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文件汇编
(一)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
2016年3月
编 辑 说 明
为系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安排布置,扎实有效推进我省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省科技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文件汇编(一)》,供同志们在工作中学习使用,敬请妥善保管。
本汇编收集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公开出台的25个重要改革文件,因编辑时间较紧,如有错漏的地方,请以原文为准。
目 录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发〔2013〕12号,节选)……………………………………………………………………………………………………………………………1
2.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发〔2012〕6号)…………………………………………………………………………………………………………………………………………2
3.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12
4.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办发〔2015〕46号)…………………………………………………………………………………………………………………………………22
5.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 ………………………………………………………………………………………………………………………………………36
6.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49号)………………………………………………………………………………………………………………………………………43
7.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4〕64号) ……………………………………………………………………………………………………………………………………49
8.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国发〔2014〕70号)………………………………………………………………………………………………………………………………………56
9.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61
10.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发〔2016〕16号)………………………………………………………………………………………………………………………………………69
1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4〕43号)…………………………………………………………………………………………………………………………………73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9号)……………………………………………………………………………………………………………………………………76
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5〕36号)…………………………………………………………………………………………………………………………………79
14.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云发〔2013〕21号,节选)…………………………………………………………………………………………………………………………84
15.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
(云发〔2014〕1号)…………………………………………………………………………………………………………………………………………85
16.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
(云发〔2015〕33号)………………………………………………………………………………………………………………………………………92
17.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
(云发〔2016〕5号)………………………………………………………………………………………………………………………………………103
18.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云办发〔2015〕40号)………………………………………………………………………………………………………………………………115
19.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15〕32号)……………………………………………………………………………………………………………………………122
2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我省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5〕45号)……………………………………………………………………………………………………………………………129
2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5〕48号)……………………………………………………………………………………………………………………………138
2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5〕53号)……………………………………………………………………………………………………………………………142
2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16〕21号)……………………………………………………………………………………………………………………………154
24.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5〕48号)………………………………………………………………………………………………………………………161
25.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立云南省科技报告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5〕88号)………………………………………………………………………………………………………………………166
(中发〔2013〕12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三、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13)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推进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建设国家创新体系。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打破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整合科技规划和资源,完善政府对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机制。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依照规定应该开放的一律对社会开放。建立创新调查制度和创新报告制度,构建公开透明的国家科研资源管理和项目评价机制。
改革院士遴选和管理体制,优化学科布局,提高中青年人才比例,实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
2013年11月12日
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发〔2012〕6号)
为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科技规划纲要),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就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科技工作。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快速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作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制定实施科技规划纲要,科技投入持续快速增长,激励创新的政策法律不断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取得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形成一支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我国整体科技实力和科技竞争力明显提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中发挥了重要支撑引领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仍在持续,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不断加强,新科技革命和全球产业变革步伐加快,我国科技发展既面临重要战略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够强,科技体制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要求不相适应,突出表现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科技与经济结合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原创性科技成果较少,关键技术自给率较低;一些科技资源配置过度行政化,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等问题突出,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不尽合理,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效率不高;科技评价导向不够合理,科研诚信和创新文化建设薄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影响我国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因此,抓住机遇大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真正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全面落实科技规划纲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科技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建设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为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中国成立100周年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原则。一是坚持创新驱动、服务发展。把科技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二是坚持企业主体、协同创新。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三是坚持政府支持、市场导向。统筹发挥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方面的作用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创新活力。注重发挥新型举国体制在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的作用。四是坚持统筹协调、遵循规律。统筹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教育、人才规划纲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强化地方在区域创新中的主导地位,按照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内在要求,整体谋划、有序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五是坚持改革开放、合作共赢。改革完善科技体制机制,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科技资源,提高科技发展的科学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原始创新能力明显提高,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大幅增强,关键领域科学研究实现原创性重大突破,战略性高技术领域技术研发实现跨越式发展,若干领域创新成果进入世界前列;创新环境更加优化,创新效益大幅提高,创新人才竞相涌现,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大幅提升,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
“十二五”时期的主要目标:一是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企业研发投入明显提高,创新能力普遍增强,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2.2%,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1.5%,行业领军企业逐步实现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与国际同类先进企业相当,形成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的技术创新骨干作用,培育若干综合竞争力居世界前列的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集群。二是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建立适应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发上取得重要突破。加快建设若干一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和研究成果进入世界同类科研机构前列;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一批优势学科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三是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促进技术创新、知识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区域创新、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强化相互支撑和联动,提高整体效能,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左右。四是改革科技管理体制,推进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形成激励创新的正确导向,打破行业壁垒和部门分割,实现创新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五是完善人才发展机制,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加快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每万名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达到43人年;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我国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5%。六是进一步优化创新环境,加强科学道德和创新文化建设,完善保障和推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扩大科技开放合作。
三、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四)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吸纳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的决策,产业目标明确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能力建设,“十二五”时期国家重点建设的工程技术类研究中心和实验室,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布局。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要更多地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和服务,促进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研发机构流动。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组建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合作开展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和相关基础研究,联合培养人才,共享科研成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促进研发成果转化。
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政策措施,引导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研发活动;改进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合理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的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的考核措施,加强对不同行业研发投入和产出的分类考核。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央企业围绕国家重点研发任务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创新活动。加大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和金融支持,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规模,通过贷款贴息、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建立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完善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向中小企业技术转移的公共服务平台,健全服务功能和服务标准。支持企业职工的技术创新活动。
(五)提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快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研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按照科研机构分类改革的要求,明确定位,优化布局,稳定规模,提升能力,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公益类科研机构要坚持社会公益服务的方向,探索管办分离,建立适应农业、卫生、气象、海洋、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和公共安全等领域特点的科技创新支撑机制。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要瞄准科学前沿问题和国家长远战略需求,完善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的运行机制。对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和学科专业,完善财政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参与的持续稳定支持机制。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要坚持企业化转制方向,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
充分发挥国家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制定科研院所章程,完善治理结构,进一步落实法人自主权,探索实行由主要利益相关方代表构成的理事会制度。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建立开放、竞争、流动的用人机制。推进实施绩效工资。对科研机构实行周期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确定支持方向和投入力度。引导和鼓励民办科研机构发展,在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民办科研机构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科专业优势,明确各类高等学校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建立以服务需求和提升创新能力为导向的科技评价和科技服务体系。高等学校对学科专业实行动态调整,大力推动与产业需求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促进交叉学科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发挥高等学校学科人才优势,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取得原创性突破。建立与产业、区域经济紧密结合的成果转化机制,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教师转化和推广科研成果。以学科建设和协同创新为重点,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大力推进科技与教育相结合的改革,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科研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教学团队,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提升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率。
(六)完善科技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的机制。建立科技有效支撑产业发展的机制,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部署创新链,突破技术瓶颈,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推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快速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8%左右,到2020年力争达到15%左右。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重点,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产业发展方向和技术路线选择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制定规划、技术标准、市场规范和产业技术政策等进行引导。加大对企业主导的新兴产业链扶持力度,支持创新型骨干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加强技术集成、工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大力拓展国内外市场。优化布局,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在事关国家安全和重大战略需求领域,进一步凝炼重点,明确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充分发挥国家重点工程、科技重大专项、科技计划、产业化项目和应用示范工程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实现电子信息、能源环保、生物医药、先进制造等领域的核心技术重大突破,促进产业加快发展。加大对中试环节的支持力度,促进从研究开发到产业化的有机衔接。
加强技术创新,推动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围绕品种质量、节能降耗、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重点,完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应用推广机制,提升传统产业创新发展能力。针对行业和技术领域特点,整合资源构建共性技术研发基地,在重点产业领域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建立健全知识转移和技术扩散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七)完善科技促进农业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机制。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发展,发挥政府在农业科技投入中的主导作用,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打破部门、区域、学科界限,推进农科教、产学研紧密结合,有效整合农业相关科技资源。面向产业需求,围绕粮食安全、种业发展、主要农产品供给、生物安全、农林生态保护等重点方向,构建适应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要求的技术体系。大力推进农村科技创业,鼓励创办农业科技企业和技术合作组织。强化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引导科研教育机构积极开展农技服务,培育和支持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进一步完善公益性服务、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
注重发展关系民生的科学技术,加快推进涉及人口健康、食品药品安全、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科技创新,满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大投入,健全机制,促进公益性民生科技研发和应用推广;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完善支持政策,促进民生科技产业发展,使科技创新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加强文化科技创新,推进科技与文化融合,提高科技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加快建设社会管理领域的科技支撑体系。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建设网络化、广覆盖的公共服务平台。着力推进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互联网信息安全关键技术保障机制,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
四、加强统筹部署和协同创新,提高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八)推动创新体系协调发展。统筹技术创新、知识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区域创新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紧密结合、协调发展机制。支持和鼓励各创新主体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探索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模式。完善学科布局,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和均衡发展,统筹目标导向和自由探索的科学研究,超前部署对国家长远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先导研究、重要基础研究和交叉前沿研究。加强技术创新基地建设,发挥骨干企业和转制院所作用,提高产业关键技术研发攻关水平,促进技术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完善军民科技融合机制,建设军民两用技术创新基地和转移平台,扩大民口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对国防科技研发的承接范围。培育、支持和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专业化、功能社会化、组织网络化、运行规范化方向发展,壮大专业研发设计服务企业,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市场,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服务,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充分发挥科技社团在推动全社会创新活动中的作用。建立全国创新调查制度,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监测评估。
(九)完善区域创新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地方在区域创新中的主导作用,加快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和优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激励引导政策,加大投入支持力度,优化区域内创新资源配置。加强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行服务机制,强化创业辅导功能。加强区域间科技合作,推动创新要素向区域特色产业聚集,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加强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完善相关政策,鼓励创新资源密集的区域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支持具有特色创新资源的区域加快提高创新能力。以中央财政资金为引导,带动地方财政和社会投入,支持区域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总结完善并逐步推广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和相关政策。分类指导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等创新中心完善机制,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发挥好集聚辐射带动作用。
(十)强化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建立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开放科研设施的合理运行机制。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的运行服务管理模式和支持方式,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监督奖惩办法。完善国家财政资金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查重机制和联合评议机制,防止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加快建立统一的管理数据库和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开放。
五、改革科技管理体制,促进管理科学化和资源高效利用
(十一)加强科技宏观统筹。完善统筹协调的科技宏观决策体系,建立健全国家科技重大决策机制,完善中央与地方之间、科技相关部门之间、科技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国家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定位和支持重点,防止重复部署。加快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战略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方面职责,提高公共科技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作用。完善国家科技决策咨询制度,重大科技决策要广泛听取意见,将科技咨询纳入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举国体制,完善重大战略性科技任务的组织方式,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顺利实施。
(十二)推进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完善科技项目管理组织流程,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应用型重大科技任务,拓宽科技项目需求征集渠道,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形成机制和储备制度。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探索完善网络申报和视频评审办法,保证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完善国家科技项目管理的法人责任制,加强实施督导、过程管理和项目验收,建立健全对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完善科技项目评审评价机制,避免频繁考核,保证科研人员的科研时间。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避免科技项目和经费过度集中于少数科研人员。
(十三)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优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和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结构。完善科研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机制和审计方式,增加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整权限,提高经费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科技相关部门预算和科研经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通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等办法,严格科技财务制度,强化对科技经费使用过程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工程等经费管理使用的综合绩效评价,健全科技项目管理问责机制,依法公开问责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深化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根据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特点,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基础研究以同行评价为主,特别要加强国际同行评价,着重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应用研究由用户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评价,着重评价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技术成果的突破性和带动性;产业化开发由市场和用户评价,着重评价对产业发展的实质贡献。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开展科技项目标准化评价和重大成果产出导向的科技评价试点,完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监督评估制度。加强对科技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估。发挥科技社团在科技评价中的作用。
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实践检验、公信度高的科技奖励机制。提高奖励质量,减少数量,适当延长报奖成果的应用年限。重点奖励重大科技贡献和杰出科技人才,强化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奖励导向。根据不同奖项的特点完善评审标准和办法,增加评审过程透明度。探索科技奖励的同行提名制。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设奖。
六、完善人才发展机制,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十五)统筹各类创新人才发展和完善人才激励制度。深入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政策,培养造就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改进和完善院士制度。大力引进海外优秀人才特别是顶尖人才,支持归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加强科研生产一线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支持创新人才到西部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工作。支持3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主持科研项目。鼓励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鼓励在创新实践中脱颖而出的人才成长和创业。重视工程实用人才、紧缺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
建立以科研能力和创新成果等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改变片面将论文数量、项目和经费数量、专利数量等与科研人员评价和晋升直接挂钩的做法。加快建设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探索实施科研关键岗位和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公开招聘制度。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制度,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探索有利于创新人才发挥作用的多种分配方式,完善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十六)加强科学道德和创新文化建设。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和科学伦理教育,将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科技人员职业培训体系,与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相结合,强化科技人员的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发挥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自律功能,引导科技人员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加强科研诚信和科学伦理的社会监督,扩大公众对科研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国家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建立科技项目诚信档案,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净化学术风气。
引导科技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无私奉献、报效祖国的精神,保障学术自由,营造宽松包容、奋发向上的学术氛围。大力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的先进事迹。加强科学普及,发展创新文化,进一步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
七、营造良好环境,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十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科技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发挥政府在科技投入中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促进全社会研发经费逐步增长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实现2020年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2.5%以上的目标。
完善和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政策措施,实施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用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加大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应用推广的支持力度,研究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创业投资引导等多种形式,完善和落实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的需求引导政策,支持企业承接和采用新技术、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工程化研究应用。完善落实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等收益分配政策。
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创新金融服务科技的方式和途径。综合运用买方信贷、卖方信贷、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广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支持地方规范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自主创新。积极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加快培育和完善科技保险市场。
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十二五”期末实现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3件的目标。建立国家重大关键技术领域专利态势分析和预警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政策措施,加强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认真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工作,加大对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十八)加强科技开放合作。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国际合作,加强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交流合作。加大引进国际科技资源的力度,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鼓励我国科学家发起和组织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主动提出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加强技术引进和合作,鼓励企业开展参股并购、联合研发、专利交叉许可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到海外建立研发机构。加大国家科技计划开放合作力度,支持国际学术机构、跨国公司等来华设立研发机构,搭建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联合研究平台,吸引全球优秀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加强民间科技交流合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实施
(十九)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科技体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二十)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在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有关方面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各项任务实施。加强分类指导和评价考核,定期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改革方案和措施,按程序报批。有关职能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政策落实情况评估。
(二十一)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注重科技体制改革与其他方面改革的衔接配合,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把握好改革节奏和进度,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一些重大改革措施要做好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科技发展的重大成就,宣传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和先进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舆论,形成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2012年9月23日
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8号)
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和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趋势变化和特点,面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任务和要求,必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效率和效益,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坚持需求导向。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着力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着力破除科学家、科技人员、企业家、创业者创新的障碍,着力解决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制约,让创新真正落实到创造新的增长点上,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
——坚持人才为先。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更加注重培养、用好、吸引各类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更加注重强化激励机制,给予科技人员更多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更加注重发挥企业家和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创新作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根据科学技术活动特点,把握好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为科学家潜心研究、发明创造、技术突破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把握好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让市场成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大力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
——坚持全面创新。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统筹推进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创新,统筹推进军民融合创新,统筹推进引进来与走出去合作创新,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
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自由流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创新,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创新价值得到更大体现,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创新人才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真正落地,进而打造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业的新引擎,构筑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新优势,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
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促进优胜劣汰,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
(一)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研究降低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门槛,调整损害赔偿标准,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
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明确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界定,研究制定相应保护措施,探索建立诉前保护制度。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作用,探索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打破对侵权行为的地方保护。
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二)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
加快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建立鼓励创新的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
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拓宽空间。
打破地方保护,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规定和做法,纠正地方政府不当补贴或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探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
改革产业准入制度,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创新产品建立便捷高效的监管模式,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多种渠道增加审评资源,优化流程,缩短周期,支持委托生产等新的组织模式发展。对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等领域实行有针对性的准入政策。
改进互联网、金融、环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的监管,支持和鼓励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
(四)健全产业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
改革产业监管制度,将前置审批为主转变为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形成有利于转型升级、鼓励创新的产业政策导向。
强化产业技术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明确并逐步提高生产环节和市场准入的环境、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质量和安全指标及相关标准,形成统一权威、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强化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加强产业技术政策、标准执行的过程监管。强化环保、质检、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五)形成要素价格倒逼创新机制
运用主要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的机制,促使企业从依靠过度消耗资源能源、低性能低成本竞争,向依靠创新、实施差别化竞争转变。
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完善市场化的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劳动力成本变化与经济提质增效相适应。
三、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调整创新决策和组织模式,强化普惠性政策支持,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六)扩大企业在国家创新决策中话语权
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国家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国家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较大比例。
国家科技规划要聚焦战略需求,重点部署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关键领域研究,竞争类产业技术创新的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和要素配置模式由企业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决策。
(七)完善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
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施。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
开展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
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机构的专业化、市场化改革,壮大技术交易市场。
优化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探索在战略性领域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整合形成若干产业创新中心。加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力度。
(八)提高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坚持结构性减税方向,逐步将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转变为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
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九)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
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研究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放宽民口企业和科研单位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采购范围。
四、强化金融创新的功能
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提高信贷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形成各类金融工具协同支持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
(十)壮大创业投资规模
研究制定天使投资相关法规。按照税制改革的方向与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研究扩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限制,并在试点基础上将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范围扩大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结合国有企业改革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完善国有创投机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研究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
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规定,有效利用境外资本投向创新领域。研究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
(十一)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
加快创业板市场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扩大服务实体经济覆盖面,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并购、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强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
发挥沪深交易所股权质押融资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募集资金用于加大创新投入。
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
(十二)拓宽技术创新的间接融资渠道
完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
政策性银行在有关部门及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加快业务范围内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创新活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稳步发展民营银行,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支持面向中小企业创新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五、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强化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导向,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回报,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
(十三)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
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十四)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推动修订专利法、公司法等相关内容,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完善奖励报酬制度,健全职务发明的争议仲裁和法律救济制度。
修订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
(十五)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
积极总结试点经验,抓紧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创新的政策。
六、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
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对创新驱动的引领和支撑作用,遵循规律、强化激励、合理分工、分类改革,增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原始创新能力和转制科研院所的共性技术研发能力。
(十六)优化对基础研究的支持方式
切实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加大稳定支持力度,支持研究机构自主布局科研项目,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
改革基础研究领域科研计划管理方式,尊重科学规律,建立包容和支持“非共识”创新项目的制度。
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聘用制度,优化工资结构,保证科研人员合理工资待遇水平。完善内部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十七)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
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
(十八)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
强化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研究活动的分类考核。对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实行同行评价,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研究成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
对公益性研究强化国家目标和社会责任评价,定期对公益性研究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建立公益性研究机构依托国家资源服务行业创新机制。
(十九)深化转制科研院所改革
坚持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方向,对于承担较多行业共性科研任务的转制科研院所,可组建成产业技术研发集团,对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和市场经营活动进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
推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转制科研院所深化市场化改革,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或整体上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进产业技术联盟建设。
对于部分转制科研院所中基础研究能力较强的团队,在明确定位和标准的基础上,引导其回归公益,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其继续承担国家任务。
(二十)建立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制
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
建立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统计和报告制度,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七、创新培养、用好和吸引人才机制
围绕建设一支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承担风险的创新型人才队伍,按照创新规律培养和吸引人才,按照市场规律让人才自由流动,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
(二十一)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开展启发式、探究式、研究式教学方法改革试点,弘扬科学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改革基础教育培养模式,尊重个性发展,强化兴趣爱好和创造性思维培养。
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着力提高本科教育质量,加快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型高等学校转型,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试点,拓展校企合作育人的途径与方式。
分类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索科教结合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新模式,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比例,增进教学与实践的融合。
鼓励高等学校以国际同类一流学科为参照,开展学科国际评估,扩大交流合作,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国际化进程。
(二十二)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
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等学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进人才双向自由流动。
(二十三)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
制定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的意见,加快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立法,规范和放宽技术型人才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条件,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方面,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
加快制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给予工作许可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和居留等便利。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国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取消来华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
围绕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全球引进首席科学家等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广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从事创新研究。
稳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放宽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和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国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
八、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以更加开阔的胸怀吸纳全球创新资源,以更加积极的策略推动技术和标准输出,在更高层次上构建开放创新机制。
(二十四)鼓励创新要素跨境流动
对开展国际研发合作项目所需付汇,实行研发单位事先承诺,商务、科技、税务部门事后并联监管。
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
改革检验管理,对研发所需设备、样本及样品进行分类管理,在保证安全前提下,采用重点审核、抽检、免检等方式,提高审核效率。
(二十五)优化境外创新投资管理制度
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合力支持国内技术、产品、标准、品牌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强化技术贸易措施评价和风险预警机制。
研究通过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海外创新投资基金,外汇储备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参与设立基金工作,更多更好利用全球创新资源。
鼓励上市公司海外投资创新类项目,改革投资信息披露制度,在相关部门确认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前提下,按照中外企业商务谈判进展,适时披露有关信息。
(二十六)扩大科技计划对外开放
制定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管理办法,按照对等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在基础研究和重大全球性问题研究等领域,统筹考虑国家科研发展需求和战略目标,研究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工程,吸引海外顶尖科学家和团队参与。积极参与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引导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高附加值原创性研发活动,吸引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来华联合组建国际科技中心。
九、加强创新政策统筹协调
更好发挥政府推进创新的作用。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加强创新政策评估督查与绩效评价,形成职责明晰、积极作为、协调有力、长效管用的创新治理体系。
(二十七)加强创新政策的统筹
加强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改革举措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强化军民融合创新。发挥好科技界和智库对创新决策的支撑作用。
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
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八)完善创新驱动导向评价体系
改进和完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体现创新的经济价值。研究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进行分类考核,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对地方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
(二十九)改革科技管理体制
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机制,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和监管。
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健全统筹协调的科技宏观决策机制,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
进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科技管理事权和职能定位,建立责权统一的协同联动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遵循创新区域高度集聚的规律,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授权开展知识产权、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动、国际合作、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市场准入等改革试验,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任务,认真抓好落实。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分解改革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加强对创新文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宣传改革经验、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舆论,为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15年3月13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办发〔2015〕46号)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的改革决策,形成系统、全面、可持续的改革部署和工作格局,打通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通道,最大限度地激发科技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的巨大潜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总要求,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聚焦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构建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为目标,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营造有利于创新驱动发展的市场和社会环境,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与潜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为实现发展驱动力的根本转换奠定体制基础。
(二)基本原则
激发创新。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作为根本目的,以改革驱动创新,强化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释放科技创新潜能,打造创新驱动发展新引擎。
问题导向。坚持把破解制约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作为着力点,找准突破口,增强针对性,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进展,提高改革的质量和效益。
整体推进。坚持科技体制改革与经济社会等领域改革同步发力,既继承又发展,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制定具有标志性、带动性的改革举措和政策措施,抓好进度统筹、质量统筹、落地统筹,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全面性和协同性。
开放协同。统筹中央和地方改革部署,强化部门改革协同,注重财税、金融、投资、产业、贸易、消费等政策与科技政策的配套,充分利用国内国际资源,加强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形成改革合力,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有效率配置创新资源。
落实落地。坚持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统筹衔接当前和长远举措,把握节奏,分步实施,增强改革的有序性。明确部门分工,强化责任担当,注重可操作、可考核、可督查,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根,形成标志性成果。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在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成果,基本建立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更加健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创新主体充满活力、高效协同,军民科技融合深度发展,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流动更加顺畅,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创新资源配置更加优化,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充分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更加浓厚,创新效率显著提升,为到2030年建成更加完备的国家创新体系、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奠定坚实基础。
二、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企业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主要载体,解决科技与经济结合不紧问题的关键是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协同创新的合力。要健全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和政府引导机制,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使创新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培育新的增长点,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一)建立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激发企业创新内生动力
1.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国家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国家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较大比例。
2.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施。政府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开展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后补助试点。
3.开展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
4.坚持结构性减税方向,逐步将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转变为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
5.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
6.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进行分类考核,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7.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8.研究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二)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对中小微企业创新的支持方式
9.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为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创新政策开辟便捷通道。
10.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机构的专业化、市场化改革,构建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11.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将涉及文化科技支撑、科技服务的核心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12.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完善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
(三)健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强化创新链和产业链有机衔接
13.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制定促进联盟发展的措施,按照自愿原则和市场机制,进一步优化联盟在重点产业和重点区域的布局。加强产学研结合的中试基地和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
14.探索在战略性领域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整合形成若干产业创新中心。
15.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
16.开展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流动岗位吸引企业人才兼职的试点工作,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等学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
17.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三、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
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是源头创新的主力军,必须大力增强其原始创新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深化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和高等学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构建符合创新规律、职能定位清晰的治理结构,完善科研组织方式和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分类管理和绩效考核,增强知识创造和供给,筑牢国家创新体系基础。
(四)加快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18.完善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科研机构制定章程,探索理事会制度,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取消行政级别。
19.制定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范领导人员任职资格、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监督管理等。在有条件的单位对院(所)长实行聘任制。
20.推进公益类科研院所分类改革,落实科研事业单位在编制管理、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21.坚持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方向,对于承担较多行业共性任务的转制科研院所,可组建产业技术研发集团,对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和市场经营活动进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推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转制科研院所深化市场化改革,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或整体上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对于部分转制科研院所中基础能力强的团队,在明确定位和标准的基础上,引导其回归公益,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其继续承担国家任务。
22.研究制定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办法,对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实行同行评价,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研究成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对公益性研究强化国家目标和社会责任评价,定期对公益性研究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建立公益性研究机构依托国家资源服务行业创新机制。扩大科研机构绩效拨款试点范围,逐步建立财政支持的科研机构绩效拨款制度。
23.实施中国科学院率先行动计划。发挥集科研院所、学部、教育机构于一体的优势,探索中国特色的国家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五)完善高等学校科研体系,建设一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24.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
25.制定总体方案,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完善专业设置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以国际同类一流学科为参照的学科评估制度,扩大交流合作,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国际化进程。
26.启动高等学校科研组织方式改革,开展自主设立科研岗位试点,推进高等学校研究人员聘用制度改革。
(六)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形成跨区域、跨行业的研发和服务网络
27.制定鼓励社会化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意见,探索非营利性运行模式。
28.优化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制定国家实验室发展规划、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探索新型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四、改革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
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改革和完善人才发展机制,加大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对从事不同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实行分类评价,制定和落实鼓励创新创造的激励政策,鼓励科研人员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充分调动和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改进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增强科技创新人才后备力量
29.开展启发式、探究式、研究式教学方法改革试点,弘扬科学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改革基础教育培养模式,尊重个性发展,强化兴趣爱好和创造性思维培养。
30.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着力提高本科教育质量,加快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型高等学校转型,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试点,拓展校企合作育人的途径与方式。
31.分类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索科教结合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新模式,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比例,增进教学与实践的融合,建立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
32.制定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力度。
(八)实行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建立以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33.建立健全各类人才培养、使用、吸引、激励机制,制定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34.改进人才评价方式,制定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升人才评价的科学性。对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不同活动的人员建立分类评价制度。
35.完善科技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和方式,制定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促进职称评价结果和科技人才岗位聘用有效衔接。
36.研究制定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政策意见,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优化工资结构,保证科研人员合理工资待遇水平。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完善内部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九)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强化奖励的荣誉性和对人的激励
37.制定深化科技奖励改革方案,逐步完善推荐提名制,突出对重大科技贡献、优秀创新团队和青年人才的激励。
38.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工作,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39.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设奖,制定关于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十)改进完善院士制度,健全院士遴选、管理和退出机制
40.完善院士增选机制,改进院士候选人推荐(提名)方式,按照新的章程及相关实施办法开展院士推荐和遴选。
41.制定规范院士学术兼职和待遇的相关措施,明确相关标准和范围。
42.制定实施院士退出机制的具体管理措施,加强院士在科学道德建设方面的示范作用。
五、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本质要求。要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加大对科研人员转化科研成果的激励力度,构建服务支撑体系,打通成果转化通道,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
(十一)深入推进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
43.推动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
44.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总结试点经验,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进程,尽快将有关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45.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推动修订专利法、公司法等相关内容,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完善奖励报酬制度,健全职务发明的争议仲裁和法律救济制度。
46.制定在全国加快推行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办法,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47.落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成果转化奖励的相关政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48.完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探索建立适应无形资产特点的国有资产管理考核机制。
(十二)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49.加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完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制定具体措施,推动建立专业化的机构和职业化的人才队伍,强化知识产权申请、运营权责。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鼓励以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加强技术转移。
50.建立完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51.构建全国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在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规则的前提下,以信息化网络连接依法设立、运行规范的现有各区域技术交易平台,制定促进技术交易和相关服务业发展的措施。
52.统筹研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行的科技人员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工作。
53.研究制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转持豁免的政策。
54.推动修订标准化法,强化标准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作用。
55.健全科技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制定以科技提升技术标准水平、以技术标准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的措施,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学会、协会协调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加速创新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
六、建立健全科技和金融结合机制
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具有重要的助推作用。要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创新机制,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创新特点的结构性、复合性金融产品开发,完善科技和金融结合机制,形成各类金融工具协同支持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
(十三)壮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支持力度
56.扩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规模,吸引优秀创业投资管理团队联合设立一批子基金,开展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57.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
58.研究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保留专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方向。
59.研究制定天使投资相关法规,鼓励和规范天使投资发展,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60.按照税制改革的方向与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61.研究扩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限制,并在试点基础上将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范围扩大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62.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制度,完善国有创投机构激励约束机制。
63.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规定,引导境外资本投向创新领域。
64.研究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制定保险资金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办法。
(十四)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促进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加速发展
65.发挥沪深交易所股权质押融资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66.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募集资金用于加大创新投入。
67.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68.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
69.加快创业板市场改革,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扩大服务实体经济覆盖面,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并购、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强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
(十五)拓宽技术创新间接融资渠道,完善多元化融资体系
70.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科技保险奖补机制和再保险制度,加快发展科技保险,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完善专利保险服务机制。
71.完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
72.政策性银行在有关部门及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加快业务范围内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创新活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73.稳步发展民营银行,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支持面向中小企业创新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
七、(略)
八、构建统筹协调的创新治理机制
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是提升科技资源配置使用效率的根本途径。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政策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改革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完善科技管理基础制度,建立创新驱动导向的政绩考核机制,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八)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决策咨询机制,提高科技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82.建立部门科技创新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创新规划制定、任务安排、项目实施等的统筹协调,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83.建立国家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发挥好科技界和智库对创新决策的支撑作用,成立国家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定期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国际科技创新动向。
84.建立并完善国家科技规划体系,国家科技规划进一步聚焦战略需求,重点部署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关键领域研究。进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科技管理事权和职能定位,建立责权统一的协同联动机制。
85.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启动政策清理工作,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创新发展的政策条款,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
86.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及时调整完善。
(十九)推进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再造科技计划管理体系
87.对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类科技计划重构国家科技计划布局,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支持。
88.构建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建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加强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
89.建立专业机构管理项目机制,制定专业机构改建方案和管理制度,逐步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90.建立统一的国家科技计划监督评估机制,制定监督评估通则和标准规范,强化科技计划实施和经费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
(二十)改革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建立符合科研规律、高效规范的管理制度
91.建立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和资金管理制度,制定和修订相关计划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改进和规范项目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92.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管理制度。
93.健全完善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制度,健全科研项目和资金巡视检查、审计等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科研项目和资金使用监管机制。
94.制定加强基础研究的指导性文件,在科研布局、科研评价、政策环境、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强顶层设计和综合施策,切实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加大稳定支持力度,支持研究机构自主布局科研项目,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在基础研究领域建立包容和支持“非共识”创新项目的制度。
95.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制度。
(二十一)全面推进科技管理基础制度建设,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96.建立统一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和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对科技计划实行全流程痕迹管理。
97.全面实行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机制,将科技报告呈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支持的依据。
98.全面推进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建设,发布国家、区域、高新区、企业等创新能力监测评价报告。
99.建立统一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管理,建立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制度和运行补助机制。
(二十二)完善宏观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和政绩考核机制,强化创新驱动导向
100.改进和完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体现科技创新的经济价值。研究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01.完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考核范围。
九、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
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开展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深入实施“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加大先进技术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以更加积极的策略推动技术和标准输出,提升我国科技创新的国际化水平。
(二十三)有序开放国家科技计划,提高我国科技的全球影响力
102.制定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管理办法,鼓励在华的外资研发中心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开展高附加值原创性研发活动,启动外籍科学家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试点。
103.在基础研究和重大全球性问题研究领域,研究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工程,积极参与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吸引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来华联合组建国际科技中心。鼓励和支持中国科学家在国际科技组织任职。
(二十四)实行更加积极的人才引进政策,聚集全球创新人才
104.制定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的意见,加快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立法,规范和放宽技术型人才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条件,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方面,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
105.加快制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给予工作许可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和居留等便利。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国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取消来华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
106.开展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选聘、聘用国际高端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试点,加大对高端人才激励力度。
107.围绕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全球引进首席科学家等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广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从事创新研究。
108.开展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非涉密的部分岗位全球招聘试点,提高科研院所所长全球招聘比例。
109.逐步放宽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和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国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十五)鼓励企业建立国际化创新网络,提升企业利用国际创新资源的能力
110.进一步完善同主要国家创新对话机制,积极吸收企业参与,在研发合作、技术标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等方面为企业搭建沟通和对话平台。
111.健全综合协调机制,支持国内技术、产品、标准、品牌走出去,支持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强化技术贸易措施评价和风险预警机制。
(二十六)优化境外创新投资管理制度,鼓励创新要素跨境流动
112.研究通过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海外创新投资基金,外汇储备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参与设立基金工作,积极吸收其他性质资金参与,更多更好利用全球创新资源。
113.制定鼓励上市公司海外投资创新类项目的措施,改革投资信息披露制度。
114.制定相关规定,对开展国际研发合作项目所需付汇,实行研发单位事先承诺、事后并联监管制度。
115.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
116.改革检验管理,对研发所需设备、样本及样品进行分类管理,在保证安全前提下,采用重点审核、抽检、免检等方式,提高审核效率。
十、营造激励创新的良好生态
积极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和产业准入制度,加快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的机制,形成有利于转型升级、鼓励创新的产业政策导向,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
(二十七)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创业、激励创新
117.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研究降低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门槛,调整损害赔偿标准,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
118.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明确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界定,研究制定相关保护措施,探索建立诉前保护制度。
119.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120.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作用,探索建立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打破对侵权行为的地方保护。
121.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122.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完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海外维权信息平台建设和知识产权海外服务机构、专家名录。
(二十八)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营造激励创新的市场环境
123.加快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建立鼓励创新的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拓展空间。
124.打破地方保护,清理和废除各地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规定和做法,纠正地方政府不当补贴或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探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二十九)改进市场准入与监管,完善放活市场、拉动创新的产业技术政策
125.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126.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创新产品建立便捷高效的监管模式,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多种渠道增加审评资源,优化流程,缩短周期,支持委托生产等新的组织模式发展。
127.对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等领域制定有针对性的准入政策。
128.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改进互联网、金融、环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的监管,支持和鼓励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
129.改革产业监管制度,将前置审批为主转变为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
130.明确并逐步提高生产环节和市场准入的环境、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质量和安全指标及相关标准,形成统一权威、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和实施强制性标准。
131.加强产业技术政策、标准执行的过程监管。建立健全环保、质检、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三十)推动有利于创新的要素价格改革,形成创新倒逼机制
132.运用主要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的机制,促使企业从依靠过度消耗资源能源、低性能低成本竞争,向依靠创新、实施差别化竞争转变。
133.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
134.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
135.完善市场化的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
136.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劳动力成本变化与经济提质增效相适应。
(三十一)培育创新文化,形成支持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
137.发展众创、众筹、众包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模式,研究制定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
138.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强科学普及,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实现到2020年我国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10%。
139.创新科技宣传方式,突出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活动、优秀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典型事迹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崇尚科学、尊重创新的文化氛围和价值理念。
十一、推动区域创新改革
遵循创新区域高度集聚的规律,突出分类指导和系统改革,选择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各项重点改革举措进行先行先试,取得一批重大改革突破,复制、推广一批改革举措和重大政策,一些地方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转型,引领、示范和带动全国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三十二)打造具有创新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区域性创新平台
140.遵循创新区域高度集聚的规律,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授权开展知识产权、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动、国际合作、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市场准入等改革试验,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出台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启动改革试验工作。
141.深入推进创新型省份和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
142.按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原则和整体布局,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先行先试。
143.制定京津冀创新驱动发展指导意见,支撑京津冀协同发展。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改革,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各牵头单位对牵头的任务要负总责,会同其他参与单位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责任人、路线图、时间表,加快各项任务实施,确保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
2015年8月18日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
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坚持公正公开。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坚持规范高效。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三)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中央与地方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明确各自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建立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优化整合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围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四)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部署,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分工落实、协同推进。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决策。
(五)建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在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数据库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在2014年底前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与地方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服务。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六)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基础、前沿类科研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给予持续支持,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评价,发挥好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的咨询作用,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实施环境。
(七)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公益性科研项目要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撑。
(八)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对于政府支持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在立项时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采用“后补助”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九)重大项目突出国家目标导向。对于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应当集中力量办大事,聚焦攻关重点,设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并在任务书中明确考核指标。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探索实行项目专员制和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在项目推荐、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的相应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创新,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四、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十)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市场导向类项目指南要充分体现产业需求。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并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十一)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要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重点审核,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拉郎配”;要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应当录音录像,评审意见应当及时反馈项目申请者。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要明示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十二)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
(十三)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
五、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四)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十五)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十六)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十七)完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管理。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八)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十九)完善单位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门按照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预算。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六、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二十)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中央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五)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国家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海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更多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建立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十七)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完善兼职兼薪管理政策。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八、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二十八)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十九)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的工作规则;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加强本地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
国务院
2014年3月3日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人才智力密集、科技含量高、产业附加值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近年来,我国科技服务业发展势头良好,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服务模式不断创新,新型科技服务组织和服务业态不断涌现,服务质量和能力稳步提升。但总体上我国科技服务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着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服务机构专业化程度不高、高端服务业态较少、缺乏知名品牌、发展环境不完善、复合型人才缺乏等问题。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的客观要求,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的关键一环,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为目标,以满足科技创新需求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导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政策环境,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创新科技服务模式,延展科技创新服务链,促进科技服务业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有序放开科技服务市场准入,建立符合国情、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激发各类科技服务主体活力。
坚持创新驱动。充分应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依托各类科技创新载体,整合开放公共科技服务资源,推动技术集成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新型科技服务业态。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区分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综合运用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市场化发展,加强专业化分工,拓展市场空间,实现科技服务业集聚发展。
坚持开放合作。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加强区域协作,推动科技服务业协同发展,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服务品牌。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大幅增强,科技服务市场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的科技服务机构和龙头企业,涌现一批新型科技服务业态,形成一批科技服务产业集群,科技服务业产业规模达到8万亿元,成为促进科技经济结合的关键环节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引擎。
二、重点任务
重点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一)研究开发及其服务。
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整合科研资源,面向市场提供专业化的研发服务。鼓励研发类企业专业化发展,积极培育市场化新型研发组织、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新业态。支持产业联盟开展协同创新,推动产业技术研发机构面向产业集群开展共性技术研发。支持发展产品研发设计服务,促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积极应用新技术提高设计服务能力。加强科技资源开放服务,建立健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运行机制,引导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向社会开放服务。
(二)技术转移服务。
发展多层次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支持技术交易机构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技术交易模式,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做大做强。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创新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跨领域、跨区域、全过程的技术转移集成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移转化。依法保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比例。充分发挥技术进出口交易会、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展会在推动技术转移中的作用。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工程中心等面向市场开展中试和技术熟化等集成服务。建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良性互动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
(三)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鼓励不同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加强计量、检测技术、检测装备研发等基础能力建设,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观测、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加快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与并购重组,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规划布局,加强国家质检中心和检测实验室建设。构建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加强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建立计量科技创新联盟。构建统一的检验检测认证监管制度,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办法,开展检验检测认证结果和技术能力国际互认。加强技术标准研制与应用,支持标准研发、信息咨询等服务发展,构建技术标准全程服务体系。
(四)创业孵化服务。
构建以专业孵化器和创新型孵化器为重点、综合孵化器为支撑的创业孵化生态体系。加强创业教育,营造创业文化,办好创新创业大赛,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在大学生创业就业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载体作用。引导企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孵化器,促进天使投资与创业孵化紧密结合,推广“孵化+创投”等孵化模式,积极探索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孵化方式,提升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整合创新创业服务资源,支持建设“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创业孵化服务链条,为培育新兴产业提供源头支撑。
(五)知识产权服务。
以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营实施、评估交易、保护维权、投融资等服务水平,构建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支持成立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开发高端检索分析工具。推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免费或低成本向社会开放,基本检索工具免费供社会公众使用。支持相关科技服务机构面向重点产业领域,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
(六)科技咨询服务。
鼓励发展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管理咨询等科技咨询服务业,积极培育管理服务外包、项目管理外包等新业态。支持科技咨询机构、知识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积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开展网络化、集成化的科技咨询和知识服务。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市场化开发利用,支持发展竞争情报分析、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等科技信息服务。发展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集成化的工程技术解决方案。
(七)科技金融服务。
深化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探索发展新型科技金融服务组织和服务模式,建立适应创新链需求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在科技金融服务的组织体系、金融产品和服务机制方面进行创新,建立融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激励机制,开展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服务。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对科技企业进行投资和增值服务,探索投贷结合的融资模式。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服务科技创新,完善投融资担保机制,破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八)科学技术普及服务。
加强科普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免费开放,开展公益性科普服务。引导科普服务机构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加强产品研发,拓展传播渠道,开展增值服务,带动模型、教具、展品等相关衍生产业发展。推动科研机构、高校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投资建设科普设施。整合科普资源,建立区域合作机制,逐步形成全国范围内科普资源互通共享的格局。支持各类出版机构、新闻媒体开展科普服务,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普阅读活动,加大科技传播力度,提供科普服务新平台。
(九)综合科技服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的跨领域融合、跨区域合作,以市场化方式整合现有科技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发展全链条的科技服务,形成集成化总包、专业化分包的综合科技服务模式。鼓励科技服务机构面向产业集群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专业化的综合科技服务,培育发展壮大若干科技集成服务商。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面向军民科技融合开展综合服务,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三、政策措施
(一)健全市场机制。
进一步完善科技服务业市场法规和监管体制,有序放开科技服务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科技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各类科技服务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国有科技服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科技服务企业改制,促进股权多元化改造。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服务企业,积极支持合伙制科技服务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科技服务事业单位转制,开展市场化经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产业技术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
(二)强化基础支撑。
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加大信息开放和共享力度。积极推进科技服务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提升科技服务技术支撑能力。建立健全科技服务的标准体系,加强分类指导,促进科技服务业规范化发展。完善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分利用并整合各有关部门科技服务业统计数据,定期发布科技服务业发展情况。研究实行有利于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土地政策,完善价格政策,逐步实现科技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
(三)加大财税支持。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机制,加强对国家超级计算中心等公共科研基础设施的支持。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充分考虑科技服务业特点,将科技服务内容及其支撑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结合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统筹研究科技服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大科技服务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消除重复征税。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拓宽资金渠道。
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拓展科技服务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信贷、创业投资、资本市场等加大对科技服务企业的支持,支持科技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以及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鼓励外资投入科技服务业。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渠道加大对科技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通过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方式,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等。创新财政支持方式,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公共科技服务发展。
(五)加强人才培养。
面向科技服务业发展需求,完善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支持高校调整相关专业设置,加强对科技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培养培训。积极利用各类人才计划,引进和培养一批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复合型科技服务高端人才。依托科协组织、行业协会,开展科技服务人才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完善科技服务业人才评价体系,健全职业资格制度,调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人才在科技服务领域创业创新的积极性。
(六)深化开放合作。
支持科技服务企业“走出去”,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扶持科技服务企业到境外上市。推动科技服务企业牵头组建以技术、专利、标准为纽带的科技服务联盟,开展协同创新。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鼓励国外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科技服务合作。
(七)推动示范应用。
开展科技服务业区域和行业试点示范,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集群。深入推动重点行业的科技服务应用,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创新需求,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平台。鼓励开展面向农业技术推广、农业产业化、人口健康、生态环境、社会治理、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惠民科技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协调推动科技服务业改革发展。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落实分工任务的具体措施,为科技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科技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4年10月9日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4年12月3日
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革的方案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是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一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为增强国家科技实力、提高综合竞争力、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分类资助方式不够完善,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存在着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等现象,多头申报项目、资源配置“碎片化”等问题突出,不能完全适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当前,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日益兴起,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在调整完善科技创新战略和政策,我们必须立足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通过深化改革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尽快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改革管理体制,统筹科技资源,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建立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管理制度,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更加聚焦国家目标,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充分发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和保障国家安全中的战略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
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政府各部门要简政放权,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监管,对中央财政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具体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科学布局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完善项目形成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需求导向,分类指导,超前部署,瞄准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围绕重大任务推动科技创新的新机制。
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更加主动有效地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和提质增效升级,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经济。
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积极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解决好“越位”和“缺位”问题。发挥好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突出成果导向,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普惠性政策和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坚持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除涉密项目外,所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营造遵循科学规律、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氛围。
二、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
(一)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科技部牵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议事规则,负责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的遴选择优等事项。在此基础上,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配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预算。各相关部门做好产业和行业政策、规划、标准与科研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在提出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需求,以及任务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的积极作用。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和重点专项设置等重大事项,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程序报国务院,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
(二)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
将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等改造成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专业机构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加快制定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规定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科技领域的项目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任务,接受委托,开展工作。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确保其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和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工作。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三)发挥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作用。
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和任务分解等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对制定统一的项目评审规则、建设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规范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受联席会议委托,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组织开展评审。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要与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开展有效合作,不断提高咨询意见的质量。
(四)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
科技部、财政部要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结果作为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科研成果评价监督制度,强化责任;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科技部、财政部要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部门的建议,提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动态调整意见。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确有必要延续实施的,或新设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及重点专项的,由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建议。上述意见和建议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批。
(六)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要通过统一的信息系统,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并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分散在各相关部门、尚未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信息要尽快纳入,已结题的项目要及时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系统。未按规定提交并纳入的,不得申请中央财政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三、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
根据国家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将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整合形成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
(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按照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四)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
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五)基地和人才专项。
优化布局,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提高我国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
上述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要全部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管理,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资助。中央财政要加大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中央级科研机构和高校自主开展科研活动的稳定支持。
四、整合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本次优化整合工作针对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不包括对中央级科研机构和高校实行稳定支持的专项资金。通过撤、并、转等方式按照新的五个类别对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整合,大幅减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数量。
(一)整合形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遵循研发和创新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有关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进行整合归并,形成一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该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二)分类整合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
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管理的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科技部管理的政策引导类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共同管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科技创新的部分,以及其他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基金),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并进行分类整合,避免交叉重复,并切实发挥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形成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等政府引导的支持方式。政府要通过间接措施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支持科技创新的普惠性政策,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的科技投入,真正发展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三)调整优化基地和人才专项。
对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完善评价机制,加强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相互衔接。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设施开放共享程度,盘活存量资源,鼓励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和提供技术服务,促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现跨机构、跨地区的开放运行和共享。相关人才计划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相互之间的衔接。在此基础上调整相关财政专项资金。
(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加大聚焦调整力度,准确把握技术路线和方向,更加聚焦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进一步改进和强化组织推进机制,控制专项数量,集中力量办大事。更加注重与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分工与衔接,避免重复部署、重复投入。
(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要聚焦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注重交叉学科,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加大资助力度,向国家重点研究领域输送创新知识和人才团队。
(六)支持某一产业或领域发展的专项资金。
要进一步聚焦产业和领域发展,其中有关支持技术研发的内容,要纳入优化整合后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根据产业和领域发展需求,由中央财政科技预算统筹支持。
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的资金,要逐步纳入中央公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支持科技创新。
五、方案实施进度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推进实施。
优化整合工作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
2014年,启动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初步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基本建成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在完善跨部门查重机制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按照新的五个类别进行优化整合,并在关系国计民生和未来发展的重点领域先行组织5-10个重点专项进行试点,在2015年财政预算中体现。
2015-2016年,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顶层设计的要求和“十三五”科技发展的重点任务,推进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对原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基本完成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按照新的五个类别进行优化整合的工作,改革形成新的管理机制和组织实施方式;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实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开放。
2017年,经过三年的改革过渡期,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运行,不再保留优化整合之前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渠道,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改革,修订或制定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资金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各项目承担单位和专业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和管理业务。
(二)统一思想,狠抓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工作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任务重,难度大。科技部、财政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率先改革,作出表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配合,主动改革,以“钉钉子”的精神共同做好本方案的落实工作。
(三)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加快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推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加强科技政策与财税、金融、经济、政府采购、考核等政策的相互衔接,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激励创新的普惠性税收政策;加快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员评价制度,创造鼓励潜心科研的环境条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推动符合科技创新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将技术标准纳入产业和经济政策中,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形成创新的倒逼机制;将科技创新活动政府采购纳入科技计划,积极利用首购、订购等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科技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动军工和民口科技资源的互动共享,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
各省(区、市)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统筹考虑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本地实际,深化地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优化整合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国发〔201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近年来,科研设施与仪器规模持续增长,覆盖领域不断拓展,技术水平明显提升,综合效益日益显现。同时,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部分科研设施与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存在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的倾向,闲置浪费现象比较严重,专业化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健全国家创新体系和提高全社会创新能力,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单位独占,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服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二)主要目标。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解决,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三)基本原则。
制度推动。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理顺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一律向社会开放。
信息共享。搭建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全链条有机衔接。
资源统筹。既要盘活存量,统筹管理,挖掘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潜力,促进利用效率最大化;又要调控增量,合理布局新增科研设施与仪器,以开放共享推动解决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的问题。
奖惩结合。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形成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与利益补偿、后续支持紧密挂钩的奖惩机制。
分类管理。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采取不同的开放方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支撑措施及评价办法。
(四)适用范围。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可以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15类。
二、重点措施
(一)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都纳入统一网络平台管理。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实时提供在线服务。管理单位的服务平台统一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逐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
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的记录,并通过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向社会发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制度及实施情况,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分布、利用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信息。
(二)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功能实行分类开放共享。
对于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将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对于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按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打破管理单位的界限,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可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对于通用科学仪器设备,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对于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应强化查重评议工作,并将开放方案纳入建设或购置计划。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情况和开放制度提交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鼓励国防科研单位在不涉密条件下探索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
对于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论文)、科技报告等科技资源,要根据各自特点采取相应的方式对外开放共享。开放共享情况要作为科技资源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促进开放的激励引导机制。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管理单位对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探索建立用户引导机制,鼓励共享共用。
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项目中购置科学仪器设备。将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研活动作为各科研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的重要条件。
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
(四)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定期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对于通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的反馈意见、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于专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设施应用专业团队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
管理单位应在满足单位科研教学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开放,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对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对于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网上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结合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考核结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调配的监督。
(五)加强开放使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管理单位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六)强化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要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要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科学仪器设备集中使用的单位,要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水平。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管理单位开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年度考核,把开放水平和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组织实施和进度安排
改革分阶段实施,在2014年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启动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资源调查,摸清家底,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数据库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全覆盖。
2015年,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启动统一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年底前基本建立。遴选状态良好、管理制度健全、开放绩效突出并具有代表性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先行开展向社会开放试点。制定管理单位服务平台的标准规范,制定并发布统一的评价办法,开展评价考核工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完善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等相关部门对新购科学仪器设备的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所有管理单位制定完善的开放制度,并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发布。
2016年,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管理。所有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成各自的服务平台,明确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所有管理单位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发布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清单和开放信息。
2017年,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
国务院
2014年12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
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创业创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通过结构性改革和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推动社会纵向流动。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辟就业新空间,拓展发展新天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加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利用全球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三、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四)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加快完善创业课程设置,加强创业实训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加快建立创业创新绩效评价机制,让一批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脱颖而出。
四、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六)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五、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八)优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研究解决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
(九)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十)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六、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十一)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规模,做大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不断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发展联合投资等新模式,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创业投资立法,完善促进天使投资的政策法规。促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协同联动。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三)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
(十四)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抓紧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境外高端技术成果。按投资领域、用途、募集资金规模,完善创业投资境外投资管理。
七、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十六)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
(十七)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十八)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八、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十九)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鼓励开展各类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形式和内容。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业者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为创业失败者再创业建立必要的指导和援助机制,不断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加快建立创业企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监测和分析。
(二十)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向社会开放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加快建立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实施、信息交互和标准化协调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
(二十一)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支持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省(区、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依托改革试验平台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资源密集区域,打造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业创新中心。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型城市完善环境,推动区域集聚发展。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九、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二十二)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鼓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十三)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二十四)支持境外人才来华创业。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进一步放宽外籍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办理签证、永久居留证等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引导和鼓励地方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加强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把更多的国外创业创新资源引入国内。
十、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城乡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二十六)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二十七)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引导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基层创业创新的金融产品创新,发挥社区地理和软环境优势,支持社区创业者创业。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发挥优势,拓展乡村信息资源、物流仓储等技术和服务网络,为基层创业提供支撑。
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从根本上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推进“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三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加快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国务院
2015年6月11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发〔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2月26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四)国家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
(五)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六)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内设院系所等业务管理岗位的行政级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八)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1.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2.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九)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财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科技人员实施激励。
(十)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三、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
(十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十二)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制定激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
(十三)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十四)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所管理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激励与规范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涉密科技成果,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做好解密、降密工作。
(十五)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十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
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8月31日
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包括科研活动的过程管理报告和描述科研细节的专题研究报告。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有利于加强各类科技计划协调衔接、避免科技项目重复部署,有利于广大科研人员共享科研成果、提高国家科技投入效益,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科技进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部署要求,现就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服务科技创新为根本目标,以促进科技报告规范产生、持续积累、集中收藏和开放共享为主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机构和渠道,逐步建立健全国家科技报告组织管理机制和开放共享体系,形成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制度,为提升我国科技实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分步实施,在相关地方和部门先行试点,要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自愿呈交科技报告。坚持统一标准,规范科技报告的撰写、积累、收藏和共享。坚持分类管理,在做好涉密科技报告安全管理的同时,把强化开放共享作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科技报告的作用。坚持分工协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各负其责,建立协同创新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理顺组织管理架构,推进收藏共享服务,到2020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二、建立科技报告逐级呈交的组织管理机制
(四)加强国家科技报告工作统筹管理。科技部负责科技报告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牵头拟订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报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国范围内科技报告的接收、收藏、管理和共享服务,开展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五)建立地方和部门科技报告管理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管理范畴,在科研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须呈交科技报告的具体要求,依托现有机构对科技报告进行统一收藏和管理,并定期向科技部报送非涉密和解密的科技报告。对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公开的科技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由项目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确认,并负责做好涉密科技报告管理工作。
(六)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报告管理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科技报告工作机制,结合项目和工作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对本单位拟呈交的科技报告进行审核,并及时向项目主管机构呈交科技报告。
(七)明确科研人员撰写和使用科技报告的责任权利。科研人员应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将撰写合格的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科研合同或任务书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科研人员在科研工作中享有检索和使用科技报告的权利,应积极借鉴、参考已有科技报告,高起点开展研究工作。
三、推动科技报告的持续积累和开放共享
(八)强化科技报告的完整保存和集中收藏。对目前已验收(结题)的科技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应开展科技报告回溯工作。在做好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项目科技报告收集的同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通过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科技部或其委托机构呈交科技报告。科技部及其委托机构应对全国范围内收集的科技报告进行加工整理、集中收藏和统一管理。
(九)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机制。科技部及其委托机构应根据分级分类原则,通过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部门推动本地、本部门科技报告的共享使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科技报告共享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科技报告资源增值服务。科技部和项目主管机构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科技报告资源深度开发利用,做好立项查重,避免科技项目重复部署;实时跟踪科技项目的阶段进展、研发产出等情况,服务项目过程管理;对相关领域科技发展态势进行监测,为技术预测和国家关键技术选择提供支撑;梳理国家重大科技进展和成果并向社会公布,推动科技成果形成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营造科技报告工作良好环境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加强对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重大事项的沟通和协商,不断提升科技报告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抓好组织落实。
(十二)建立奖惩机制。项目主管机构应将科技报告的呈交和共享使用情况作为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对未按时按标准要求完成科技报告任务的科技项目,按不通过验收或不予结题处理。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纳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十三)加强宣传培训。开展科技报告培训工作,提高科研人员的科技报告撰写能力,提升科技管理部门、科研单位科技报告规范管理水平,增强开放共享服务意识。加大对科技报告工作的宣传力度,在科技界和全社会营造重视科技报告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
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构建市场化的众创空间,以满足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和用户体验为出发点,促进创新创意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加强政策集成。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加大政策落实力度,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壮大创新创业群体。完善股权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保障创新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开放共享。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构建开放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更多创业者加入和集聚。加强跨区域、跨国技术转移,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创新服务模式。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有效集成创业服务资源,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强化创业辅导,培育企业家精神,发挥资本推力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效率。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融资渠道更加畅通;孵化培育一大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创业群体高度活跃,以创业促进就业,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更加浓厚。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二)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三)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利的服务平台,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
(五)加强财政资金引导。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六)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规范和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科技初创企业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
(七)丰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积极支持参与国际创新创业大赛,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对接平台。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培育一批专业创业辅导师,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鼓励大企业建立服务大众创业的开放创新平台,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八)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要加强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二)加强示范引导。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创业示范工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加强协调推进。科技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各地要做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3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
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是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作出重要部署,国务院对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不断加强,取得了积极进展,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高校重视不够,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滞后,与专业教育结合不紧,与实践脱节;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欠缺,教学方式方法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实践平台短缺,指导帮扶不到位,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亟待健全。为了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以完善条件和政策保障为支撑,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加快培养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不断提高高等教育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贡献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提高培养质量。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力资本素质,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培养短板。把解决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着力点,融入人才培养体系,丰富课程、创新教法、强化师资、改进帮扶,推进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突破人才培养薄弱环节,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坚持协同推进,汇聚培养合力。把完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制机制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支撑点,集聚创新创业教育要素与资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开放合作、全员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创新创业教育和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
(三)总体目标。
2015年起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2017年取得重要进展,形成科学先进、广泛认同、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实现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预期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显著增加。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制订实施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修订实施高职高专专业教学标准和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明确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使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成为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要制修订专业人才评价标准,细化创新创业素质能力要求。不同层次、类型、区域高校要结合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制订专业教学质量标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完善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创业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创业就业需求紧密对接。深入实施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多形式举办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探索建立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新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和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投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高校要打通一级学科或专业类下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程,开设跨学科专业的交叉课程,探索建立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由学科专业单一型向多学科融合型转变。
(三)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各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建设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群。各地区、各高校要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组织学科带头人、行业企业优秀人才,联合编写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创新创业教育重点教材。
(四)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扩大小班化教学覆盖面,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不同学生学习需求和规律,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破除“高分低能”积弊。
(五)强化创新创业实践。
各高校要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各地区、各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开放情况纳入各类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园评估标准。鼓励各地区、各高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作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好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完善国家、地方、高校三级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扩大覆盖面,促进项目落地转化。举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支持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六)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
各高校要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的学生。
(七)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
各地区、各高校要明确全体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责任,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的考核评价。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指导专职教师队伍,并建立定期考核、淘汰制度。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并制定兼职教师管理规范,形成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将提高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研修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加快完善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教师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并鼓励带领学生创新创业。
(八)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
各地区、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健全持续化信息服务制度,完善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功能,建立地方、高校两级信息服务平台,为学生实时提供国家政策、市场动向等信息,并做好创业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高校学生创业培训政策,研发适合学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建设网络培训平台。鼓励高校自主编制专项培训计划,或与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企业联合开发创业培训项目。各地区和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要针对区域需求、行业发展,发布创业项目指南,引导高校学生识别创业机会、捕捉创业商机。
(九)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发展财政和社会资金,支持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各高校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部委属高校应按规定使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积极支持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创新科研工作。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创新创业教育作出贡献的单位。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以多种形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深入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重点支持大学生到新兴产业创业。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创业的扶持政策。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体制机制。
各地区、各高校要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加强指导管理与监督评价,统筹推进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各地区要成立创新创业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开展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各高校要落实创新创业教育主体责任,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改革发展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教务部门牵头,学生工作、团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机制。
(二)细化实施方案。
各地区、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深化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属高校需将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其他高校需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督导落实。
教育部门要把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作为衡量办学水平、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把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情况列入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重点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各高校要大力宣传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必要性、紧迫性、重要性,使创新创业成为管理者办学、教师教学、学生求学的理性认知与行动自觉。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高校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学生创新创业成功典型,丰富宣传形式,培育创客文化,努力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宽容失败的氛围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
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节选)
(云发〔2013〕2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奋力开创我省改革开放新局面,推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结合云南实际,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八)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积极探索应用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通过研发团队和技术成果打包的整体并购,引导人才资源向企业集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建立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结合机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推动建立区域性科技企业股权交易中心。打破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完善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共性技术开发的支持机制。优化财政投入方式,由事前投入扩展为事中和事后补助。
2013年12月27日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
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
(云发〔2014〕1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大力推进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解放人才生产力,在全省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现就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重点人才培养
(一)大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实施“院士后备人才”培养工程。从2014年到2020年,分批选拔20名左右科技领军人才作为院士后备人选,进行重点培养。培养期5年,在培养期内由省级财政给予每名后备人选及其团队1000万元专项培养经费,同时所在企业和有条件的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实施“云岭学者”培养工程。从2014年到2020年,分批选拔100名左右科研学术居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授予“云岭学者”称号,进行重点培养。培养期5年,在培养期内由省级财政给予每人200万元科研工作支持经费,同时所在企业和有条件的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二)大力培养产业建设人才
实施“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从2014年到2020年,分批选拔认定200名左右产业技术领军人才,领衔组建产业技术创新团队,进行重点培养。培养期5年,在培养期内由省级财政给予每人10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同时所在企业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实施“云岭首席技师”培养工程。从2014年到2020年,分批选拔认定300名左右首席技师,领衔组建“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重点培养,开展技术传承创新。培养期5年,在培养期内由省级财政给予每人5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同时所在企业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实施“云岭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围绕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高原特色农业等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加大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力度,大中型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经费应不少于当年工资总额的2.5%。
(三)大力培养社会事业人才
实施“云岭教学名师”培养工程。从2014年开始,每年遴选一批教学和科研水平居全国前列的优秀教师进行重点培养,力争到2020年,培养造就300名各级各类教学名师。
实施“云岭名医”培养工程。从2014年开始,结合重点和特色临床专科建设,每年遴选一批医术水平居全国前列的优秀医生进行重点培养,力争到2020年,培养造就100名各类名医。
实施“云岭文化名家”培养工程。从2014年开始,每年遴选一批各类优秀文化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力争到2020年,培养造就100名文化名家。
实施社会工作人才培训工程。从2014年开始,开展大规模、系统化的社会工作人员培训,力争到2020年,全省社会工作人才总量达到7万人。
(四)大力培养青年人才
实施优秀贫困学子奖励计划。从2014年开始,凡考入国家部(委)属院校的云南籍贫困学子,在其本科学习期间,由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学费奖励。
实施青年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从2014年开始,凡在我省参加高级工、预备技师学制教育的云南籍学子,在学习期间,由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学费补助。
实施博士后定向培养计划。从2014年开始,依托我省博士后站,每年招收50名左右博士后研究人员。在2年培养期内,由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培养经费补助。
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五)实施特殊政策引才
实行特别引才政策。重点引进一批拥有国内外领先专利技术和教学科研成果、能推动我省重点产业技术突破、能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和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特殊人才和创新团队,允许特殊人才自带优秀助手,并不受学历、职称、身份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比例设置等条件限制。省级引进的高端科技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采购的试验仪器设备,经批准,可以自主采购。
探索聘任制公务员引才政策。在金融、外贸、文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针对稀缺特殊专业人才,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
依托招商引资引才。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中引进的人才及其团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高层次人才、科技入滇人才、服务业人才等扶持政策。
大力引进职业经理人。支持国有企业采取年薪制、管理入股、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引进急需经营管理人才,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制度。
实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定特殊政策。开辟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资格评定特殊通道,从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年度评审计划的限制,直接进行考核认定。
(六)支持民营企业引才
鼓励民营企业采取高薪聘用、股权激励、兼职兼薪、特聘顾问等方式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和职业经理人,引进人才所需的购房货币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经评审认定后的引进人才,按认定等次由省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购房补贴,所在企业按高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七)鼓励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引才
对环境影响评价、人才中介服务、资产评估(土地、林地和知识产权评估)、金融和信息服务等中介组织引进的人才,所需的购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经评审认定后的高层次引进人才纳入全省高层次人才统一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建立省级中介人才网上专家库,探索网上评估、评价等方式,推进中介组织人才资源共享。
三、创新人才激励政策
(八)鼓励高层次人才开展科技创业
允许和鼓励在滇高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职创业,收入归个人所有。
(九)鼓励各类人才转化科研成果
允许和鼓励在滇高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将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不少于6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允许各级各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创办的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不少于5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允许和鼓励在滇高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和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激励(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及分红激励试点。设立股权激励专项资金,对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经批准,给予股权认购、代持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垫等资金支持。
(十)建立政府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扶持机制
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对经认定的科技型创业企业,以投资入股的方式给予支持,同时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一定投资补贴,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对专利技术成果转化进行风险投融资。
支持科技型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等进行科技保险,对参保企业给予不超过保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首购首用云南自主创新高科技产品的单位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
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银行为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专利技术成果或中试成果提供融资所发生的损失,经法定中介机构确认后,给予不高于实际发生损失本金部分30%的补偿,每项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十一)建立人才特区
在滇中产业新区和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立人才特区,在人事管理、经费使用、税收、股权激励、成果转化、收益分成等方面进行创新试点,打造人才智力高度密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新兴产业高速发展的示范区,最大限度集聚高端人才、最大限度促进创新创业、最大限度激发人才活力。
(十二)设立专家基层工作站
支持国家级和省级专家到县及县以下,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设立科研工作站。从2014年到2020年,支持每个县建立2-3个科研工作站,省级财政连续3年给予每个工作站每年1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当地政府无偿配套相应的工作场地,同时遴选有培养潜力的专业技术人员进站兼职服务。工作站科研成果就地进行转化的,成果所得收益按不少于9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专家在基层领衔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最高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由科技人员持有。
(十三)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
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执业准入制度有明确要求的行业外,具有大专或中专文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或20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履职满5年,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可将年度考核结果或获得州(市)级以上的表彰奖励等,作为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主要依据。在县级单位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工作,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或连续工作满30年的,因受到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数量限制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等级的,可先聘任,再进行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或自然消化;在乡(镇)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十四)实施基层人才对口培养计划
从2014年到2020年,每年从县及县以下的教育、卫生、农业科技单位中,各选派100名40岁左右的业务骨干,到省级学校、医院和农业科研单位进行为期1年的对口专业进修,省级财政对接收单位给予每人5万元培养经费补助。
(十五)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
县及县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到乡(镇)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的(含2年),从到乡(镇)工作之年起,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工作岗位补贴。
(十六)建立边境民族贫困地区基层人才特别招录机制
降低艰苦贫困地区基层公务员录用门槛,边境民族贫困地区县及县以下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可放宽学历要求,放宽基层工作经历限制,鼓励工人农民报考;可定向招录少数民族或懂少数民族语言人员,设置民族人才录用门槛;减少专业限制,吸引集聚各类人才到边境民族贫困地区建功立业。少数民族地区、艰苦贫困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具备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可应聘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急需、紧缺岗位,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和招聘条件。
五、改革人才评价机制
(十七)创新人才评价政策
修改完善各系列职称评审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或降低论文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行业和社会认可的人才评价标准,注重靠实践和贡献评价人才。
组建特殊人才评审委员会。在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组建特殊人才评审委员会,对引进人才和职称、学历不达标但学术技术水平超群的特殊人才,进行评审认定,有效解决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鉴定等问题。
(十八)建立高级专家延时工作制度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特聘专家”,以及我省院士后备人才、“云岭学者”、受聘二级岗位者和云岭教学名师、云岭名医、云岭文化名家,达到退休年龄后,确因工作需要,本人愿意,经组织批准可延长3-5年工作时间。
(十九)开辟技能人才上升通道
符合条件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等技能人才,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考。
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学生、企业职工参加国家级、省级技能大赛,胜出的优秀选手,可破格晋升为技师或高级技师。
六、改善高层次人才待遇
(二十)增加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
在滇工作的“两院”院士每人每年生活补贴提高到20万元;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在岗期间每人每年生活补贴提高到5万元。
给予院士后备人才、“云岭学者”、国家“特聘专家”,在岗期间每人每年生活补贴5万元。给予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云岭首席技师、云岭教学名师、云岭名医、云岭文化名家,在岗期间每人每年生活补贴3万元。
(二十一)提高人才奖励标准
探索建立政府荣誉制度,对作出杰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荣誉勋章。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二、三等奖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分别提高到5万元、4万元、3万元,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一次性奖励提高到2万元。鼓励各地区、各单位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重奖和发放生活补贴。
七、提升人才服务水平
(二十二)畅通人才服务绿色通道
认真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政策,在出入境和居留、户籍办理、工商、税务、金融、住房、海关、配偶随迁、子女就学、社会保险、职称评定等方面为引进人才提供快捷高效服务。建立高层次人才联络员制度,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培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联系,及时了解他们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加强各类园区的人才服务中心和人才创业基地建设,做好各类社会人才的服务、协调工作。
(二十三)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加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力度,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在产业园区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中介机构,逐步把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中经营性业务交给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加大政府购买人才公共服务力度。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猎头公司,拓宽各类人才发现、引进渠道,推动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加快人力资源无形市场建设,整合各级人才服务信息网络资源,建设政府与企业、人才互联互通的“云南人才淘宝网”,将其打造成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才网站。
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人才工作职责体系,将人才工作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和部门绩效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人才开发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全省人才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和人才发展报告制度。加强人才工作法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维护人才合法权益,形成公正、和谐、包容、平等的人才法制环境。加大人才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倡导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社会风气,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
组织、宣传、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民政、商务、卫生、国资等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各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督查考核。
2014年1月10日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
(云发〔2015〕3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决定,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以深化改革为主线,破除制约创新的障碍,建立市场导向的创新型体制机制,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与服务作用,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坚持需求导向。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打通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破除制约科研人员和创业人员创新的障碍,解决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型的核心问题,让创新真正落实到创造新的增长点上,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
——坚持人才为先。将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根基和第一资源,更加注重培养、吸引、用好各类人才,更加注重强化激励机制,更加注重发挥企业家和技术技能人才队伍的创新作用。
——坚持遵循规律。把握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和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使市场成为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基本保障,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
——坚持全面创新。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统筹推进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军民融合、合作创新,实现科技、制度、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
到2020年,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显现,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创新成果转化率大幅提高,科技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创新支撑产业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力充分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接近2%,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和创新型经济形态基本形成。滇中城市经济圈建成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区和新兴产业发展、内陆及沿边开放的主战场,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区域性国际经济贸易中心、科技创新中心、金融服务中心、人文交流中心和创新要素集聚区。
二、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一)扩大企业在创新决策中的话语权
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政府企业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吸纳产业专家和来自企业、行业协会的专家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建设,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在专家咨询组中的比例应超过50%,并逐步引入市场专家、风创投专家。
竞争类产业技术创新的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和要素配置模式由企业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决策。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
紧密结合滇中城市经济圈产业发展一体化规划,以及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布局,通过要素供给和政策优惠,以企业为主体,实现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的耦合协同。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其承担或参与高水平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和扩散。通过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兼并重组等形式,建立上下游企业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协同创新机制。
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
支持和鼓励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探索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共享的新模式,按照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整合形成若干产业创新中心。
对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改扩建科研和创新平台用房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省级以上产业园区企业配套建设的各类研发机构用地可按科研用地用途供应。对新批准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研发补助。
(三)切实加大财税和政府采购的扶持力度
全面落实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设备和软件等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科技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高端人才引进税收优惠、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鼓励科技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方便企业申报和享受政策的操作办法,简化办理程序和资料,重点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研究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从事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落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实现利润的考核措施,探索收购创新资源和重大创新项目、新模式和新业态等方面的投入均视同于利润的考核措施。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安排对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支持。支持龙头企业整体并购拥有研发团队和技术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研究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进入民品科研和生产的扶持措施,促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倡导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导向,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
(四)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
加快修订《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益不再上缴。
(五)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建立和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及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持有的科研成果完成后1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
(六)加大对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作价入股、创办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所占的技术股份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折算,奖励给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持有,或按相应比例参与分红。
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创新积极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入股分红等收益对科技人员及其团队实施的激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管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四、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环境
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促进优胜劣汰,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
(七)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力度,建立健全省、州市、县专利权、商标权等侵权调处协作、知识产权纠纷司法审判与行政调处衔接、电商领域和会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机制。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体系。
积极探索对外合作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调处机制,以及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应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各种手段,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引进、联合研发、投资并购和海外专利布局。
(八)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公共服务
加强中外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开展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建立重大关键技术领域专利态势分析机制。深化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服务,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专利申请、缴费、法律状态查询等知识产权事务“一站式”服务。积极探索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九)打破制约创新的垄断行为
加强反垄断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拓宽空间。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
(十)健全产业技术政策和监管制度
将产业监管由前置审批为主变为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通过健全市场准入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等进行规范,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做到包容发展。强化多部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产业技术政策、标准执行的过程监管。
(十一)形成要素价格倒逼创新机制
完善市场化的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超标的行业实行差别电价、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等价格政策,促使企业从依靠过度消耗资源能源、低性能低成本竞争,向依靠创新、实施差别化竞争转变。
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劳动力成本变化与经济提质增效相适应。
五、发挥科学技术研究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遵循规律、强化激励、合理分工、分类改革,增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原始创新能力和转制科研院所的共性技术研发能力。
(十二)创新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和管理
以解决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重大地质灾害形成机制和灾害预警、典型金属矿床成矿规律及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重大地方疾病发病机理研究、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等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为靶向,切实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努力取得原创性突破,提升云南省原始创新能力。
创新基础研究领域科研计划管理方式,尊重科学规律,建立包容和支持“非共识”创新项目的制度。
(十三)深化科研院所分类改革
坚持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方向,推动承担较多行业共性科研任务或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转制科研院所深化市场化改革,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或整体上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
支持省属转制科研院所依法依规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优化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各类机构、组织和个人建立新型研发组织,在申请科研项目和接受公共科技服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充分挖掘和激发中央在滇科研院所服务云南发展的潜力,支持其面向区域国民经济发展主战场确定研究方向,提高重大技术系统集成能力。
(十四)改革科研活动评价制度
建立分类评价和考核制度。对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实行同行评价,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研究成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
对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注重评价其对产业技术进步、产业链延伸或标准体系建设的实质性贡献。
对公益性研究,强化国家目标和社会责任评价,定期对公益性研究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建立公益性研究机构依托国家资源服务行业创新机制。
(十五)加大对科研绩效的激励
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
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聘用制度,优化工资结构,保证科研人员合理工资待遇水平。完善内部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探索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聘任高层次科技人才。
六、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推动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提升支撑能力,集成服务资源,有效衔接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十六)完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重点支持和大力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工业设计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培育一批科技服务机构和骨干企业。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加快推进技术评估、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建设。培育市场化新型研发组织、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新业态。引导企业进一步分离和外包非核心业务,促进我省制造业主辅分离。
(十七)构建众创空间,推进创新创业
积极落实国家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推进“互联网+”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管理与服务,加大扶持力度,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公用软件等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团队参与运营管理,鼓励存量商业商务楼宇、旧厂房等资源改造,发展创业孵化和营销、财务等第三方服务。
七、强化金融助推创新的功能
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形成各类金融工具协同支持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
(十八)壮大创业投资规模
积极参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按照市场化原则研究设立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结合国有企业改革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有效拓展创业创新融资渠道,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
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运营,推广“孵化+创投”孵化模式,鼓励持股孵化、阶段参股等模式创新。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落实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门槛的政策。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
(十九)拓宽技术创新融资渠道
优先支持成长性好的创新型企业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四板”市场上市和挂牌,扩大上市融资、债券融资、股权基金融资规模;积极探索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
鼓励商业银行科技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多种融资担保方式,支持技术创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评估质押等贷款形成的中间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
鼓励企业投保科技保险,化解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发、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等过程中的创新风险,落实将科技保险费用纳入企业技术研发费用的政策,并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科技保险费用支出进行补助。
八、建设高质量创新人才队伍
按照创新规律培养和吸引人才,按照市场规律让人才自由流动,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
(二十)实施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工程
围绕建设创新型云南的重大需求,实施“云南省科技领军人才”“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云岭首席技师”等人才工程,面向全球引进首席科学家等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广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滇从事创新研究。
缩短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证申办周期,简化外籍高层次人才居留证件、人才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办理程序。对长期在滇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优先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建立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一门式受理窗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放宽年龄限制。
(二十一)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优化教育结构,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加快应用技术类大学建设,继续推进地方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改革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分类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索科教结合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新模式,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比例,增进教学与实践的融合。建立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孵化、帮扶引导体系,构建现代化职业教育体系。
(二十二)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
认真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政策,在出入境和居留、户籍办理、工商、税务、金融、住房、海关、配偶随迁、子女就学、社会保险、职称评定等方面为引进人才提供快捷高效服务。建立高层次人才联络员制度,及时了解实际困难,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加强各类园区的人才服务中心和人才创业基地建设,做好各类社会人才的服务、协调工作。
推动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和产业化。整合各级人才服务信息网络资源,推进政府与企业、人才互联互通的人力资源无形市场建设。稳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鼓励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省外、国外机构开展合作,在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国内人才竞争与合作。
(二十三)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破除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科技创新人才双向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
加快落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人员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并在各类创新活动中按照有关规定持有股权、获取收益和报酬。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可将科技人员在企业或基层一线的工作业绩及时间纳入评价。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科技创业岗” “企业人才兼职流动岗”,企业设立“科研人才兼职创新岗”,吸引创新人才发挥所长,创新创业。
九、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在更高层次上构建对内对外开放创新机制。
(二十四)鼓励创新要素跨境、跨区域流动
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大力推动产业入滇、资本入滇、科技入滇、人才入滇。以滇中新区、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基地)、国家重点开发开放实验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等为载体,重大项目为抓手,创新合作模式,大力承接优质产业转移,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引导外来资本和技术投向需要培育壮大的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高原特色农业、现代服务业与出口导向型产业。鼓励外来企业(集团)在滇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培育总部经济新业态。
支持国内外学术机构、跨国企业在滇设立研发机构和联合研发平台,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再创新,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我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走出去”,在重点产业领域建设国际或省外合作基地,开展参股并购、联合研发或实施新产品产业化等合作。
对进入云南新设立的高水平研发机构、院士(专家) 工作站等,可视条件对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入、购建办公用房、运行经费、科技项目等给予资金补助。
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创新合作交流活动,实行有别于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国审批制度,放宽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
(二十五)扩大科技成果转移或技术扩散
充分发挥云南处于面向南亚东南亚沿边开放前沿,以及处于“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交汇点的区位优势,利用好云南在生物技术、现代农业、新材料和轻工产品等领域与周边国家相比具有的比较优势,以及连接我国中东部地区的大通道优势,推动有关新兴技术、产品、标准、品牌“走出去”,开拓南亚东南亚国际市场。
整合对外投资政策咨询和信息发布渠道,强化技术贸易措施评价和风险预警机制。
十、推进政策统筹和创新改革试验
更好发挥政府推进创新的作用,通过改革试验形成职责明晰、积极作为、协调有力、长效管用的创新治理体系。
(二十六)构建统筹协调的长效机制
建立省、州市、县各级、各部门会商机制,强化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对外合作等有关规划和政策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发挥好科技界和智库对创新决策的支撑作用。
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
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建立创新驱动导向的评价体系
结合云南实际研究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进行分类考核,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
(二十八)创新科技管理体制和财政投入支持模式
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机制,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和监管。建立全省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健全统筹协调的科技宏观决策机制,强化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科技投入统计等基础性工作,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
进一步发挥政府投入的杠杆作用,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创新活动。突出成果导向,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普惠性和引导性政策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
优化整合各有关计划、专项、基金等,建立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继续组织实施云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等财政资金专项,改变以财政直接拨款为主的科技经费和产业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建立以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科技创新券、风险补偿等多种手段支持研发和产业化的财政支持机制。强化财政科技投入事中和事后补助,拓宽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公益技术推广应用等渠道,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方式。
(二十九)推动以简政放权为重点的管理创新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推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新模式,减轻企业注册、发展、运营过程中的各种成本。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制定并公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及强制性中介事项目录清单,制定管理措施,精简前置审批,优化审批程序,规范中介服务,强化纵横联动监管。 加强部门间协作和数据开放共享,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横向联通、纵向贯通”,提高审批效率。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放宽企业场所登记条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支持新兴业态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
(三十)积极推进创新改革试点
选取具备条件的地区、产业集聚区、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作为试点,参照中关村等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先行先试政策,围绕培育新产业,聚焦创新力量,开展创新改革试验,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在滇中新区、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国家级高新技术(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建立人才特区,在人事管理、经费使用、税收管理服务、股权激励、成果转化、收益分成等方面进行创新试点,打造人才智力密集、制度创新、产业持续发展的示范区。
十一、工作保障
充分发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职能,定期对已出台的创新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查找瓶颈制约并调整完善。确定具备条件的创新改革试点,制定改革方案并推动实施,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推广。审计、督查等部门要研究与鼓励创新相适应的监督机制,维护有利于创新的制度环境。
各州(市)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促进我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推手,认真抓好落实。要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分解任务,明确时限和工作路线,完善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工作中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具体改革方案,整体提升政策把握能力和操作执行能力。要加强对创新文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对创新主体、创新过程、创新成就的宣传,树立一批破难关、勇创新的先进典型,广泛发动社会参与,为创新驱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15年11月13日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
体制改革的意见
(云发〔2016〕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4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创新型云南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强统筹部署和协同创新,提高科技创新整体效能,推动形成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构建具有云南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全面推进创新型云南建设。
(二)基本原则
——创新驱动,支撑发展。把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提供科技支撑,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服务可持续协调发展。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在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等环节,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在产品开发、产业化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环节,政府发挥引导作用,市场发挥主导作用;对事关民生及社会公益的研究开发,政府重点支持。
——遵循规律,以人为本。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设科技人才队伍,完善人才发展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科技人才的需求。
——全面部署,有序推进。针对亟待改革解决的科技体制机制问题,加强顶层设计,整体部署,突出重点,有序推进;选准改革的主要方向、重点环节,明确任务,强化政策配套。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取得实质性进展,市场对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更加突出,产学研协同创新有效推进,创新创业环境、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实施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
到2020年,区域创新能力进位提升,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技术创新市场导向作用充分有效发挥,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准确到位,整体效能明显提升;创新环境更加优化,创新效率大幅提高,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更加突显。基本建成要素齐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合作开放、高效运转的具有云南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
二、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四)建立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
鼓励企业制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创新研究,建立健全技术储备制度。
扩大企业在创新决策中的话语权,吸收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有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较大比例,并逐步引入市场专家、创投专家。
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
建立健全按照产业发展重大需求部署创新链的科研运行机制和政策导向,引导和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编制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图,建立技术研发支撑产品创新的发展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承接重大工程,优先给予科技项目支持。
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择优支持中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模和质量。建立科技型企业创业顾问团,为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研发、市场、管理、财务、融资等全程指导服务。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建立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绩效考核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将研发机构建设、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考核体系,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
落实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实现利润的考核措施,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支持。对龙头企业整体并购拥有研发团队和技术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普惠性财税政策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配合单位:省科技厅
(六)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创新体制机制,集聚行业创新资源,牵头组建实体型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市场化机制开展科技创新,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支持重点产业骨干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健全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平台,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研发和工程化研究。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七)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合作
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技术研发、专利共享和成果转化推广平台,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制定技术标准,推动联盟成员建立联合开发、共同投入、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紧密合作机制。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合作开展研究开发,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择优按研发经费一定比例进行补助。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成果转化基地等创新平台,围绕发展需求开展技术研发和工程化研究,形成的支出进入企业当期成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加快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和服务,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基础、技术和人才的源头支持。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科院昆明分院
三、建设新型科技创新服务体制机制
(八)强化研发分类支持导向
强化基础研究的需求导向,加快基础研究成果对技术创新的引领和渗透,优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对云南发展具有支撑引领作用的战略先导研究、基础研究和交叉前沿研究,强化基础研究对人才培养的基础性作用。
重点支持高校、省属转制科研院所、应用型研究机构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面向行业、面向市场开展共性技术、工程化应用和技术集成等研发与服务,促进从研究开发到产业化的有机衔接。
按照“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的原则,建立稳定支持经费与竞争性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对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以及优秀创新人才团队给予稳定支持;对试验发展、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采用竞争性方式支持;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事关民生及社会公益的研究开发优先重点支持。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中科院昆明分院
(九)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修订《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益不再上缴。
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完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制定具体措施,推动建立专业化的机构和职业化的人才队伍,强化知识产权申请、运营权责。
逐步实现高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转化的,可依法强制许可实施,鼓励以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加强技术转移。建立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技术转移的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校、科研院所可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应不低于转让收益的60%。
研究建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制度,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展多层次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交易市场。支持省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滇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省内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打造资源高效配置的技术转移平台。对组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科院昆明分院
(十)健全区域创新发展体制机制
围绕建设中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以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创新服务等三大体系建设为重点,构建云南特色区域创新体系。
在滇中新区规划建设滇中科技城,围绕滇中城市经济圈发展培育若干省级科技创新中心,打造特色区域创新增长极。
支持昆明高新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动具备条件的现有工业园区转型升级,促进各类园区完善升级为国家级园区,形成若干高水平、有特色优势的产业集群。集聚各方创新资源,加大分类支持,鼓励创新资源密集的区域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支持具有特色创新资源的区域加快提高创新能力。有序推进沿边、藏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带建设,择优布局一批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实现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全覆盖。
牵头单位:昆明市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十一)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云南科技创新园建设,打造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科技创新与技术转移基地和区域性科技中心。支持国家高新区、省级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各类园区建设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行业布局,大力支持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建设,优化平台布局,完善评价机制,探索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按照功能定位整合利用各类研发平台资源,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
加快推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市场化改革,重点建设高水平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研发外包、工业设计、科技评估、信息咨询等科技中介服务组织,构建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积极支持“互联网+”行动计划探索、创新和应用。
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模式。研究制定发展众创空间、构建创客联盟,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构建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运营,推广“孵化+创投”孵化模式,积极探索风险投资与孵化器联动发展模式,鼓励持股孵化、阶段参股等模式创新。加快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加大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服务的资金扶持。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滇中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十二)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解决发展资金。建立金融机构及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协调机制,支持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上市、挂牌和并购重组。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贷款服务中心,创新金融服务科技的方式和途径,综合运用各类适合科技型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产品和工具,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推广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保证保险等多种融资担保方式。加大财政资金对科技金融的投入支持力度,通过设立“风险补偿金”等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制度,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
加快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搭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方式,探索实施“创新风险基金”“科技创新券”等试点工作。
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投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支持力度。加快培育发展创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等不同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省级科技计划跟进支持。鼓励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银监会云南监管局、证监会云南监管局、保监会云南监管局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
优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提高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推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支持专利技术转化运用,引导知识产权占股、转让、许可及质押融资,促进知识产权交易流转。
加强重大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开展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及重点产业专利预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布局的针对性。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鼓励服务模式创新,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提供全方位服务。
建立健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长效机制和保护体系,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加强对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类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维权服务,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司法审判与行政调处衔接机制。
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配合单位: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
(十四)提升科技开放合作水平
扩大科技资源总量,建立“科技入滇”长效机制,发挥“科技入滇”平台作用,推动科研平台、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人才和团队入滇落地。
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科技合作,加强云南与美、欧、日、韩等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交流合作。围绕国家“一带一路”重大战略部署及云南发展战略需求,支持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产业技术创新重点领域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开展参股并购、联合研发等国际合作。
有序开放省科技计划,优化境外创新投资管理,完善外商投资,有效利用境外资本投向创新领域。支持国内外学术机构、跨国公司等在滇设立研发机构,搭建联合研发平台,吸引全球优秀科技人才来滇创新创业。
积极参与“中国—东盟科技伙伴计划”“中国—南亚科技伙伴计划”,支持中国—东盟创新中心、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中心对外开展工作。完善国际科技特派员制度,深化国际科技特派员工作。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外办、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推进科技管理体制创新
(十五)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职能,加强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强化部门分工,统筹省直各部门科技资源,聚焦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建立科技部门、经济部门、行业部门、州(市)政府协同创新机制和重大问题会商沟通机制,促进管理科学化和资源高效利用。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
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对新制定的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改革完善计划设置、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绩效考核等体制机制,构建目标导向明确、功能定位清晰、具有云南特色的科技计划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科技计划评估和监管、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提高科技资源的投入产出效率。
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建立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和监管,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第三方机构评估评价,通过科技报告制度和网络系统共享信息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法制办
(十六)改革科技项目管理
改革科技项目导向机制,推动科技资源分配由行政导向向市场导向转变,由事前支持向事后补偿补助转变。结合我省实际,聚焦重大目标和需求,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等各环节进行重点布局。
改革科技项目管理方式,拓宽科技项目需求征集渠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探索完善网络申报和视频评审办法,避免频繁考核,保证科研人员的科研时间。
组建战略咨询和评审委员会,发挥规范化专业机构的作用,建立科学、公平、有效的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实施模式,将专业机构的管理和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作为财政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建立专业机构管理项目机制,制定专业机构改建方案和管理制度,将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等改造成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逐步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各类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十七)完善科技经费管理
强化经费使用的目标导向和绩效导向,改进和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经费管理机制,完善项目立项、经费分配、经费监管、绩效评价协调统一的管理机制。
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对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公益性、共性技术、惠民项目及人才培养主要实行事前资助支持方式;对市场导向类项目主要实行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支持方式;对科技中介服务主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和考核评估后补助支持方式。
完善科研资金使用监管机制,强化法人责任,下放单位预算调整权限,增加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健全科技项目管理问责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开问责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八)深化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
逐步建立符合各类科技人才、项目、成果、研发与服务平台的多元化评价体系。针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多样性,建立包括基础研究、技术开发、试验发展、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分类评价体系,探索建立研发能力与服务能力考核相结合、团队考核与个人发展相结合、长周期考核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多维度评价方法体系,逐步实施创新绩效考核,实行绩效拨款制度。
改进科学技术奖励制度,重点奖励对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技成果和杰出科技人才团队,强化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奖励导向。根据不同奖项特点,完善评审标准和办法,增加评审过程透明度。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十九)加强科技基础制度建设
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制定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建立科技报告编制、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
实施创新调查制度,合理设计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创新型云南建设监测。完善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建立覆盖项目申请、立项、执行、验收及成果管理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共享信用评价信息。
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推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种质资源、科学数据等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共享。健全完善财政资金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查重机制和联合评议机制,防止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建设云南省科技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统一发布科技报告、创新调查报告、科技统计报告等信息,实现科技资源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十)深化科研院所改革
完善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探索理事会制度,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取消行政级别,在有条件的单位对院(所)长实行聘任制。充分挖掘和发挥中央在滇科研院所服务云南发展的潜力,支持其研究方向面向区域国民经济发展主战场,提高重大技术系统集成能力。
支持省属转制科研院所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改革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优化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分类改革,落实科研事业单位在编制管理、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完善高校科研体系,建设一批区域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鼓励各类机构、组织和个人建立新型研发组织,并与传统科研机构在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提供公共科技服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逐步实施科研机构绩效评价制度,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估,建立绩效拨款制度。支持科研院所、高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采购及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利用各种项目资金采购科研设备和科研用原材料,实行自主采购。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中科院昆明分院
五、完善科技人才发展和激励机制
(二十一)强化科技计划支持人才导向
加快建立以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核心的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方式,把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作为项目立项、实施、考评的重要指标,构建以人才(团队)为核心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创新成果突出、服务产业成效明显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给予滚动支持。
建立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专家)制和项目经理人制,对优秀科学家、领军人才及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按需支持的方式给予稳定经费保障。建立高端科技人才及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产业发展的激励机制。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经费总额度内,预算不超过20%的经费比例,用于对项目实施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或人才和团队的后续培养。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二十二)健全科技人才流动与配置机制
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科技创新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完善科研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服务机构科研人员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服务机构科研人员在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成果推广、创新创业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持有股权、获取收益和报酬,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技创业岗”,让科技人员专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其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其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支持企业设立“企业创新岗”,吸引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到企业任职或兼职。高校、科研院所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可将科技人员在企业或基层一线的工作业绩及工作时间作为评价依据。
高校、科研院所应当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改进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拓展校企合作育人途径与方式,积极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
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采取奖励方式支持其开展创新创业。依托现有科技人才(团队)培养计划,采取对口扶持、人才代培等方式,探索基层科技人才开发与资源共享新途径。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委组织部,中科院昆明分院
(二十三)创新科技人才激励机制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的各项政策和实施细则,支持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结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施行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深化高校、科研院所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形成符合科技创新特点、有利于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
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入股分红等收益对科技人员及其团队实施的激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绩效总额,不作为下一年工资、绩效总额基数。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委组织部,中科院昆明分院
(二十四)建立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
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与科技人才发展规律、工作性质和岗位需求相结合,以科研能力、创新成果、服务绩效等为导向,有利于科技人才发展的分类评价体系。
对基础研究领域的人员评价以有利于潜心研究、长期积累,催生重大原创性成果为重点;对应用研究领域的人员评价以聚焦需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为重点;对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人员的评价以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为重点;对研发支撑和服务人员的评价以服务质量与实际效果为重点;对软科学研究人员的评价以服务决策需求、形成战略研究报告、支撑智库建设为重点。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中科院昆明分院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把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作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动力,注重科技体制改革与其他经济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做好各项改革工作的统筹推进和协调落实。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及推进措施,明确阶段目标,落实任务分工,设定完成时限,完善保障措施,务实高效推进各项改革,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对各项改革任务,要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有序推进,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2016年2月1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云办发〔2015〕40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 讲话精神,全面贯彻省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 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创业 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高校科技智力密集、创新创业资源丰 富等优势,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推动全省高 校更好地服务云南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就深化高校创新创 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一)健全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和重要内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强化创新创业实践,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坚持育人为本、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加快培养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不断增强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的结合度。到2020年,集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全省至少有15所高校加入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联盟,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数量显著增加。
(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新创业者努力相结合,依托高校创新创业培训机构,深入实施云岭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每年组织6万名以上大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培训,基本让每一个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能获得培训机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建立高等教育人才信息数据需求预测和人才培养规划机制。以需求为导向,完善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推动人才培养由学科专业单一型向多学科融合型转变,探索建立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新机制。在实施好“卓越计划”、科教结合、产教结合和医教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基础上,吸引社会资金和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建设一批符合学校专业特点和大学生成长需求的创业实训项目,探索建立与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新机制。到2020年,高校与州市合作创办至少16所创业学院,力争15所高校实施的育人行动计划进入国家育人计划行列。
(三)聚集领军型人才。对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科技领军人才”“云岭学者”“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技术创新人才”等重点人才工程,根据我省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调整学科结构布局,实施一流学科建设工程,培养聚集一批精于原始创新、技术创新的领军人才和精于商业新模式、产业新业态的职业经理人及技术经纪人。到2020年,建设省级一流学科50个,力争在国家级一流学科建设上有所突破;新建高校科技创新团队30支,力争在国家及部委级团队、人才支持计划上有所突破。
二、提升科研创新水平
(四)增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攻关研究能力。扩大省级财政性科研专项和高校科研经费规模,并在省级应用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计划中,加大对高校的支持力度,提升高校原始创新能力。鼓励高校拿出一定比例的财政性基本科研业务费,设立大学生科研基金,支持大学生科研创新。鼓励高校面向市场开展共性技术、工程化应用和技术集成等研发服务,促进高校科技与产业需求有机衔接。支持高校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科技创新联盟,促进产业急需和有区域优势的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优势特色学科协同发展。支持高校新建一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实施国际联合研究项目,增强高校聚集国际科技资源和协同创新能力。到2020年,新建高校重点实验室30个和高校工程研究中心20个,力争3-5个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入国家及部委级行列;新建省级协同创新中心20个,力争1-2个协同创新中心进入国家级行列;新建省部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或国际联合实验室15个。
(五)实施重大科研专项行动。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与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联合设立现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石油化工、高原特色现代农业、节能环保、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重大科研专项,支持高校与企业合作开展专项研究和科技创新。到2020年,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开发一批重大技术装备,建设一批创新平台,新增一批发明专利和自主知识产权,形成一批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力争产出3-5项促进区域经济、现代工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
(六)加快高校新型智库建设。深入实施中国特色高校新型智库建设云南推进计划,建设一批社会科学专题数据库、实验室和软科学研究基地。加快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走出去”,重点建设一批体现云南地缘优势、学科优势、研究优势的特色基地和面向周边国家的研究中心。围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定位,以闯出跨越式发展路子为主题,组织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智库研究。到2020年,至少打造支撑云南发展、服务国家战略、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高校智库10个,力争有1个以上智库进入国家专业化高端智库建设行列。
三、强化平台建设
(七)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整合昆明一二一大街、学府路、环城西路等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的人才、科技、房产、土地等资源,以昆明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为主干,借鉴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功经验,建设莲华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示范区。发挥呈贡大学园区高校云集、人才济济的独特优势,加强政府、高校和社会的三方合作,打造融教育教学、技术创新、项目孵化、产业实体为一体的呈贡大学园区众创空间。实施入园大学生创业项目及团队免费享受创业培训、创业辅导、人才支持服务以及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费用减免、税收减免、小额贷款、办证落户等多项扶持政策,聚集创新创业要素,培育孵化科技成果。采取政府资金引导、企业化运作、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保障,组建专业化服务团队,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遵循市场规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整合经营资产(知识产权、实物和资金等),成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以孵化转化科技成果为主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和对接渠道,支持、引导全省高校孵化成熟的科技成果、科技创新企业与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示范区及产业园区无缝对接。基于“一校一园”方式,在有条件的高校建设一批省级特色大学科技园区等创新创业载体。对新建并经认定的高校创新创业载体及载体内在孵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补助。到2020年,力争莲华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示范区和呈贡大学园区众创空间入驻大学生项目团队达300个以上,入驻企业达到500家以上,带动就业30000人以上。
(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平台建设。支持高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中心,以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积极参与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用网络技术,整合高校科技成果资源,汇集企业需求,建立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信息平台;由省财政对成功组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的高校成果转化机构,给予专项奖补支持。鼓励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创办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的获权、用权、维权提供综合服务。健全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作开发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到2020年,建成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中心15个,转移转化科技成果1000项以上。
(九)推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在人事管理、经费使用、股权激励、成果转化等方面大胆创新,建设好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对接国家和省级各类引智计划,集中引进一批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推动重点领域科技突破,促进学科建设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衔接。到2020年,新增至少5个省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十)加快大学生创业示范中心建设。利用现有资源,加快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建好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依托校内外众创空间等平台和载体,建设一批集创业教育及指导、创业模拟及实践、创业服务及研究、研发成果应用及转化、创新成果产业化、网络众筹融资等功能于一体的大学生创业示范中心,为创业者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通过“贷免扶补”等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全面打造以大学生为代表的青年科技创业生力军。到2020年,建设大学生创业示范中心50个。
四、优化政策环境
(十一)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改革。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高校。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高校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高校,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高校所取得的职务科研成果完成后1年未实施转化的,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根据与本单位协议进行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高校可将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奖励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5%。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一次性纳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管理,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基数。支持高校采取专利及专有技术作价入股、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不低于50%的个人奖励,获奖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获得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要根据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支持科研成果产业化,由政府引导资金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高校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补贴。对高校牵头实施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成果产业化项目,按“一事一议”模式,给予最高1∶1的省财政资金配套资助。
(十二)推进服务创新创业的科研评价制度改革。建立高校创新创业专项基金和绩效奖励制度,针对人才队伍、研发平台、科技成果等不同贡献,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的评价指标体系及其业绩积分奖补办法。完善高校科研组织管理评价方式,改进项目及经费管理模式,实现创新劳动与利益收入相匹配。加强预算管理,省级及以下纵向项目承担高校,可以在项目经费总额度内,按不超过20%的经费比例,用于奖励对项目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或用于人才和团队的后续培养。委托研究项目经费单列入账管理,在完成委托任务后,结余经费的80%可用于奖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团队成员,20%用于科研团队后续发展基金,并制定相应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奖励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基数。
(十三)推进服务创新创业的职称评聘和人事制度改革。在制定编制标准或人员配备标准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实行高校编制备案制管理。逐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各高校要在核定的结构比例总额内,确定不少于2%的比例,专门用于在创新创业和产学研合作方面成绩突出人员的职称晋升。适当放宽高校岗位结构比例。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在事业编制总量内,积极保障高校优秀人才引进需要。支持高校自主设立“科技创业岗”和“科技成果转化岗”。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支持科技人员专职从事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等业绩与教学、科研等业绩等同,一并纳入学校绩效考核统筹。完善高校内部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十四)推进创新创业人才流动方式改革。建立高校创新创业人才管理平台,对全省高校离岗、流动、中短期引进或外出人才等进行管理,提供科研成果记录、工作业绩评价、研发贡献认定、转化收益分配、年度工作鉴定等服务,并以平台为基础,开展创新创业骨干人才评选和“创新创业带头人”评聘工作。允许和鼓励高校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对经原单位同意离岗的,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支持高校自主设立不超过5%的科研流动岗位,用于面向全球吸引和聘用有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科技人才到学校兼职。支持高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其创业成效或从事科技服务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依据,成效显著的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优化因公出国管理政策,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支持高校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校科技人员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和“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新增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通过省级及以上认定的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由省财政按所上缴一般预算收入的相应额度扶持该企业。
(十五)完善创新创业资源共享机制。发挥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络服务平台作用,推进高校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创业平台向社会用户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科技研发设施,以优惠价格提供共享服务。由省财政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不超过服务费用50%、最高30万元的财政经费补贴。探索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券”试点工作,将财政资金以“有价证券”的形式向大学生发放,大学生用“创新创业券”向各类创新平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再由服务提供机构持券报销兑现。
(十六)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保障机制。建立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允许创新实践、论文专利、创业活动等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进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可根据创业绩效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高校在校学生要完成不低于32学时、不低于2学分的创业课程。支持高校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鼓励高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优先向大学生创设的小微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在校大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3年,休学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凡入驻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2年内免交房屋租金。符合条件的在省内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创业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对毕业学年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经营实体,每年评选100个,经项目评审后,每个给予3-5万元的无偿资助。
(十七)拓宽高校创新创业资金筹措渠道。2016年至2020年,省财政根据财力状况不断加大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专项用于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奖励、重大科研专项行动、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科研成果产业化补贴、高校实验室开放补助和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券”,当年结余经费可转入下年度合并使用。统筹利用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高校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各州(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设立支持高校创新创业的投资引导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政策,试点建立创新型企业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和质押登记体系。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在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科技贷款、融资担保、股权质押、科技保险等方面开展创新。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通过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成立云南省高校创新创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开展高校创新创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州(市)和相关部门要把推动高校创新创业和产学研用合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统筹管理,明确各自责任,建立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为推动高校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环境和有力保障。各高校要落实高校创新创业改革的主体责任,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把高校创新创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扎实推进。要把创新创业教育质量、科研创新创业成效作为衡量办学水平、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严格实施考核。
(十九)发挥师生主体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创新创业教育全过程,引导高校师生自觉把个人理想与国家命运、把创新创业梦与中国梦紧密联系在一起,激发广大师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投身创新创业的热情。加强学术科研诚信教育,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建立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增强创新创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建立科研创新项目基本信息、绩效报告公开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监督,打造公平的创新创业竞争环境。
(二十)培育创新创业文化。大力宣传高校创新创业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重要性,使创新创业成为管理者办学、教师教学、学生求学的理性认知与行动自觉。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观念,让有贡献的科研创新人员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工作上有保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完善服务的要求,着力破除人才流动、技术使用、利益分享和工作服务等体制机制障碍。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树立创新创业成功典范,丰富宣传形式,培育创客文化。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努力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宽容失败、支持创新的良好氛围。
2015年12月31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15〕3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精神,现就加快推动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九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围绕努力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定位,抓住桥头堡建设、“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实施机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政策环境,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以服务我省重点、优势特色产业科技创新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重点,延展科技创新服务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壮大科技服务业市场主体,培育科技服务新业态,提升科技服务业的总体水平,促进科技服务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为我省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的路子提供科技服务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有序放开科技服务市场准入,简化前置审批,建立符合省情、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激发各类科技服务主体活力。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综合运用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市场化发展,加强专业化分工,拓展市场空间,实现科技服务业专业化发展。
坚持创新发展。充分应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依托各类科技创新载体,整合开放公共科技服务资源,推动技术集成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新型科技服务业态。
坚持开放合作。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加强区域协作,重点加强与国内先进地区、南亚和东南亚、发达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培育具有区域影响力的服务品牌。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大幅增强,科技服务业市场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培育形成一批新型科技服务业态、一批科技服务产业集群,在高原特色农业、实验动物、疫苗和中药、天然药、有色及稀贵金属新材料等优势特色领域,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的科技服务机构和龙头企业,形成以滇中地区为核心区的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科技服务业产业基地。实施“912”工程,围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综合科技服务9大重点任务,打造10000个科技服务机构,实现产业规模2000亿元。
二、重点任务
(一)研究开发及其服务
提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场专业化技术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场化服务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接企业技术开发、产品开发等中试应用研究服务。
提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共享水平。建立和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运行机制,鼓励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依托企业、由财政经费支持建设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分析测试机构、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
培育市场化新型企业研发组织、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新业态。研究制定有利于研发类企业专业化发展的实施办法,鼓励研发类企业专业化发展,形成研发服务新业态。
(二)技术转移服务
充分发挥已建国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和平台服务功能。完善运行机制,创新服务模式,重点依托国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一批国家、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面向市场开展中试和技术熟化等集成服务,以南博会(昆交会)、科技入滇对接等活动为契机,承接国内外科技成果到云南落地转化和熟化,推动云南及国内优势特色科技成果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转移转化。
新建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在云南科技创新园及昆明、玉溪国家高新区等技术需求密集区,围绕生物、能源、装备制造等云南优势特色领域,新建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进形成跨领域、跨区域、全过程的技术转移集成服务。
优化技术转移服务环境。研究起草制定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依法保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比例。在云南科技创新园及昆明、玉溪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探索建立对国有控股院所转制企业、国有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科技服务企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
(三)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提升已建国家质检中心检测实验室和省级质检中心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完善运行机制,支持不同所有制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开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资格认证,以及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检验检测服务。
新建一批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规划布局,围绕重点产业,突出实验动物、有色及稀贵金属新材料、沿边口岸进出口商品等特色检验检测服务需要,新建一批检验检测平台,支撑高原特色农业、实验动物、疫苗和中药、天然药等领域的技术标准研制与应用服务,探索构建技术标准全程服务体系。
推进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化进程。按照国家推进科技服务事业单位转制工作部署,推进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服务事业单位转制。
(四)创业孵化服务
提升现有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提升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及各类孵化器服务大学生创业就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创业孵化服务链,探索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孵化方式。
培育一批专业孵化器和创新驿站等创新型孵化器,认定一批省级孵化器。围绕重点产业,突出实验动物、有色及稀贵金属新材料等特色产业需要,在昆明、玉溪等技术需求聚集区域,培育、认定一批专业孵化器和创新驿站。
引导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孵化器建设。吸引各类投资机构向孵化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促进天使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与创业孵化紧密结合。
培育创业孵化服务队伍。建立孵化器内“企业联络员+企业辅导员+创业导师”三级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教育,营造创业文化,以创新创业大赛为突破,营造创业氛围,培育创业服务人才。
(五)知识产权服务
引导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体系,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增强知识产权服务供给能力。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在知识产权集聚区设立维权援助分中心、工作站,提高维权效率。建设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加快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开展专利信息订制推送服务。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评估、交易、质押、投融资、运营等商用化服务,促进知识产权资本化、市场化运作。
创新服务模式,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新业态。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围绕优势特色产业,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信息分析、风险评估、预警等服务,促进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功能拓展和自身演化提升。
(六)科技咨询服务
提升已建科技咨询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完善运行机制,在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管理咨询等方面提高机构的咨询服务能力。
培育管理服务外包、项目管理外包等新业态。在高原特色农业、实验动物、大数据、疫苗和中药、天然药等领域培育形成高端科技咨询服务业新业态;推进冶金、化工、烟草等传统制造业服务化进程。
强化数据和信息共享。创新服务模式,支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网络化、集成化的科技咨询和知识服务。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市场化开发利用,支持发展竞争情报分析、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等科技信息服务。支持发展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集成化的工程技术解决方案。
(七)科技金融服务
深化科技和金融结合。研究制定我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积极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意见,支持金融机构在科技金融服务的组织体系、金融产品和服务机制方面进行创新,建立融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激励机制,设立科技贷款服务中心,逐步扩大仓单、订单、应收账款、产业链融资以及股权质押贷款的规模,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程。
建立和完善创投、信贷、债券、担保、保险等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整合集成科技金融优势资源,建立多部门科技金融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大科技金融结合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投基金等开展对科技服务企业的“投、贷、保”联动,遴选“专优特新”科技服务企业参与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项目,缓解科技服务企业融资难问题。
(八)科学技术普及服务
提升已有科普基地服务能力。重点打造一批展教功能齐全、具有特色和社会影响的精品科普教育基地。
促进公共科普资源的开放共享。推动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建立和完善免费开放制度,开展公益性科普服务。
引导有条件的科普服务机构市场化运作,开发科普产品和科普资源,拓展传播渠道,开展增值服务,带动模型、教具、展品等相关衍生行业发展。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科普设施。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投资建设科普设施。逐步形成开放程度高、延伸范围广的信息化、网络化科普设施体系,促进科普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强化媒体科普宣传功能作用。支持各类出版机构、新闻媒体开展科普服务,加大科技传播力度,创新服务模式,开展环境保护、矿山安全、地质灾害、地震减灾、艾滋病防治、生殖健康等为主要内容的科普工作,引领激发广大群众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公众不同层次和形式的需求,提高公民科学素养。
(九)综合科技服务
培育综合科技服务机构。培育和打造一批区域性或区域间的综合科技服务机构,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在发掘需求、创意策划、金融资本、创新创业等环节提升全链条的科技服务能力,以综合性科技服务带动和整合各项专业化的科技服务,形成覆盖信息、知识、创意、创新、产品开发与营销的科技服务链。
创新服务模式。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一站式”、“托管式”科技服务,探索集成化总包、专业化分包的综合科技服务模式。
三、政策措施
(一)健全市场机制
进一步完善科技服务业市场法规和监管体制,加强科技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各类科技服务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研究制定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加快推进我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条例立法进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形成全省统一的征信平台,强化科技服务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科技服务机构改制,促进股权多元化改造。按照国家部署,推进具备条件的科技服务事业单位开展转制试点。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广大科技人员创办科技服务机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产业技术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
(二)强化基础支撑
完善科技统计制度,建立科技报告制度。根据国家要求,完善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分利用并整合各有关部门科技服务业统计数据,定期发布科技服务业发展情况。鼓励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兴办科技服务业,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使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逐步实现科技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
(三)加大财税支持
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推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种质资源、科学数据等向社会开放共享。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认定办法,培育认定一批科技服务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以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对科技服务业企业的其他税收优惠,按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加大落实力度。
(四)拓宽资金渠道
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支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省内科技服务企业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省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银行信贷、创业投资、资本市场等加大对科技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能力。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以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公共科技服务业发展。以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为试点,发展壮大科技服务业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入驻试验区,逐步建立金融服务外包基地,全面推进人民币跨境结算,构建涉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五)加强人才培养
面向优势特色科技服务业发展需求,完善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支持高等院校调整相关专业设置,加强对科技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培养培训。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院校、科技类社会团体、专业培训机构与科技服务企业共建科技服务业人才联合培养基地、实习基地、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将科技服务业人才纳入云南省百名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高端人才引进、领军人才培养和“两类人才”培养计划。鼓励有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依托各级科协组织、学会、行业协会,开展科技服务人才专业技术培训。完善科技服务业人才评价体系,探索构建科技服务业职称评定制度,健全职业资格制度。支持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企业的各类人才在科技服务领域创新创业。
(六)深化开放合作
支持科技服务企业“走出去”,以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重要桥头堡建设、科技入滇为契机,通过国内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开展科技服务,支持企业在农业、清洁能源等领域面向南亚、东南亚开展科技服务,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承接国内先进技术在我省的梯度转移,鼓励外商到我省投资设立科技服务机构,对进入云南科技创新园的国内外科技服务业企业和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优先给予科技经费支持,在地价、房租、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推动科技服务企业牵头组建以技术、专利、标准为纽带的科技服务联盟,开展协同创新。
(七)推动示范应用
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在昆明、曲靖、玉溪等区域中心城市,围绕高原特色农业、实验动物、大数据、疫苗和中药、天然药、有色及稀贵金属新材料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在发掘需求、创意策划、金融资本、创新创业等环节提升全链条的科技服务能力,以综合性科技服务带动和整合各项专业化的科技服务,形成贯穿信息、知识、创意、创新、产品开发与营销的科技服务链。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水平高、业绩好的科技服务企业,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企业集群。
2015年5月26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我省财政科研项目和
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5〕45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进加强我省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促使基础与应用研究能力稳步提高,公益性研究、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产业技术创新等取得明显进展,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云南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把握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国家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以创新支撑产业发展。
坚持公正公开。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坚持规范高效。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三)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云南科技发展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中央与地方间、政府职能部门间清晰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合理设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各部门之间、各部门内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科技专项,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要明确功能定位、目标、时限,建立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围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四)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计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署及《云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建立科技计划部门之间定期协调沟通机制,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规划协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科研经费分配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结果的机制,实现项目、人才、环境、条件四位一体,协同推进;各省级科技计划部门要加强与对口国家相关部委和省以下各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的沟通协商,加强科技资源聚集,协同推进。
(五)建设全省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并实现开放共享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州市(滇中产业新区,下同),在现有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科研项目数据库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建立省级科研项目数据库,打造有效连通国家、省、州市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研任务承担单位,充分实现信息共享、信用体系共建、责任主体明确的全省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逐步实现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实施管理、结题验收与绩效考核的网络化、信息化。逐步实现与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向社会开放服务。
三、实行科研项目的分类管理
(六)基础前沿类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
基础、前沿类科研项目应以显著提升基础研究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能力为目标,围绕优势学科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突出创新导向,聚焦原始创新。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针对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重大科学和关键技术问题,引导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给予持续支持,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和不必要的考核评价,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发挥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的作用,尊重科学研究规律,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实施环境。
(七)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民生需求
公益性科研项目要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强化民生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以社会发展领域中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城市建设和城镇化发展等为重点,促进科技进步在改善民生、惠及民众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在组织管理上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协同作用,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加强科技计划项目中民生类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撑。
(八)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
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明确市场导向类项目在实施的各环节都要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政府主要通过完善创新激励政策、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减少对项目的微观管理,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市场导向类项目的立项选题应当依托于企业的创新需求,项目的组织实施依靠于企业的创新能力,项目的绩效评价依据于企业的创新成长。对于政府支持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在立项时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采用“后补助”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九)重大项目突出目标导向
对于事关国家和云南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应当集中力量办大事,聚焦攻关重点,对全省科技计划项目中的重大项目应设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关键节点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探索实行项目专员制和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在项目推荐、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的相应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创新,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四、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十)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
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市场导向类项目指南要充分体现产业需求,并逐步实现以项目后补助方式为主。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方面意见,并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和单位申报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组织申报项目。
(十一)规范项目立项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和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要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痕迹管理制度,对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重点审核,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杜绝“拉郎配”;要加强备选项目库建设,突出项目绩效管理,在项目申报或评审过程中关注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以及绩效目标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要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应争取录音录像。要科学确定项目实施绩效指标,保障项目实施成效。要规范项目审查时限,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要明示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十二)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作用,不断健全服务体制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或终止项目实施。
(十三)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
验收包括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科技报告。对未通过验收或超过规定时限仍未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实施,并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清算并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科技经费。
五、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十四)建立科技计划绩效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围绕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功能定位和目标构建其绩效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使项目的组织实施服务于各项绩效目标的实现。强化绩效目标编制管理,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对绩效目标编制进行督促指导,逐步将绩效目标向社会公开。
(十五)完善绩效跟踪机制
通过跟踪评审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促进年初编制的项目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十六)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强化目标考核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预算执行完毕后,各部门按照统一文本格式,对本部门实施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评价,出具绩效自评报告,报告年初安排预算时确定目标的完成情况。
(十七)强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问题、实施项目未达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要求有关部门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六、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八)规范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有关部门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按照科研项目重要程度分类,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区间。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有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十九)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科研活动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二十)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
科学界定与科研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二十一)完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管理
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项目实施所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有关费用。
(二十二)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照原渠道收回。
(二十三)完善单位预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按照“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预算。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七、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监管
(二十四)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
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禁从项目经费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严禁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项目成本;严禁挤占挪用项目经费,超预算范围开支的行为;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项目经费;严禁项目结题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严禁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严禁项目脱离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监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不得修改记账凭证或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对于从省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科研项目经费监管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十五)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照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十六)完善科研信用管理
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省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按照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并实现各项目主管部门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限制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
(二十七)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照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八)规范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科研项目单独核算,按照项目支出预算设置明细科目,并按照核定的预算执行。
(二十九)加强项目中期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计划安排中期检查或定期抽查评价。年度中期检查评价由项目主管部门安排,制定有关标准和程序,提出中期检查评价报告。定期抽查评价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价。积极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检查评价工作常态化,同时避免对单一项目、单一事项的重复检查。
八、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三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三十一)建立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报告制度
制定科技项目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三十二)改进专家遴选制度
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科研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并合理搭配评审组专家结构。积极吸收国外、省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更多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建立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三十三)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相关制度和政策
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科研项目绩效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建立制度规范管理。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完善兼职兼薪管理政策。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三十四)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与沟通工作规则;各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2015年6月20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5〕48号)
近年来,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规模持续增长,覆盖领域不断拓展,技术水平明显提升,综合效益日益显现。同时,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问题也逐渐凸显,部分科研设施与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存在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的倾向,闲置浪费现象比较严重,专业化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全省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加快推进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省委九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建设创新型云南提高全省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中小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单位独占,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18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网络化的管理服务体系和共享制度;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开放水平显著提升、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的全省统一网络管理平台;基本解决大型科研仪器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
(三)基本原则
制度推动。制定促进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理顺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一律向社会开放。
信息共享。搭建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全链条有机衔接。
资源统筹。要盘活存量,统筹管理,挖掘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潜力,促进利用效率最大化;要调控增量,合理布局新增科研设施与仪器,通过开放共享推动解决全省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的现象。
奖惩结合。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形成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与利益补偿、后续支持紧密挂钩的奖惩机制。
分类管理。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采取不同的开放方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支撑措施及评价办法。
(四)适用范围
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和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50万元以上纳入全国统一管理平台),主要分布在高校、中央驻滇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省属科研院所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质检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单位。
二、重点措施
(一)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都纳入全省统一网络平台管理
按照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要求,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在云南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的基础上逐步建成统一开放的全省网络管理平台,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实时提供在线服务。管理单位的服务平台统一纳入全省网络管理平台,逐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的记录,并通过全省网络管理平台,向社会发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制度及实施情况,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分布、利用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信息。
(二)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功能实行分类开放共享
对于大型科学装置,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将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对于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50万元以上纳入全国统一管理平台),省科技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按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打破管理单位的界限,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对于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可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全省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对于通用科学仪器设备,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要坚持短缺、急需、先进、适用和节约的原则来办理,由财政、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评议,未通过联合评议的不得购置,杜绝浪费、避免重复购置。应强化查重评议工作,并将开放方案纳入建设或购置计划。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情况和开放制度提交全省网络管理平台。
(三)建立促进开放的激励引导机制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标准应按照材料消耗费、水电费、人力成本等费用,根据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确定。要对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纳入全省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省级科技计划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项目中购置科学仪器设备。将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研活动作为各科研单位获得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的重要条件。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全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
(四)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定期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对于通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的反馈意见、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于专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设施应用专业团队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
管理单位应在满足本单位科研、教学、检测等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开放,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对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开展开放共享后补助,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对于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在网上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结合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考核结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调配的监督。
(五)加强开放使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管理单位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六)强化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要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要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科学仪器设备集中使用的单位,要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水平。
三、组织实施和进度安排
(一)组织实施
改革分阶段实施,遴选状态良好、管理制度健全、开放绩效突出并具有代表性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先行开展向社会开放试点。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促进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办法;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评价和奖惩办法,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中科院昆明分院等部门制定新购科学仪器设备的查重和联合评议办法;管理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开放管理制度,并在全省网络管理平台上发布。
(二)进度安排
2015年,摸清家底,在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数据库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全覆盖。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启动统一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全省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年底前基本建立。
2016年,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网络化的全省网络管理平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管理。
2017年,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
2015年7月4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5〕5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全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努力开创政府激励创业创新、社会支持创业创新、劳动者勇于创业创新的生动局面,奋力闯出跨越式发展新路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重要意义。2015年以来,我省面临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增速放缓的局面,虽然保持了就业形势的总体稳定,但就业总量压力依然较大,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面对复杂的经济和就业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型经济快速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实现公平正义;有利于扩大就业,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创业创新理念,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制度束缚,健全政府责任体系和市场服务体系,通过完善创业政策,搭建创业平台,优化创业环境,培育创业文化,全力开创我省环境更加开放、服务更加完善、制度建设更具活力的创业创新工作局面。
——目标任务。实施“创业带动就业促进计划”,到2017年,全省通过“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创业园区扶持等措施,扶持60万个以上创业主体,通过鼓励创业带动150万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实施“创业园区建设计划”,到2017年,全省建成60个扶持各类创业群体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县市区创业园,60个服务各类园区创业企业的园区众创空间,100个服务各类大中专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的校园创业平台;实施“技能扶贫扶困专项行动”,到2020年,帮助100万以上贫困人口实现就业摆脱贫困。通过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确保我省就业形势继续保持稳定。
二、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一)降低创业门槛。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与促进创业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积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进行清理,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企业,严格执行“先照后证”;加快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2015年10月1日与全国同步实现“一照一码”。继续优化登记程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
(二)减轻创业负担。依法落实国家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自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落实国家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企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三)放宽职业资格准入。落实国家和省精减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政策,逐步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协会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对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不再实行执业(就业)准入控制,不再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有关执业(职业)强制挂钩。
(四)建立创业投融资引导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模式,设立省级创业就业投资基金,积极引导和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支持大众创业。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设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规范众筹融资平台发展,探索建立小额股权众筹融资机制,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五)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业。探索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在职创业有关政策。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后在职创业的,其收入在依法纳税后归个人所有。
(六)完善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成果转化,应用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不少于6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支持专业技术人员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产业化,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完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条件。
(七)统筹资源形成合力。统筹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出台的各项创业创新扶持政策,畅通部门间协调联系渠道,统筹部门资源的合理使用,打破部门利益化、政策碎片化的传统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创业就业工作中的作用,支持群团组织结合自身职责特点,充分利用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三位一体”的创业扶持工作机制,结合行业、市场需求及特点,不断探索创业扶持的新方式,构建创业服务的新载体,积极鼓励和引导青年和妇女等群体勇于创业,切实发挥其在创业中的生力军、主力军和“半边天”作用。
(八)建立创业就业奖励机制。省人民政府设立“云南省大众创业奖”。从2016年开始,每2年开展1次“云南省大众创业奖”评选活动,对全省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优秀创业者、创业指导工作成绩突出的创业导师、出色完成创业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和工作表现优异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加大创业创新扶持
(九)推进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县市区创业园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整合土地资源,盘活闲置场地、厂房和其他设施建设创业园,以区域优势资源为基础,吸纳各类创业群体开展创业,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入园创业给予重点扶持。对经评审认定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县市区创业园,由省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十)加强园区众创空间建设。充分利用全省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资源,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实现创业与创新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对经评审认定的园区众创空间,由省财政给予8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十一)加快校园创业平台建设。各大中专学校和技工院校要整合和利用各类研究基地、创业实验室和创业训练中心等资源,加快推进校园创业平台建设,为大中专学生、技工院校学生提供创业教育实践和创业项目孵化服务。对经评审认定的校园创业平台,由省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十二)打造“互联网+创业创新”新模式。有关部门要积极打造集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扶持服务、创业基金投资、网络众筹融资为一体的众创网络平台,为创业者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互联网+创业创新”服务。整合现有各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畅通资本、人才、科研项目等要素之间的对接渠道,全面提升创业扶持信息化水平。
(十三)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完善“贷免扶补”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免扶补”和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为10万元,对个人发放的“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规定由财政给予贴息。
(十四)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将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提高后增加的10万元贷款,按照规定给予2年期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县市区财政按照4∶3∶3的比例承担。
(十五)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创业者,也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加快培养电子商务领域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组织职工培训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其从业人员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十六)完善“云岭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在校期间自主创业可向学校申请休学,保留学籍2年。从2015年起,每年评审认定200个大学生自主创业经营实体,每个给予3万—5万元的无偿资助。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将“贷免扶补”和创业担保贷款覆盖范围扩大到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现代农业经营实体。研究建立创业券、创新券等创业帮扶新模式,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
(十七)支持农民工等群体创业。将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村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经营从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通过加强创业培训,实施创业辅导员帮扶,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返乡农民工创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类创业园区要制定有利于返乡农民工入园创业的优惠措施,切实落实国家关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政策。打造一批区域化、专业化、特色化、便利化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各地要整合创业资源,落实扶持政策,优化创业服务,激发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的创业热情,努力促进他们成功创业。
四、提升创业者技能素质
(十八)强化创业教育培训。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推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普及创业教育,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学生要完成不低于32学时、不低于2学分的创业课程。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要结合学校特色和办学定位,在不同年级的专业课程设置中,合理增加创业课程在教学中的比重。鼓励高校自主编制专项培训计划,或与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企业联合开发创业培训项目,强化创业实践,增强学生创业能力。加强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明确创新创业教育绩效考核标准,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专兼职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
(十九)加强创业创新技能人才培养。发展与创业创新需求相匹配的技能教育培训,积极探索“创业创新+技能”培训新模式,健全完善“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共同培养”为主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体系,大力发展工学交替、学徒制、半工半读、远程教育等灵活教育培训方式,加快推进教学实训基地或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为我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和技能人才储备。
(二十)建立统一规范的创业导师队伍。整合各类创业导师资源,完善创业导师资源库。到2017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县市区要全部建立由企业家、专家学者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团队。建立统一的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创业导师作用。
五、加大就业重点群体帮扶
(二十一)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政策。加大对困难家庭、少数民族、残疾高校毕业生帮扶力度,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从2016年起将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费标准由每月600元提高到700元。
(二十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对艰苦边远地区乡镇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适当降低考录招聘门槛。按照中央和省出台的有关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应征入伍以及到我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且服务期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企业新录用高校毕业生,并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在全省各类高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开展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为载体的“就业服务季”活动,将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纳入公共服务专项活动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的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技班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有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库,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全面了解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及时提供“一对一”就业创业帮扶服务。
(二十四)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作用。自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由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及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所有参保企业,稳岗补贴比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的特困失业人员,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对因较大地震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允许降低企业缴费费率、向有关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免缴当年应征的省级调剂金。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3000元的创业补助。
(二十五)积极帮助困难人员就业。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将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常住城镇的农村户籍人员)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为登记失业的城乡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岗前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依法落实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照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地区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产业、项目、资金等支持力度。切实落实各项促进退役军人和残疾人就业帮扶政策,认真做好退役军人和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十六)实施技能扶贫专项行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开展技能扶贫专项行动,重点抓好“三个一批”:依托技工院校培养一批我省产业发展亟需的技能人才;依托各类定点培训机构,转移输送一批技能劳动者实现异地就业;通过强化技能培训,培训一批适应当地产业发展需要的劳动者。到2020年底前,力争使有就业愿望的贫困人口都能接受1次以上的就业技能培训,为每个有适龄人口的贫困家庭培养1名技能人才,帮助100万以上贫困人口实现就业摆脱贫困。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就业创业工作的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政策的落实。建立工作任务考核和服务对象抽样回访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政府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八)保障资金投入。各地要根据本地就业形势和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加强对就业创业资金预算执行和使用的监管,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各地安排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实行以奖代补。
(二十九)加强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进校园、进园区、进社区”活动,积极搭建校园服务站、园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等就业创业服务平台,针对不同群体的需求,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和高效、便捷、精准的扶持服务。加快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标准化服务体系建设,构建覆盖省、州市、县、乡、村五级的人力资源公共就业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继续推进县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将省、州市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到2020年,省、州市、县三级全面建成综合性、专业性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群,支持和引导各类资本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建设。推进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和国际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组建省级人力资源开发集团,着力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区域性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
(三十)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创业的典型事迹,积极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努力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落实本意见的配套措施和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云南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日
附件
云南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
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协作单位 |
时间进度 |
1 |
落实“先照后证”;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 |
省工商局 |
省发展改革委、地税局、国税局、质监局 |
2015年底前完成 |
2 |
优化登记程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 |
省工商局 |
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部门 |
持续实施 |
3 |
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企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
省财政厅 |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
持续实施 |
4 |
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设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基金 |
省国资委 |
省财政厅 |
持续实施 |
5 |
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在职创业有关政策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教育厅、 科技厅 |
持续实施 |
6 |
加快完善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 |
省财政厅 |
省科技厅 |
持续实施 |
7 |
统筹部门间各项创业创新扶持政策资源的使用,形成工作合力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 |
持续实施 |
8 |
每2年开展“云南省大众创业奖”评选活动,对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优秀创业者、创业指导工作成绩突出的创业导师、出色完成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就业创业工作中表现优异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 |
2015年底前制定出台有关实施方案 |
9 |
建设60个州、市、县、 区创业园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
2017年底前完成 |
10 |
建设60个园区众创空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
2017年底前完成 |
11 |
建设100个校园创业平台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教育厅、财政厅 |
2017年底前完成 |
12 |
完善“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
持续实施 |
13 |
将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提高后增加的10万元贷款由省、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县财政按照规定给予2年期的贴息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科技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
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4 |
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商务厅 |
持续实施 |
15 |
每年评审认定200个大学生自主创业经营实体,每个给予3万—5万元的无偿资助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教育厅 |
2017年底 前完成 |
16 |
研究建立创业券、创新券等创业帮扶新模式,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 |
持续实施 |
17 |
落实国家关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政策,打造一批区域化、专业化、特色化、便利化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团省委、省妇联,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
持续实施 |
18 |
发展与创业创新需求相匹配的技能教育培训,加快推进教学实训基地或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 |
持续实施 |
19 |
建立统一的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教育厅、科技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 |
持续实施 |
20 |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
省教育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
持续实施 |
21 |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将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费标准由每月600元提高到700元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 |
持续实施 |
22 |
对符合条件的应征入伍以及到我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且服务期限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
省教育厅 |
省财政厅 |
持续实施 |
23 |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 |
持续实施 |
24 |
组织开展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为载体的“就业服务季”活动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教育厅、财政厅 |
持续实施 |
25 |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技班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有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省残联 |
持续实施 |
26 |
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由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及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所有参保企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 |
持续实施 |
27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的特困失业人员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 |
持续实施 |
28 |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将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常住城镇的农村户籍人员)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为登记失业的城乡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 |
持续实施 |
29 |
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
省财政厅 |
省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持续实施 |
30 |
组织实施技能扶贫专项行动,帮助100万以上贫困人口实现就业摆脱贫困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扶贫办、农业厅 |
2020年底前完成 |
31 |
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专项资金 |
省财政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
持续实施 |
32 |
组织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进校园、进园区、进社区”活动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教育厅、财政厅 |
持续实施 |
33 |
构建覆盖省、州市、县、乡、村五级的人力资源公共就业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 |
持续实施 |
34 |
继续推进县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将省、州市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
持续实施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16〕2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6日
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作出总体部署,要求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科技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精神,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将国家有关部委管理的科技计划整合形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5类科技计划,提出了建立目标明确、绩效导向的管理制度,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我省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5号)提出要优化整合财政科技计划,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支撑作用。为优化我省科技资源配置,完善科技管理运行机制,提高科技计划投入产出效益,按照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现就深化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精神和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聚焦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系统推进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改革,统筹整合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转变财政投入方式,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云南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协调和科学决策
加强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统筹省直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聚焦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强化协同会商,完善项目形成机制,促进管理科学化和资源高效利用。
2.坚持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
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依托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提高管理绩效,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
3.坚持市场导向和政策引导
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财政科技资金主要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环境营造等普惠性政策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财政科技资金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共性技术、人才培养、服务平台建设等公共科技活动。
4.坚持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重大需求,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加强科研资金、产业资金、金融资本的协同联动,切实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5.坚持公开透明和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职责清晰、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加强科技计划实施过程信息公开,除涉密项目外,科技计划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
6.坚持财政资金管理与科技计划管理相适应
对优化整合后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强化经费使用的目标导向和绩效导向,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经费管理机制,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做到财政资金管理与科技计划管理相适应。
(三)改革目标
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和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沟通机制,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规划协调,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聚焦重大目标和需求,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支持方向明确、促进协同互动、优化资金投入、强化实施绩效”的省科技计划体系。
建立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科技计划目标和绩效、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通过科技报告制度和网络系统共享信息、“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体系。建设一个面向社会公开的科技计划项目全流程管理信息化系统。
二、改革任务
(一)改革科技计划体系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将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梳理整合并重新设置,优化形成5类科技计划。根据新的科技计划体系,对现有各类科技计划进行优化整合,并逐步体现到年度财政预算中。
1.基础研究计划
立足人才培养和增强源头创新能力,优先支持对我省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战略性、基础性、交叉前沿研究。围绕优势学科发展,重点支持优秀中青年人才和创新团队持续开展基础研究,鼓励高校、各类研究机构和企业联合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根据我省需求,加强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合作,组织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
2.重大科技专项计划
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产业化重大科技问题、重大成果转化应用等目标,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和科技入滇机制的作用,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针对需要解决的科技问题进行系统部署,支持以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现代服务业为重点的产业化研究开发。支持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支撑引领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3.重点研发计划
针对事关我省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产业核心竞争力、共性和社会公益性重大问题等,围绕研发链部署创新链,重点支持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到成果转化产业化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促进从研究开发到应用示范的有机衔接。支持面向行业、面向区域特色产业、面向市场开展共性技术开发、工程化应用、技术集成和成果转化等研发与服务项目,推动形成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新业态、新模式,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领域和区域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4.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
充分发挥该计划的引导功能和作用,财政资金通过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后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创新创业领域,深化科技金融结合,通过市场机制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针对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企业成长进行全过程培育支持,通过创新创业大赛、公开竞争等形式择优激励和支持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逐步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挂牌上市企业。
引导全省及地方提升科技创新服务和管理能力,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和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引导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
5.科技人才和平台计划
优化布局我省科技人才、科技平台建设工作,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科研工作,提高全省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
科技人才部分,重点支持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引进、使用及发展,着力建设一支规模宏大、敢于创新、敢担风险的创新创业型人才队伍。
科技平台部分,重点支持各类机构研发平台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支持各类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全面的公共科技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和条件保障水平。
(二)改革科技计划管理
1.建立科技计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科技计划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省科技工作重大问题沟通会商机制,建立科技计划部门之间协调沟通机制,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规划协调。加强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省级各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对口国家部委和省以下各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的沟通协商,加强科技资源聚集,协同推进。
2.调整政府部门计划管理职能
提升统筹科技资源合理配置、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经费管理能力。加强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布局与设置、科技计划重点任务和指南编制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科技发展需求分析和预测,强化科技计划布局设计,凝练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及项目并遴选、指导专业机构组织实施,行政机关不再具体管理项目。建立科技监督评估体系,强化对政策执行、规划落实、计划执行的绩效评价和监督评估。
3.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
将省直有关部门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造成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专业机构的要求赋予其项目管理职能。指导各州、市科技局改造一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专业机构通过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项目管理,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加快制定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的项目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专业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接受任务委托,开展工作。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确保其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4.组建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委员会
建立省创新发展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机构管理制度,组建由科技界、产业界、经济界高层次专家组成的云南省创新发展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咨评委受联席会议委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方式,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布局、重点专项设置等独立开展咨询评审工作,为省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5.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
强化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施绩效、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等的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不诚信单位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财政科技资金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据。建立科研成果评价监督制度,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的法律、审计、媒体等监督功能,督促专业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6.建立科技基础制度
研究制定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将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科技报告编制发布纳入科研管理,逐步建立科技报告编制、呈交、收藏、管理、积累、共享体系。实施创新调查制度,合理设计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创新型云南建设监测。加强对科技基础性工作的支持,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推动财政科技经费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种质资源、科学数据等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共享。健全完善科技资金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查重机制和联合评议机制,防止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7.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科技厅、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有关部门的建议,提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动态调整意见。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确有必要延续实施或新设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建议。上述意见和建议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批。
8.建立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开放共享、与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的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采取先易后难、试点先行、逐步过渡的方式,逐步实现全部计划覆盖。通过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项目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并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通过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发布科技报告、创新调查报告、科技统计报告等信息,实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进度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推进实施
优化整合改革工作,按照“整体设计、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
2016年,启动实施本方案。完善省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系统,搭建财政科技项目数据库,初步建立开放共享、与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的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结合“十三五”科技发展的重点任务,完成科技计划的优化整合工作,初步形成新的科技计划体系及管理体系,逐步实现科技计划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
2017年,按照新的科技计划体系基本建成各部门主要负责科技计划目标和绩效、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通过科技报告制度和网络系统共享信息的管理体系。
(二)统一思想,狠抓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工作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任务重,难度大。省直有关部门、各科技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要积极参与、适应改革。各专业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率先改革,调整工作职能,适应新的工作需要。各州、市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制定相应的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加快培育有关专业化服务机构,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附件: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序号 |
改革 任务 |
具体任务 |
牵头 单位 |
协助单位 |
完成 时限 |
1 |
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体系 |
设立基础研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人才和平台5类科技计划 |
省科技厅 |
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省科协,中科院昆明分院,省农科院、林科院等省级科技计划执行单位 |
2016年启动实施。 |
2 |
统筹合并各类科技计划 |
根据新的科技计划布局,对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并逐步体现到年度财政预算中 |
省财政厅 |
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省科协,中科院昆明分院,省农科院、林科院等省级科技计划执行单位 |
2016年启动实施,2017年完成 |
3 |
改革科技计划管理 |
建立科技计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调整政府部门计划管理职能、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组建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委员会、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加强科技基础制度建设、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
省科技厅 |
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省科协,中科院昆明分院,省农科院、林科院等省级科技计划执行单位 |
2016年启动实施,2017年完成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5〕4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抓住“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以及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机遇,努力构建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生态系统,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软硬件环境和氛围,激发千万群众创业活力,打造我省经济发展新引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推动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充分运用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把大力发展众创空间作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举措,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让创新创业者的创意智慧与市场需求充分有效对接,助推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发展目标。鼓励每个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建立1个以上、有条件的州市建立多个能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到2020年,全省建成,50个以上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每年集聚10000人左右的大学生、研究生创业者和高校、科研院所创业人才等为代表的创业大军;每年吸引1000人海外、省外大学生到云南创新创业;鼓励企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组织500人左右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创业导师队伍;培育引进100个以上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优选100个以上高水平、低收费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机构、技术转移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孵化培育10000户以上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一批科技型小巨人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三)加快构建形式多样的众创空间
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创新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有条件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建设创客空间、创业孵化营、创业咖啡、创业苗圃、创业公社、创新工场、创客总部等新型孵化载体,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形成用户参与、互帮互助、创业辅导、金融支持的开放式创业生态系统,为创新团队和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四)提升面向众创的资源共享和服务能力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有关部门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提供便利。
全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必须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尽可能提供免费服务,构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制度体系,研究制定服务规范和指引。
众创空间必须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网上申报、多证联办、工商注册、信息对接、产品展示等一站式免费服务的条件。
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商要与众创空间合作,为众创空间提供优惠便利的互联网服务。
鼓励咨询公司、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机构、技术转移等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收费的专业服务。
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服务,鼓励全社会创新创业。
(五)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研究生创新创业
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鼓励大学生、研究生创新创业,鼓励高校在校大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推进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制度。
完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激励(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及分红激励机制。
高等学校应开设系统化、专业化的创业教育课程和创业培训,营造科技人员和大学生、研究生敢于创业、乐于创业的氛围。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人员辞职创新创业。
建立面向南亚东南亚创新创业人才生态圈,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到我省创新创业,鼓励省内人才到国(境)外创新创业,充分发挥中国-东盟创新中心、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特派员的作用,构建由跨境人才联络、跨境合作创业平台,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环境。
(六)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发挥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后补助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金融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政府、投资基金、银行、创客企业、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引导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创客企业的信贷支持。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风险投资投向众创空间,加大对创客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引导和鼓励创客企业在股权众筹平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进行挂牌和融资。
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要发展服务创客的专利权质押融资。
鼓励社会资本独立或参股设立科技融资担保公司,进一步开发适合创客企业的担保新品种,减小创客创业创新风险。
(八)建立健全创业导师队伍
支持省内创业平台、服务机构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者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人员,组建创业导师服务团,实行创业指导帮带服务,形成创业者+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导师的帮助机制,帮助创业团队构建商业模式、提供行业资源整合与合作、公司架构搭建、品牌传播策略、技术产品选型、市场开拓咨询与建议等全流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构建云南创业导师库,聘请国内外、省内外知名企业家、拥有丰富经验的创客、投资人和专家学者,为创业者提供技术、产品、市场、法律、财务、投融资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并对成效显著的导师,授予“云南省优秀创业导师”称号。
(九)组织创新创业活动
办好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积极组织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以及国际、国内各种创新创业大赛。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以及社会力量积极开展项目路演,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业辅导等培训活动,实现创业团队、优秀创业导师面对面沟通交流,争取并支持承办跨地区跨领域的创业大赛活动。
鼓励跨界交流,营造自由开放的协作环境,促进创意实现产品化、商业化。
三、组织实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国税局、科协和中科院昆明分院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云南众创空间发展协同推进机制,加强政策研究、统筹协调,集成公共资源,落实有关扶持政策。省科技厅依托省科学技术院,成立众创空间发展协同推进工作组,承办众创空间发展的组织及日常事务工作,落实具体工作任务,完善服务管理职能,提高工作效率。
(十一)加强示范引导。结合我省创新创业现状,制定众创空间认定和评价办法,建立有示范作用的云南科技众创空间。积极引导高新区、经开区、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工业园区等开展创新创业示范工程。探索新机制、新政策、新模式,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十二)加大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体系的建设思路和支持方向,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有关鼓励创新创业促进就业资金,加大对大众创新创业的财政引导支持。切实抓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云岭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等制度政策的落实力度,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政府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的房租、宽带网络费用、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给予适当补贴。对于企业参与众创空间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按照规定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十三)加强协调推进。构建部门互动、上下联动的协调推进机制。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在政策集成落实、开放共享、服务创新等方面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科技部门要做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
(十四)加大宣传力度。支持各类众创空间的创客创新实践和科普教育基地开展创新教育活动,宣传创业典型,鼓励创客文化。支持众创空间组织各类创客大赛,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众创空间的实体展示体验中心,集中展示创客产品,提升公众对创客产品的体验。要通过科技活动周、科技下乡集中示范活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方式,加大对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宣传普及,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社会氛围。
2015年6月20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立
云南省科技报告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5〕8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立云南省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3日
关于加快建立云南省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包括科研活动的过程管理报告和描述科研细节的专题研究报告。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有利于加强各类科技计划协调衔接、避免科技项目重复部署,有利于广大科研人员共享科研成果、提高国家科技投入效益,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科技进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成果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要求,现就加快建立我省科技报告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以服务云南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目标,以促进科技报告规范产生、持续积累、集中收藏和开放共享为主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机构和渠道,建立健全全省科技报告制度组织管理机制和开放共享体系,为我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云南提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建立云南省实施科技报告制度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组织管理体系,推进收藏共享服务,到2020年,建成全省统一,与国家科技报告体系有机衔接、涵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及共享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科技报告统筹协调机制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报告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牵头拟订全省科技报告制度实施的有关政策,对各州、市和有关部门的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省、州、市涉及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项目(课题)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科技项目(课题)科技报告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建立科技报告制度体系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相关体系要求,牵头建立云南省科技报告制度体系、组织管理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共享交流体系,指导全省科技报告的产生、收集、管理和共享。
(三)建立科技报告服务平台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设云南省科技报告服务平台,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全省范围内科技报告的接收、收藏和管理,面向全省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主管部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科技报告开放共享服务,实现与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定期向国家呈报我省科技报告。
(四)推动科技报告的持续积累
有条件的省级项目(课题)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已验收(结题)科技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回溯工作。在做好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项目(课题)科技报告收集的同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通过云南省科技报告服务平台呈交科技报告。
四、实施管理
(一)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科技计划管理范畴,制定科技报告质量评价标准,积极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定期向科技部报送非涉密和解密的科技报告。
(二)项目(课题)主管部门
负责本部门科技报告工作计划的拟订、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定期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科技报告。
(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负责建立科技报告工作机制,组织科研人员按时按质按量撰写科技报告,对本单位拟呈交的科技报告进行审核,并及时向有关项目(课题)主管部门呈交科技报告。
(四)项目(课题)负责人
负责按照项目(课题)合同或任务书要求,及时撰写、呈交科技报告,并对科技报告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科技报告专业机构
受托负责全省科技报告的接收、保存和服务,开展科技报告的集中收藏、统一编码、加工处理和分类管理等日常工作,建设和维护科技报告服务平台,开展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并定期向科技部报送非涉密和解密的科技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科技报告部门协调机制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建立科技报告部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科技报告制度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科技报告工作条件保障
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所需基础条件予以保障。
(三)加强科技报告考核工作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课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实施科技报告工作的考核管理,并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科技报告保密工作
对涉及保密安全等不宜公开的项目(课题)科技报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出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由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确认,并做好涉密项目(课题)科技报告管理工作。
(五)加强宣传培训
提高科研人员的科技报告撰写能力,提升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科技报告规范管理水平,增强开放共享服务意识,在全社会营造重视科技报告的良好氛围。