快建立以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核心的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方式,把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作为项目立项、实施、考评的重要指标,构建以人才(团队)为核心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创新成果突出、服务产业成效明显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给予滚动支持。建立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专家)制和项目经理人制,对优秀科学家、领军人才及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按需支持的方式给予稳定经费保障。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3.创新科技人才激励机制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深化高校、科研院所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形成符合科技创新特点、有利于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和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完善对优秀青年科研人才的激励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优秀青年科研人才的奖励力度,通过政府奖励、高级职称聘任、院士推荐等使一批有真才实学、成就突出的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支持优秀青年科研人才申报承担国家各类基金和人才计划的青年项目。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中科院昆明分院
4.加强创新文化建设
加大对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创新、鼓励探索、宽容失败、多元包容的良好学术舆论。号召广大科技工作者坚持从自身做起,恪守科学精神,树立底线思维,坚守学术操守和道德理念,推进学术环境不断优化。支持科技工作者参加学术争鸣,尊重同行发现的优先权,客观公正评价他人的学术成果,尊重他人理性怀疑的权利,不干扰和破坏他人的学术自由,自觉杜绝并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引导科技工作者正确行使学术权力,不打着学术旗号参与商业营利性活动。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为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支持,面向社会关切主动释疑解惑,引导公众全面、正确地理解科学技术。引导科技工作者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遵守科学伦理准则,谨慎评估科学技术风险,避免对科学技术的不当应用。
牵头单位:省科协,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中科院昆明分院
各地、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优化学术环境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制定配套政策,狠抓任务落实,以更好的学术环境,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创新实践,为把我省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实现中国梦的云南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6〕6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抓住“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实施,以及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机遇,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加快发展一批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要求和实施原则
(一)实施要求
鼓励省内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强化与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协同创新,加快众创空间服务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打造一批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通过与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型创新创业,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推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配套支持全程化。通过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实现产业链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配置。
二是创新服务个性化。通过整合专业领域的技术、设备、信息、资本、市场、人力等资源,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高端、更具专业特色和定制化的增值服务。
三是创业辅导专业化。通过云南省创业导师服务团和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举办各类创业活动,开展创业导师一对一帮扶,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加适合产业特点的创业辅导服务,提高创新创业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培养更多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人才。
(二)实施原则
一是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我省互联网应用创新的综合优势,向创业者开放创新资源,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加强创新链与产业链、资金链的对接,让市场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二是坚持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重点,扩大“双创”的源头供给,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使科技人员成为创新创业的主力军。
三是坚持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与“中国制造2025”云南行动计划、“云上云”行动计划等相结合,落实大数据行动纲要,大力实施“互联网+”行动,促进龙头骨干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服务、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加快发展“制造+服务”的智能工厂模式,培育更多富有活力的中小微企业,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培育新业态,催生新产业。
二、重点任务
(三)鼓励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围绕自身优势,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以成果转移转化为重点,按照市场机制,引导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发挥自身科研、技术累积、人才等优势,通过与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多方协同创新,推进产业链、创新链和资金链深度融合,提供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实现众创空间转型升级。
(四)在重点产业领域发展众创空间。集中力量在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信息技术、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先行先试,针对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点,在细分领域建设众创空间。
(五)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按照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促进龙头骨干企业与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协同创新,有效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形成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高校院所积极参与、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产业创新生态群落。
(六)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七)建设一批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和双创基地。依托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等试点建设一批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推动建设具有云南特色的双创基地。要结合国家战略布局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发挥重点区域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优势,打造一批具有当地特色的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及产业园等共同形成创新创业生态体系。
(八)加强众创空间对外合作。充分发挥中国—东盟创新中心、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特派员的作用,鼓励省内众创空间对外开展技术、资本、市场等资源合作共享,提升众创空间发展水平。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到我省众创空间创新创业,鼓励省内人才到国(境)外创新创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创业发展环境。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九)落实和完善鼓励补助政策。各级政府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后补助等方式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费用、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导师培训、宣传推广等给予持续稳定的补助。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支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提供服务。推荐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引导性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采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支持包括省创新创业大赛、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在内的创新创业项目和团队,推动众创空间发展。
(十)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税收有关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十一)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引导和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与众创空间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鼓励天使投资群体、创业投资基金入驻众创空间开展业务。发挥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设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发展。鼓励支持众创空间内科技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十二)支持科技人员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服务机构科研人员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60%。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改革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和分类支持,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改进和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建立符合科研规律、高效规范的管理制度,使之更有利于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转化成果的积极性。
(十三)调动企业参与众创空间建设的积极性。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的投入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绩效考核制度,国有企业对众创空间投入较大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科技创新考核政策。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形成的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众创空间。深入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和行业“小巨人”培育工程。鼓励企业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
(十四)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化。大力推动军民标准通用化,引导民用领域知识产权在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运用。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中的二次开发费用,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的专用设备、实验室等军工设施,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根据服务绩效探索建立后补助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共享。
四、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要加强对众创空间建设的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结合行业和地方发展实际,推进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科技部门做好众创空间发展的组织、日常事务及服务工作。加强对众创空间发展情况的监测、统计和评估。构建“互联网+”众创空间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统一的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各地各部门对众创空间等平台的扶持情况要上网公示,做到公开透明,避免多头重复支持。
(十六)加强示范引导。积极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工业园区等开展创新创业示范工程,主动做好服务,为众创空间的专业化发展创造条件,开展先行先试,作出引领示范。探索新机制、新政策、新模式,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持续提高创新创业服务能力。以示范工程带动大众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十七)加强分类指导。要根据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和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的具体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实现重点突破,增强示范带动效应。要统筹考虑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科技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众创空间在不同区域的建设和发展。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和交流众创空间建设的做法和经验,对模式新颖、绩效突出的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树立品牌,扩大影响。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对众创空间和各级创新创业大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创业项目、创业人物的宣传报道力度,在全社会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热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8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6〕12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推进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打赢脱贫攻坚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围绕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科技需求,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引导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单位整合科技、信息、资金、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深入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与农民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培育农村创业主体,构建创业服务平台,强化科技金融结合,营造农村创业环境,推动农村创新创业深入开展,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二、主要目标
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一支10000人以上的科技特派员队伍,实现全省乡镇科技特派员服务全覆盖。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引导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协办、服务5000个以上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化一批科技成果。
建立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一批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孵化器,建设20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40个省级农业科技园区、50个“星创天地”,依托云南农业大数据中心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服务平台。
完善科技特派员选派政策和支持机制。继续实行科技特派员选派制,启动科技特派员登记制度,建立全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并向州市、县、乡三级政府开放,促进需求与科技特派员精准服务的无缝对接;加大创新创业激励政策的落实力度,形成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结合的科技特派员工作长效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
支持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和企业科技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农村开展创业服务。引导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农村青年、农村妇女等参与农村科技创业。(省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联、团省委等负责)
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特色,结合各类人才计划实施,开展林业科技特派员、农村流通科技特派员、农村青年科技特派员、巾帼科技特派员、健康行业科技创业者等选派工作,支持有关行业人才深入农村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和服务。(省林业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妇联、团省委等负责)
加大我省国际科技特派员选派力度,支持国际科技特派员到南亚、东南亚、中亚和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开展技术合作研究、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双向转移。(省科技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外办等负责)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农业科技型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法人科技特派员带动农民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和区域发展。(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等负责)
(二)完善科技特派员服务体系
加强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孵化器建设。以国家、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为重点,打造农业农村领域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完善创业服务平台,降低创业门槛和风险,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农业农村科技创业营造专业化、便捷化的创业环境。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服务。(省科技厅、农业厅等负责)
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登记工作,建立全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探索建立科技特派员信用体系。加大科技特派员培训力度,围绕提升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开展生产技术、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等全方位的培训;依托云南农业大数据中心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服务平台,推进资源共享、互联互通,为科技特派员开展成果转化提供支持。(省科技厅、农业厅、教育厅等负责)
建立科技特派员协会,推动科技特派员社会化服务。鼓励引导金融及各类民间社会资本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引导科技特派员将创新创业融入到各种惠农活动中。加强与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技术经济合作。探索建立科技特派员社会奖励机制。(省科协,省科技厅、金融办、农业厅等负责)
鼓励科技特派员结合各地实际需求开展产业规划、基地布局、农业先进技术培训,提升农民科学素质和技术技能,带出一批扎根当地的农民技术员和农民企业家。(省科协等负责)
(三)支撑产业发展和精准扶贫
围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需求,支持科技特派员深入产业链各环节开展创业和服务,为县域经济发展、培育地方新经济增长点提供科技支撑。(省农业厅、科技厅、林业厅等负责)
围绕高原粮仓、特色经作、山地牧业、淡水渔业、高效林业、开放农业,以科技特派员为载体,转化一批科技成果,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农村经济发展后劲。(省农业厅、科技厅、林业厅等负责)
聚焦精准扶贫,创新扶贫理念,支持科技特派员服务贫困地区产业发展,鼓励科技特派员开展创业式扶贫,增强贫困地区创新创业和自我发展能力,加快脱贫致富进程。(省扶贫办等负责)
四、政策措施
(一)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厅、扶贫办、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外办,省科协,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妇联、团省委,省金融办等部门领导任成员,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科技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各州、市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本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
(二)完善科技特派员支持政策和机制
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实行5年时间内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对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
鼓励科技特派员以项目、资金、技术、成果等生产要素投入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和企业建立,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保障科技特派员取得合法收益。
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展对科技特派员的授信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完善担保机制,分担创业风险。
对科技特派员创办、协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减税政策,积极开展创业培训、融资指导等服务。
(三)加强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
建立完善科技特派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退出机制。建立全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完善科技特派员统计报告工作。各州、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推动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为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撑条件。
(四)加强表彰宣传
健全激励机制,适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及组织管理服务机构予以表彰。将科技特派员工作纳入各地、有关部门的宣传重点,加大力度宣传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典型经验、典型事迹和奉献精神,激励更多人员、企业和机构踊跃参与科技特派员工作,为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金融办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积极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意见
云科资发〔2016〕3号
各州(市)科技局、各州(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州(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14〕9号)以及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抓住云南省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良好机遇,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深化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支持全省创新体系建设,主动服务和积极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做好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服务工作,经2016年11月11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的意义
科技与金融结合是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结合的重要手段,是催化创新型经济形成的重要战略举措,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经之路。我省与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和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相比,科技创新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其中,科技投入总量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科技创新水平。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加强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科技和金融深层次结合,加大全社会科技投入总量,是加快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改造传统产业的重要举措。通过系统推进我省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建立完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政府引导基金、资本市场等内容互相配套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加强对金融资本和民间投资的引导和带动,充分激励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资金链带动创新创业链,创新创业链带动产业链方式,营造利于我省科技创新良好氛围,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高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推进我省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二、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工作原则及主要任务
(一)工作原则
按照“统筹部署、协同推进、突出重点、形成示范”原则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逐步形成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服务深层次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构建较为完整的科技产业资金链条和科技投融资机制,有效形成解决金融资源与科技型企业融资脱节,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的高效运作机制。
(二)主要任务
围绕科研开发和成果产业化融资需求,建设一批科技金融专营和特色机构,发展壮大一批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创新推广一批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动实现一批科技企业上市融资,打造一批具有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的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和科技企业信用试验区,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推进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满足科技创新发展多元化金融需求。
三、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用活政府引导政策
(一)创新风险补偿模式,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杠杆作用,推动财政资金循环使用,提高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建立“风险金池+银行+保险、担保或创业投资”等多种形式组合的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激励社会资本、银行信贷、保险支持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鼓励银行根据相关信贷政策及风险承受能力,提高科技信贷支持力度及规模。“风险金池”设立所需资金在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中统筹安排。
(省科技厅牵头,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等单位参与)
(二)充分发挥政策指导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信贷投入
完善再贴现管理,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及时给予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科技型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科技厅、省金融办、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等单位参与)
(三)实施投贷联动试点
积极争取投贷联动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内部制订差异化风险容忍政策,适当提高科技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科技型企业成长周期前移金融服务,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增加科技型企业金融供给总量。
(云南银监局牵头,省科技厅、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参与)
(四)设立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
贯彻落实云南省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积极引导云南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转移,设立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商业银行、保险投资机构以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设立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子基金,重点投向云南省八大重点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省科技厅牵头,省金融办、云南证监局等单位参与)
四、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力度
(一)完善科技信贷管理机制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专门的科技型企业信贷管理办法,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在客户准入、授信政策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鼓励利用省内科技专家库建立外部科技专家信贷评审制度。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探索符合科技型企业特征的可变利率定价模式,在与科技型企业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拓展奖励办法,完善授信管理中尽职免责制度。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信贷专营部门或科技支行,探索新型科技金融服务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科技厅、省金融办、云南银监局等单位参与)
(二)丰富科技信贷产品体系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推动科技型企业交叉性金融业务发展,创新交叉性金融产品。推行“一行一品牌”工程,形成自主科技金融特色服务品牌。全面推动符合科技创新型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根据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技术含量、高成长、高风险、轻资产”特点,开展创新特色金融产品试点,开发非抵押、非担保产品,逐步扩大仓单、订单、应收账款、产业链融资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
(云南银监局牵头,省科技厅、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单位参与)
(三)强化政策性银行科技贷款政策性职能定位
鼓励省内政策性银行按新的功能定位,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中的独特作用,服务国家战略。依托信用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等优势,创新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统贷模式和转贷模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重大科技计划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科技型企业并购、国内企业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农业科技创新、科技型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和“走出去”。
(云南银监局牵头,省科技厅、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单位参与)
五、积极推进科技保险工作
(一)积极推动云南省科技保险工作
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险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商业保险机构运作、产寿险业务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险服务体系。根据云南省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调整科技保险各险种补助比例。加大科技保险宣传力度,引导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鼓励更多的科技型企业参加科技保险。
(省科技厅牵头,省金融办、云南保监局等单位参与)
(二)创新科技保险产品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发新的科技保险险种。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深入推进科技型企业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推动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探索开发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等新的知识产权保险品种,切实分散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风险。
(云南保监局牵头,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参与)
(三)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服务手段
建立保险机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等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科技保险服务创新机制,进一步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多层次的风险保障,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鼓励保险资金以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为云南省内高新区和产业化基地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与发展以及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云南保监局牵头,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等单位参与)
六、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一)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上市、到“新三板”挂牌、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等方式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科技型上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鼓励科技型上市企业通过并购基金等方式实施兼并重组,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成长型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到“新三板”挂牌,鼓励“新三板”挂牌公司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并购重组。
(省金融办牵头,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等单位参与)
(二)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产品进行融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继续推动并购债、可转债、高收益债等产品发展,支持科技型企业滚动融资,行业收购兼并和创投公司、私募基金投资和退出。
(省金融办牵头,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等单位参与)
七、加强组织保障
(一)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健全由科技、财政、金融监管部门参加的跨部门、跨层级的协调沟通和分工负责机制,加强科技、知识产权、财政、金融等政策的协调,形成推进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合力。依托科技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快建立金融为科技型企业、科技研发服务的体制机制,将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在政策、信息、项目、专家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与金融机构的产品、服务优势结合起来,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实现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相互促进。科技金融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由云南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建立,定期、不定期举办联席会议推进专项工作,协调解决科技金融结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总结云南省科技金融工作成效,为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工作提供决策保障,不断拓展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政策和实践空间,共同推进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工作。
(省科技厅牵头,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参与)
(二)建设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综合服务平台,推动科技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推进集科技型企业融资信息发布、金融产品推介、技术交易等功能为一体的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平台实现科技与金融常态化对接。
同时,加快推进政府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组织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相互配合,试点开展科技型企业政府信用评级工作,推动评级结果运用,不断发挥信用信息促进科技型企业融资积极作用,优化科技创新信用环境,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切实为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鼓励园区先行试点,利用现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对区域内科技型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企业的信用评级和评级结果推介制度。与区域内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合作,发挥信用增进机制对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增信作用。
(省科技厅牵头,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参与)
(三)重点以园区为载体,开展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示范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建设,成熟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以园区为载体,以政府资金为引导,聚集银行、保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融资租赁机构、担保机构、投融资咨询机构、技术评价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主要承担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实验和示范功能,为示范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个性化融资服务,将示范区打造成面向全省的高端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重点解决科技型企业在技术创新、组织管理和市场开发等方面的发展瓶颈问题,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省科技厅牵头,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参与)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金融办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12月13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7〕1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
为推进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有关要求,深入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加快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家整合技术、资金、人才的关键作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需求导向机制,拓展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应用空间。
——政府引导。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
——纵横联动。加强省、州市、县上下联动,发挥基层单位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重要作用,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成果转化有效路径。加强部门之间统筹协同、军民之间融合联动,在资源配置、任务部署等方面形成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合力。
——产业聚焦。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
新能源汽车和新材料、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生物医药和大健康、新材料、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等重点支柱产业,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增强重点产业科技支撑能力。
——机制创新。充分运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创业新理念,建立创新要素充分融合的新机制,充分发挥资本、人才、服务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催化作用,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模式。
二、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围绕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支柱产业发展科技需求,推动一批短中期见效、有力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科技型创新创业蓬勃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日益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环境更加优化,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全面建成。
主要指标: 到2020年,新增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0个、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70个,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1-2个,建设129个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30个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新建1个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在重点行业领域布局建设一批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众创空间,建成一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养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全省技术合同交易额力争达到100亿元。
三、重点任务
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系统部署,抓好措施落实,形成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市场化交易平台为载体、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格局。
(一)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
1.建设云南省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制定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规范。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电子商务、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集成果发布、技术供需、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专业人才、融资服务、中介服务于一体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公共服务。强化技术市场信息集散功能,构建由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与数据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发布科技成果和有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2.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进一步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机衔接,明确由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开展应用类科技项目成果以及基础研究中具有应用前景的科研项目成果信息汇交。鼓励非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进行信息汇交。
3.加强科技成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鼓励各类机构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积极开展科技成果信息增值服务,提供符合用户需求的精准科技成果信息,推动更多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4.推动军民科技成果融合转化应用。梳理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发布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 “民参军暠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推动国防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应用。
(二)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5.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国家及我省已出台的关于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等各项激励政策措施全面落地。逐步完善有利于加快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人才发展的激励机制。高校和科研院所应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机制与模式,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的技术转移机构。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梳理科技成果资源,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机构和网络平台,发布科技成果信息,加强科技成果转移扩散,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鼓励医疗机构、医学研究单位等构建协同研究网络,加强临床指南和规范制定工作,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
6.推动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以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推动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扩散,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技术革新与改造升级。
7.构建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围绕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支柱产业发展目标,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充分发挥行业骨干企业、重点科研院所的主导作用,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支持联盟探索联合攻关、利益共享、知识产权运营的有效机制与模式,为联盟成员企业提供订单式研发服务。
(三)建设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载体
8.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支持我省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骨干企业等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等创新资源集聚区域,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引导科技成果对接特色产业需求转移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9.强化科技成果中试熟化。鼓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产学研协同,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提供全程技术研发解决方案,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围绕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支柱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建设一批通用性或行业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提供从实验研究、中试熟化到生产过程所需的仪器设备、中试生产线等资源,开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技术标准、知识产权、投融资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
10.推进区域性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建设。以 “互联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以需求为导向,连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各类创新要素,推进建设一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区域性技术交易服务平台。支持各类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发布、融资并购、公开挂牌、竞价拍卖、咨询辅导等专业化服务。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科技成果挂牌交易与公示。
11.加强区域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各州、市建立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形成不同层级、不同领域技术交易有机衔接的新格局。引导州、市培育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创新驿站、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间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提升跨区域技术转移与辐射功能,打造连接国内外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技术转移网络。
12.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服务。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支柱产业发展,开展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为战略规划、政策制定、项目确立等提供依据,提升产业创新发展能力。
(五)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创业
13.加强众创空间和 “星创天地暠建设。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众创空间,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海外归国人员等高端创业人才入驻众创空间,有效支撑实体经济发展。以贫困地区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等为载体,打造“星创天地”,推进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为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利条件。
14.推动创新资源向创新创业者开放。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国家级科研平台 (基地)等,将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数据文献、科技成果、创投资金等向创新创业者开放和提供便捷的创新创业工具。鼓励经验丰富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等担任创业导师,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支持。
15.鼓励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以 “政府引导、公益支持、市场运作暠的模式,鼓励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结合创新创业大赛,加强创新创业培训,创新科技项目管理方式,集聚整合创业投资等各类资源,支持创新创业。
(六)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16.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推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课程,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纳入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鼓励和规范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与国际技术转移组织联合培养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
17.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科技人员及科技特派员和高层次专家,深入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打造一支面向基层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院士 (专家)工作站,为高层次人才与企业、地方对接搭建平台。
(七)大力推动地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8.加强地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健全省、州市、县三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网络,增强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服务能力,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协调科技型企业、科研平台、科技人才和团队、科技成果落地。进一步完善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平台与机制,宣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寻找应用科技成果,搭建产学研用合作信息服务平台。
19.开展区域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推动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先行先试,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模式,向全省提供示范。建设覆盖所有县、市、区的县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探索多元化、个性化服务模式与运行机制,推动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发展需求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
(八)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多元化资金投入
20.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依托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采取设立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信贷资金、创业投资资金以及各类社会资金加大投入,重点支持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支柱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基地和人才的支持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21.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市场化供给渠道。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积极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和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小微企业拓展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融资渠道。鼓励银行探索股权投资与信贷投放相结合的模式,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组合金融服务。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定位和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形成科技部门、行业部门、社会团体等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加强上下联动,实现重点任务的统筹部署及创新资源的统筹配置,形成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合力。各地、有关部门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职能,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二)加强政策保障
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政策措施,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探索建立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估制度,并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有关单位予以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加强示范引导
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推动,交流各地各部门及其他省(区、市)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发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的带动作用,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部门 |
时间进度 |
1 |
建设云南省科技成果信息平台 |
省科技厅 |
2017 年 12 月底前完成 |
2 |
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 |
省科技厅 |
持续推进 |
3 |
加强科技成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
省科技厅 |
持续推进 |
4 |
推动军民科技成果融合转化应用 |
省国防科工局 |
持续推进 |
5 |
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
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 |
持续推进 |
6 |
推动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
省科技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
持续推进 |
7 |
构建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
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 |
持续推进 |
8 |
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 |
省科技厅、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 |
持续推进 |
9 |
强化科技成果中试熟化 |
省科技厅、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
持续推进 |
10 |
推进区域性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建设 |
省科技厅、商务厅、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
2017年6月底前启动 |
11 |
加强区域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 |
省科技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12 |
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服务 |
省知识产权局 |
持续推进 |
13 |
加强众创空间建设厅 |
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持续推进 |
14 |
推动创新资源向创新创业者开放 |
省科技厅、教育厅 |
持续推进 |
15 |
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 |
省科技厅 |
持续推进 |
16 |
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 |
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
持续推进 |
17 |
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
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教育厅、农业厅、林业厅 |
持续推进 |
18 |
加强地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
省科技厅 |
2017 年 12 月底前完成 |
19 |
开展区域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 |
省科技厅 |
2017年6月底前启动 |
20 |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 |
省财政厅、科技厅 |
2017年6月底前启动 |
21 |
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市场化供给渠道 |
省财政厅、金融办、科技厅,云南银监局 |
持续推进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财教〔2017〕44号)
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率和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结合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2月9日
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率和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等要求,结合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云南省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具体是:
(一)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根据专项资金下达的通知,拨付项目经费;
(三)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具体是:
(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二)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积极策划,据实、完整编报项目立项申请材料;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四)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情况;
(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州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新型研发组织等。
(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四)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
第九条 支持科研基础条件建设的资金一般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支持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的资金,可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等多种投入方式。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科技部、财政部要求,每年根据我省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征集项目。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州(市)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时报送项目申请材料。项目内容应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预算规模及结构、支持方式、实施期限等信息。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遴选出拟支持项目。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并抄送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三年滚动规划应当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项目、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在财政部、科技部下达预算数后30日内,将当年本省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安排、支持内容、支持方式、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十六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省科技厅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编制。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为货币资金。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评审。对需要组织评审的项目,省科技厅应组织专家进行预算评审。当年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应当在经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后的三年滚动规划重点任务及项目范围内。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确定的预算数由省科技厅下达计划,省财政厅下达批复预算,并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调整。经费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加快预算执行。因客观原因确需要调整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变更、资金用途改变、项目预算总额调整等重大事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批。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安排变化或增减项目合作单位需要调整预算的报省科技厅批准。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科技厅在中期财务检查或验收时予以确认。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若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预算支出。
间接费用可在预算额度内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及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该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项目验收前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数量指标完成情况、时效指标完成情况、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社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等,同时报告单位为推进项目绩效目标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价,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资金绩效的完成情况,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出台政策文件、实施细则、具体措施情况,当年度三年滚动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质量、管理水平、结合部省会商任务的紧密程度、组织报送相关材料的时效性等。省财政厅根据情况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第二十八条 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良好,对改善本区域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落实国家、省重大科技政策较好的州市和单位,优先安排申报中央专项资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安排云南省州市区域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给予倾斜。
第二十九条 由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省科技厅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科技信用记录,省财政厅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骗取专项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鼓励高等院校和
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实施意见
(云人社发〔2016〕406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我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2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3号)等系列文件精神,现就我省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离岗创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所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是划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其他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满5年以上的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其中,兼任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先辞去管理岗位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内部企业兼职或领办企业的适用本意见。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离岗的人员不适用本意见。
二、离岗创业的申办
(一)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离岗领办、创办企业或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离岗领办、创办的经济实体总部应在我省地域范围内。
(二)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离岗协议并变更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离岗期限、考核、成果转化、权益分配、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以及离岗创业期满后的管理规定等事项。
(三)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在聘人员调整为离岗创业人员。备案时应提供申请人相关创业项目材料(经济实体经营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创业项目立项情况等)。
三、离岗创业期间的管理
(一)离岗创业人员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3年保留人事关系,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最多可申请延长一次。离岗期间不占离岗时所聘的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后所空缺岗位,允许单位用于正常聘用。
(二)离岗创业期内,停发所有待遇,保留档案工资关系,工龄和履职年限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离岗创业人员纳入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上一级职称评审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作为其职称评审的依据。创业业绩突出的,年度考核可以确定为优秀档次,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四)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缴费方式由原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约定。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后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为确保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满返回原单位的管理,申请离岗创业的人员,须每年度向原单位定期书面汇报创业情况和履行约定情况。原单位根据其综合表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结果的运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原单位发生人事争议或与离岗后从业的法人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七)离岗创业人员和原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和聘用合同约定。各单位要严格管理,严禁借机“吃空饷”。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离岗创业的终止
(一)离岗创业人员期满后,愿回原单位的,应在离岗创业期满之日前一个月内提交书面申请,并于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返回原单位。原单位按现有岗位情况合理安排岗位,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后聘任。
(二)离岗创业人员期满后,不愿回原单位的,应在离岗创业期满之日前一个月内书面告知原单位,并于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聘用合同解除手续。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未返回原单位,原单位应当按规定与离岗创业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三)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因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申请终止协议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协议,解除聘用合同;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要求回原单位申请终止协议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协议,变更聘用合同。协议的终止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五、组织实施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各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统筹规划,督促工作落实。找准问题的症结和突破口,切实破除制约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要及时掌握和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加强宣传舆论引导,营造创业文化氛围,加强对创业主体、创业过程、创业成就的宣传,树立一批破难关、勇创业的先进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